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T/R的特徵
盡管信託收據的界定存在分歧,但是一般而言,信託收據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 信託收據是一種信託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關系是有關信託財產處分的信託法律關系。該合同的主體有:進口商或購貨商,為進口或購貨所提供的融資銀行。合同的內容是有關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權利與義務。該合同所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是擔保法律關系,盡管這種收據具有一定的擔保意義,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銀行債券的安全才設立,但它本身並不是建立了一種獨立的擔保關系。事實上,它是一種獨立於擔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時是以擔保物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擔保法律關系並存。例如可以在信託收據之外建立保證關系,來進一步鞏固對銀行債券的維護。
第二、信託收據是以委託人—銀行對進口貨物所擁有的合法財產權利為前提的。因為各國信託法制都要求信託關系建立,需以委託人對信託財產擁有合法權利為基礎。由於進口貿易中,貨物的權利憑證—提單等的所有權主題通常是買方(進口商),因此要使銀行取得貨物的合法權利,銀行和進口商意見必須在構建信託關系之前通過協議將貨物的權利轉移到銀行身上,如通過提單的背書轉讓、在信託收據中聲明所有權歸屬於銀行或通過訂立質押協議將貨物出資給銀行。具體選擇有賴於各國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果法律對質押法律關系不允許質權人將質物叫給出資人,且沒有給予進出口貿易情形下特殊的例外,則銀行必須以來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來保證信託收據及其構件關系的合法性。如果法律對質押關系中質物的佔有和處分有特別的例外規定,則可以質押關系作為信託關系的基礎關系。
第三、信託收據的基本功能在於為進口商提供融資的便利,並為銀行債券提供一種保護機制。信託收據是基於進口商不能及時償還其對賣方的款項,而由銀行預先制服賣方的款項。銀行為了保護其債券,要求限制進口商對貨物處分的權利,並尤其強調處分貨物的收益應有限用語償還銀行的款項。正因為如此,銀行通常還在信託收據中約定有關貨物出售後,貨款應付至銀行指定的帳戶。信託關系的構件也就旨在於制約進口商處分所得貨款,以信託關系來區分進口貨物與進口商其他財產及債券、債務。以為各國信託法都強調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的相對獨立性,如日本〈信託法〉規定:「受託者不論以任何人的名義,不得將信託財產作為自有,也不得對此取得權利,但遇有迫不得已之情況,經法院批准,將信託財產作為自有財產者不在此限」。信託財產的債券與不屬於信託財產的債務,不得兩相抵消。」「信託財產必須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但對錢款形式的信託財產,只要分清計算即可。」
第四、信託收據所構建的信託關系是一種相對獨特的信託關系, 它不同於普通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其獨特性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信託關系主題與信託財產關系的特殊性。信託的主題一方——銀行是地針對信託財產形成合法權利,即信託財產本身並不是銀行所擁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託來管理的,銀行也不旨在於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財產,而是為了實現債券通過協議臨時性地與財產建立一種權利關系。
(2)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在信託收據下,委託人與受兔熱鬧意見不僅有信託關系,而且有債券債務關系,並且這種債券債務關系還是信託關系產生的基礎。通常的動產或不動產信託關系都不存在這種情況。
(3)在信託收據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獨特的權益。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質押關系而產生,則受託人——進口商仍然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主體,知識因為受託人自願將該財產出質給委託人,才使得其所有權受到了限制,如果信託收據是基於臨時性的所有權轉移安排,這時雖不存在委託人對該財產的直接權利,但是這種安排在更多的請寬下是附有條件的安排,因為銀行並不旨在於對所有權的真實擁有,而是為了從該物的處分中享受利益。
(4)針對信託財產的信託權責主要表現為對財產的處分——出售,而不是經營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佔有和控制。正因為如此,信託關系的存續也將表現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託財產被出售出去,受託人將所得收益用語償還銀行的債務,信託關系也就終止了。在普通動產或不動產信託法律關系中,更多的是強調受託人對財產的管理,從而實現委託人所追求的使財產保值的理財目標。
(5)從信託財產與受託人(進口商)對貨物的所有權,然後才由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利。而通常的信託財產法律關系中,在設立信託之前,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通常尚無所有權,受託人對財產的權責明顯地生成於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的權責之後。
T/R:紡織術語簡寫。T為滌綸的簡寫,R為RAYON的簡寫。表示滌綸(POLYESTER)的成分佔到60%以上與人棉(RAYON)混紡的混紡紗線或者面料。
Ⅱ 在外貿支付方法中,為什麼信用證也有不安全的地方,如何有效更好的使用信用證
如何防範信用證欺詐
2002年2月,我國A公司與英國B公司簽訂出口合同,支付方式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國C銀行將單據寄出後,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項,遂應A公司要求指示英國D代收行退單,但到D代收行回電才得知單據已憑進口商B公司承兌放單,雖經多方努力,但進口商B公司以種種理由不付款,進出口商之間交涉無果。後中國C銀行一再強調是英國D代收行錯誤放單造成出口商錢貨損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對中國C銀行的催收拒不答復。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國C銀行進口商已宣布破產,並隨附法院破產通知書,致使出口商錢貨兩空。 【評析】
D/P遠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簡稱D/P after sight)指進口商在匯票到期時付清貨款後取得單據。D/P遠期托收是目前我國出口業務中較常見的結算方式,是托收業務中D/P(付款交單)的一種。D/P遠期在具體辦理時主要有三種形式:(1)見票後XX天付款;(2)裝運後XX天付款;(3)出票後XX天付款。一般做法是當托收單據到達代收行櫃台後,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單據,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單據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憑進口商付款釋放單據,進口商憑以提貨。採用這種方式一般基於貨物在航程中要耽誤一定時間,在單據到達代收行時可能貨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對進口商資信不甚了解,不願其憑承兌便獲得單據。做D/P遠期實際上是出口商已經打算給予進口商資金融通,讓進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單據,實現提貨及銷售的行為。這是給進口商的一種優惠,使其不必見單即付款,如進口商信譽好的話,還可憑信託收據等形式從代收行獲得融資,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風險,在進口商不付款的情況下,可以憑代收行保存的貨權單據運回貨物或就地轉售,相對承兌交單項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貨款安全保證要大一些。
但使用這種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貨已到而進口商因匯票未到期拿不到單據憑以提貨,導致進口商無法及時銷貨,容易貽誤商機,甚至造成損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給予融通:(1)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託收據預借單據,取得貨權。(2)代收行與進口商關系密切,在進口商作出某種承諾後從代收行取得單據。
在進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託收據預借單據又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是出口商主動授信代收行可憑進口商的信託收據放單,這是出口商對進口商的授信,一切風險和責任均由出口商承擔,進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負任何責任。這種情形就相當於做D/A(其實從票據法的角度來看,它還不如D/A好)。
第二是進口商在徵得代收行同意的情況下,出具信託收據,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擔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單據,待匯票到期時由進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貨款再贖回信託收據。因為這是代收行憑進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擔保借出單據,是代收行對進口商的授信,不論進口商能否在匯票到期時付款,代收行都必須對出口商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和義務。
這樣就給代收行帶來風險,一旦進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須墊付,所以,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URC522)不鼓勵D/P遠期托收這種做法。《托收統一規則》第7條規定:托收不應含有遠期匯票而同時規定商業單據要在付款後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遠期付款的匯票,托收指示書應註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交單(D/A)還是憑付款交單(D/P)交付款人。如果無此項註明,商業單據僅能憑付款交付,代收行對因遲交單據產生的任何後果不負責任。
此外,D/P遠期托收業務還有其他風險,如有些國家不承認遠期付款交單,一直將D/P遠期作D/A處理,兩者在這些國家法律上的解釋是一樣的,操作也相同,而根據《托收統一規則》精神,若托收業務與一國、一州或地方所不得違反的法律和/或法規有抵觸,則《托收統一規則》對有關當事人不具約束力,而此時若出口商自認貨權在握,不做相應風險防範,而進口商信譽欠佳,則極易造成錢貨兩空的被動局面。
如果選擇做D/P遠期,那麼,作為出口商應該把握以下幾點:
(1)做D/P遠期,要有風險意識,在選擇客戶尤其是做大額交易時,一定要先考慮客戶的資信,D/P方式是建立在進口商信用基礎上的,總的來說這種方式對出口商不利,風險較大並且隨時都存在,不宜多用。
(2)在合同洽談時應盡可能確定代收行,盡可能選擇那些歷史較悠久、熟知國際慣例,同時又信譽卓著的銀行作為代收行,以避免銀行操作失誤、信譽欠佳造成的風險。
(3)在提交託收申請書時,應盡可能仔細填制委託事項,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情況和能力來確定是否接受信託收據的方式放貨。
(4)辦理D/P遠期托收業務時盡量不要使遠期天數與航程時間間隔較長,造成進口商不能及時提貨,一旦貨物行情發生變化,易造成進口商拒不提貨,則至少會造成出口商運回貨物的費用或其他再處理貨物的費用。
(5)為避免貨物運回的運費或再處理貨物的損失,可讓進口商將相關款項作為預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預付款項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潤。
(6)在托收業務中最好選擇CIF價格條款,以防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或滅失導致進口商拒付同時索賠無著的風險。
(7)貨物發運後,要密切關注貨物下落,以便風險發生後及時應對,掌握主動,盡快採取措施補救。
(8)要注意D/P遠期在一些南美國家被視作D/A,最好事先打聽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Ⅲ 怎樣申請銀行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說到借款,很多人都會想到銀行貸款,一般銀行貸款的常規要求包括:1、借款人需要是中國大陸居民並且符合貸款年齡;2、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借款人有穩定收入;4、借款人徵信良好;5、借款人有良好的還款能力;6、其他銀行貸款條件。不過,由於辦理銀行貸款需要在提出申請後等待銀行核實審批才能發放,時間較長,很多人就選擇了一些大品牌靠譜的信用貸款來解決急用錢的問題。
這里提示大家,信用借款最好選擇市面上靠譜的大品牌,比如支付寶旗下的借唄,度小滿金融旗下的有錢花。有錢花是純線上申請的平台,申請簡便、放款快、借還靈活,用戶可以主動申請。有錢花的息費透明,大品牌更加靠譜利率低,日息低至0.02%起,借款一萬元一天利息最低2元,最高可借額度20萬,可以滿足大多數貸款者的需求(點擊進入有錢花官方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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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動產質押貸款的業務模式
從國際上看,動產擔保已成為最主要的物權擔保融資方式,並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擔保模式,約80%的貸款為動產擔保。其中,存貨、應收賬款和知識產權是使用較多的動產擔保物,在動產質押中60%以上是以應收賬款為主的權利擔保。 存貨質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貨作為質物向信貸人借款,為實現對質物的轉移佔有,信貸人委託物流企業或資產管理公司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代為監控和存儲作為質物的存貨。目前,國際上比較常用的存貨質押融資方式主要有三種:倉儲融資、信託收據融資和抵押單存貨融資。
⒈倉儲融資。借款人將存貨存放在銀行指定的倉庫中,由第三方代為管理和保管,借款人銷售存貨後,購貨人直接將購貨款支付到借款人在銀行的賬戶中,銀行用購貨款直接沖減貸款。按照倉庫位置不同,倉儲融資分為公開倉儲和就地倉儲:公開倉儲是將存貨存放於第三方的倉庫中,而就地倉儲是將存貨存放在借款人自己貨棧的倉庫中,銀行僱用第三方(通常稱為就地倉儲管理公司)作為銀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員對存貨進行管理。
⒉信託收據融資。所謂信託收據,是指一種承認借款人代銀行持有商品的證書,銀行對貨物擁有「暫時的法律上的所有權」。借款人利用銀行貸款購買貨物後,向銀行開出信託收據,信託收據規定,銀行和借款人是一種委託人和受託人的關系,商品由借款人為銀行代為持有,借款人或將貨物存入公開倉庫,或就地保存但無須第三方參與貨物管理。商品銷售後,借款人當天將貨款轉入銀行貸款賬戶。
⒊抵押單存貨融資。抵押單是一個由第三方定期簽發給銀行的文書,第三方保證作為貸款抵押品的存貨數量的存在。企業的存貨通常處於不斷流動的狀態,但企業一般都會保有一部分存貨,第三方能夠對企業的銷售活動進行跟蹤,對企業存貨的浮動價值進行追蹤,並保證存貨在銷售活動結束時會轉化為應收賬款。實際上,第三方的工作代替了銀行工作人員對企業的監管,降低了銀行的信貸成本,且由於不需要對存貨進行實物上的分離和佔有,使企業的經營更具靈活性。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指企業將應收賬款作為質物,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短期貸款的一種擔保融資方式,目的是增強資產的流動性,使融資費用與其業務周期同步。應收賬款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所有應收賬款均可作為擔保物,但貸款額度要在所有應收賬款中扣除不合格的應收賬款,再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確定。在國外,應收賬款被認為是最有價值的動產擔保物,據調查,在美國動產擔保的70%以上是應收賬款。比較常用的應收賬款擔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⒈總括性的應收賬款擔保協議。銀行和企業簽訂一個總括性的應收賬款擔保協議,企業以現存的或未來產生的應收賬款做擔保,可以設定質押,也可以設定抵押。擔保物權需要在擔保機構登記備案,擔保效力自動及於擔保品轉化而成的收益。在該擔保協議中,借款人仍然負責回收應收賬款。
⒉特定應收賬款擔保。該方式多用於交易合同金額較大,且交易筆數不多,付款方式為一次性支付或長期合同項下的分期付款類型的應收賬款融資業務。借款人將不可撤銷地指示付款人(應收賬款債務人)向銀行付款,而非向借款人付款。在這類貸款中,付款人並不會成為貸款合同的一方,也沒有義務替借款人清償借款。
⒊借款基礎貸款。這種融資方式要求借款人擁有眾多的應收賬款作為永久性鋪底流動資產,以此流動資產為基礎,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一個長期授信額度,在此額度內貸款人為借款人提供循環授信。借款人定期(如兩周、一個月)或需要提用新的款項時向貸款人提供應收賬款清單,包括客戶名稱、賬齡等,以使永久性流動資產保持在一個穩定的水平。密切監控借款基礎是該種方式的關鍵環節,以確保用於擔保的應收賬款是合格的應收賬款。
⒋鎖箱。在傳統意義上,鎖箱是指在郵電局裡的一個戶頭,由銀行開設和管理,銀行的企業客戶一般會要求其應收賬款債務人將付款打入這一賬戶(或將支票寄給一個設定的郵箱),目的是為了加快回款過程,銀行提供的是現金管理和回款管理服務。客戶可能從銀行要求融資,也可能不需要,如果客戶需要融資,銀行將處於有利的監控地位。郵局的鎖箱目前已極少使用,但銀行提供賬務管理服務是很普遍的。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由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知識產權向債權人出質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並因此獲得融資的借貸行為。在許多國家,利用人類思想、技術或是創意的知識產權已經超越土地、勞動力、機器設備、原材料等資產,成為企業獲利的主要來源。在金融市場上知識產權不僅能作為融資擔保的標的,而且可以作為基礎資產發行有價證券。以知識產權作為融資擔保的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以知識產權權利本身作為擔保,就是將知識產權本身提供融資者作為借貸之擔保,當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融資者可以依約定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抵償,或是將擔保物拍賣所得的價金補償。而實際操作中,單獨將知識產權作為融資擔保的例子並不多,更多的是通過擔保契約將基於該知識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所產生的利益,以及基於該知識產權所製造商品的銷售利益納入擔保范圍。二是以知識產權授權的收益作為擔保,該方式以基於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收益,即授權金,為擔保物,對於融資者來說,授權金是預期可見的權利資金,比一紙薄薄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明更令融資者放心,美國就有專門從事利用知識產權權利金作為擔保的融資公司。三是以知識產權換取第三人提供信用增強或信用擔保,包括兩種模式:企業直接以知識產權作為擔保向融資者融資,再由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在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保證人做出賠償,或是以預先保證的價格購買作為擔保物的知識產權;企業以知
識產權或知識產權所產生的現金收益,向第三人提供擔保,而由第三人向融資者提供信用擔保。
Ⅳ 關於物權法定原則與非典型擔保問題的內容有那些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說稱為「類型強制」(Typenzwang)。
根據物權法定主義,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即「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系」。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物權種類時,則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可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創設此種物權,例如,設定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約定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類型固定」(Typenfixierung)。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於法令限制范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對抗一般人的效力,關涉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影響物權的流轉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例如,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應歸於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國的通例為:動產公示以交付(佔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例如,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不通過登記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這一約定,因為違反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而無效。如果該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賣給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非典型擔保的內容
民法上的擔保,依其是否為民法典所明文規定為標准,可以分為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近現代各國民法所規定的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屬於典型擔保。非典型擔保,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以特定物為擔保標的、用以保障特定債權實現的法律制度。非典型擔保是社會交易上自發產生,爾後逐漸被利用,立法未規定其為判例學說所承認的擔保。主要包括讓與擔保和所有權保留。
三、非典型擔保問題與物權法定原則的關系
由於非典型擔保本來不是作為擔保物權的預定製度而由立法者設計出來的,而是作為別的制度存在。因其具有內在的擔保作用,在實踐中便被作為一種擔保手段來運用,並逐漸得到各國判例的確認。也正因為如此,各國學者對非典型擔保的種類認識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例如,日本學者認為非典型擔保包括臨時登記擔保、回贖、再買賣約定、讓與擔保、所有權保留;我國台灣地區學者則認為非典型擔保包括讓與擔保、賣渡擔保、所有權保留、代物清償預約、抵銷等。盡管學者對非典型擔保的種類認識不一,但讓與擔保和所有權保留作為非典型擔保的代表,則得到各國學者的普遍認可。
非典型擔保一般都屬於權利移轉型的擔保。讓與擔保制度中,讓與擔保設定人雖然一般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擔保物,但須將該擔保物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移轉至債權人,待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所移轉的權利才返還於讓與擔保設定人。所有權保留制度中,出賣人在將出賣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後,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然保留在出賣人手中,待買受人全部償付了價款或履行了其他約定義務後,標的物的所有權才轉移至買受人。因此,非典型擔保通常是以擔保物的財產權利(主要是所有權)來進行擔保,以保障債權人的債券得以順利實現。
Ⅵ 信託收據貸款在即期和遠期信用證項下應用的疑問
即使是在信用證項下的應用,我覺得也要把信託收據貸款和信用證分開來看,信託收據貸款的期限要由雙方根據預計貨物銷售回籠資金的期限協議而定,而和信用證本身的付款期限沒有關系。
信用證在開立時需要進口商提供一定的擔保條件,如保證金、授信額度等。
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問題,信用證需要到期付款時,如果進口商認為尚未完成貨物銷售,依然可以和銀行協議做信託收據貸款。事先的承兌是信用證必須的操作環節,銀行不對外承兌不能處置單據(和即期付款一樣),也就無從談起之後和進口商的信託關系了。
信用證項下銀行的風險問題,一向都是通過開證時的擔保條件來控制的。
質押問題,和信託收據這個概念確實是矛盾的,不佔有何談質押呢?查了下,大概這種概念來自英國人的判例。考慮到信託都是舶來品,也許是不同法律體系的爭議問題。
Ⅶ 進口押匯和信託收據貸款是不是同一種業務如果不是,區別在哪
就結果而言是一樣的,都屬於貸款性質。但依據不同,前者是指進口商將進口的貨物或者其他抵押物押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代為對外支付貨款。而後者是憑信託收據這種擔保獲得銀行的貸款。
僅供參考。
Ⅷ 信託收據的簡介
1.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2.單據須屬於我行開出的信用證項下才可以辦理信託收據;
3.信託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受託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3.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3.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3.4安排出售貨物。
同時保證:
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4、安排出售貨物,並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Ⅸ 解釋信託收據,並說明如何運用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
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內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容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
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
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
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
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Ⅹ 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貸款與信用證進口押匯的區別
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貸款與信用證進口押匯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出口業務,是出口商憑的是信用證項下信託收據向議付行貸款,用於支付采購生產原料或采購貨物;而後者是進口業務,即進口商以進口的貨物作為抵押,向開證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應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