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設備融資租賃實際利率如何計算
你問的是實際利率還是租賃資產收益率?融資租賃的利率分為表面利率和實際利率。表明利率就是租賃公司明面給出的利率。實際利率因支付頻率而變。支付頻率越高和表面利率的差就越大。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每期租金都要進行本息結算,本減少速度快了,利息收入也相應該減少。若沒有減少說明實際利率是增加的。你給的案例沒有年租期,看不出支付頻率,因此無法計算。現僅按租期3年,支付頻率12個月算,6%的表面利率,實際利率是:6.17%。
另外你出的題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要理解你問的實際利率就是租賃資產收益率(irr)的話,還真不好計算。如果我分析的不錯的話,你的租賃是出售回租。保險金是代人收付,不應參與計算中來。用抵押率的演算法是你把租賃當貸款了。因此你把保證金當抵押貸款的前期付款,失去了租金支付保證質押擔保的作用。另外計算irr是需要用插值法反復計算才能找出實際利率。通常用計算機代勞,少有人拿同一公式反復算找到合適的值。
⑵ 融資租賃的設備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的,
1、融資租賃,使用人和租賃公司為租賃關系,使用人一般不具有物權;
2、沒有物權的固定資產無法做抵押登記,就無法抵押貸款。
⑶ 設備融資租賃(設備按揭,設備貸款)是什麼意思
您好,通俗來說,廣義的按揭就是任何形式的質押和抵押;
狹義的按揭就是將房地產轉移到貸版款人的名權下,等到還清貸款後,再將房地產轉回到借款人(抵押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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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合肥抵押貸款——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權利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二)出租人的義務 相對於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根據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並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依約定支付租金,並於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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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做過融資租賃的設備又做了抵押怎麼辦
無效化的有效,
原因是該抵押物嚴格意義來說企業只有使用權,
雖然不知道為何該筆貸款能入押(在不明晰歸屬權人的情況下),
但是既然押了就有追索權和拍賣權,
但是得先完全取得歸屬權(一次性付清該租賃款項),
然後再掛賣獲錢來沖賬貸款壞賬。
⑹ 已在銀行抵押的設備能拿來融資租賃嗎,如拿來融資租賃構成什麼犯罪
不轉移所有權應該是可以的
好比你把房產抵押給銀行,難道就不能再出租了?
⑺ 某單位以設備抵押獲得銀行貸款,屬於什麼性質的貸款融資租賃嗎該如何編制會計分錄
這就是抵押貸款,不是融資租賃。按一般貸款編制分錄。
⑻ 融資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的區別在哪
1.合同主體之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是彼此相關的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分別簽訂購貨、租賃兩個合同,出租人一方面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一方面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但是兩個合同的標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貨人從出租人處獲得貨款,而把設備交給承租人使用,兩個合同是各自獨立的,簽訂的目的不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也不同,但「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租賃和貿易不可分」又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徵,即使在回租合同情況下,承租人與供貨人雖是合一的,但其是作為兩個不同主體出現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與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關系客體之區別
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資金,是借錢還錢的合同;而融資租賃合同標的則是租賃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把借錢借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的一種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出現「物」即設備、交通工具等,而不僅僅是「資」,沒有「物」,則不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國外有關法律規定,這種物也限於一定范圍,不能是消費品或家庭用品等。
從實現合同的行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將資金的經營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轉移給借款人來實現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後,其若用於購置設備等,則當然享有所購設備的所有權,其使用、收益乃以經營權為依據,而與出借人無涉;借款人到期只須歸還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則不存在返還所購之設備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則不能忽視物件使用關系的存在,他是通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來實現的,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是歸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設備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租賃期滿,再根據合同雙方約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權,續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賃物,亦即租賃期滿後的選擇權。
3.租金與利息計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本金外,還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除合同約定外,還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范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滿時一次性還清。而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遠比單純的還本付息復雜。其計算包括設備價款、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總成本的回收及手續費、保險費等出租人的經營費用以及可得利潤等。具體計算則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為等額年金法、變額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內分幾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於同期銀行貸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後一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從上述法律特徵的比較來看,借貸是一種金融活動,應受金融法規的調整,因此,借款合同糾紛的審理主要是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而融資租賃就其機能而言,除有租賃契約之性質外,還有買賣、融資、擔保等作用,故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不僅要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還需要運用衛生、知識產權、交通、保險、稅收等法律和法規。
⑼ 設備融資租賃(設備按揭,設備貸款)是什麼意思
和房子按揭差不多
買設備,錢不夠,問銀行貸款。
設備貸款買來,並抵押給銀行。
(設備按揭,設備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