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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融資法律實務

發布時間:2021-10-25 15:23:17

⑴ 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有哪些,該怎麼預防

您好!
(一)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很重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綱領,任何經股東會通過並經登記機關備案的章程公司、股東等都必須遵守,與公司章程相抵觸的行為都會被撤銷,股權轉讓協議也不例外。所以在股權轉讓前,受讓方必須要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與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規定,比如有的公司章程禁止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那麼受讓方就沒有必要再繼續進行股權轉讓協商的必要;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程序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那麼轉讓方與受讓方也必須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規則作出特別約定,以排除《公司法》設置的轉讓規則。因此,在簽訂股東轉讓協議前,切不可想當然,首先應先查看目標公司的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特殊約定,評估股權轉讓的可行性。
(二)法律的程序性風險要避免
在實務中,轉讓方通常與受讓方已就股權轉讓達成了一致,甚至已支付了股權對價款後,才由轉讓方提請該公司股東會討論,修改公司章程。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因為法律規定股權外部轉讓不管轉讓方持有的股權比例有多大,都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一旦達不到這樣的比例,那麼轉讓方、受讓方先前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就會夭折,導致法律上解除協議,雙方返還財產等法律後果。《公司法》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根據法條的規定,未經以上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而被認為無效或撤消。所以受讓方在購買目標公司股份前應該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讓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所以,受讓方與其讓自己的權益處於不確定狀態,還不如在外部轉讓意向階段督促轉讓方將「股東會討論決定」這一程序前置。轉讓方公司可以先召開股東會,在股東會上明確轉讓方擬出讓的股份份額、價格、對價支付時間等內容,由其他股東充分討論權衡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對目標企業進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調查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切勿被一時的利益蒙蔽了雙眼,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使投資人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企業資信等缺乏了解,所以受讓方在受讓股份之前應當對目標公司作全面充分的調查,調查要細化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以及目標公司產品責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稅務報表、最近三年企業曾經歷過的訴訟、仲裁等情況,以期通過事前調查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受讓人進入公司後的影響和後果,在些基礎上才進一步確定是否受讓該公司的股權。必要時聘請專業的調查機構或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情況等作盡職調查,評估收購的可能性與可行性。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⑵ 股權轉讓中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一、股權轉讓中利益相關者法律風險

此利益相關的人包括股東、債權人等,股權轉讓過程中對中小股東權利的損害主要是大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犯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表決權等,使股權轉讓行為完全被大股東所控制。

以股份回購為例,在實踐中,雖然公司質量的好壞可以通過回購價格體現出來,但是回購通常發生在上市公司與大股東之間,屬於典型的關聯交易。

如果交易的資產狀況存在明顯的或隱藏的問題而又難以體現在交易價格中,中小股東就有可能因股東會擅自作出決議而被侵犯利益,從而引發股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此決議的訴訟風險。

這是由於股權結構不合理和信息批露不規范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應重視股份回購的信息批露程序和股東知情權、表決權的保護。

二、債權人權益保護中的法律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重要保證就是公司的資本。根據資本不變的原則,非經修改公司章程,不得變動公司資本。但是,為減少注冊資本而進行股份回購後,就必然會降低注冊資本,這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因此,一方面涉及到信息批露問題,另一方面,債權人為保護自身的利益,可能會事先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比如對財務業績制定一個明確的標准,防止公司在資金不充足或財務狀況惡化時仍採取回購行為。

三、股權瑕疵法律風險。

實踐中,股權瑕疵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不實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法律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東應補繳出資,多發生於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出資中。因此,對出讓人出資種類的考查,也顯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貨幣出資,容易發生出資不實的情況。

2、出資不到位(違約)瑕疵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該股東除補足出資外,應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出讓人繳納出資實際情況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2、虛假出資瑕疵中的法律風險。即股東根本未出資,採用欺騙手段獲得登記機關的信任。在發生虛假出資的情況下,該股東不僅應補足出資,而且還要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綜上可以看出,受讓人不明知出讓人存在出資瑕疵,則受讓股東對該出資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否則,在明知瑕疵的情況下人受讓該股權,在實踐中,一般承擔出資補充賠償責任。

四、價款支付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應十分慎重,在此過程中,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1)轉讓價格確定中的法律風險。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幾種做法: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國有股權轉讓的價格每股不得低於凈資產值。

實踐中,可以考慮首先採用綜合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2)支付方式選擇中的法律風險。包括支付工具選擇中的法律風險;支付期限選擇中的法律風險;價款監管中的法律風險---將價款提前提存;受讓方須承諾受讓資金合法,且有充分的資金履行能力,並確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

五、股權置換(交叉持股)中的法律風險。

交叉持股容易發生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使企業產權模糊化,難以形成實際控股股東,公司的管理人員取代公司所有者,形成內部人控制;

關聯公司可能會受到大股東或控股集團意志的損害,在商業機會上、分配利潤上,小股東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對待,從而激發股東矛盾。

因此,可考慮通過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對外投資時,必須經過有關機構(三會)的表決,對投資的限額進行限制,從而加強對關聯公司經營決策的監管和控制,對表決權的保護。股權置換的方式實踐中有三種方式,即股權置換、股權加資產置換或股權加現金置換。

六、股權繼承中面臨法律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以資合性為主,不存在股權繼承問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兼有股東人格權的屬性以及人格權不能被繼承的法律性質,因此股權繼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與一般遺產繼承不同的特殊性。

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權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必須得到其他股東的承認或認可。股東個人的經營才能、社會閱歷乃至信譽、道德品質等因素,股東之間都是難免會考慮的。

(2)股權投融資法律實務擴展閱讀:

1、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風險及防範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要辦理批准手續後才能生效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和公司中的國有股股權轉讓。

轉讓方和受讓方也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條件,例如,約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起生效。

應當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實際轉移的問題,也就是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還要合同雙方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2、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風險及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

轉讓方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可能提供不實資料和信息,為防範該種風險,受讓方可要求轉讓方對其不誠信行為可能引起的未來糾紛、債務等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例如向公證機關提存保證金。

誠然,受讓方在交易過程中亦可能存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行為,為此,轉讓方可在股權轉讓合同明確約定違約賠償的范圍、計算方法,轉讓方也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

3、股權轉讓合同不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

任何規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所禁止和否定的,股東要想成功地轉讓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受讓方要想順利地取得該全部或部分股權而成為新股東,在進行股權轉讓合同設計時。

就必須注意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在轉讓主體、內容、程序等方面的規制,遵守《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民商法律網-公司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風險之識別與防範

⑶ 公司收購的股權收購中的律師實務

律師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收購中的作用,可概括為「一個設計、二個審查、三個參與」。
(一)設計轉讓方式
股權收購作為一種新的資產轉讓方式,企業決策若難以搞清,在股權收購的概念上模糊不清,這就需要我們律師認真分析股權收購雙方的企業現狀,出讓主體和轉讓意圖,幫助企業決策者作出正確的選擇。
如:合資公司外方股東退出時的方案設計:股權收購還是清算?
管理層收購時的股東設置:持股公司進行收購還是個人直接進行收購?
(二)審查目標公司主體資格
在進行股權收購時,對股權所投入的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的法律意義,在於准確地確認:
目標公司的設立、存續、經營管理的合法性等;
目標公司的性質是什麼,比如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無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特種行業(行業准入限制或者外資准入限制)等等;
股權的合法性和股權的所有權人,即誰合法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誰具有法定主體資格進行轉讓。比如出現登記股東與實際股東不一致的問題、注冊資本真實投入問題。
(三)審查有關文件和財產
1、審查有關文件
審查有關文件是十分重要的環節,審查有關文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有關文件的真實性,以便在今後的合同履行中不出現問題。
審查法律法規對股權收購的禁止性、限制性規定;
審查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權收購(股權轉讓)的限制、程序性規定等;
審查被收購方(股權出讓方)的公司章程,其中關於議事許可權等的規定。
2、審查有關財產
(1)對有形資產的審查,產權、糾紛、抵押、查封等。
(2)對無形資產的審查。同上。
(3)對目標公司全部債權債務進行審查,包括:到期的債權有哪些,到期的債務有那些,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有無追償的可能;然後編制債權債務清單,對有糾紛的債權債務個案,應分析案情並出具法律意見書。可以藉助於會計師的工作基礎。
(4)審查目標公司的其他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
(5)對外發表公告通知債權人,防止目標公司可能存在的或有債務導致受讓方在受讓後承擔不必要的債務。
(四)參與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有時是必需的,比如國有企業股權收購時。
股權收購的交易價格十分重要,選擇好的資產評估機構事關重大,律師參與轉讓公司的資產評估時,要嚴格把握四個標准:
1、評估機構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也就是轉讓主體的資產由該評估機構評估是否合法。1991年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有關實施細則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許可證,才有資格從事評估事物,對集體企業和三資企業同樣必須遵守這一規定。
2、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能力。股權收購過程中,涉及的企業資產既有固定資產等有形資產,也有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又因公司的經營性質不同,資產類型又有所不同,因此律師應了解評估機構是否有適合評估股權收購公司資產的專家設備,尤其是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必須要有具備無形資產知識的專家參與。
3、資產評估機構的社會信譽。作為收購方的代理律師,應盡量主張由收購方聘請評估機構。
4、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方法。評估採用的方法不同,產生的結果往往截然不同。目前常採用的評估方法有四種:清算價格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也稱市場比較法,是指選擇市場近期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參照物或價格標准,相互比較,據以確定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是按資產全部新價值的現行和重置成本,減去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扣額和無形損耗後確認被評估資產的現行價值。採取何種評估方法,是代理律師幫助企業權衡利弊的一項重要任務。

⑷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⑸ 房地產公司股權轉讓實務中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股權轉讓法律概念分析
二、房地產公司股權轉讓價款的確定
三、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股東變更登記問題
四、股權轉讓中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的問題(15081124)

⑹ 私募法律方面書籍內容介紹比較詳細還有案例的有哪些

《中國PE的法律解讀》這本書寫的不錯,是目前國內第一本從私募法律方面解讀的實務書籍,書中不僅對私募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同主體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和對比,還有詳細案例可以作參考,希望可以對樓主有幫助。以下是這本書的相關資料,僅供參考:

【作者簡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以公司化運營管理為顯著特點,以私募股權融投資法律服務為核心,以證券發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資、並購重組、產權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務為延伸,致力於打造資本市場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化精品所。團隊化、專業化、品牌化日見成熟。
道可特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資管理、資本運營顧問、資產管理等投行服務為核心業務,以企業戰略咨詢、管控設計、品牌管理等為配套服務,與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構築了道可特資本市場服務的基礎,從而創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資為服務核心,法律和管理為主要服務內容的「一體兩翼」立體化服務格局。
主要撰稿人劉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主任,北京大學法學院畢業,律師執業十餘年,曾在大型國企、知名民企擔任高管,長期致力於資本市場服務,現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議人,朝陽區人大代表,朝陽政府法律顧問,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中國律師》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專業委員會委員。

【內容簡介】
本書從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發展入手,以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運作為重點,全面介紹了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投資、退出階段的法律操作實務,並且就如何規避其中的風險從法律角度給出了建議和指引,是中國第一本全面從法律角度解讀私募股權基金的書籍,與系列書中的財稅解讀共同構成了對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全方面專業解讀,彌補了國內同類書籍的空白。讀者可以在有效的時間內迅速把握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脈搏,從而為相關決策或服務提供最有效的幫助。從書籍體例上,採用了以矛盾帶觀點,以觀點推體系,以體系顯全貌的手法,為讀者全面提供法律解讀的同時,融入了實務和案例,從而保證了書籍為私募股權基金的從業者和投資者服務的定位,是一本難得的工具書。

⑺ 私募PE的中國私募PE的法律解讀

作者:北京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道可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內容簡介】
本書從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發展入手,以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運作為重點,全面介紹了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投資、退出階段的法律操作實務,並且就如何規避其中的風險從法律角度給出了建議和指引,是中國第一本全面從法律角度解讀私募股權基金的書籍,與系列書中的財稅解讀共同構成了對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全方面專業解讀,彌補了國內同類書籍的空白。讀者可以在有效的時間內迅速把握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脈搏,從而為相關決策或服務提供最有效的幫助。從書籍體例上,採用了以矛盾帶觀點,以觀點推體系,以體系顯全貌的手法,為讀者全面提供法律解讀的同時,融入了實務和案例,從而保證了書籍為私募股權基金的從業者和投資者服務的定位,是一本難得的工具書。
【作者介紹】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以公司化運營管理為顯著特點,以私募股權融投資法律服務為核心,以證券發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資、並購重組、產權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務為延伸,致力於打造資本市場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化精品所。團隊化、專業化、品牌化日見成熟。 道可特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資管理、資本運營顧問、資產管理等投行服務為核心業務,以企業戰略咨詢、管控設計、品牌管理等為配套服務,與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構築了道可特資本市場服務的基礎,從而創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資為服務核心,法律和管理為主要服務內容的「一體兩翼」立體化服務格局。主要撰稿人劉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主任,北京大學法學院畢業,律師執業十餘年,曾在大型國企、知名民企擔任高管,長期致力於資本市場服務,現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議人,朝陽區人大代表,朝陽政府法律顧問,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中國律師》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風險投資與私募股權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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