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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外債法規

發布時間:2021-10-25 07:50:15

融資租賃公司有哪些籌資渠道以及方式

股權融資

(一)股東增資

股東增資的方式,從行業來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規模快速增長,按照銀監會的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杠桿率不得超過12.5倍。多家金融租賃公司達到上限,股東進行增資。

如:2011年9月江蘇金融租賃、2012年12月工銀租賃,以及中聯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為上市公司的優勢,通過母公司募集專項資金的方式,從證券市場融資後注資。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遠東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開國內租賃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發行股票8.16億股,募集資金51億元港幣。並藉助香港金融市場優勢,陸續發行人民幣債券、中期票據、開展銀團貸款等業務。

(三)借殼重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賃通過借殼重組ST匯通公司在中國大陸主板上市。借殼上市後,渤海租賃融資渠道進一步多元化,不斷開展資本運作進行融資。

(四)引入保險資金作為戰略投資者

保險資金的引入除進一步優化公司股權結構外,也有利於其未來通過保險公司開展融資。

2013年1月,遠東宏信宣布,公司股東中國中化集團全資子公司Greatpart Limited已經於1月6日將共374,805,560股或11.38%公司股份,通過瑞銀香港分行配售台灣國泰人壽保險股份以及其他若干投資者。

NO.2

債券融資

(一)銀行信貸融資

(二)債市融資

(1)金融債券

2009年央行與銀監會聯合發布公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以來,金融債券成為金融租賃公司又一新型融資渠道。但限於目前國內對租賃資產的認可程度、債券的存續期、監管要求及流動性因素限制,金融租賃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在用款時效、規模、成本上仍存在諸多局限。(最近3年連續盈利,最近1年利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最近1年不良資產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在實務中,銀監會的上述規定常常是自相矛盾的,金融租賃公司常常只能滿足之中的一個條件,因而金融債券較難獲批)

(2)點心債

即香港人民幣債券。以其融資成本低、期限較好的匹配租賃期限等獨特優勢,日益成為租賃公司融資的主要渠道之一。

跨國廠商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依託其母公司在全球的品牌知名度、在全球金融市場融資的便利性開展融資。如卡特彼得公司繼2010年11月在香港發行10億元人民幣債券後,2011年7月再度赴港發行人民幣點心債,債券用途主要用於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此外,三井住友、歐力士等融資租賃公司亦通過此方式融資。

(3)中期票據

2012年4月,遠東宏信公告訂立中期票據計劃,據此,遠東宏信可透過根據美國證券法獲豁免注冊規定的交易,向專業及機構投資者發售及發行本金總值不多於10億美元(或以其他貨幣計算的等額金額)的票據,計劃為增強其未來融資或資本管理之靈活性及效率提供了一個平台。此項計劃是繼銀團貸款、點心債後,打通的又一引入長期資金的融資渠道,這也為未來其他公司開展融資提供了範例。

NO.3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010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指引(試行)》,資產證券化業務再次啟動。

2012年11月「工銀租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證監會通過,成為國內金融租賃企業首支獲批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此項融資更多的是基於出表的考慮。

若公司在中國大陸劃分為外商投資企業,按照現行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規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短期外債余額、中長期外債發生額及境外機構保證項下的履約余額之和不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因此可根據注冊資本與借用外債的關系在國外進行融資。

NO.6

轉租賃、聯合租賃融資

此外,廠商系租賃公司還通過與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轉租賃、聯合租賃進行融資,如交銀租賃與中聯重科、三一、徐工等廠商下屬租賃公司開展的聯合租賃等。

Ⅱ 融資租賃外債有哪些方式

一是融資租賃公司直接向境外關聯公司或母公司舉借外債。此類公司通常在境外有實體經濟背景,且境外境內均有從事製造業的實體公司。為促進本集團產品的銷售,母公司專門在境內成立租賃公司辦理直租業務,即根據承租人的要求,由租賃公司向廠商購買設備後租給承租人使用。為支持境內租賃公司的業務發展,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將富餘資金借給境內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二是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經營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過發債籌集資金後再貸給境內公司。這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常為大型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其在境外設立殼公司後,再返程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充分利用外資租賃公司舉借外債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為中資企業辦理售後回租等業務。
三是利用境內銀行對中資企業的授信為外資融資租賃公司舉借外債提供人民幣或外幣的對外擔保。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此類人民幣對外擔保不納入擔保余額指標控制,加上存在對境內企業的授信,境內銀行開出此類保函並無顧忌。此外,有些銀行還辦理交叉貨幣的對外擔保,即境內銀行出具人民幣對外擔保,境外機構提供外幣外債,銀行也未將此類擔保納入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管理。利用上述擔保加外債的結構取得外債資金後,外資租賃公司使用人民幣外債或外幣外債結匯支付給境內中資機構,購買其已使用的資產。而實際上資產根本不移動,仍保留在中資機構使用,中資機構再定期支付租賃公司租賃本息。此類模式即是租賃公司為中資企業、醫療機構、學校等無外債指標的內資機構辦理的售後回租業務。在此類業務模式下,租賃公司與承租人共同瓜分境外低利率資金的收益:通常租賃公司的外債利率為4%左右,而其租賃利息可達到5%左右,中間的差價即為租賃公司的收益;內資機構從國內銀行貸款的利率為6%左右,因此,內資機構也樂意與租賃公司合作開展售後回租業務。
四是以購買境內其他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方式再次借入外債。有些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中具有購買租賃資產的業務,其據此可以購買另一家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為名,申請外債登記。實際上這是兩家租賃公司之間開展的合作。其具體做法是,其中一傢具有國內租賃資源,但融資條件或渠道受限的公司,通過出售租賃資產的方式獲得另一傢具有較好的融資渠道公司的融資資金,再去開展新的租賃業務。
五是以辦理試點保理業務的名義舉借外債。已在上海試點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保理業務,允許租賃公司通過購買應收賬款,為生產製造類企業提供貿易融資,即可借辦理保理業務的名義借入外債。

Ⅲ 融資租賃牽手P2P後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債權分割轉讓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1、債權分割轉讓行為本身的有效性問題 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 將債權向單一受讓人全額或部分轉讓,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也規定,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債權轉讓的模式轉讓應收賬款後,承租人對受讓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辯權。因此,如果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已經約定有關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抗辯權由承租人向出賣人主張,則可以大大減少向受讓人主張的抗辯風險。當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響承租人對標的物佔有的違約行為,則債權的受讓人將面臨拒付的風險。 實踐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機構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 這種處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個問題,債權份額化分割後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是否合法有效?對此,相關法律並沒有直接的禁止性規定。但是,《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構成公開發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那麼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的債權份額是否屬於上述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范圍是其合規性判斷的核心問題,對此,目前證監會、最高法院均沒有官方立場作肯定性的認定。基於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實務中眾多經營者均樂觀評價該種經營模式的合規性。 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未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應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但需要額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著手修訂的證券法將借鑒美國1933年《證券法》有關證券的定義方法,未來可能將理財產品和投資合同等均納入到公開發行監管的范圍,因此,可以預見的是,這種向不特定多數人公開銷售的份額化債權有可能將面臨必要的監管。 2、債權分割轉讓後的本金和利息法律關系 由於實踐中監管部門實際上已經默許了通過P2P網貸平台轉讓債權這種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債權整體轉讓(到期租金+未來租金)的有效性在實務中幾乎不存在爭議。 但是,如果將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別向不同的投資人轉讓,這就涉及到對本金債權與利息債權的主從屬性的問題,即實務界所說的「錯配問題」。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 如果以債權到期時間的先後順序為標准分割債權,將在不同時點到期的債權本息向不同投資主體轉讓,這種模式涉及的部分債權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認可。實踐操作中的困難主要涉及到對轉讓標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協調在先受讓人在債務人違約時,宣告債權提前到期權利與在後受讓人權利的關系。 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項目進行打包,二是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採用這種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為萬達控股的「快錢」。 (二)為受讓債權的投資人設定擔保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第二,產品出賣人的回購擔保;第三,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第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等類型。下文將一一進行分析。 1、關於租賃物所有權的自身擔保,這點很容易理解,即租賃物本身由於其具有一定價值,因此可以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礎,本文不展開討論。 2、關於出賣人的回購擔保 因租賃物出賣人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不能作為法定的從權利通過債權轉讓自動轉讓給受讓人。如果債權受讓人需要執行該項非法定擔保機制,融資租賃公司還需要另行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債權受讓人。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雖然可以通過平台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債權,但無法向不特定多數人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 3、關於第三人提供的履約擔保 第三人對出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承諾,則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但是在實踐中,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辦理抵押登記存在一定障礙問題。對此,實務中創造性地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對此,單就該格式條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並未限制受讓人的權利,其有效性可以認可。但是,我國物權法一方面有抵押權需登記設立的規定,另一方面還有抵押權不能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的限制,信託法中也有專為討債和訴訟目的設立的信託無效的規定,故這種委託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權的可強制執行性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將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 筆者認為,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4、關於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保證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 但目前在實踐中,其設立方式往往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進行的,而不是承諾人與投資人一一簽訂的擔保合同,嚴格判斷,其並不符合《擔保法》第13條有書面合同要件的規定。要解決其效力問題,需要結合《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將公告式擔保承諾理解為網路金融平台的懸賞廣告。 筆者認為,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除此以外,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Ⅳ 請問外商融資租賃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借舉外債的稅收構成及比例!謝謝!

應徵收所得稅和營業稅,稅收的承擔者是外方,由我方(支付方)代扣代繳.如使用境外資金兌換到境內是1億元人民幣:利率約定好為3%;那麼利息費用為300萬;首先需要先繳納預提所得稅10%,稅基為利息,即300萬*10%=30萬;還要繳納營業稅5%,稅基為300萬,即300萬*5%=15萬;城建稅7%,稅基為營業稅即15萬,城建稅為15萬*7%=1.05萬;教育附加稅3%,稅基為營業稅,15萬*3%=4500;地方教育附加稅2%,稅基為營業稅,15萬*2%=3000;總計:300000+150000+10500+4500+3000=468000

Ⅳ 我國融資租賃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
參照民法關於融資租賃的規定。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4-03-01 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1996-05-27 實施
法規及部門規章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2015-08-31 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4-10-01 實施

Ⅵ 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債比例能達到多少

注冊到位資本金的10倍。須是從股東借款。從市場借款涉及外債指標,比較難批。通過國際融資轉租賃或可避免外債指標的問題。

Ⅶ 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債的額度是注冊到位資金10倍嗎申請登記的流程和材料是什麼

不是這樣的。

融資租賃公司分為內資和外資兩種類型。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債額度是公司凈資產的1倍,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債額度才是公司凈資產的10倍。與注冊資本沒有關系。
申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需要提前向金融局申請,得到批復後才能設立,具體的設立方式和別的公司沒有區別。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還有更具體的問題請繼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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