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
對於“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這個問題,首先答案是可以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很多家租賃公司都在操作,有的量很大,因為就當下來看,這是風險相對比較低的標的,受許多的人認可。那麼接下來我們詳細分析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幾個要素為: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最高院在新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問題意見》中特別強調了對於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司法實踐中,影響法律關系認定,且爭議較多的是標的物的性質問題,即房地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根據以上論述,可以得出,認定房產屬於融資租賃適格標的物需要租賃物已取得預售證並辦理過戶登記且租賃物屬於固定資產。
⑵ 融資租賃標的物除設備外,還有哪些可以作為標的物
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標的物
⑶ 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如何交付,交付時出賣人有哪些義務
根據所涉及的標的物性質履行交付義務就可以了。根據合同的約定交付,融資方或者租賃使用人提供收到標的物的書面文書。出賣人根據商品的使用性質,履行交付、安裝、調試的義務。
⑷ 如何談判融資租賃項目
1)融資租賃談判是多邊統籌型談判
融資租賃談判的主體由出賣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共同組成。融資租賃談判的主體由出賣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共同組成。融資租賃談判的客體涉及到租賃物的選擇、購買和提供以及支付租金等多個問題,而且這些問題需要綜合起來加以商討。
2)融資租賃談判的過程具有復雜性
融資租賃談判過程的復雜性表現為:
(1)承租方向出賣方表示購買意向;
(2)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租賃申請;
(3)承租方與出租方洽談租賃條件;
(4)出租方與出賣方商談買賣條件;
(5)出賣方向承租方交付標的物,承租方進行驗收;
(6)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標的物受領證,並支付租金;
(7)出租方向出賣方支付買賣價款。
3)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特殊性
融資租賃談判中包括買賣談判和租賃談判。融資租賃談判包括買賣談判和租賃談判。買賣談判中的當事人是出賣方和買受方,租賃談判中的當事人是出租方和承租方。這兩種談判並非完全獨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常常表現為相互交錯。權利和義務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
(1)買賣談判中的出賣方,不是直接向買受方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而是向租賃談判中的承租方交付標的物,承租方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方的權利和義務。
(2)在出賣方不履行買賣談判的義務時,承租方在一定條件下,享有要求出賣方賠償損失的權利。
(3)買賣談判的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方利益的有關條款。
4)融資租賃談判中的租賃不同於租賃談判中的租賃
1)租賃談判中的出租方與買賣談判中的出賣方一樣對出租的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而融資租賃談判中的出租方對出租的標的物卻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2)租賃談判中的承租方在租賃關系終止後必須將租賃的標的物原物返還給出租方,而融資租賃談判中的承租方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卻享有選擇權,即:留購、續租、退租(留購是指以支付租賃物殘余的價值購買租賃物而取得其所有權、續租就是以支付租金的方式繼續租賃租賃物。退租是指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方)。
(3)租賃談判中的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僅僅是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的代價。融資租賃談判中的承租方也必須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但承租方支付的代價並非是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融資租賃的「租金」實際上是承租方對出租方購買租賃物件的價金的本息和其應獲取的利潤等費用的分期償還。正因為如此,融資租賃談判與租賃談判對租金的確定具有不同的標准,前者的租金高於後者的租金。
5)融資租賃談判中的融資不同於借款談判中的融資
融資租賃談判中的承租方具有融資、融物的雙重目的。以解決自己——次性購買租賃物所需資金的不足。從這個角度看,承租方等於向出租方借貸。但承租方並不是從出租方那裡取得租賃物或金錢的所有權,而是通過租賃形式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因此,融資租賃談判中的融資不同於貸款方與借款方之間進行的借款談判中的單純融資,融資租賃談判中的承租方具有融資、融物的雙重目的。
6)融資租賃談判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談判包括借款、買賣、租賃、租金、保險、運輸、稅收等許多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到復雜的關系,出租方、承租方、出賣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相互交疊。融資租賃談判涉及到的價款金額大,合同履行期限長。為了減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法律要求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⑸ 融資租賃標的物一定要有房產證嗎
我個人覺得,這個一定要有的。
租賃分為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所有權最終有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在租賃期滿時,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
如果融資租賃的標的物為房產,房產是屬於不動產,不動產實行登記確定所有權,那麼租賃標的物----房產必須具有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才有可能在租賃期滿時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賃期滿時行不權,那隻是屬於經營租賃。
⑹ 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標的物 不動產
融資租賃就是借錢買設備,然後租給企業每月收錢。
這就是融資租賃了。
現在很多企業缺錢買不起設備。所以喜歡這種方式。
就是分期付款的一種了。
⑺ 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本條1、2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
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⑻ 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
一、哪些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本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供參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適用於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二、哪些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法律並未對不可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未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之前不能成為適格的租賃標的物。
2、有一個文本中的范圍供參考:《國際會計准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3、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