Ⅰ 國際結算中如何開展貿易融資
貿易融資是指銀行對進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是企業在貿易過程中運用各種貿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現金流量的融資方式,是企業在貿易過程中充分發揮杠桿作用,以小博大做大貿易的方式。
在國際貿易中,規范的金融工具為企業融資發揮了重要作用。貿易融資,是與國際結算連在一起。
一、國際結算 首先要從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是如何產生開始,銀行用匯款、托收和信用證方式,於是引出了國際結算。 國際結算通過銀行用貨幣收付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的行為。國際結算對比國內業務的特點有:貨幣的活動范圍不同、使用的貨幣不同、所遵循的法律不同。國際結算的發展也從現金結算發展到票據結算、從憑實物結算發展到憑單據結算、從買賣雙方直接結算發展到通過銀行結算。 國際結算方式細分匯款、托收和信用證。 其中匯款分為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
其中托收分為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以及其他方式。
其中信用證分為即期L/C、遠期L/C和假遠期L/C。$ A8 b5 @7 N: p
二、進出口商融資需求將三大支付方式的過程分解,加進銀行融資,便產生了國際貿易融資。這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孕含著技術、利益和風險的過程。對於這個過程,參與國際貿易、國際金融的人必須了解和掌握。國際貿易融資是銀行圍繞著國際貿易結算的各個環節為進出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與便利。
進出口客戶的深層次需求還包括防範進口商及進口國家風險、匯率等其他風險、擴大海外市場和客戶,有些甚至需要國際貿易結算的專業意見和建議。
三、銀行能夠提供的貿易融資品種 銀行能提供的貿易融資品種,按進出口貿易分:進口貿易融資與出口貿易融資;按貿易結算方式分:信用證貿易融資與非信用證貿易融資。其中出口融資按融資時點分:裝運前融資和裝運後融資。
為進口商提供的貿易融資品種包括:授信開證、進口押匯及提貨擔保;為出口地銀行可以開展的融資活動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匯、票據貼現、出口發票融資、出口信保押匯、出口保理融資及福費廷等。
1、進口押匯 進口押匯是指銀行收到信用證、進口代收項下單據或匯款項下客戶提供的相關單據後,向進口商提供的用於支付該信用證、代收或匯款項下金額的短期資金融通。進口押匯的條件包括:企業具有進口經營權、進口商資信、良好的商業記錄、進口貨物符合國家法規和政策以及在銀行有授信額度或國際貿易融資額度。
進口押匯服務功能包括:推遲償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獲得較好的貿易合同價格以及在一定程度規避匯率風險。
2、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指信用證項下進口貨物已到港,而正本貨運單據未收到,開證銀行應進口商申請開立提貨擔保書,交船運公司憑以先行提貨的一種特殊進口信用證項下貿易融資。提貨擔保的條件包括:銀行開證的申請人、進口商資信及商業記錄很好、在銀行有授信額度或國際貿易融資額度,一般應屬於近洋海運方式。
提貨擔保服務功能包括使您及時提貨,避免壓倉,減少倉儲和滯港費用以及避免貨物品質和行情變化帶來的可能損失。為出口商提供的主要貿易融資品種有:打包放款(裝運前)、出口押匯(裝運後)、出口貼現、福費廷、出口保理、出口信保押匯。
3、打包貸款 出口打包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出口企業與國外進口商簽訂的出口銷售合同和國外銀行開立的以該出口企業為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證正本,以出口收匯為還款來源保障,為出口企業的備料、生產、定貨和裝運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做的短期融資。打包貸款的條件包括:企業具有出口經營權、出口商資信及貿易結算記錄良好、出口商履約能力強、出口商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在銀行有授信額度或國際貿易融資額度和不可撤銷信用證,且無軟條款。打包貸款服務功能包括:收到信用證或合同、訂單時即獲得資金融通、組織貨源、生產資金有保障。
4、出口押匯 出口押匯是指出口商將全套單據提交銀行,由銀行買入單據並按照票面金額扣除從押匯日到預計收匯日的利息及有關費用,將凈額預先付給出口商的一種融資方式。根據結算方式不同,出口押匯可分為信用證項下押匯和出口跟單托收項下押匯。出口押匯的條件是:企業具有出口經營權、出口商資信及貿易結算記錄良好、出口貨物符合國家法規和政策、已裝船出運,並向銀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出口押匯服務功能包括:發貨交單後即可獲得銀行融資、加速資金周轉、獲得低利率外匯融資、提前結匯,防範匯率風險。
5、出口貼現 出口貼現指遠期信用證項下匯票經開證或承兌銀行承兌或跟單托收項下匯票由銀行加具保付後,在到期日前由銀行從票面金額中扣減貼現利息及有關手續費後,將餘款支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方式。出口貼現的條件是:開證/承兌/保付行國家在總行有國家風險額度、開證/承兌/保付行在總行有單證授信額度、遠期匯票經開證/承兌/保付行承兌或保付、承兌或保付電文真實有效。出口貼現服務功能包括:國外銀行承兌後即可獲得銀行融資、加速資金周轉、獲得低利率外匯融資、提前結匯,防範匯率風險。
6、福費廷銀行作為包買銀行或代理境外包買銀行無追索權的買入境內外代理行開立並承兌或承諾付款的信用證項下遠期匯票、應收賬款或者代理行加具保付的跟單托收項下遠期匯票的融資行為。自營福費廷的條件是:開證/承兌/付款/保付行國家在總行有國家風險額度、開證/承兌/付款/保付行在總行有單證授信額度、遠期匯票或單據經開證/承兌/付款/保付行承兌、承諾付款或保付、承兌、承諾付款或保付電文真實有效。代理福費廷的條件是:風險主體銀行國家及銀行風險為代理買斷行接受、代理買斷行報價在銀行可承受的范圍內、遠期匯票或單據經開證/承兌/付款/保付行承兌、承諾付款或保付、承兌、承諾付款或保付電文真實有效。福費廷服務功能包括:資金融通、風險防範-賣斷、提前核銷退稅、改善報表、防範匯率風險。
7、國際保理國際保理業務是指出口商在採用賒銷(O/A)、承兌交單(D/A)等信用方式向進口商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時,由出口保理商和進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商業咨詢調查、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控制及貿易融資等綜合金融服務。出口保理的條件是:出口商資信及貿易結算記錄良好、出口商行業較適合操作保理、出口貨物符合國家規定並較適合操作保理、以D/A或O/A方式結算、獲得進口保理商核定的進口商信用風險額度、同意將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出口保理服務功能包括:壞賬擔保、資金融通、賬款收取、帳務管理、改善報表。
8、出口信用保險融資 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是指出口商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險,發運貨物後,將相關單據提交銀行或應收賬款權益轉讓給銀行,並將保險賠款權益轉讓銀行以後,由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從融資日到預計收匯日的利息及有關費用,將凈額預先支付出口商的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出口信保融資的條件是:出口商資信及貿易結算記錄良好、出口商履約能力強、出口商、銀行及中信保三方簽訂《賠款轉讓協議》、獲得中信保核定的進口商信用風險額度、履行信保保險項下義務並提交規定的單據和文件。出口信保押匯服務功能包括:壞賬擔保、資金融通、風險管理、改善報表。通過以上內容可以看出,貿易融資具有自償性、短期性、時效性、風險低及高收益等特點。
Ⅱ 國際結算中托收業務中的資金融通有幾種方式(下周考國際結算,跪求高人)
1.出口商的融資:托收出口押匯、進口商認領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融資
2.對進口商融資:信託收據、進口商借單(出口商對進口商融資、代收行向進口商融資)
3.銀行對進口商融資
Ⅲ 進口代收押匯和信用證下進口押匯有什麼區別
二者的區別:
進口代收押匯: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過托收行寄來的全套托收單據後,根據進口商提交的押匯申請、信託收據和押匯協議,先對外支付並放單,進口商憑單提貨,用銷售後的貨款歸還代收行押匯本息。
信用證下進口押匯:是申請人把信用證項下的貨物所有權抵押給銀行(使用權仍屬申請人),銀行用自有資金或通過海外代付的方式代申請人支付貨款,申請人在押匯到期時還本付息的融資方式。
Ⅳ 如何進行對外貿易融資
一、股權籌資、債務籌資及混合籌資
按企業所取得資金的權益特性不同,企業籌資分為股權籌資、債務籌資及混合籌資三類。
1、股權籌資是指以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籌資,是企業經濟運營活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籌資手段。股權籌資的優點:
(1)是企業穩定的資本基礎
股權資本沒有固定的到期日,無需償還,是企業的永久性資本,除非企業清算時才有可能予以償還。
(2)是企業良好的信譽基礎
股權資本作為企業最基本的資本,代表了公司的資本實力,是企業與其它單位組織開展經營業務,進行業務活動的信譽基礎。
(3)財務風險較小
股權資本不用在企業正常營運期內償還,不存在還本付息的財務風險。
股權投資的缺點:
(1)資本成本負擔較重
股權籌資的資本成本要高於債務籌資。
(2)容易分散公司的控制權
利用股權籌資,引進了新的投資者或者出售了新的股票,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結構的改變,分散了企業的控制權。
(3)信息溝通與披露成本較大
特別是上市公司,其股東眾多而分散,只能通過公司的公開信息披露了解公司狀況,這就需要公司花更多的精力,有些還需要設置專門的部門,用於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管理。
2、債務籌資是指企業按約定代價和用途取得且需要按期還本付息的一種籌資方式。
債務籌資的優點:
(1)籌資速度較快。
(2)籌資彈性大。
(3)資本成本負擔較輕。一般來說,債權籌資的資本成本要低於股權籌資。其一是取得資金的手續費用等籌資費用較低;其二是利息、租金等用資費用比股權資本要低;其三是利息等資本成本可以在稅前支付。
(4)可以利用財務杠桿。
(5)穩定公司的控制權。
債務籌資的缺點:
(1)不能形成企業穩定的資本基礎。
(2)財務風險較大。債務資本有固定的到期日,有固定的利息負擔,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取得的債務,資本使用上可能會有特別地限制。
(3)籌資數額有限。
二、直接籌資與間接籌資
按是否藉助於金融機構為媒介來獲取社會資金,企業籌資分為直接籌資和間接籌資兩種類型。
直接籌資不需要通過金融機構來籌措資金,是企業直接從社會取得資金的方式。
間接籌資,是企業藉助於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而籌集資金。
三、內部籌資與外部籌資
按資金的來源范圍不同,企業籌資分為內部籌資和外部籌資兩種類型。
1、內部籌資是指企業通過利潤留存而形成的籌資來源。
2、外部籌資是指企業向外部籌措資金而形成的籌資來源。
四、長期籌資與短期籌資
按所籌集資金的使用期限是否超過1年,企業籌資分為長期籌資和短期籌資兩種類型。
1、長期籌資是指籌集可供企業長期(一般為1年以上)使用的資本。長期籌資的方式主要有:
(1)吸收直接投資。
(2)發行普通股票。
(3)長期借款。
(4)發行債券。
(5)融資租賃。
2、短期籌資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籌資。短期籌資一般是負債籌資。按不同的標准可將短期籌資分為不同類型,其最常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按應付金額是否確定,可以分為應付金額確定的短期負債和應付金額不確定的短期負債。
(2)按短期負債的形成情況,可以分為自然型短期負債和臨時性短期負債。
Ⅳ 在下要應聘交通銀行的風險經理,請問哪裡有此類筆試題可供參考,原題最好!
手裡沒有原題,呵呵。
不過給你一個考試的方向吧。
《擔保法》肯定要考,多看看。
交行的《信貸業務手冊》、《信貸政策手冊》是必考的,貸後監控那部分是重點。(下面有信貸政策手冊和信貸業務手冊的目錄)
都是內部資料,不好貼出來,你自己去找朋友要吧。
給你點有關內容:
信貸組織結構
1.1 組織結構設計的原則
(1)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進行統一管理;
(2)建立職責明確、分工合理,崗位之間相互制約的信貸組織結構;
(3)建立貸、審、放關鍵職能分離的約束機制。
1.2 設立的部門(機構)
1.2.1 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
1.2.1.1 定義
風險管理委員會是全行風險管理決策機構,通過集體審議和評估,確定全行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各項政策及有關風險管理重大事項。
1.2.1.2 組織形式
(1)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為高級管理層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在行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2)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十至十一名委員組成;
(3)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總行行長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副主任委員一名,由總行分管風險監控工作的副行長擔任;其他委員由總行預算財務部、會計結算部、授信管理部、風險監控部、資產保全部、法律合規部和審計部負責人組成;另設獨立委員二至三名,由總行高級督導參加;
(4)根據主任委員的提議,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可以邀請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內部控制委員會、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列席會議,可以召開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內部控制委員會和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聯席會議;
(5)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專設內部控制委員會和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分別按照相關條例的規定執行;
(6)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風險監控部,負責日常工作聯絡以及會議的組織、記錄、整理等工作。
1.2.1.3 工作職責
(1)根據董事會確定的風險管理戰略,確定全行的風險控制目標;
(2)確定全行整體的風險策略、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措施;
(3)對全行的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
(4)對重大風險事項進行評估;
(5)確定風險管理違規事項的處理意見;
(6)聽取內部控制委員會和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有關重大事項的報告;
(7)確定全行風險管理的其他事宜。
1.2.1.4 工作程序和議事規則
(1)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對全行的風險狀況等進行評估;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提議,可以不定期召開。會議召開前由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
(2)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前期准備工作,以書面方式向所有委員提交各項材料;
(3)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缺席會議,應事先向主任委員請假,獲准後可委託其他人參加會議;
(4)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對提交的議案進行審議、評估或表決;
(5)會議議案涉及表決事項的,採用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表決的對象為主任委員的總結性結論。表決時,到會委員不得棄權,必須明確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持「不同意」意見的委員應在投票表決書上說明主要理由;
(6)表決結果應當場公布。被審議的提案需獲三分之二以上委員的同意票方可通過。主任委員具有一票否決權;但對於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否決的議案,主任委員無權批准;
(7)如有必要,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
(8)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真實、客觀地記錄每位委員的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字後存檔。投票表決書也應存檔保存;
(9)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由行長簽批後執行。對需要報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的事項,經行長審批同意後報董事會、股東會審議;
(10)內部控制委員會和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應向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報告;
(11)出席會議的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12)根據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和有關規定,各省、直分行要相應設立本行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同時承擔內部控制委員會和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的職責。
2.3風險監控部門
2.3.1風險監控部門主管
其主要職責:
(1)組織實施總行風險監控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本行相關規章制度,制定風險監控實施細則;
(2)組織監控本行信貸資產風險變化,收集、整理、分析、提示和上報風險信息;
(3)組織對本行風險資產(含信貸和非信貸資產)的風險分類,監控、識別和全程跟蹤資產風險及變化;
(4)在前台經營部門實施定期和不定期監控的基礎上,協助客戶經理對列入風險監察名單的授信客戶制定減持退出計劃,並進行持續跟蹤管理;
(5)負責評估和分析本行資產質量和風險管理狀況;
(6)組織實施對本行風險經理的日常管理、培訓和考核;
(7)負責審核對風險監察名單列入/退出的申報以及月度監控情況;
(8)負責不良資產的責任認定工作;
(9)負責放款中心的管理;
(10)定期組織減值貸款逐筆撥備工作。
2.3.2風險監控崗
負責監控本行信貸資產風險變化,並提出相應處理意見,主要職責是:
(1)根據採集的風險信息或排查的特殊預警信號,進行風險分類;
(2)對列入風險監察名單的授信客戶風險狀況和減持退出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持續監控、檢查和匯總分析;
(3)收集整理和上報在授信風險監控過程中或通過其他途徑採集的風險信息;
(4)向授信經營部門提示客戶所處行業和市場變化、法律法規變化、國家政策調整和客戶經營管理等變化形成的風險信息;
(5)負責審核本行授信業務五級分類准確性,監控授信客戶情況變化和五級分類遷徙變化。
2.3.3風險經理
負責對進駐的授信經營部門正常類授信客戶和列入監察名單的客戶的信用風險進行識別、監測和報告。主要職責是:
(1)在前台授信經營部門對授信客戶定期和不定期監控的基礎上,通過風險過濾模式,對「正常類客戶」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檢查;
(2)通過風險經理的專業和獨立的判斷,強化識別潛在風險;
(3)對存在風險預警信號的客戶向相關部門進行風險提示,根據客戶的風險情況提出風險評級調整的建議;
(4)審核需列入/退出本行風險監察名單的客戶以及監察名單的月度監控情況;
(5)與相關部門或人員配合制定有效的風險防範或減持退出行動計劃;
(6)對列入風險監察名單客戶行動計劃的實施進程和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分析;
(7)採用矩陣雙線匯報模式,實時和定期向風險監控部門報告資產質量的風險監控情況;
(8)負責牽頭對客戶經理的貸後監控情況進行再檢查和風險評估。
2.3.4綜合崗
負責本部門各項業務數據積累、統計、信息系統等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負責CMIS、RAMIS(風險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的輸入和日常維護工作;
(2)負責上級行、人行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各種分析報告、統計資料的上報工作;
(3)負責本部門文檔的管理工作;
(4)其他工作。
給你貼個信貸政策手冊和信貸業務手冊的目錄:
信貸業務手冊-目錄
目 錄
更 新 記 錄
引 言
第一部分 信貸業務基本指引
1 基本要求
1.1 基本目標
1.2 基本責任
1.2.1 審慎合規經營
1.2.2 授信盡職
1.2.3 提高工作效率
1.2.4 保證服務質量
1.2.5 從業規范
1.2.5.1 從業准則
1.2.5.2 迴避制度
2 信貸崗位職責
2.1 授信管理部門
2.1.1 授信管理部門主管
2.1.2 授信審查崗
2.1.3 授信管理崗
2.1.4 綜合崗
2.2 授信經營部門
2.2.1 授信經營部門主管
2.2.2 客戶經理
2.2.3 綜合崗
2.3 風險監控部門
2.3.1 風險監控部門主管
2.3.2 風險監控崗
2.3.3 風險經理
2.3.4 綜合崗
2.4 資產保全部門
2.4.1 資產保全部門主管
2.4.2 資產保全崗
2.4.3 資產保全審查崗
2.4.4 綜合崗
2.5 放款中心
2.5.1 放款中心部門主管
2.5.2 檔案審查崗
2.5.3 法律審查崗
2.5.4 放款操作崗
2.5.5 復核檢查崗
2.5.6 綜合管理崗
2.6 授信盡職調查部門
2.6.1 部門主管
2.6.2 授信盡職調查崗
3 授信基本條件和要素
3.1 授信的基本條件
3.1.1 授信對象
3.1.1.1 一般授信對象
3.1.1.2 集團客戶授信對象
3.1.2 授信對象應提供的基本資料
3.2 授信的基本要素
3.2.1 對象
3.2.2 金額
3.2.3 期限
3.2.4 利率或費率
3.2.5 用途
3.2.6 擔保
3.3 授信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
3.3.1 授信活動中我行的權利與義務
3.3.1.1 授信活動中我行的權利
3.3.1.2 授信活動中我行的義務
3.3.2 授信活動中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3.3.2.1 授信活動中客戶的權利
3.3.2.2 授信活動中客戶的義務
3.4 授信擔保
3.5 限制授信的事項
3.5.1 限制授信的對象
3.5.2 必須嚴格控制的授信對象
3.5.3 禁止和限制辦理的授信事項
3.5.3.1 禁止事項
3.5.3.2 禁止提供授信的業務
4 授信額度
4.1 授信額度的核定對象
4.1.1 需要核定授信額度的對象
4.1.2 無需核定授信額度的情況
4.1.2.1 是否具有法律責任的判別
4.1.2.2 不具法律責任的文書的簽訂
4.1.3 「問題類授信客戶」核定授信額度的規定
4.2 授信額度的申報
4.2.1 正常類授信客戶的授信額度申報
4.2.2 問題類授信客戶貸款重組額度的申報
4.2.3 正常類授信客戶完全現金保證額度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額度的申報
4.2.4 問題類授信客戶完全現金保證額度和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額度的申報
4.2.5 集團客戶的授信額度申報
4.3 授信額度的核定
4.3.1 授信額度的核定原則
4.3.2 「正常類授信客戶」授信額度的綜合確定
4.3.3 「問題類授信客戶」重組貸款授信額度的確定
4.3.4 完全現金保證額度的核定
4.3.5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核定
4.3.5.1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核定原則
4.3.5.2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核定依據
4.3.5.3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需核定的種類
4.3.5.4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管理方式
4.3.5.5 集團客戶成員的加入與拆出
4.4 分類額度
4.4.1 分類額度設置的一般原則
4.4.2 單獨設立的分類額度
4.4.3 分類額度與授信額度的關系
4.4.4 分類額度的使用方式
4.4.5 特殊分類額度規定
4.4.5.1 賬戶透支額度
4.4.5.2 短期組合額度
4.4.5.3 借新還舊額度
4.4.5.4 部分現金保證額度
4.5 授信期限的設置
4.6 授信額度計價幣種
4.7 授信額度的管理
4.7.1 授信額度的使用控制
4.7.1.1 授信額度使用的原則
4.7.1.2 授信額度使用的余額控制要求
4.7.1.3 授信額度使用的期限要求
4.7.2 授信額度的增加、減少和注銷
4.7.2.1 授信額度的增加
4.7.2.2 授信額度的減少和注銷
4.7.3 授信額度的特殊處理
4.7.3.1 授信額度的鎖定與解鎖
4.7.3.2 授信額度的清零與恢復
4.7.3.3 授信額度的凍結與解凍
4.8 授信安排的調整
4.8.1 授信安排調整的相關規定
4.8.2 分類額度的調整規定
4.8.3 集團客戶授信額度的調整規定
4.8.3.1 總的分類額度調整與集團成員之間的額度調劑
4.8.3.2 集團客戶成員的授信額度調整
5 信貸風險評級
5.1 信貸風險評級體系
5.1.1 種類和適用范圍
5.1.2 評級的申報、審批和工具
5.1.2.1 評級的申報流程
5.1.2.2 評級的申報人
5.1.2.3 評級工具
5.1.3 評級的更新和終止
5.1.3.1 定期更新
5.1.3.2 不定期更新
5.1.3.3 終止
5.2 信貸風險評級的相關職責
5.2.1 評級申報人
5.2.2 評級審查人
5.2.3 評級審批人
5.3 信貸風險評級的評估內容
5.4 信貸風險評級的級別
5.5 信貸風險評級的方法
5.5.1 授信對象風險評級
5.5.1.1 第1步:授信對象的財務狀況評級(權重70%)
5.5.1.2 第2步:授信對象的非財務狀況評級(權重30%)
5.5.1.3 第3步:授信對象的財務報表質量
5.5.1.4 第4步:授信對象的行業與相對地位
5.5.1.5 第5步:信用記錄
5.5.1.6 第6步:對照定義調整評級,確定授信對象評級
5.5.2 授信業務風險評級
5.5.2.1 第7步:保證
5.5.2.2 第8步:抵/質押
5.5.2.3 第9步:授信目的/用途/結構
5.5.2.4 第10步:國家風險
5.5.2.5 第11步:逾期狀況
5.5.2.6 第12步:對照授信業務評級定義,確定授信業務評級
5.6 集團客戶風險評級
5.6.1 集中授信模式
5.6.2 監控模式
6 行業投向指引
6.1 總體要求
6.1.1 總體投向要求
6.1.2 關注匯率調整對行業的影響
6.2 電信
6.2.1 行業運行情況
6.2.1.1 我國電信業重組的相關背景
6.2.1.2 五大主體基礎電信運營商近期運行概況
6.2.2 行業政策
6.2.2.1 總體政策
6.2.2.2 關注電信業的改革重組進程,及時掌握政策,跟進市場
6.2.2.3 重點支持基礎電信運營商
6.2.2.4 謹慎對待3G網路建設的信貸投入
6.2.2.5 根據公司特徵區分政策,擴大業務合作
6.3 電力
6.3.1 行業運行情況
6.3.1.1 我國電力行業發展現狀及基本特徵
6.3.1.2 電力行業發展趨勢及行業風險分析
6.3.2 行業政策
6.3.2.1 總體政策
6.3.2.2 加大對電網類企業、優勢企業和重點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6.3.2.3 積極調整客戶結構和貸款結構,優化授信組合
6.3.2.4 建立減持退出機制,進一步優化我行電力行業信貸資產結構
6.4 石化
6.4.1 行業運行情況
6.4.1.1 總體概況
6.4.1.2 運行特徵
6.4.1.3 三大集團公司的融資渠道及資金管理模式分析
6.4.1.4 我國石化工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6.4.2 行業政策
6.4.2.1 總體政策
6.4.2.2 集中優勢資源,加強聯合營銷,重點支持三大股份公司
6.4.2.3 關注三大集團及國外石化巨頭的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
6.5 公路交通
6.5.1 行業運行情況
6.5.1.1 公路交通行業的基本現狀
6.5.1.2 全國公路交通行業發展趨勢及風險分析
6.5.2 行業政策
6.5.2.1 總體政策
6.5.2.2 優化區域投向,促進公路交通行業授信業務高質量發展
6.5.2.3 加快結構調整,優化授信組合,增加綜合效益
6.6 鋼鐵
6.6.1 行業運行情況
6.6.1.1 鋼鐵行業整體運行狀況
6.6.1.2 國內鋼鐵行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6.6.1.3 宏觀調控對鋼鐵行業發展的影響
6.6.2 行業政策
6.6.2.1 總體政策
6.6.2.2 調整授信業務發展方向,提高授信業務門檻
6.6.2.3 進一步加大客戶結構調整力度
6.6.2.4 加強授信管理,確保業務合規,防範集團性風險
6.6.2.5 完善授信產品組合
6.7 轎車
6.7.1 行業運行情況
6.7.1.1 國內轎車行業現狀
6.7.1.2 未來轎車行業的主要影響因素及預測
6.7.2 行業政策
6.7.2.1 總體政策
6.7.2.2 授信選擇標准
6.7.2.3 總量控制原則
6.7.2.4 地域投向原則
6.7.2.5 向轎車零部件延伸原則
6.7.2.6 授信組合方案
6.8 批發零售
6.8.1 行業運行特點
6.8.1.1 行業發展狀況
6.8.1.2 行業發展前景
6.8.2 行業政策
6.8.2.1 總體政策
6.8.2.2 對細分行業實行差異化的授信策略,控制總量,調整結構
6.8.2.3 從嚴控制零售業貸款,嚴格准入條件,加大結構調整力度
6.8.2.4 加強授信全流程管理,發揮各環節風險防範和預警作用
6.9 紡織
6.9.1 行業運行情況
6.9.1.1 紡織行業整體運行狀況及特點
6.9.1.2 當前紡織行業面臨的形勢
6.9.2 行業政策
6.9.2.1 總體政策
6.9.2.2 關注受歐美設限影響企業的授信
6.9.2.3 進一步加強客戶結構調整,提高客戶選擇標准
6.9.2.4 加強集團客戶授信審查,有效實施集團風險監控
6.9.2.5 優化授信品種結構,關注客戶情況變化
6.10 住宿餐飲
6.10.1 行業運行情況
6.10.1.1 餐飲業
6.10.1.2 住宿業
6.10.2 行業政策
6.10.2.1 明確減退目標和准入條件
6.10.2.2 加強授信授權管理
6.11 房地產業
6.11.1 行業政策
6.11.1.1 嚴格房地產貸款投入,實行嚴格的房地產行業授信政策
6.11.1.2 加強總行對分行執行情況的監控和監管
6.11.1.3 實行嚴格的新增投放政策,著力調整客戶結構
6.11.1.4 嚴格房地產貸款審查,強化貸後管理
6.11.1.5 強化房地產行業貸款的風險排查
6.11.1.6 進一步落實主動退出機制
6.12 港口、物流行業
6.13 航空運輸業
6.14 煤炭採掘業
6.15 煙草行業
6.16 制葯行業
6.17 設備製造業
6.18 城市公用事業及市政建設
6.19 教育業
6.20 建築施工行業
6.21 IT行業中計算機服務業和軟體業
6.22 造船行業
6.23 附件
6.23.1 附件1:鋼鐵行業加大支持類客戶建議名單
6.23.2 附件2:鋼鐵行業謹慎支持類客戶建議名單
6.23.3 附件3:鋼鐵行業維持關注類客戶建議名單
6.23.4 附件4:鋼鐵行業減退類客戶建議名單
6.23.5 附件5:2004年三大集團的主要轎車成員企業
6.23.6 附件6:「6+3」在中國的主要參股企業
6.23.7 附件7:批發業支持類客戶建議名單
第二部分 信貸業務標准
1 授信業務受理條件
1.1 貸款類授信業務受理條件
1.1.1 一般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1.1.1.1 定義
1.1.1.2 授信對象
1.1.1.3 期限和利率
1.1.1.4 受理條件
1.1.2 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1.1.2.1 定義
1.1.2.2 授信對象
1.1.2.3 期限、利率
1.1.2.4 受理條件
1.1.3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1.1.3.1 定義
1.1.3.2 授信對象
1.1.3.3 期限及利率
1.1.3.4 受理條件
1.1.4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1.1.4.1 定義
1.1.4.2 授信對象
1.1.4.3 期限及利率
1.1.4.4 受理條件
1.1.5 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業務
1.1.5.1 定義
1.1.5.2 授信對象
1.1.5.3 期限、費率
1.1.5.4 受理條件
1.1.6 商業匯票無追索貼現
1.1.6.1 定義
1.1.6.2 授信對象
1.1.6.3 期限、利率
1.1.6.4 受理條件
1.1.7 打包貸款
1.1.7.1 定義
1.1.7.2 授信對象
1.1.7.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1.7.4 受理條件
1.1.8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1.1.8.1 定義
1.1.8.2 授信對象
1.1.8.3 期限和利率
1.1.8.4 受理條件
1.1.9 固定資產貸款
1.1.9.1 定義
1.1.9.2 授信對象
1.1.9.3 期限和利率
1.1.9.4 受理條件
1.1.10 流動資金周轉貸款
1.1.10.1 定義
1.1.10.2 授信對象
1.1.10.3 期限和利率
1.1.10.4 受理條件
1.1.11 應收賬款轉讓
1.1.11.1 定義
1.1.11.2 授信對象
1.1.11.3 期限、價格
1.1.11.4 受理條件
1.2 信用證類業務受理條件
1.2.1 進口信用證
1.2.1.1 定義
1.2.1.2 對象
1.2.1.3 期限、費率
1.2.1.4 條件
1.2.2 國內信用證業務
1.2.2.1 定義
1.2.2.2 授信對象
1.2.2.3 期限和利率
1.2.2.4 受理條件
1.3 承兌類業務受理條件
1.3.1 銀行承兌匯票
1.3.1.1 定義
1.3.1.2 授信對象
1.3.1.3 期限、費率
1.3.1.4 受理條件
1.4 擔保類業務受理條件
1.4.1 擔保
1.4.1.1 定義
1.4.1.2 授信對象
1.4.1.3 期限、手續費
1.4.1.4 條件
1.4.2 信貸證明
1.4.2.1 定義
1.4.2.2 授信對象
1.4.2.3 期限、費率
1.4.2.4 受理條件
1.5 貸款承諾類業務受理條件
1.5.1 貸款承諾
1.5.1.1 定義
1.5.1.2 授信對象
1.5.1.3 期限、費率
1.5.1.4 受理條件
1.6 透支類業務受理條件
1.6.1 法人賬戶透支
1.6.1.1 定義
1.6.1.2 授信對象
1.6.1.3 期限、利率、費率
1.6.1.4 受理條件
1.7 國際貿易融資類業務受理條件
1.7.1 進口押匯
1.7.1.1 定義
1.7.1.2 對象
1.7.1.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1.4 條件
1.7.2 出口押匯
1.7.2.1 定義
1.7.2.2 對象
1.7.2.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2.4 條件
1.7.3 出口托收融資
1.7.3.1 定義
1.7.3.2 對象
1.7.3.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3.4 條件
1.7.4 出口發票融資
1.7.4.1 定義
1.7.4.2 對象
1.7.4.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4.4 條件
1.7.5 進口代收融資
1.7.5.1 定義
1.7.5.2 對象
1.7.5.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5.4 條件
1.7.6 進口匯出款融資
1.7.6.1 定義
1.7.6.2 對象
1.7.6.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6.4 條件
1.7.7 出口保理融資
1.7.7.1 定義
1.7.7.2 對象
1.7.7.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7.7.4 條件
1.7.8 進口保理
1.7.8.1 定義
1.7.8.2 對象
1.7.8.3 條件
1.7.8.4 期限、利率和幣種
1.8 完全現金保證業務受理條件
1.8.1 定義
1.8.2 授信對象
1.8.3 期限、利率、費率
1.8.4 受理條件
1.9 其他授信產品或業務受理條件
1..9.1 中小企業小額授信
1.9.1.1 定義
1.9.1.2 授信對象
1.9.1.3 期限、利率
1.9.1.4 受理條件
1..9.2 離岸業務
1.9.2.1 定義
1.9.2.2 授信對象
1.9.2.3 期限、利率
1.9.2.4 受理條件
1.9.3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
1.9.3.1 定義
1.9.3.2 授信對象
1.9.3.3 期限、利率
1.9.3.4 受理條件
1.9.4 同業信貸資產回購業務
1.9.4.1 定義
1.9.4.2 授信對象
1.9.4.3 期限、利率和幣種
1.9.4.4 受理條件
1.9.5 同業信貸資產買斷業務
1.9.5.1 定義
1.9.5.2 授信對象
1.9.5.3 幣種、費率
1.9.5.4 受理條件
1.9.6 銀團貸款
1.9.6.1 定義
1.9.6.2 授信對象
1.9.6.3 費率
1.9.6.4 受理條件
1.9.7 行內聯合貸款
1.9.7.1 定義
1.9.7.2 授信對象
1.9.7.3 期限、利率
1.9.7.4 受理條件:
1.9.8 國家開發銀行間接銀團貸款
1.9.8.1 定義
1.9.8.2 授信對象
1.9.8.3 費率
1.9.8.4 受理條件
1.9.9 國家開發銀行聯合貸款
1.9.9.1 定義
1.9.9.2 授信對象
1.9.9.3 費率
1.9.9.4 受理條件
1.9.10 外國政府轉貸款
1.9.10.1 定義
1.9.10.2 授信對象
1.9.10.3 期限、利(費)率
1.9.10.4 受理條件
1.9.11 內保外貸業務受理條件
1.9.11.1 定義
1.9.11.2 授信對象
1.9.11.3 期限和幣種
1.9.11.4 受理條件
2 授信調查/申報
2.1 目的
2.2 適用范圍
2.3 授信客戶受理
2.3.1 客戶申請/市場營銷
2.3.2 資格審查
2.3.3 客戶提交資料
2.3.4 資料初審
2.4 授信調查
2.4.1 基本要求
2.4.2 調查方式
2.4.2.1 實地調查
2.4.2.2 間接調查
2.4.2.3 新客戶雙人調查
2.4.3 調查內容
2.4.3.1 客戶及客戶業務情況
2.4.3.2 驗證客戶資料和抵(質)押物狀況
2.4.3.3 審核授信/擔保財務狀況
2.4.4 中小企業小額授信調查要求
2.4.4.1 調查方式要求
2.4.4.2 調查內容要求
2.5 授信申報
2.5.1 申報授信
2.5.1.1 申報一般授信
2.5.1.2 申報固定資產貸款額度
2.5.1.3 申報銀票貼現額度
2.5.1.4 申報完全現金保證額度
2.5.1.5 申報復議
2.5.2 申報調整授信方案
2.5.3 申報展期
2.6 授信調查/申報主體
2.6.1 職責
2.6.2 許可權
2.7 附件:交通銀行信貸業務申請提交材料清單
3 授信分析
3.1 目的
3.2 適用范圍及基本要求
3.3 背景情況分析
3.3.1 客戶背景分析
3.3.1.1 單個客戶
3.3.1.2 集團客戶
3.3.2 業務背景分析
3.3.3 項目背景分析(適用於固定資產貸款)
3.4 行業風險分析
3.4.1 總體情況
3.4.2 行業成本結構
3.4.3 行業成熟度
3.4.4 行業周期性
3.4.5 行業盈利能力
3.4.6 行業依賴性
3.4.7 行業替代產品
3.4.8 對行業的監管
3.5 經營、管理風險分析
3.5.1 總體特徵
3.5.2 目標和戰略
3.5.2.1 目標分析
3.5.2.2 戰略規劃
3.5.3 產品-市場匹配
3.5.4 供應分析
3.5.5 生產分析
3.5.6 分銷渠道分析
3.5.7 銷售分析
3.5.8 管理分析
3.6 財務風險分析
3.6.1 財務報表質量
3.6.2 重要科目及附註分析
3.6.3 銷售和盈利能力
3.6.4 償債和利息保障能力
3.6.5 資產管理效率
3.6.6 流動性
3.6.7 長期償債能力、再融資能力
3.6.8 現金流量分析
3.6.9 集團客戶財務分析
3.6.10 匯率風險分析
3.7 借款原因分析
3.7.1 對客戶的借款原因分析
3.7.2 對項目的借款原因分析(適用於固定資產貸款)
3.8 財務數據預測
3.8.1 運用財務工具需預測的數據
3.8.2 項目評估需預測的數據(適用於固定資產貸款)
3.9 還款能力分析
3.9.1 對客戶的還款能力分析
3.9.2 對項目的還款能力分析(適用於固定資產貸款)
3.9.2.1 盈利能力和清償能力分析
3.9.2.2 不確定性分析
3.10 擔保情況分析
3.11 授信方案設計
3.11.1 綜合分析
3.11.2 方案設計
4 授信審查審批
4.1 目的
4.2 適用范圍和基本要求
4.3 審查審批基本要點
4.3.1 授信客戶背景狀況
4.3.2 授信業務背景狀況
4.3.3 行業風險分析
4.3.4 經營、管理風險分析
4.3.5 財務風險分析
4.3.6 授信額度確定
4.3.7 擔保分析
4.3.8 授信對象評級和授信業務評級
4.3.9 綜合結論和授信安排
4.4 貸款類授信業務審查審批要點
4.4.1 一般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1.1 授信准則和要求
4.4.1.2 審查審批要點
4.4.2 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3 貼現貸款
4.4.3.1 授信准則和要求
4.4.3.2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審查審批要點
4.4.3.3 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審查審批要點
4.4.3.4 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審查審批要點
4.4.3.5 商業匯票無追索貼現審查審批要點
4.4.4 打包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4.1 授信准則和要求
4.4.4.2 審查審批要點
4.4.5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5.1 授信准則和要求
4.4.5.2 審查審批要點
4.4.6 固定資產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6.1 授信准則和要求
4.4.6.2 一般固定資產貸審查審批要點
4.4.6.3 房地產開發類貸款審查審批要點
4.4.6.4 國債項目貸款查審批要點
4.4.7 流動資金周轉貸款
4.4.8 應收賬款轉讓審查審批要點
4.5 信用證類業務審查審批要點
4.5.1 進口信用證
4.5.1.1 授信准則和要求
Ⅵ 哪些結算方法對進口商有利或具有融資作用
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企業首先向國內銀行提出一個可接受的價格範圍及期限,然後境內銀行代表其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詢價,並在上述范圍內確定一個最優價格。然後國內銀行承兌,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向進口商海外客戶直接支付貨款。
到期日後,企業向國內銀行支付本息以及承兌費,國內銀行則向境外分支或合作機構支付本息。上述產品的關鍵在於利用了境內銀行的海外代理網路,幫助境內企業獲得即期的海外低成本融資,同時與境內銀行遠期售匯業務相結合,幫助企業獲得在升值背景下的匯差收益。
一家銀行的資質評級、代付行網路以及其在相應代理行的授信額度,都將在一定意義上影響到境內銀行開展此項業務的規模和優勢。
(6)進口托收融資擴展閱讀
辦理流程:
一、海外機構與國內聯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程序
1、海外機構與國內聯行簽署《海外代付協議》;
2、國內聯行按照協議規定事先向海外機構提出申請,並將信用證副本或托收面函復印件寄送海外機構;
3、國內聯行收到信用證項下單證一致的單據或客戶對托收款項承諾付款函/承兌匯票,並同意為客戶辦理進口押匯融資時,向海外機構發出加押電,明確付款責任,並通知付款日期、代付期限等事項;
4、海外機構按照國內聯行指示對外支付;
5、融資到期後,國內聯行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償付。
二、海外機構與國內同業辦理海外代付業務的程序
1、海外機構與國內同業簽署《海外代付協議》;
2、國內同業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發出加押電,明確付款責任,並通知付款日期、代付期限等事項;
3、海外機構按照國內同業指示對外支付;
4、融資到期後,國內同業按照協議規定向海外機構償付。
Ⅶ 貿易融資業務是否繳納印花稅
貿易融資的業務主要為:
1、進口押匯:銀行在進口信用證或進口代收項下,憑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代進口商對外墊付進口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
2、出口押匯:出口押匯是指出口商發出貨物並交來信用證或合同要求的單據後,銀行憑所交單據向其提供的短期資金融通。
3、進口匯利達:進口匯利達是指在進口結算業務項下,應客戶的申請,銀行憑其提交的保證金或人民幣定期存款存單作為質押,為其辦理進口押匯或匯出匯款項下融資(下統稱進口融資)並對外支付,同時要求客戶在銀行辦理一筆遠期售匯交易,並約定到期由銀行釋放質押的保證金或人民幣定期存款存單交割後歸還進口融資款項。該項業務由保證金或人民幣定期存款、進口融資和遠期售匯三部分組成。
4、出口匯利達:出口匯利達指在出口結算業務項下,銀行應客戶的申請,憑其出口收匯款項作為外幣保證金質押,為其辦理人民幣出口融資,同時要求客戶在銀行辦理一筆同期限的遠期結匯交易,並約定到期由銀行釋放質押的外幣保證金交割後歸還出口融資款項。該項產品組合由外幣保證金、出口融資和遠期結匯三部分組成。
以上業務簽定相應押匯協議,不存在借款借據,和貼現業務基本相同,屬於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
Ⅷ 信用證結算方式下進出口融資貿易有哪些
首先,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缺乏了解,也無經驗,對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風險性普遍認識較為膚淺,表現為兩種傾向:
一是錯誤地認為國際貿易融資不需要動用實際資金,只需出借單據或開出信用證就可以從客戶賺取手續費和融資利息,是零風險業務,這直接導致20世紀90年代中期由於大量信用證墊款形成的銀行不良資產;
二是當出現問題後,又認為國際貿易融資風險很大,採取的措施又導致國際貿易融資授信比一般貸款難,審批時間長,制約了該業務的發展。
(8)進口托收融資擴展閱讀:
表現方式:
(一)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審單無誤後,根據民生推出貿易融資三大新品
其與開證申請人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和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託收據,先行對外付款並放單。開證申請人憑單提貨並在市場銷售後,將押匯本息歸還給開證行。
(二)限額內透支。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的資信情況和抵(質)押、擔保情況,為客戶在其銀行往來帳戶上核定一個透支額度,允許客戶根據資金需求在限額內透支,並可以用正常經營中的銷售收入自動沖減透支余額。
(三)進口代付。是指開證行根據與國外銀行(多為其海外分支機構)簽訂的融資協議,在開立信用證前與開證申請人簽訂《進口信用證項下代付協議》,到單位憑開證申請人提交的《信託收據》放單,電告國外銀行付款。開證申請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
Ⅸ 國際貿易結算與融資的目錄
第一章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概述
第一節國際結算的產生及其演變
第二節國際結算制度
第三節現代國際貿易結算的特點及其發展趨勢第四節國際貿易融資概述
復習與思考
第二章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中的票據
第一節票據的概述
第二節國際結算和貿易融資中常用的票據分類
第三節匯票、本票及支票
第四節票據行為
第五節票據的權利與責任
復習與思考
第三章國際結算方式——匯款
第一節國際匯款概述
第二節銀行辦理匯款業務的一般程序
第三節匯款在國際經貿業務中的應用
復習與思考
第四章國際結算方式——托收
第一節托收的含義及其當事人
第二節托收的種類及其做法
第三節進口代收
第四節在國際經貿業務中採用托收應注意的問題
第五節托收的國際慣例
復習與思考
第五章信用證(跟單信用證)
第一節信用證的含義及其業務程序
第二節信用證各當事人的責任與權利
第三節信用證開立方式及其內容
第四節信用證的種類
第五節《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復習與思考
第六章備用信用證
第一節備用信用證概述
第二節與備用信用證有關的合同及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節備用信用證業務中的欺詐及其補救方法
第四節使用備用信用證應注意的問題
復習與思考
第七章銀行保函
第一節銀行保函概述
……
第八章我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制
第九章國際貿易短期融資
第十章國際保理
第十一章國際貿易中長期融資——出口信貸
第十二章政府貸款與國際貿易融資
第十三章國際租賃
附件聯合國國際匯票和國際本票公約
Ⅹ 進出口融資的進口托收押匯
進口托收押匯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過托收行寄來的全套托收單據後,根據進口商提交的押匯申請、信託收據以及代收行與進口商簽訂的《進口托收押匯協議》,先行對外支付並放單,進口商憑單提貨,用銷售後的貨款歸還代收行押匯本息。
無論對於銀行或外貿企業而言,進口托收押匯的優點和進口押匯相比,大體一致。但銀行自身的風險卻遠遠超過進口押匯。因為進口押匯是建立在銀行負有第一性付款責任的信用證業務基礎上,如果單單相符、單證一致,即使開證申請人不付款,開證行也必須履行對外付款的義務。這樣,如果剔除匯率風險和利息兩個因素,進口押匯並沒有給開證行帶來更大的風險。而進口托收則屬於商業信用,無論進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沒有責任。但如果為進口商續做進口托收押匯,進口商無疑將原本給予出口商的商業信用轉給了代收行,從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風險。作為代收行,應當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業務情況、抵(質)押/擔保情況,為其核定一個押匯額度,供其周轉使用,做到拓展業務和防範風險的有機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