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什麼時間發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為了避免營業稅在實際徵收中存在的重復征稅的不合理因素。條例、細則及後來的規范性文件中陸續規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額征稅的內容,這些內容也是企業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必需掌握的稅收規定和進行營業稅節稅籌劃的重要內容:下面分別加以歸納整理:
一、交通運輸業
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服務業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明確: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全部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安裝業
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設備價款問題是施工單位必須注意的問題,不然有可能造成無謂的多繳稅款的問題。
建築業營業額確定的稅收政策在後來有比較大的變化,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就有了較大的籌劃空間。不僅包括上述設備價款問題,而縣還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列舉自產貨物是指:
(一)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二)鋁合金門窗;
(三)玻璃幕牆;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80號):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也加入了進來。上述兩個文件所涉及在建築所使用的六種材料,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可以不計入營業額征稅的問題。
比上述規定更徹底和更值得關注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納稅人採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
四、金融業
(一)轉貸業務
《條例》規定: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進一步明確,對金融企業經營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轉貸外匯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
(二)應收未收利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作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三)金融業買賣金融商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四)金融業的代收款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保險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
(一)、保險企業已徵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在會計核算期限以後收回的已沖減的應收未收保費,再並入當期營業額中。
(二)、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並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六、融資租賃業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七、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八、資本市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本市場有關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203號)
1、准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2、准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准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1、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
2、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
3、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帳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託管費;
(四)准許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九、代理報關業
《關於加強代理報關業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0號)
代理報關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代為辦理報關相關手續的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一)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台費、倉儲費;
(二)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台費;
(三)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應憑其取得的開具給本納稅人的發票或其它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十、折扣折讓扣除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對於折扣折讓的營業額扣除有嚴格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十一、其它營業稅徵收中可按差額征稅的項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還規定了其它一些可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內容:
(一)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簡訊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十二、關於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
為保證差額徵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完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對於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有以下嚴格規定: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這一點是納稅人必須要加以注意的,有時盡管你的業務是真實的,但很可能僅僅因為你沒有取得稅法規定的合法憑證,就不能享受到差額征稅的待遇。
2. 全面「營改增」後差額征稅政策知多少
全面「營改增」後差額征稅政策知多少
建築、房地產、金融、生活服務業5月1日納入營改增范圍,實現了增值稅全覆蓋,營業稅完成歷史使命,毅然離去,但新的營改增政策幾乎全部平移了原營業稅的差額征稅政策和減免稅政策,可以說營業稅已去,差額征稅的立法精神仍存。
營改增差額征稅是指營改增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規定范圍納稅人的規定項目價款後的不含稅余額為銷售額進行征稅的方法。目前財稅[2016]36號、財稅[2016]39號文規定了以下差額征稅行為,今後還有可能增加,如物業管理、勞務服務等。
1.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1)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②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1)、(2)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應簡易計稅方法,以全部收入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徵收率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6.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7.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8.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9.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10.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11.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銷售額不包括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等資金項目;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12.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13. 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同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14.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經批准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批准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15.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16.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17、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手機簡訊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名單見財稅[2016]39號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其接受的捐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 營業稅差額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為了避免營業稅在實際徵收中存在的重復征稅的不合理因素。條例、細則及後來的規范性文件中陸續規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額征稅的內容,這些內容也是企業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必需掌握的稅收規定和進行營業稅節稅籌劃的重要內容:下面分別加以歸納整理:
一、交通運輸業
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服務業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明確: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全部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安裝業
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設備價款問題是施工單位必須注意的問題,不然有可能造成無謂的多繳稅款的問題。
建築業營業額確定的稅收政策在後來有比較大的變化,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就有了較大的籌劃空間。不僅包括上述設備價款問題,而縣還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列舉自產貨物是指:
(一)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二)鋁合金門窗;
(三)玻璃幕牆;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80號):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也加入了進來。上述兩個文件所涉及在建築所使用的六種材料,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可以不計入營業額征稅的問題。
比上述規定更徹底和更值得關注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納稅人採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
四、金融業
(一)轉貸業務
《條例》規定: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進一步明確,對金融企業經營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轉貸外匯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
(二)應收未收利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作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三)金融業買賣金融商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四)金融業的代收款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保險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
(一)、保險企業已徵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在會計核算期限以後收回的已沖減的應收未收保費,再並入當期營業額中。
(二)、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並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六、融資租賃業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七、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八、資本市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本市場有關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203號)
1、准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2、准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准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1、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
2、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
3、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帳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託管費;
(四)准許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九、代理報關業
《關於加強代理報關業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0號)
代理報關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代為辦理報關相關手續的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一)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台費、倉儲費;
(二)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台費;�
(三)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應憑其取得的開具給本納稅人的發票或其它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十、折扣折讓扣除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對於折扣折讓的營業額扣除有嚴格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十一、其它營業稅徵收中可按差額征稅的項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還規定了其它一些可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內容:
(一)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簡訊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十二、關於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
為保證差額徵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完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對於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有以下嚴格規定: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這一點是納稅人必須要加以注意的,有時盡管你的業務是真實的,但很可能僅僅因為你沒有取得稅法規定的合法憑證,就不能享受到差額征稅的待遇。
4. 營改增後,哪些項目可以差額征稅
金融商品轉讓。
經紀代理服務。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
航空運輸企業。
客運場站服務。
旅遊服務。
建築服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
銷售不動產。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特定企業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
勞務派遣。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安全保護。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5. 融資租賃差額征稅,金額較大如何分期
問:我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現咨詢以下問題: (1)根據文件規定,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差額部分金額較大,請問應該如何操作是結轉下期扣除還是分期扣除? (2)根據文件規定,2015年12月31日之前,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部門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請問計算稅負超過3%部分時,分母“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是否包含本金? (3)企業涉及到無法劃分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請問根據公式計算時,“當期全部銷售額”是否包含本金?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可以適用差額徵收。具體操作方式為:本金部分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期分期扣除;利息部分按照取得結算憑證金額在當期扣除。 2、計算增值稅稅負時,分母包含本金部分。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 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在計算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時,當期全部銷售額僅指計稅銷售額,不包括本金。 財稅〔2013〕106文中有關融資租賃業法規條款的理解 財稅〔2013〕106號文與財稅〔2013〕37號相比,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的表述、計稅依據、扣除憑證等規定趨於合理。筆者對其逐條理解如下:
1.增加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定義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上述定義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的定義一致。 2. 改變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的計稅依據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根據37號文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即銷售額中不得扣除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同時根據13號公告,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也就是說,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導致融資租賃公司拿不到進項發票,增值稅抵扣鏈條發生斷裂。同時,“營改增”後,融資租賃公司的銷售額又包括本金,也就是存在重復征稅,從而導致融資租賃公司稅負大幅增加,該業務會出現全面虧損,企業將難以為繼。
針對上述問題,106號文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做出多帶帶規定,即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銷售額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
由於售後回租業務,不存在安裝費、保險費的扣除問題,因此在扣除范圍中刪除了安裝費、保險費。
同時由於債券利息與借款利息性質一致,因此增加了出租人發行債券的利息可以扣除的規定。 3. 明確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本金部分只能開具普票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由於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可以差額扣除,出租方未繳納與本金有關的增值稅,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承租方不得重復抵扣本金部分進項稅。因此出租方在收取價款開具發票時,應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4.直租業務可扣除范圍作出調整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由於直租業務由出租方購買有形動產,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確定銷售額的時候,應該按包含本金部分交稅。
與財稅〔2013〕37號相比,對於直租業務可扣除范圍減少了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筆者認為原因主要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已經計入資產成本,並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需扣除。 5.明確法規執行時間
上述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有關融資租賃及融資性售後回租銷售額的規定追溯至2013年8月1日起執行。但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就注冊資本有特殊規定。 6.差額征稅可扣除的有效憑證范圍
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與財稅〔2013〕37號相比,增加融資性售後回租有形動產價款本金、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可差額扣除的有效憑證規定,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承租方開具的普通發票,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為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但問題是按照13號公告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行為,承租方銷售行為不屬於增值稅、營業稅徵收范圍,同時也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收入范圍。那麼承租方如何開具發票? 針對此問題,筆者建議在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開出的發票應定為零稅率,同時,出租人在收取本金時向承租人開出的本金部分的發票也定為零稅率。希望此問題能盡快得到總局的明確,方便稅企雙方操作,規范整個開票流程。
6. 融資租賃的差額征稅政策是什麼意思
租賃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賃物直接相關的成本,融資租賃的差額征稅政策,扣除融資租賃公司版自身承擔的成本之權後的金額為銷售額來征稅。是指融資租賃公司以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租賃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也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
在全面營改增之前,銀行等金融機構適用營業稅,普通企業不可以抵扣融資成本;全面營改增之後,因為貸款服務進項稅不可以抵扣,普通企業也不能從銷售額中抵扣融資成本。但融資租賃公司因為能享受差額征稅政策,融資成本可以抵扣。融資租賃業務的差額征稅政策不同於一般企業的憑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之後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減銷售額,以抵扣銷售額之後的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7. 差額徵收營業稅限制了什麼行業
一、原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文件差額征稅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
1、運輸業在我國境內承攬旅客或貨物運輸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的,可以從所收全程運費中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按余額計征營業稅;從事聯運業務的運輸企業,應按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計稅。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給以後的承運者的運費、裝卸費、換裝費等費用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2、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築業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金融保險業
1、受託收款,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各銀行(不包括中國銀行)總行統一從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再通過其所屬分支機構貸給用戶的,由所屬分支機構按向用戶所收取的貸款利息,減除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納稅。(此文件已廢止或失效)
3、融資租賃,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4、金融商品轉讓,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郵電通信業
1、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於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帳並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註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3、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通過手機簡訊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4、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的價款後的差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五)文化體育業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稅。
(六)服務業
1、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代辦廣告,從事廣告代辦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的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3、物業管理,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汽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汽、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4、旅遊服務,旅遊企業在我國境內組織旅遊,應以收取的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後的余額計稅。
5、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額扣除憑證為國航開具的「航空貨運單」。
6、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7、納稅人從事代辦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七)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1、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此外,對扣除憑證的規定: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此條款已廢止或失效)
二、新營業稅條例和細則的規定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規定,納稅人按照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三、原差額征稅規定是否適用通過對新老規定的比較可知
新規定基本上是對原來部分規定的完善,但對原來規定的內容並未全部重新規定,那麼重新規定的政策是否繼續執行呢?隨著新條例和細則的頒布以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等文件的規定,凡是被公布為廢止或失效的條款均不再適用,否則仍應繼續適用。此外,新規定強調了對扣除憑證的嚴格要求,凡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8. 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為了避免營業稅在實際徵收中存在的重復征稅的不合理因素。條例、細則及後來的規范性文件中陸續規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額征稅的內容,這些內容也是企業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必需掌握的稅收規定和進行營業稅節稅籌劃的重要內容:下面分別加以歸納整理:
一、交通運輸業
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使用運輸企業發票,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的單位將承擔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運輸企業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服務業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明確: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全部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安裝業
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
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設備價款問題是施工單位必須注意的問題,不然有可能造成無謂的多繳稅款的問題。
建築業營業額確定的稅收政策在後來有比較大的變化,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就有了較大的籌劃空間。不僅包括上述設備價款問題,而縣還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列舉自產貨物是指:
(一)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二)鋁合金門窗
(三)玻璃幕牆;
(四)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80號):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築防水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也加入了進來。上述兩個文件所涉及在建築所使用的六種材料,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可以不計入營業額征稅的問題。
比上述規定更徹底和更值得關注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納稅人採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
四、金融業
(一)轉貸業務
《條例》規定: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進一步明確,對金融企業經營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轉貸外匯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
(二)應收未收利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作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三)金融業買賣金融商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四)金融業的代收款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保險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
(一)、保險企業已徵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在會計核算期限以後收回的已沖減的應收未收保費,再並入當期營業額中。
(二)、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營業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境外再保險人應就其分保收入承擔營業稅納稅義務,並由境內保險人扣繳境外再保險人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
六、融資租賃業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七、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八、資本市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本市場有關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203號)
1、准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2、准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准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1、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
2、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
3、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帳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託管費;
(四)准許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九、代理報關業
《關於加強代理報關業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0號)
代理報關業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代為辦理報關相關手續的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徵收營業稅。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一)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台費、倉儲費;
(二)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台費;?
(三)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應憑其取得的開具給本納稅人的發票或其它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十、折扣折讓扣除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對於折扣折讓的營業額扣除有嚴格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單位和個人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為營業收入時,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十一、其它營業稅徵收中可按差額征稅的項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還規定了其它一些可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內容:
(一)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並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簡訊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十二、關於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
為保證差額徵收營業稅政策的執行,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完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對於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有以下嚴格規定: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這一點是納稅人必須要加以注意的,有時盡管你的業務是真實的,但很可能僅僅因為你沒有取得稅法規定的合法憑證,就不能享受到差額征稅的待遇。
9.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