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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信託慈善機構

發布時間:2021-10-23 19:41:14

Ⅰ 請哪位高手幫我翻譯下面的英文呀,不要軟體翻譯的~有一些專業用語,這是關於慈善信託的,謝謝O(∩_∩)O~

當然這篇文章題目的反諷手法是慈善信託比在美國占優勢的非法律形式的非盈利機構擁有更長久的歷史。然而該國慈善機構可以獲得可信任形式的這一認知看起來要麼不被那些研究如何管理非盈利機構的人注意,要麼就是威脅到了他們。因此我們發現例如在一個非盈利機構中的董事會應該有多少個董事的最佳範例,或者在一個獨立的董事會中審計和薪酬委員會的功能組成。同樣決策者似乎力圖強加給非盈利機構精心製作的要求,然而,表面上看來由於缺少正式的管理結構而沒有遺憾地屈服於該領域,這其中包含單獨的慈善託管人。
更諷刺的是,與此同時我們通常使用術語「託管制度」來描述一個慈善團體的董事會是什麼樣的。確實,非盈利機構(至少是慈善機構)的董事經常被叫做「受託人」—或者從屬他們的州法律,他們的組織文件或者通俗語(包括由法院、調整者、實踐者和新聞界所採用的參考文獻)。術語的通常使用說明我們知道託管制度的意思。但是在私人信託環境中,託管制度的概念有了一個公認的內涵,但是私人託管者只不過是給予而不是管理。術語可以影響行為:例如,Henry Hans Mann擔心「如果一個大學的託管人自問什麼是託管人,她也許會自然地概括為…她是留本基金的託管人,並且她有特殊的責任來確保基金完好地保存。」
信託法確實適當地命令慈善機構管理的細節方面,無論是信託還是法人的。在信法的重述中提出慈善的定義控制整個董事會,從遺產訴訟到聯邦稅法。法人慈善機構的投資行為是很容易類推到信託的。當對給予實施限制時—就算這些組成法人慈善機構—調整者和法院通常應用慈善信託主義。當限制的修正被考慮時,這就包括州首席檢察官的權利來實施約束,類似司法權的引用和偏差。確實,一些調整者和法院在法人慈善機構應用信託主義來試圖改變其慈善意圖。

因為我對慈善信託不是很了解,我已盡力翻譯,希望有幫助。

Ⅱ 慈善信託新鮮出爐,都有哪些優劣勢

(一)有效保證慈善信託財產安全

信託制度的獨特優勢可以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分割為名義上的所有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使得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這一點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團所無法比擬的。慈善信託一般為不可撤銷信託,委託人一旦設置慈善信託,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一方面委託人當即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權利,另一方面受託人的任何經濟糾紛乃至破產都不會影響財產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託財產得以與委託人及受託人各自的債權人實現有效隔離。

(二)結構簡單,操作靈活

相較與公益法人,慈善信託在設立和管理上更為簡單、操作更為靈活、形式更為多樣。第一,慈善信託在設立上比較容易,僅須經特定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要求比較寬泛。第二,慈善信託不屬於法人,沒有常設機構,具體運營由受託機構負責,無需支付額外成本。第三,慈善信託比較彈性,沒有存續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較為彈性的選擇。由於慈善信託的委託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資回報,因此不應按照現有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包括不適用禁止利用媒體進行宣傳的限制,不適用合格投資者的規定,不適用對自然人委託人的人數限制,不適用對機構委託人的委託金額起點的限制,不適用對信託合同面簽和雙錄的要求,而應該鼓勵信託公司和慈善組織進行廣泛宣傳,面向廣大人群,不限金額、不限次數、不限人數、不限時間、不限地點地募集慈善信託資金。這一點正好與互聯網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額、多筆、遠程、隨時、隨地等特點相契合,因此,慈善信託有望成為互聯網信託的試驗田。

(三)對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護

信託監察人是對慈善信託受託人的活動進行監督的人,其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信託監察人是慈善信託的特有制度,因為慈善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在慈善信託設定之前並不確定,因此,要讓不特定且不確定的廣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託法賦予受益人監督信託之權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僅依賴委託人來監督來保護慈善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夠。因此,信託監察人之設計正是針對慈善信託的特點,以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方式對慈善信託進行有效監督。

Ⅲ 目前世界上有那些慈善組織

國際慈善組織:
國際奧比斯組織
國際奧比斯組織 (Project Orbis -- ORBIS) 是一個致力於為世界各國盲人和眼疾患者恢復光明的國際性慈善機構,它的宗旨是「使全球失明者重見光明」。

樂施會
樂施會(Oxfam)是一個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發展和救援組織的聯盟,它由十三個獨立運作的樂施會成員組成。1942年Canon Theodore Richard Milford (1896年 - 1987年)在英國牛津郡成立,原名Oxford Committee for Famine Relief。組成目的是在二戰運送食糧到被同盟國封鎖的德國納粹黨佔領希臘人民。1963年,加拿大成立了第一家海外分會。 1965年起改以電報地址OXFAM作為名稱。 樂施會是跨越種族、性別、宗教和政治界限,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及貧窮人群合作,一起努力解決貧窮問題,並讓貧窮人群得到尊重和關懷的組織。「助人自助,對抗貧窮」是樂施會的宗旨和目標。 樂施會於1976年由一群關注貧困問題的志願者在香港成立,1988年在香港注冊成為獨立的扶貧,發展和救援機構,先後在全球超過60個國家推行扶貧及救災工作,開展綜合發展、緊急援助、教育、衛生和水利等項目,幫助貧窮人改善生活,自力更生。 樂施會在中國的項目由香港負責統籌,確保符合國情、社情以有效推行。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Fund,簡稱UNICEF),原名「聯合國國際兒童緊急救助基金會」,於1946年12月11日創建,最初目的是滿足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歐洲與中國兒童的緊急需求。1950年起,它的工作擴展到滿足全球所有發展中國家兒童和母親的長期需求。1953年,UNICEF成為聯合國系統的永久成員,並受聯合國大會的委託致力於實現全球各國母嬰和兒童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1965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由於「促進國家間的手足情誼」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世界宣明會
世界宣明會(World Vision)是一個發揚人道與博愛精神的國際慈善團體,其宗旨是以愛心服事貧苦及有需要的人們,與他們一起面對貧窮和災難,合力克服困境,使其走上康莊之路。 世界宣明會於1950年創立,起源於對一個孤苦女孩的愛心。因此,宣明會特別關心兒童的處境與福樂,著重幫助孤兒及有特殊需要的孩子,並是關注女童教育、性別平等和環境保護問題。

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
比爾及梅林達·蓋茨基金會成立於2000年1月,其創立者為微軟公司創始人比爾·蓋茨及其妻子梅琳達·蓋茨。該基金會屬非營利性質,旨在促進全球衛生和教育領域的平等。
2015年9月24日,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消息稱,中國互聯網發展基金會22日在美國西雅圖與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雙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的基礎上結成合作夥伴。

亞洲基金會
亞洲基金會(The Asia Foundation) 是一個非營利國際發展機構,它成立於1954年,總部位於美國的舊金山,在亞洲有18個地區辦公室。其活動宗旨在於通過提供資助和項目服務,幫助亞洲各國的發展。
亞洲基金會的項目致力於解決亞洲國家自己提出的在21世紀影響它們的關鍵問題:公共管理、經濟發展、婦女賦權、環境和地區協作。此外,亞基會還通過」向亞洲贈書」和專業交流項目等多種途徑,促進亞洲的和平、公正和繁榮。

國內慈善組織:
中華慈善總會
作為中國規模較大、業績較好的公益組織機構之一。自1994年4月在民政部老部長崔乃夫的倡導下成立,總會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社會救助工作。
按照總會章程,慈善總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界5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每年召開一次。總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利息、核准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照國家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中華慈善總會共有團體會員108個,並與絕大多數團體會員合作開展多種慈善項目。據2002年一項資料顯示,總會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總計9.8億人民幣,其中,善款5.4億人民幣,捐贈物資摺合人民幣共計4.4億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有數據顯示,中國有6000萬殘疾人,這些人就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服務的對象。
1988年3月15日成立,做為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準的各類殘疾人的全國性統一組織,她的全國代表大會是其最高領導機構。其下設主席團、執行理事會、評議委員會、專門協會和各類地方組織。
殘聯的章程規定,其資金來源有五部分: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捐贈、政府資助、國際合作項目、創收和其它收入。據殘聯內部的統計數據顯示,資金主要來源還是殘聯先申報,然後國家有關部委撥款專項專用。

中國青少年基金會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簡稱中國青基會)是以促進中國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事業和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為宗旨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它所實施的項目包括人們所熟知的希望工程以及保護母親河行動、中華古詩文經典誦讀工程、公益信託基金、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中國十大傑出青年評選。在這些項目中,最主要、最有影響力的是希望工程。這是一項被社會廣泛關注的公益事業,旨在通過籌款,資助中國農村貧困地區的少年兒童獲得受教育的機會。據統計,全國希望工程累計資助建設希望小學9000餘所,累計資助失學兒童樂250多萬名,援建希望網校130所。

中國扶貧基金
1989年3月成立時,中國扶貧基金是一個沒有基金的基金會。那時基金會的工作人員沒有從事民間扶貧工作的經驗。通過多方聯絡,基金會努力爭取海內外各界人士對扶貧事業的理解和支持,動員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加入扶貧行列。
1996年——1999年,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發展的第二階段。這一階段基金會主要採用扶貧到戶和開發式扶貧的工作模式實施了「貧困農戶自立工程」、「科技扶貧」、「教育及醫療設施援建」等項目。
從1999年下半年起,中國扶貧基金會進入了第三個發展階段。這一年也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第二個十年的開始,這一階段的工作方式是:通過項目援助、受援人參與等方式,幫助貧困社區的弱勢群體改善生產、生活和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是經過中央人民銀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向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募集資金和物質,旨在全面提高婦女素質,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為婦女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該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由正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實行屆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婦女基金會基金來源主要是第一,接納海內外熱心婦女事業的企業、社會組織、人士的捐贈;第二,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服務收入;第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的增值部分必須用於基金的任務范圍,基金的使用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目的、對象方式合法使用。

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當時正值清朝末年,為救助日俄戰爭中受害的我國同胞而成立。1912年,中國紅十字會正式成為國際紅十字會的成員,1993年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明確中國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它的職責較以前有所擴大。
中國紅十字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開展救災的准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員和其他受害人進行救助;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等。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情況下五年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總會機關的常務理事組成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中華環保基金
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為獎勵首任國家環保局局長曲格平教授為環境保護作出的貢獻,特別頒發十萬美金作為獎金。這筆錢後來成為中國第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民間基金會——中華環保基金成立的基礎資金。
1993年4月,環保基金正式成立,其宗旨主要是通過資助和獎勵對中國環保事業作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推動中國環境保護的管理、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及國際合作等各項環保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有三種途徑:國內外熱心於環保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捐贈;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國內外有關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
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聘請若干國內外著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宋慶齡基金會
十大全國性慈善機構中,宋慶齡基金會是唯一以國家領導人名字命名的慈善機構。
1981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宋慶齡逝世,一年後,在宋慶齡逝世一周年的紀念日里,宋慶齡基金會成立。基金會成立後,宗旨集中體現為「和平、統一、未來」六個字,即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祖國統一,關注民族未來。
在機構上,基金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領導人員上,基金會設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秘書長為基金會法人代表。

見義勇為基金會
作為指向性最強的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綜治委、民政部、團中央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成立後,該會同有關省市組織了大量表彰活動,募集見義勇為基金7000多萬元,發放獎勵撫恤、補助慰問和助學金2000餘萬元。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兩年開一次全國性表彰大會,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單位抽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各省上報的人員事跡進行評審;二,面對日常申請補助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基金會辦公會進行研究,看夠不夠標准、夠哪一級標准,形成意見後報基金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審批,再對外發錢。
據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近千個市、縣設有見義勇為事業組織管理機構,從事見義勇為工作的人員近萬人。各級見義勇為管理組織已募集基金十幾億元。

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促進會是1994年4月為配合「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而發起的。以劉永好為代表的10位民營企業家在全國工商聯七屆二次常委會議上聯名倡議「讓我們投身到扶貧的光彩事業中來」,進而在中共中央統戰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民間商會)發起下成立促進會。她是光彩事業的組織機構,是經由國家民政部注冊的非營利社團法人組織,享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她以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和民營企業為參與主體,包括港澳台僑工商界人士共同參加。
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促進會的經費來源一是會費,二是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人士的贊助,三是其他資助。

Ⅳ 美國資產管理機構為什麼不包括信託公司

根據《美國資產管理條例》對於資產管理機構的定義和法規可知,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從這個意義上看,凡是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機構。美國資產管理機構不包括信託公司,主要是因為:

  1. 從廣義意義來說,接受客戶委託,對客戶資產進行管理的都是資產管理機構。

  2. 基金公司是比較典型的資產管理機構,券商、保險、信託、銀行這些機構都有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但這些機構並不是傳統意義的資產管理機構。這是大層面的。

Ⅳ 什麼是慈善信託及特徵

公益信託是復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制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託。(公益信託是英美的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翻譯過來的。但嚴格來說,英美的慈善信託與公共信託(public trust)還是有區別的,有些公共信託不能構成慈善信託。而且,慈善信託較好地表現了現代公益信託的起源。)

Ⅵ 國外公益慈善基金有哪些好的方式是需要我們借鑒的

美國還有個「慈善導航」網,對全國5500家知名慈善組織進行信息發布和評估,並按照各個指標評選出各類「10個最」慈善機構,如「10個規模最大的慈善組織」、「10個一貫最優秀的慈善組織」、「10個管理人員報酬最低的慈善組織」等。

Ⅶ 比爾蓋茨,沃倫巴菲特為什麼要創立慈善基金會,並且捐那麼多錢這與信託有什麼關系

「有錢人在道義上有責任把他們的一部分財產分給窮人,因為所有超過家用之外的個人財產都應該被認為是讓社會受益的信託基金。」——卡內基

在美國,富人熱心慈善事業有其歷史文化淵源。在美國有這樣一種新教理念,即富人只是社會財富的管理人。在美國,在法律上,財富是私有的,但是在道德和價值的層面上,超過生活需要的財富就是社會的。早在19世紀,美國的富豪卡內基寫了一篇《論財富》的文章,被稱為「財富福音書」。卡內基認為,把多餘財富作為遺產讓親屬繼承,雖是人之常情,卻往往給接受人帶來利少弊多的影響。他說:「我給兒子留下了萬能的美元,無異於給他留下了一個詛咒。」他支持國家徵收累進遺產稅的做法,並認為,這是國家通過徵收累進遺產重稅,譴責自私的百萬富翁的毫無價值的生活方式。他還認為,處置多餘的財富,讓其真正有益於社會是一種本領。「賺錢需要多大本領,花錢也需要多大本領。」他不大主張把財富零星地施捨給窮人,而是可以通過辦企業的方式管理財富,使之升值,以有利於公眾利益。卡內基自己辦了基金會,資助貧困人群、文化和教育事業。他還捐資興建了荷蘭海牙國際仲裁法庭所在的和平宮。他認為,富人在生前應該處置好自己的財富,使之有利於公益,而「死時越有錢,死得越丟臉」。生活在朝氣蓬勃而又狂熱進行物質生產的世界裡,面對工業化進程產生的貧富差距和利益摩擦,卡內基悟出了富人如何為人的道理,即「恰當地管理財富,以使同胞手足之情能維系貧富之間的和諧關系」。美國社會的有序運轉,與這些理念不無關系。

美國富人爭相回報社會,一方面有他們的品格因素,也有宗教中「博愛」思想的影響,與美國的社會財富管理制度也有直接關系。完善的遺產稅和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刺激著美國慈善事業的發展。美國的遺產稅、贈予稅以高額累進而著稱。當遺產達到300萬美元以上時,稅率高達55%,而且還要先納稅後繼承。所以,要繼承大額遺產阻礙重重。有些州還規定,政府不僅對遺產征稅,對遺產繼承人還要加征一次稅。而建立慈善基金會或捐助善款則可獲得稅收減免。可以說美國是世界上的捐款大國,「捐贈活動」蔚然成風,在社區里經常可以看到各種各樣的捐款活動。不少富人樂善好施,信奉「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原則,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美國的貧富矛盾。

在美國社會,金錢確實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不過,我們在鄙視那些拜金主義的丑惡現象之餘,也應看到其財富倫理觀中積極的一面。排名世界前兩位的富豪,用自己的行動詮釋了金錢是什麼,賺錢為什麼。也許,他們不是完美的人,但至少,他們不是異化的人。

Ⅷ 慈善信託知多少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隨著《慈善法》的落地,信託行業開始著力進行慈善信託產品的發展。慈善信託和慈善捐贈都是為了慈善目的而將財產所有權轉移出去,用於開展慈善事業,慈善捐贈財產、慈善信託財產都只能用於慈善目的。
慈善信託區別於其他民事、商事信託的根本在於其慈善目的,慈善捐贈區別於其他贈予的根本也在於慈善目的。但是,慈善信託與慈善捐贈又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造成了兩者的很多差異,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法律關系不同
信託法律關系是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當事人構成,這三方即為我國 《信託法》 第四章所稱的信託當事人。慈善信託的特點是設立時受益人不是特定的,但這並不意味著慈善信託當事人缺少受益人,受益人在慈善信託的運行過程中可予以確定,所以慈善信託仍然是三方當事人形成的信託法律關系。
慈善捐贈屬於贈與合同,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合同的受贈方既可以是慈善組織,也可以是直接受益人,慈善捐贈只涉及兩方當事人。
設立形式不同
慈善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慈善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而慈善捐贈作為贈與行為的一種,可以採用書面或者口頭以及其他形式進行。
《慈善法》並未要求慈善捐贈必須簽訂書面捐贈協議,而只是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時,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財產獨立性不同
在慈善信託中,雖然受託人在法律上是該財產的所有權者,但是信託財產是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管理的其他財產的。
而在慈善捐贈中,將財產捐贈出去後,財產所有權將完全轉移給受贈人,成為受贈人的固有財產。
當事人權利不同
慈善信託可充分體現委託人的意思,法律上對於受託人的義務具有明確規定,而且《慈善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違反信託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託人擁有變更受託人的權力。委託人還可以選擇設置信託監察人,對受託人管理運用慈善信託財產的情況進行監督,防止善款被濫用。
在慈善捐贈中,捐贈人雖然可以通過書面的捐贈協議對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進行約定,但是在捐贈行為發生後,捐贈人對於受贈人是否按照約定使用慈善捐贈財產只擁有監督權和有限的制約手段。
相比於進行慈善捐贈,在善款使用方面,設立慈善信託可以更好地體現和實現委託人的意願。
受益人不同
慈善捐贈的受益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
而慈善信託在設立時,只對受益人的范圍和篩選條件進行約定,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具有不特定性。
稅收政策不同
慈善捐贈享有稅收優惠,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時,慈善組織可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可以據此申請稅收的優惠待遇。
而《慈善法》中尚未對委託人設立慈善信託享有的稅收優惠進行明確規定。
相比於慈善捐贈,慈善信託擁有自身很多制度上的優勢,發展慈善信託可為社會公眾提供一種新的選擇項,可以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源參與到慈善事業的發展中來,引導社會資源更有效地服務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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