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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只融資不租賃

發布時間:2021-10-24 10:41:35

融資租賃公司之間有哪幾種合作方式

其實我是贊成上面的回答的。如果是上市的話,企業大量應收賬款的情況不是能在短時間內依靠融資租賃公司解決的。回到你的問題本身。其實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都具有操作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目前是銀監會和商務部頒發。武漢方面應該是光大租賃的總部吧?不是任意的金融機構都可以操作融資租賃業務的。保險行業目前只有平安租賃吧。不過平安租賃可不能算是保險公司,平安現在是金融行業全牌照的單位,早已經不是單純的保險公司了。其實,如果你需要將現有銷售模式更改以改善企業現金流的話,融資公司是否在武漢就不重要了。只要你的產品所屬行業經過分析風險可控,融資公司都會願意參與的。尤其是如果資金量比較大的情況下。

Ⅱ 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和非法集資嫌疑有什麼區別

從融資租賃的本質上看:融資租賃是承租人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交易方式。首先需要融資的不是承租人,而是出租人。若租賃公司不解決資金來源問題,後面的一切都是浮雲。
為什麼會出現「非法集資」和「吸收存款」呢?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產物。若我們只強調金融的一面,忽略了貿易環節和物的屬性,才會出現非法集資和變相貸款的嫌疑。
不管是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還是商務部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都不允許開辦「資金委託融資租賃」業務。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資金委託人委託租賃公司購買租賃物件並支付相應款項,然後出租給委託人制定的承租人。租賃公司在此交易中不承擔任何風險。
資金委託人若通過融資租賃公司做通道業務,將資金直接轉到承租人身上,那麼既有「非法集資」又有「變相貸款」嫌疑。
融資租賃因為有物權特徵,所有的「融資」行為都是以「投資」物的方式體現。若租賃公司受到「非法集資」、「吸收存款」和「變相貸款嫌疑」。一定是脫離了「物」的買賣,脫離物的「投資」的行為。租賃公司若犯此類錯誤,主要對融資租賃的本質認識不清,操作時只作為金融交易,注重資金的籌措和發放,忽略的租賃物的買賣和租賃交易。這樣會出大問題。
現介紹互聯網上一例正確的操作實務:中華雁柔翼無人機的委託租賃業務。首先,投資標的明確,即柔翼無人機,沒有脫離「物」的買賣。其次,投資者直接將款項付給上游生產方,實際運作無人機的公司只作為信息平台以及後續的運營管理方。這樣處理的好處在於規避了「非法集資」、「吸收存款」嫌疑,合理合法,並且以一種中介與實際運營標的物者的「雙重身份」合理規避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種種限制。
回歸融資租賃本質,即做金融,又做貿易。用吸納投資人的方式吸收投資資金,規避非法集資和吸收存款嫌疑,把資金用在實體經濟的直租上。這樣就不會引起監管部門的懷疑。就算要查,我們也有理直氣壯的理由澄清對我們懷疑。

Ⅲ 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算不算投資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做保理業務,保理業務即租賃保理業務。保理業務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的至少兩項。

Ⅳ 融資租賃公司和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1、作用不同

融資租賃行為能使企業縮短項目的建設期限,有效規避市場風險,同時,避免企業因資金不足而放過稍縱即逝市場機會。經營租賃行為能使企業有選擇地租賃企業急用但並不想擁有的資產。特別是工藝水平高、升級換代快的設備更適合經營租賃。

2、兩者判斷方法不同

融資租賃其實質就是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某種意義來說對於確定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企業,融資租賃實質上就是分期付款購置固定資產的一種變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購買高得多。

而對經營租賃則不同,僅僅轉移了該項資產的使用權,而對該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卻沒有轉移,仍然屬於出租方,承租企業只按合同規定支付相關費用,承租期滿的經營租賃資產由承租企業歸還出租方。

3、租賃程序不同

經營租賃出租的設備由租賃公司根據市場需要選定,然後再尋找承租企業,而融資租賃出租的設 備由承租企業提出要求購買或由承租企業直接從製造商或銷售商那裡選定。

4、租賃期限不同

經營租賃期較短,短於資產有效使用期,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較長,接近於資產的有效使用期。

5、設備維修、保養的責任方不同

經營租賃由租賃公司負責,而融資租賃由承租方負責。

6、租賃期滿後設備處置方法不同

經營租賃期滿後,承租資產由租賃公司收回,而融資租賃期滿後,企業可以很少的「名義貨價」(相當於設備殘值的市場售價)留購。

7、租賃的實質不同

經營租賃實質上並沒有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實質是將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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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你好 我想問問一下 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到底在哪些業務范圍上有區別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

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金融租賃

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二者區別: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

Ⅵ 什麼是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租賃、售後回租和杠桿租賃。

商業保理簡單來說就是賣方將貨物賣給買方,賣方可將貿易過程中銷售或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商為賣方提供現金流提前用於采購、生產等,以避免應收賬款產生到收回期間,企業資金周轉的難題。
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兩者間有什麼不同
1.權利。融資租賃是是基於設備的物權和租賃產生的債權,而商業保理只是基於賒銷貿易產生的債權融資。
2.風險程度。融資租賃基於物權和債權,而商業保理只是基於貿易項下的債權融資,因此相對於商業保理的債權來看融資租賃的風險程度比較低。
3.信用風險來源。融資租賃債要的信用風險源是來自承租人。而商業保理債要的信用風險源一是來自買方二是來自賣方。
4.為客戶融資額度。融資租賃因為大多數都是基於大型設備一般金額都比較大。而商業保理大多數都是小、頻、急、快,一般給客戶融資額度比較小。
5.融資成本。融資租賃一般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成本相對較低。而商業保理因為是信用融資又是基於小微企業成本相對較高。
6.服務范圍。融資租賃一般提供設備融資租賃、設備維修、設備殘值處理等業務。而商業保理一般提供貿易融資、信用擔保、應收仗款管理與催收等服務。
融資租賃公司分為三種類型:內資、外資和中外合資。今天譽商小編重點給大家說一下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設立條件:
1.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者須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信用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2.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者應當設立滿一年。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以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SPV)名義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相關子公司可不要求存續滿一年;
3.中方投資者財務狀況良好,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外方投資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在境外已合法注冊並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外方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於1000萬美元;
4.擬設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一般不低於50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並有明確的實繳出資到位計劃。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一般應當在設立後6個月內將部分注冊資本實繳到位,以保障實質性開展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相關業務;其餘注冊資本也應根據業務發展狀況及時實繳到位;
5.投資者入股資金為自有貨幣資金,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銀行貸款等債務資金、他人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6.擬設融資租賃公司有明確的發展戰略、清晰的盈利及風險控制模式;
7.擬設融資租賃公司已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及財務管理、風險控制等主要內控制度;
8.擬任董事、監事、管理人員應當信用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從業記錄、近3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擬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風險控制、合規稽核、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實際履行相關職責人員)等管理人員應當熟悉經濟金融工作,從事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相關金融機構運營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五年以上;
9.擬設融資租賃公司在注冊地有實際經營場所(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注冊的,至少應當在注冊地所在區設立實際經營場所);
10.需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並承諾所提交的材料真實、准確、完整、合法、有效。
由於政策方面的因素全國地區對於金融行業的公司新設立基本上處於停批狀態,商業保理和融資租賃也在其中。目前想要獲得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類的公司,比較好的辦法就是在現有公司間進行購買或轉讓獲得。

Ⅶ 融資租賃經紀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銀監會批准和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是銀行機構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銀行機構成立的公司。必須接受銀監會嚴格的監管(如1104報表系統)。普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和國稅總局批准,外資只需要省級商務局(廳)批准即可,而且監管不嚴格。

金融租賃公司相比其它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要求較高,租賃設備價值較高,靈活度不夠,資金充裕,大項目較多。

Ⅷ 融資租賃公司是不是必須要驗資

最好是驗資吧,1是開展業務,自有資金 2、銀行授信的話,空殼公司一般不好通過! 目前都在北京操作的比較多,全國都可做! 現在美元驗資比較麻煩!

Ⅸ 融資租賃公司能做借貸業務嗎

一般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范圍內不包含此項,只包括租賃業務、購買租賃財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等。其實租賃業務就是債權融資,以物借款,也是借貸的另一種模式。

Ⅹ 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的區別

租賃公司是銀監會批准和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是銀行機構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銀行機構成立的公司。必須接受銀監會嚴格的監管。普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和國稅總局批准,外資只需要省級商務局(廳)批准即可,而且監管不嚴格;
金融租賃公司相比其它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要求較高,租賃設備價值較高,靈活度不夠,資金充裕,大項目較多。
總結:以上就是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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