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一個融資租賃的最優方案···
看你的描述,你的租賃方式應該是售後回租,下面介紹一下我的方案
還款周期:越少越專好 月>雙月>季>年屬 .所以建議選擇 月
支付方式:一般融資公司都提供等額本息,等額本金,不等額,等差 等等 多種還款方式。
建議還款方式:等額本金
(優勢是最後還款總利息相對其他方式比較少,缺點是前期還款金額比較高。看你是否能接受)
還款期數:這個是越少越好。不過具體多少取決於你的資金產生效益
利率:這個要降低應該比較難。畢竟融資公司就靠這個賺錢的。
首付比例:首付越高,總利息就越低。但是首付取決於你自己的資金。
保證金比例:這個不多說 越少越好
管理費比例:其實這個就是融資公司額外收取的費用。當然越少越好了,個人覺得這個比例可談。保證金的話一般來說沒有低於10%的 ,畢竟融資公司放款給你,風險也很高。
服務費:同保證金
其它可談項:比如保險費,這個應該可以融資公司買
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繼續提問
B. 什麼是融資租賃信託融資租賃信託交易結構是什麼
融資租賃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的行為。
融資租賃信託計劃集合了兩類非銀行金融企業的業務優勢。具體地說,信託業有寬泛的資金來源,在集合資金的渠道上有一定專業優勢,融資租賃信託計劃對信託公司來說是多了一種融資標的,也多了一種盈利模式。而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方面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及專門人才。對信託公司來講, 融資租賃業務由於擁有出租設備的所有權,通過租金回收投資,這種方式較普通的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更安全。
融資租賃信託計劃交易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信託資產的形成即融資租賃交易部分,包括融資租賃的三方交易過程;
二是信託計劃的設立部分,包括信託計劃的發行、監管、收益分配等過程。具體流程見下列說明:
①投資人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通過銀行購買融資租賃信託計劃,成為信託資產的所有權人;
②商業銀行將信託資金轉入信託公司在銀行的信託專戶,並對其進行監管;
③信託公司作為出租人(在非過手租賃情況下)與承租人、擔保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④根據承租人的要求,信託公司向指定的設備供應商購買租賃物;
⑤設備供應商將租賃物發運到承租人所在地,經過安裝、調試、操作培訓等環節,保證租賃物能正常運行。保修、維修等售後服務以及可能的回購是設備供應商應長期履行的責任;
⑥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足額支付租金。租期通常1~3年,最長一般不超過5年;不管租賃物實際使用效益如何,承租人都必須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⑦信託公司將專戶內收到的租金(通常1~3個月收一次),每滿一年就向投資人分配一次信託凈收益(指回收的租金扣除各種費用之後的余額);
⑧銀行將信託專戶的收益分配通過轉賬的方式轉入投資人賬戶;
⑨信託公司作為出租人將租賃物以名義貨價轉讓給承租人,完成一筆租賃交易;
C. 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產品設計的幾種模式
一.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內保內貸、內保直貸融資
二.信託融租
(一)信託貸款模式/融資租賃集合信託計劃模式
信託公司通過發行融資租賃集合資金信託募集資金,然後把資金貸給租賃公司,租賃公司用該資金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公司以出租該資產所產生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託公司償還貸款本息,實現投資者信託收益。
(二)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附帶回購條件模式
融租公司將一個或多個租賃項目未來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個租賃資產收益權,然後進行轉讓,信託公司針對該轉讓收益權項目,發行租賃資產收益權受讓集合信託計劃,用信託資金「買」該租賃資產的收益權,信託期滿後,租賃公司溢價回購收益權。具體分為如下兩類:
1. 以信託資金購買租賃收益權模式
2.以收益權募集資金模式
(三)通道模式——銀行理財+單一信託計劃+受讓租賃資產收益權
此模式的整個交易過程由銀行方面主導,提供項目和資金來源,租賃公司也多為銀行方面指定,信託扮演的角色相對被動,資金來源為商業銀行發行的相關理財產品。由銀行發行融資租賃理財產品,將募集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單一資金信託計劃,用以向融資租賃公司受讓租賃資產收益權。
三.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以租賃應收款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融資租賃公司(發起人)將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且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租賃債權集合起來,通過一系列的結構安排(信用評級、信用増級等),將其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融資過程。租賃資產證券化本質上就是一個以租金收益權為支撐發行證券、融通資金的多主體、多環節的運作過程。
四.外債融資
(一)向境外關聯公司或母公司舉借外債模式
1.操作方式:母公司專門在境內成立租賃公司辦理直租業務,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將富餘資金直接借給境內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2.適用類型:在境外有實體經濟背景,且境外境內均有從事製造業的實體公司。
(二)境外融資並借貸模式
1.操作方式: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經營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過發債籌集資金後再貸給境內融資租賃公司,利用外資租賃公司舉借外債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為中資企業辦理售後回租等業務。
2.適用類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常為大型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其在境外設立殼公司後,再返程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三)「擔保+外債」模式
1.操作方式:利用境內銀行對中資企業的授信為外資融資租賃公司舉借外債提供人民幣或外幣的對外擔保。外資租賃公司使用人民幣外債或外幣外債結匯支付給境內中資機構,購買其已使用的資產。
2.適用類型:租賃公司為中資企業、醫療機構、學校等無外債指標的內資機構辦理的售後回租業務。
此類人民幣對外擔保不納入擔保余額指標控制,加上存在對境內企業的授信,境內銀行開出此類保函並無顧忌。有些銀行還辦理交叉貨幣的對外擔保,即境內銀行出具人民幣對外擔保,境外機構提供外幣外債,銀行也未將此類擔保納入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管理。
(四)購買租賃資產再次借入外債模式
1.操作方式:購買境內其他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再次借入外債模式,是指國內具有租賃資源,但融資條件或渠道受限的公司,通過出售租賃資產的方式獲得另一傢具有較好的融資渠道公司的融資資金,再去開展新的租賃業務。
2.適用類型:經營范圍中具有購買租賃資產的業務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五)以辦理試點保理業務的名義舉借外債
在上海試點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保理業務,允許租賃公司通過購買應收賬款,為生產製造類企業提供貿易融資,即可借辦理保理業務的名義借入外債。
D. 融資租賃信託計劃的交易結構
融資租賃信託計劃交易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信託資產的形成即融資租賃交易部分,包括融資租賃的三方交易過程;二是信託計劃的設立部分,包括信託計劃的發行、監管、收益分配等過程。具體流程見下圖。
現將流程具體說明如下:
①投資人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通過銀行購買融資租賃信託計劃,成為信託資產的所有權人;
②商業銀行將信託資金轉入信託公司在銀行的信託專戶,並對其進行監管;
③信託公司作為出租人(在非過手租賃情況下)與承租人、擔保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④根據承租人的要求,信託公司向指定的設備供應商購買租賃物;
⑤設備供應商將租賃物發運到承租人所在地,經過安裝、調試、操作培訓等環節,保證租賃物能正常運行。保修、維修等售後服務以及可能的回購是設備供應商應長期履行的責任;
⑥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足額支付租金。租期通常1~3年,最長一般不超過5年;不管租賃物實際使用效益如何,承租人都必須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⑦信託公司將專戶內收到的租金(通常1~3個月收一次),每滿一年就向投資人分配一次信託凈收益(指回收的租金扣除各種費用之後的余額);
⑧銀行將信託專戶的收益分配通過轉賬的方式轉入投資人賬戶;
⑨信託公司作為出租人將租賃物以名義貨價轉讓給承租人,完成一筆租賃交易
E. 融資租賃的結構設計重點在什麼地方
1、 集中力量,重點發展。
⑴目前,國內融資租賃公司的規模明顯偏小,普遍還趕不上一般銀行支行的水平,其資源(資金及規模)也有限。所以,必須將有限的資源,用在最關鍵的地方。 ⑵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中,有前途、能賺錢的行業很多。但是,一家融。
F. 做融資租賃銷售需要具備哪些財務知識
融資租賃從業人員需具備的6方面專業知識:
一、金融知識
融資租賃是基於租賃物的融資,實際屬於金融行業,在交易結構設計、資金對接時會涉及金融知識,利率風險、匯率風險防範是金融衍生工具知識運用的基本要求。
二、法律知識
融資租賃業務會以很多契約體現,如何規避廠商、承租人的風險?合同法、物權法等等是從業者必須掌握的知識。
三、稅法知識
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及發票知識是從業者必須掌握的知識,否則可能出現覺得掙錢,而實際是虧錢情況。
四、會計知識
如何滿足承租人出表與否的需求?如何能更好的從金融機構融資?都與財務知識有關。
五、監管規定
商務部、外管局等部門都會有相關規定,也是從業者必須了解掌握的。
六、行業知識
融資租賃項目定位哪個行業,會體現出不同的特點。從業者必須掌握行業特點,才能防範風險。
G. 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和交易結構有什麼區別
實務中,出租方應依據承租人的需求個性化設計租賃交易
結構
,才能更好地滿足承租人的實際
需求,促成項目成交。對利率敏感,可以多元融資的顧客,盡可能以保證金,手續費來調劑收入
由於融資租賃可以讓承租人通過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承擔租賃物價款,從而起到緩解承租人短期資金壓力的作用,因此承租人在購買船舶等大型設備時往往選擇通過該種模式。
然而在輪船等大型設備的融資租賃過程中往往存在這樣的問題,即《融資租賃合同》成立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和指示向供貨商訂制租賃物,並支付了大部分貨款,然而由於租賃物從製作到交付承租人使用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此時《融資租賃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尚未成就,無法交付承租人使用,而從出租人的角度融資款項已經投放,那麼,在這段時間內(出租人支付貨款之日起,到供貨商實際交付租賃物之日止),出租人是否有權利計收租金呢?或者說,融資租賃合同何時生效?
在我看來,從實質來看,融資租賃是一種融資行為,融資的本金就是出租人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那麼,從出租人向供貨商支付租金之時就有權計收資金成本,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時間,並非自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日之日止。然而,由於在這段時間內,租賃物上不存在,承租人無法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無法正式起租。於是租前息的概念出現了,也就是說從出租人提供資金之日起,到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日止這段時間的融資成本。由於在這個交易過程中,出租人只起提供資金的作用,從出租人的角度來講,起租日前後對其影響不大。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融資租賃的另外一個類型售後回租模式也日益普遍,所謂售後回租是指出租人購買承租人的自有固定資產,並回租給承租人,承租人通過支付租賃物租金的形式向出租人還本付息,並在租期屆滿時以名義價款留購租賃物。此種交易模式實際是將承租人和供貨商重合於一身。企業往往樂於選擇此種方式盤活固定資產,實現融資目的。
在實踐過程中,可能存在承租人慾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買機動車輛,但由於某種原因無法通過直租方式實現,又因自身缺乏足值的固定資產,無法通過傳統售後回租形式進行融資,為突破這樣的尷尬境地,有人嘗試以新增機動車輛為租賃物,與承租人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即出租人以承租人慾購買的機動車輛為租賃物與承租人簽署《融資租賃合同》(注意此時車輛並非歸承租人所有),並向承租人支付融資款,承租人利用該融資款向供貨商購買機動車輛,並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向出租人還本付息。存在爭議的是,從《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承租人取得租賃物權屬之日止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問題。
有學者主張,在這段時間內,融資租賃合同效力不存在瑕疵,自《融資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出租人即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計收「租前息」。在我看來此種觀點值得商榷。
在售後回租模式下,承租人需以自有的固定資產出售給租賃公司以實現融資目的,然而在上面所說的期間內,機動車輛的使用權歸供貨商所有,承租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又談何出售呢?按《合同法》之規定,出賣人出售沒有處分權的物品,該等行為的效力存在瑕疵,從而租賃公司難以取得機動車輛的所有權,那又談何租前息呢?
其實,我不否認該交易項下的處分行為效力存在一個空檔期,然而這種操作是否具有可操作餘地呢?
在我看來,控制此種風險的核心在於把控融資款的流向,即通過監管賬戶、支票轉背書等途徑,使得融資款專項用於支付給供貨商,從而使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處分權,以彌補《融資租賃合同》的瑕疵,同時,租賃公司可以解決物權法中佔有改定的概念,即關注承租人與供貨商簽署的《機動車買賣合同》,將機動車輛所有權的轉移的時間適當提前,即機動車輛自供貨商收到購車款之日起(如果能提前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則更好)即告轉移。此時《融資租賃合同》生效,融資款投放,機動車輛所有權轉移即可在一天的時間內完成。
況且,如果承租人擅自挪用融資款,租賃公司還可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解除合同,收回錢款,並主張損害賠償(可見,把控制款項投放是多麼重要!)
通過該途徑,避免了承租人為取得融資款,先通過借貸等其他途徑取得租賃物的麻煩,也使得售後回租的適用范圍予以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