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汽車融資租賃與P2P的合作模式是怎樣的,利潤空間在哪裡
合作模式如下:
汽車服務公司賣車,提供資產端標的給P2P平台,平台為標的融資;
利潤空間:賣車的利潤、服務費、利息差等
希望能幫到您,謝謝採納!
Ⅱ 融資租賃P2P業務模式
另外,融資租賃行業已完成營改增,租金利息對最終用戶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這對很多小微企業來說是好事,但在與P2P平台合作時,進項票如何解決仍需要未來與包括稅務局的合作各方進行深入溝通解決。
此外,在項目期限上,P2P平台與融資租賃也存在錯配問題,前者要求為短期投資,而後者一般為3-5年的長期項目。
Ⅲ 融資租賃牽手P2P後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債權分割轉讓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1、債權分割轉讓行為本身的有效性問題 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 將債權向單一受讓人全額或部分轉讓,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也規定,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債權轉讓的模式轉讓應收賬款後,承租人對受讓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辯權。因此,如果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已經約定有關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抗辯權由承租人向出賣人主張,則可以大大減少向受讓人主張的抗辯風險。當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響承租人對標的物佔有的違約行為,則債權的受讓人將面臨拒付的風險。 實踐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機構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 這種處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個問題,債權份額化分割後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是否合法有效?對此,相關法律並沒有直接的禁止性規定。但是,《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構成公開發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那麼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的債權份額是否屬於上述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范圍是其合規性判斷的核心問題,對此,目前證監會、最高法院均沒有官方立場作肯定性的認定。基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實務中眾多經營者均樂觀評價該種經營模式的合規性。 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未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應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但需要額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著手修訂的證券法將借鑒美國1933年《證券法》有關證券的定義方法,未來可能將理財產品和投資合同等均納入到公開發行監管的范圍,因此,可以預見的是,這種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銷售的份額化債權有可能將面臨必要的監管。 2、債權分割轉讓後的本金和利息法律關系 由於實踐中監管部門實際上已經默許了通過P2P網貸平台轉讓債權這種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債權整體轉讓(到期租金+未來租金)的有效性在實務中幾乎不存在爭議。 但是,如果將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別向不同的投資人轉讓,這就涉及到對本金債權與利息債權的主從屬性的問題,即實務界所說的「錯配問題」。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 如果以債權到期時間的先後順序為標准分割債權,將在不同時點到期的債權本息向不同投資主體轉讓,這種模式涉及的部分債權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認可。實踐操作中的困難主要涉及到對轉讓標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協調在先受讓人在債務人違約時,宣告債權提前到期權利與在後受讓人權利的關系。 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項目進行打包,二是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採用這種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為萬達控股的「快錢」。 (二)為受讓債權的投資人設定擔保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第二,產品出賣人的回購擔保;第三,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第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等類型。下文將一一進行分析。 1、關於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這點很容易理解,即租賃物本身由於其具有一定價值,因此可以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礎,本文不展開討論。 2、關於出賣人的回購擔保 因租賃物出賣人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不能作為法定的從權利通過債權轉讓自動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債權受讓人需要執行該項非法定擔保機制,融資租賃公司還需要另行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雖然可以通過平台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債權,但無法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 3、關於第三人提供的履約擔保 第三人對出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承諾,則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但是在實踐中,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辦理抵押登記存在一定障礙問題。對此,實務中創造性地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對此,單就該格式條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並未限制受讓人的權利,其有效性可以認可。但是,我國物權法一方面有抵押權需登記設立的規定,另一方面還有抵押權不能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的限制,信託法中也有專為討債和訴訟目的設立的信託無效的規定,故這種委託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權的可強制執行性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將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 筆者認為,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4、關於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 但目前在實踐中,其設立方式往往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進行的,而不是承諾人與投資人一一簽訂的擔保合同,嚴格判斷,其並不符合《擔保法》第13條有書面合同要件的規定。要解決其效力問題,需要結合《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公告式擔保承諾理解為網路金融平台的懸賞廣告。 筆者認為,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除此以外,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Ⅳ 如今的融資租賃會不會在未來超過P2P
融資租賃行業概念及分類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並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業務模式。其分類可根據監管機構和股東背景的不同進行劃分。
根據監管機構不同的分類。根據監管機構的不同,融資租賃企業可分為金融租賃企業、內資租賃企業和外資租賃企業。其中,金融租賃企業屬於金融機構,受銀保監會監管;而內資租賃企業和外資租賃企業(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等)目前仍定位為非金融機構,前者由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機構審批設立,後者由商務部審批和監管。三類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管要求有所不同。
注冊資本方面,金融租賃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為1億元,內資租賃企業為1.7億元,而外資租賃企業僅為1000萬美元(該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已於2015年9月取消),為三大類型企業中注冊門檻最低的;最高杠桿倍數方面,金融租賃企業的最高杠桿倍數為12.5倍(資本凈額不低於風險加權資產的8%),而非金融租賃企業為10倍。
事實上,在日常經營中,企業很少將杠桿用到極致,例如金融租賃企業杠桿倍數一般在9倍左右,而非金融租賃企業杠桿倍數一般在6~7倍。
三類融資租賃公司不同監管要求情況
數據來源:前瞻產業研究院整理
但從銀行系、廠商系和獨立第三方系三種類型的企業來看,由於銀行系租賃企業具有股東銀行的客戶資源和資金優勢,其優勢行業一般是船舶、飛機、大型設備等單筆合同金額較大的行業。廠商系租賃企業股東多為設備製造廠商,一般是機械、醫療、汽車、電力設備等具備一定專業性的領域,且投向中行業集中度比較高。而獨立第三方租賃企業由於無資金和資源優勢,其客戶以中小企業居多,行業分布相對廣泛。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平台類業務兩大風險分析
1、政策風險。2017年以來,監管政策密集發布,限制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台舉債,且多項發文均提到,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也不得將以上公益性資產計入申報資產。
2017年5月,商務部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開展融資租賃業風險排查工作的通知》,提到對於融資租賃企業重點排查的問題包括: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為租賃項目提供擔保、承諾還款等,以及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的為租賃物、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等行為。
2018年3月,財政部發布《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23號文」),要求國有金融企業不得直接或通過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間接渠道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不得違規新增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
2018年7月,財政部公布四省市關於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的處理結果,其中包含兩起以融資租賃方式利用公益性資產做標的物、並以政府服務采購款作為還款來源的違規舉債合計28億元,處理結果是撤回政府相關函件,融資租賃合同無效,退回已到賬的13億元。
整體來看,融資租賃企業政策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受23號文相關限制影響,未來平台類業務佔比較高的融資租賃企業或將面臨規模收窄風險;2)若前期存在諸如租賃物不合規、違規利用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等不規范的租賃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將對融資租賃企業收益產生影響,且若政府依賴「債滾債」方式還舊債,那麼融資租賃企業已發放的本金或存在短期無法收回的風險。
2、信用風險。2018年以來,隨著市場融資環境收緊,地方財政壓力增加,部分地區多家平台已被爆逾期,例如2018年9月,湖南省下轄耒陽市政府控制下的多家平台公司租賃債務逾期,多家租賃公司牽涉其中。融資租賃模式均為租賃公司與耒陽市人民醫院簽訂售後回租合同,由當地城投公司耒陽經開投作擔保,而資金由當地政府使用,相當於變相為地方政府融資。
這種模式下,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將影響融資租賃企業實際資金的回收,而租賃物往往難以變現。整體來看,變相為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依賴政府服務采購款作為還款來源、沒有良好現金流支撐的平台類業務存在較大信用風險隱患。
Ⅳ 融資租賃與p2p平台的分潤模式是怎樣的
p2p是第三方理財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通過p2p平台聯系起來各取所需
Ⅵ P2P在中國有哪些商業模式
線上線下模式:這類平台是目前類型最普遍的業務模式。平台的借款標,均由風控人員經過嚴格的線下審核,通過實地考察、資料審核、背景調查、還款能力評估並撰寫調查報告和風控報告,確保每一個標真實、風險可控。投資用戶則通過線上競標投資。
純線上模式:平台本身不參與直接交易,而是做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貸後服務等工作。不同於國內平台普遍的保本保息的模式,部分平台不對投資風險進行兜底,只是通過大數據評估借款人的風險,根據不同風險等級對借款項目進行風險分區,需要投資人具有較高的風險判斷力。隨著平台競爭日愈激烈,也在逐步修改規則,當投資人滿足一定條件時才能獲得部分額度的逾期償還。
P2E模式:在P2E模式下,借款人是來自於國家戰略新興產業和中央重點扶持產業領域內的上下游企業,包括現代農業、高端裝備製造業、節能環保產業、生物醫葯產業、新能源汽車產業、新材料產業、移動互聯網產業、海洋產業、體育產業、教育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現代服務業等。由於該類項目有政府信用背書,資質優良,能教好地保證投資人資金安全。
P2N模式:P2N是指平台將尋找借款人、擔保方工作交給專業小貸等合作公司來做。N指的是多家機構,如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小貸公司、保理公司等。在P2N模式下,投資者其實質上是與貸款的機構對接,將資金借給貸款機構的客戶,當項目出現逾期時,由這些合作的機構先行墊付。
P2P+PPP模式:PPP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眾設施基礎項目的中一個公私合夥或合營的融資方式,政府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在P2P語境下,P2P平台為PPP項目提供資金入口,PPP項目以政府信用為背書,按既定協議給予投資人一定回報。雖然有政府部門作為債務人,信用背書良好,但是資金體量巨大、回報周期較長、收益較低(一般為預期年化8%-10%),所以目前僅有部分平台試水。作為P2E模式的升級版,該模式增長空間巨大。
P2F模式:F指Financial institution,即個人對銀行、保險、證券等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的一種模式。
P2P+保理合作模式:保理指的是市場交易中賣方把當前或以後的產品銷售/訂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則向其提供買方資信評估、風險擔保、資金周轉、催收管理等一系列服務。作為供應鏈金融中重要的一環,保理與P2P的結合能增強賣方資金流動性、標的還款方式多樣性。P2P+保理有兩種合作方式,第一種是保理公司直接參與,向平台投資人轉讓應收賬款或應收賬款收益權,第二種方式是保理公司向平台推薦優質借款人,借款人向平台投資理財用戶借款或直接轉讓應收賬款。
P2P+保險公司合作模式:該模式實際上是屬於安全保障層面的模式,並不是業務方面的拓展模式。保險公司與P2P的合作目前主要包括交易資金損失險、借款人意外傷害險、賬戶安全險、抵押物滅失險等,因當前P2P產品仍屬非標准產品,所以保險公司少有對項目做履約保證保險的情況,信用貸方面更少有合作。保費與借款項目資質相關,費率一般應與壞賬率持平或稍高。
P2P+典當合作模式:隨著平台業務不斷發展,古董文玩、郵票錢幣等典當抵押開始滲透到P2P網貸平台,該類模式實際上是普通房產、汽車抵押項目的升級版,大多以質押債權轉讓形式推薦給投資人。目前在國內P2P網貸行業下,以藝術品作為質押標的,借款金額一般不宜超過評估價的40%,通常在5萬-80萬之間,借款期限大多在15天-6個月。但該合作模式區別於普通抵質押項目的是,市場上的文玩古董等產品造假比較難鑒別,且價格浮動較大,需要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出具權威證明。
P2P+票據合作模式:票據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指銀行開具的到期無條件兌付的匯票,商業匯票是指由應收賬款企業出具的,付款方到期無條件付款給持票方或收款人的票據。P2P結合票據合作,分為四種模式。① 票據貼現模式,借款人將所持銀行承兌匯票、商業匯票質押給平台對應的銀行或第三方質押機構,從平台融資,到期後由平台或第三方機構到銀行直接承兌現金,然後返還給投資人。② 票據質押模式,與上述流程類似,不同的人到期後借款人完成本息還款贖回票據。③ 委託貿易付款,平台通過收購高貼現率票據,到低貼現率的企業進行付款,獲取利差及服務費。④ 第四種模式是利用國內外貼現利差及匯差,通過倒手流轉獲取中間差費用。
P2P+資產證券合作模式化:資產母公司把線下非標準的優質債權項目整合打包成線上標准產品,由P2P網貸平台將該產品推薦給投資人,小貸公司或擔保公司提供承諾溢價回購。目前我國法律對該類業務持保守態度。
P2P+融資租賃(A2P):在P2P網貸中,平台對接的融資租賃項目主要是所有者將設備器械按市場價格賣給出租人,然後又以租賃的方式回租原來設備器械的一種方式。
P2P+配資:通過P2P網貸平台融資獲取高杠桿資金用於股票、期貨、貴金屬等交易,目前該業務已被叫停。
Ⅶ 融資租賃與p2p合作靠譜嗎
目前來市場出現較為普遍且運作成源熟的互聯網p2p融資租賃業務模式,主要包括p2p融資租賃債權轉讓和p2p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兩類。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Ⅷ 干貨,融資租賃+P2P模式實現合規化的途徑有哪些
01 融資租賃與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實踐中,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融資多通過債權轉讓模式,債權轉讓模式即網貸平台的資產端對接融資租賃公司的債權和權益,平台轉讓的債權和權益包括融資租賃公司相應債權和權益等。 P2P平台和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資產包轉讓模式
打包資產的債權轉讓行為,典型模式是融資租賃公司做為發起人,將自身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賬款進行組合/批量打包成一個資產包整體,然後通過P2P平台進行這批債權/收益權轉讓,發布標的募資。發起人往往通過承諾到期回購、引入第三方擔保公司等方式進行增信;(或者平台通過這些合作機構獲得打包資產,再在平台上發布募資),投資者購買的是產品份額。其特點為:多個債權(或應收賬款)、批量打包、一個資產包整體;
在推薦合作模式中同時開展網貸和融資租賃業務,關鍵問題是線下的如何做好風控措施。以汽車融資租賃與網貸平台業務結合為例,在網貸平台上發生的借貸行為,借款人的用途為購車。其購車通過一系列的合同設計,完全可以在線下與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結合,從而實現融資租賃公司合法地通過網貸平台開展業務。如通過線下簽訂《車輛轉讓合同》,使融資租賃公司成為車輛的所有權人,並有權將車輛租賃給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為分期支付購車款,該設置使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後,再將購車款支付到出賣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因該銀行賬戶同時為借款人(承租人)的還款賬戶,因此實現償還線上投資者的投資款之目的。而線下的《融資租賃合同》獨立於線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戶(借款人)到期不清償借款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仍能依據《融資租賃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