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租賃為什麼與會計和稅法有差異
1、會計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2、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五十八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3、差異: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在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業務中都按企業固定資產進行處理,但在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折舊計提等方面還存在著一定差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根據稅收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❷ 請問一個關於融資租賃節稅的疑問 CPA財管教材十三章提到,稅率差異會
融資租賃是承租方提折舊吧
❸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稅務,會計處理之間有哪些差異
對於
融資租入
固定資產,會計准則規定承租企業應單設「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應在
租賃期開始日
,將
租賃開始日
租賃資產的
公允價值
與
最低租賃付款額
現值兩者中較低者,加上在租賃談判和簽訂
租賃合同
過程中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
律師費
、
差旅費
、
印花稅
等
初始直接費用
,作為租入固定資產的
入賬價值
。
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
承租人
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
計稅基礎
,租賃合同
未約定
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可見,稅法並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而是採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作為計稅基礎,比會計准則的規定更直觀、更簡單。
上述差異導致融資租人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大於初始
會計成本
。另外會計與稅法計提固定資產的方法與折舊年限不一致、
預計凈殘值
的差異等,都會造成會計與稅法每年計提的折舊數額可能不一致。
企業會計准則
規定,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
長期應付款
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
未確認融資費用
。每期採用
實際利率法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按當期應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借記「
財務費用
」科目,
貸記
「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而稅法對
融資租賃
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計價不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不承認
會計確認
的未確認融資費用,也不存在未確認融資費用的
攤銷
。
❹ 融資租賃收入會計與稅法確認有何差異
可以問問會計的。
❺ 融資租賃在會計與稅務處理上的差異
1、總結一下,一般來說會計和稅法是致的。
2、因折舊或計提減值准備會引起差異,按照稅法調整,計入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調整所得稅。
3、詳細條文:
出租人將資產融資出租時,實質上資產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應當視同轉讓財產處理,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這與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問的差額確認「營業外收入一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或「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是一致的。通常情況下,租賃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是一致的,但如果出租人對租賃資產已計提減值准備,或者前期使用過程中,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不同,必然導致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發生差異,對該項差異應在年末申報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租金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有關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全額確定。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應當包括承租人行使優惠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支付的價款。根據該規定,某一納稅年度按照合同約定應收租金即使沒有收到,也應在當年確認計稅收入。顯然,租金收入確認的時點和金額與會計准則是存在差異的。
❻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會計與稅法有差異么
融資租賃相對經營租賃而言,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會計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五十八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在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業務中都按企業固定資產進行處理,但在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折舊計提等方面還存在著一定差異,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根據稅收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融資租賃方式確認
會計上按照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歸屬程度,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3)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稅法上未對融資租賃概念進行專門規定,對租賃方式劃分和對融資租賃方式確認,應與《企業會計准則》規定是一致的。
二、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會計准則中,考慮融資租賃付款資金時間價值,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體現會計核算準確性,更符合融資租賃資產實際價值;而稅法不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而是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按歷史成本原則,體現稅法規范性。
在租賃資產初始成本計量方式選擇上,會計上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體現會計核算謹慎性原則,不高估資產;而在企業所得稅中,則按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次選擇,更注重相關數據可靠性。
三、未確認融資費用處理
會計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五條規定: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稅務上,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不計算現值,即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已包含在稅法計稅基礎之內,並在其使用期間內以計提折舊的方式實現稅前扣除的。所以,對於會計上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額,稅法上不再允許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四、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方面差異
會計與稅法計提折舊都是以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為基礎,由於其初始成本確認方式的不同,以及折舊年限上的差異,從而決定了其每期折舊額的財稅差異。
從本文第二項「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計量差異」可看出:會計上處理中,將融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在稅法處理中,不考慮租賃付款資金時間價值,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次確認租入資產的計稅基礎。所以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稅法上的計稅基礎一般大於會計上的初始成本。
融資租賃折舊資產年限,《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其折舊年限,應符合《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如果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符合加速折舊情形,也可以加速折舊。
如某運輸公司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入輪船一輛,租賃期為9年,合同中未對租賃期滿該輪船的歸屬進行規定,輪船使用壽命估計在15年以上,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六條規定,會計上該輪船折舊年限應為9年。而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輪船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所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五、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實質是融資租賃。《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三十一條規定: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指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由此可見,會計和稅法上都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會計上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稅法上規定將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兩者並無本質區別。
六、有關融資租賃實務處理
案例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租入專用設備一台,合同主要條款如下:租賃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末支付租金20萬元,該設備2010年12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90萬元,承租期滿時,該設備歸甲公司所有,租賃合同約定的年利率7%。
案例解析
(一)融資租賃資產初始成本計量
會計核算上,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20×PVA6%,5=20×4.2124=84.248(萬元),大於公允價值90萬元,因此,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為84.248萬元。
稅法上,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支付的相關稅費=20×5=100(萬元)
(二)未確認融資費用處理
會計核算上,未確認融資費用=最低租賃付款額-租賃資產公允價值=100-84.248=15.752(萬元)
2011年度應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100-15.752) ×6%=84.248 ×6%=5.055(萬元)
稅法上,2011年度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5.055萬元不得稅前列支,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55萬元。
(三)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折舊計提
假設會計與稅法折舊年限均為5年,凈殘值為0,都採用直線法折舊,則會計上每年計提折舊=84.248÷5=16.850(萬元),稅法每年計提折舊=100÷5=20(萬元),形成財稅差異為3.15萬元。
甲公司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5.055萬元不得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55萬元;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折舊形成財稅差異,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15萬元。
❼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產生的2個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永久性差異還是暫時性差異
是暫時性差異,但是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無對應科目,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❽ 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在稅法上有什麼不同
融資租賃: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對標的物的選擇(包括質量、型號、產地或價格等),向出賣人出資購買租賃物並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若無特殊約定,由出賣人向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合同屆滿,租賃物由出租人收回或折價歸承租人所有。按照最簡單的融資租賃合同,其中也存在兩個合同和三方法律關系,它兼有融資和融物的特徵,故而從法律的角度講與租賃在概念上並非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合同法》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和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也明示了其區別。另外在《企業會計准則—租賃》中也對這兩個概念作了明顯的區分。
為了更透徹的理解這個概念,完全有必要區分一下什麼是租賃?非經營性主體從事的租賃活動因與融資租賃企業的性質相去甚遠,此處暫時不予考慮。經營性主體從事的租賃活動即經營性租賃,、經營性租賃(operating lease):或稱作營業性租賃,由普通出租和租用關系形成的租賃業務。租賃過程中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前提使用設備,出租人自始至終擁有設備所有權。出租人僅賺取設備使用費,承租人僅使用不擁有設備。
二者在稅收方面的差異也很大。A、營業稅方面,稅基差別很大。融資租賃企業繳納的營業稅稅基是抵扣成本後的余額,而經營性主體從事的租賃活動繳納的營業稅稅基是合同的價額,顯然後者承擔了比前者更重的稅負。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融資租賃企業來說,若租賃物的 所有權期滿歸承租方所有,則要繳納增值稅。B、印花稅方面,稅率差別很大。對於要繳納印花稅的金融租賃企業來說,稅率是5‰,而對經營性租賃來說,稅率是1‰
❾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❿ 融資租賃的差額征稅政策是什麼意思
租賃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賃物直接相關的成本,融資租賃的差額征稅政策,扣除融資租賃公司版自身承擔的成本之權後的金額為銷售額來征稅。是指融資租賃公司以收到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租賃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也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成本。
在全面營改增之前,銀行等金融機構適用營業稅,普通企業不可以抵扣融資成本;全面營改增之後,因為貸款服務進項稅不可以抵扣,普通企業也不能從銷售額中抵扣融資成本。但融資租賃公司因為能享受差額征稅政策,融資成本可以抵扣。融資租賃業務的差額征稅政策不同於一般企業的憑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之後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減銷售額,以抵扣銷售額之後的金額作為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