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查找證監會處罰公告
打開證監會網站www.csrc.gov.cn,點擊上方「信息公開」,之後點擊左側「按主題查看」-「行政執法」-「行政處罰」。希望能幫到你 :)
㈡ 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還滿足增發的一般條件嗎
上市公司存在 12個月內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但是沒提到行政處罰~
而董監高 是36個月未受到行政處罰
這是要求~
我這就是專門在承銷書上幫你找的~是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制度裡面的內容!
㈢ 證監會網站對上市公司的違規處罰文件在哪裡找
登陸證監會網站後,點擊「信息公開」,在頁面左側選擇你要查看的信息。
望採納。
㈣ 證監會發出處罰事先告知書以後,要多久出正式文件
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核准或者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 程序是: 一、公司擬定初步方案,與中國證監會初步溝通,獲得大致認可; 二、公司召開董事會,公告定向增發預案,並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三、若定向增發涉及...
㈤ 證監會今年開首次罰單,誰被稱為「最慘莊家」
繼去年出現A股「最慘」莊家,坐莊一年倒虧5億後,A股又現坐莊操縱大案,莊家動用196個賬戶炒作華平股份(300074.SZ),一頓操作猛如虎,結果卻倒虧超3億元,還被證監會抓了個正著,分別處以罰款、警告、市場禁入等處罰。
證監會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熊模昌、吳國榮因操縱華平股份股票價格,利用196個賬戶虧損3.24億元。熊模昌被給予警告,合計處以205萬元罰款;吳國榮被給予警告,合計處以185萬元罰款。證監會還決定,對吳國榮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最慘莊家」操縱期間華平股價走勢
證監會決定:對熊模昌、吳國榮操縱華平股份的行為處以300萬元罰款,其中對熊模昌處以120萬元罰款,對吳國榮處以180萬元罰款;對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國榮增持數量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未履行發出收購要約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其中對熊模昌處以2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處以5萬元罰款。對熊模昌虛假減持「華平股份」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綜上,對熊模昌給予警告,合計處以205萬元罰款,對吳國榮給予警告,合計處以185萬元罰款。此外,還對吳國榮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㈥ 證監會開史上最大罰單了嗎
證監會14日通報稱,擬對廈門北八道集團涉嫌操縱市場案作出沒一罰五的頂格處罰,罰沒款總計約56.7億元。這將是證監會有史以來開出的最高額罰單。
證監會調查人員介紹,經查明,2017年2月到5月期間,廈門北八道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組建控制了一個分工明確的操盤團隊,通過多個配資中介,籌集資金數十億元,進行次新股炒作。
另外,證監會還通報了1宗操縱市場案和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操縱市場案是高某涉嫌操縱「精華制葯」股票案,該案涉案金額超過20億元,調查發現非法獲利近9億元,證監會擬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是華澤鈷鎳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證監會於1月23日發布了對華澤鈷鎳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華澤鈷鎳處以警告、60萬元頂格處罰,對18名責任人員分別處以警告、3萬至90萬元罰款,並對華澤鈷鎳實際控制人等3人採取市場禁入。
㈦ 證監會問函上市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在期限內未補充的證監會可以對其什麼處罰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㈧ 信託產品投資顧問被證監會處罰 信託會受到影響嗎
有可能。如果你所投的信託產品的管理人出了問題。產品肯定會收到影響。畢竟投顧負責產品的運作策略。如果投顧被罰了。但是管理團隊還能正常運作的話。那影響也不大。你要相信。能做投顧的管理能力強。
㈨ 中國證監會有哪些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主要有:
1、責令停止發行證券。
2、責令停業整頓。
3、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期貨業務許可。
4、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5、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
6、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體系日漸成熟,作為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或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
2002年,中國證監會在《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體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概念,並對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作出了與行政處罰不同的程序規定。
(9)證監會處罰書信託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違法行為施加的一種監管措施,但該等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即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型),同時由於該等措施是調查工作完成後作出的。
因此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在調查、檢查過程中採取的一些監管措施應不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范疇。所以《通知》中的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處罰性、非法律規定性和最終性的特點。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如下: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
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18、暫停履行職務。
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
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
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
28、證券市場禁入。
29、撤銷證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