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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2021-10-25 16:44:54

Ⅰ 關於設立融資租賃公司

有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之分,金融租賃由銀監會管,已經有管理辦法,而融資租賃由商務部管理,有外資融資租賃和內資融資租賃之分,外資融資租賃有試點辦法,內資融資租賃可以參考。2015年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也可以參考一下。

Ⅱ 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做住房租賃么

從目前融資租賃行業的運行現實來看,融資租賃的客戶群主要為企事業法人,開展的業務類似商業銀行對公信貸,而針對個人的融資租賃業務目前開展較少,但不可否認,隨著科技手段、大數據、互聯網的發展,個人租賃將會是融資租賃行業未來的發展方向之一。融資租賃參與住房租賃市場,應從現有政策出發,在判斷住房租賃市場發展方向的基礎上,挖掘可能的市場空間,探索可能的操作模式。
(一)住房租賃市場未來發展方向。
從《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以及《關於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等相關文件來看,未來中國的住房租賃市場將會呈現如下趨勢:
(1)房地產市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推進,購租並舉住房制度逐步建立,住房交易市場在中國住房租賃體系中一枝獨秀的局面逐漸改變,住房保障、住房租賃加快發展;
(2)住房租賃市場供應主體呈現多元化發展局面,一批國有、民營的大、中、小住房租賃專營企業將會誕生,一批拓展住房租賃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子公司將會誕生;
(3)新建租賃住房供應量將會增加,房地產市場為賣而建的模式逐漸向為租而建與為賣而建相結合的模式發展;
(4)存量待售房產或閑置房產將逐漸改為或改建為租賃住房,住房租賃市場的去庫存效應逐步顯現。
(二)融資租賃參與住房租賃市場的可能方向。
融資租賃的本質是以物融資,如何將融資租賃的交易結構嫁接到住房租賃市場,有如下幾個方向:
(1)與住房專營企業合作,以融資租賃的方式拓展住房租賃企業的房源,解決住房租賃企業放款一次性支付與租金分期收回不匹配問題;
(2)與國企合作,參與國企閑置房產改租賃房和新建租賃房建設,解決資金問題;
(3)與政府合作,參與政府公租房向市場化、專業化轉變的PPP項目;
(4)與房地產企業合作,參與房地產企業存量待售房產改租賃房,降低房地產庫存;
(5)與開發性金融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共同對租賃住房項目提供金融綜合解決方案。上述只是對融資租賃參與住房市場的方向進行簡單探析,而針對每個方向運用何種交易模式,是直租、回租抑或是杠桿租賃,都是基於對具體項目的風險、收益權衡後的設計,其本質都離不開對不動產作為租賃物的合法、合規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考慮。目前,行業應用較多的模式為直租、回租以及回租與保理結合三種。

Ⅲ 融資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適用什麼稅目

1.0 根據財稅 [2015]144號《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明確》中,依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 2015〕 68號)有關規定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Ⅳ 租賃貿易貨物能退稅嗎

財政部發布通知要求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的有關要求,決定將現行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試點的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擴大到全國統一實施。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及適用范圍

(一)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海洋工程結構物范圍、退稅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Ⅳ 2016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財稅字[1999]183號-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045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最近,一些地方來函詢問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稅時能否予以扣除,現明確如下: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並依此徵收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本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各地在執行中不論是否允許扣除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對納稅人以往的營業額均不再調整。

國稅函[2000]514號-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區在對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時,政策執行不一,有的徵收增值稅,有的徵收營業稅,為統一增值稅政策,嚴肅執法,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徵收營業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2000年11月15日

財稅[2003]16號-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對營業稅若干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二、關於適用稅目問題

(六)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於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十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09]69號-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十、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財稅[2009]128號-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三、關於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財稅[2013]106號-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四)銷售額

1.融資租賃企業。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融資租賃企業(以下稱融資租賃出租方)的主管國家稅務局負責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及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以下稱融資租賃貨物)的出口退稅審核、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享受出口退稅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和融資租賃貨物的范圍、條件以及出口退稅的具體計算辦法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稅務登記、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管理

第四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及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方可申報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

第五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首份融資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除提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規定的資料外(僅經營海洋工程結構物融資租賃的,可不提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

(二)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發布前已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租賃出租方,可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補辦出口退稅資格的認定手續。

第六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退(免)稅認定變更及注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退稅申報、審核管理

第七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融資租賃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首筆租金開具發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申報。

第八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融資租賃貨物退稅時,應將不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貨物分別申報,在申報表的明細表中「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RZZL」,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結構物承租人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

(三)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還應提供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

(四)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收貨清單;

(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申報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融資租賃出租方不得再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第十條 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

第十一條 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財稅〔2014〕62號文件規定的計算方法審核、審批融資租賃貨物退稅。

第十二條 對融資租賃出租方申報退稅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融資租賃出租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比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如融資租賃方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管國家稅務局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

第十三條 對承租期未滿而發生退租的融資租賃貨物,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及時主動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報告,並按下列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一)對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再復進口時,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並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出具貨物已補稅或未退稅證明;

(二)對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發生退租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規定追繳融資租賃出租方的已退稅款。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出租方採取假冒出口退(免)稅資格、偽造或擅自塗改融資租賃合同、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退稅款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視同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的,以融資租賃出租方收取首筆租金時開具的發票日期為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9號)同時廢止。

財關稅[2014]16號-關於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賃企業一般貿易項下進口飛機並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與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同等稅收優惠政策,即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飛機減按5%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自2014年1月1日以來,對已按17%稅率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上述飛機,超出5%稅率的已征稅款,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以退還。租賃企業申請退稅時,應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進口飛機所繳納增值稅未抵扣證明(格式見附件)。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租賃企業從境外購買並租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不能實際入區的飛機,不實施進口保稅政策,減按5%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財稅[2014]18號-關於飛機租賃企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3〕108號)的有關精神,促進飛機租賃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暫免徵收飛機租賃企業購機環節購銷合同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節選有關融資租賃內容)
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現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三、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的納稅人,以保理方式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未到期應收租金的債權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改變其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並向承租方開具發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請遵照執行。

Ⅵ 融資租賃的印花稅要如何繳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第一條的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這里明確了融資租賃合同按「借款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同時該通知的第二條規定: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需要強調的是該條款只針對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的購買行為,即承租方與出售方為同一主體時,方可適用該條款。

但是當出售方為獨立第三方時,出租方與其簽訂的購買合同還需要按「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最後需要提醒納稅人的是,該通知的第三條規定: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因此該通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國辦發融資租賃擴展閱讀:

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1)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2)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3)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2、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Ⅶ 國辦發 1999 66號和財稅 2001 10號文件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
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66號1999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
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
(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為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依法處置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加強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情況的考核,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統一部署,現就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公司的性質、任務和業務范圍
華融公司、長城公司和東方公司(以下簡稱:三家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處置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其中,華融公司主要收購並經營中國工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長城公司主要收購並經營中國農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東方公司主要收購並經營中國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
三家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收購並經營相應銀行的不良資產,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與銷售,債務重組,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發行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投資咨詢與顧問,資產及項目評估,財務及法律咨詢與顧問,企業審計與破產清算,資產管理范圍以內的推薦企業上市和股票、債券的承銷,直接投資,資產證券化等。
二、公司資本和經營管理機構
華融公司和長城公司實收資本金各人民幣100億元,東方公司實收資本金本外幣合計人民幣100億元(其中,人民幣60億元、外匯5億美元),均由財政部全額撥入。
三家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三家公司均設立監事會,由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證監會、相應的不良資產剝離銀行以及外部專業人士和公司管理人員、員工代表組成。三家公司的人員主要從不良資產剝離銀行現有工作人員中選調,同時從社會上招聘若干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全員合同制。
三、公司的監督管理
三家公司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涉及人民銀行監管范圍以外的金融業務,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監管,財政部負責財務監管。黨的關系歸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
四、不良資產的剝離和處置
不良貸款剝離范圍是:按當前貸款分類辦法剝離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其中待核銷呆帳以及1996年以來新發放並已逾期的貸款不屬此次剝離范圍。剝離不良資產的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確定,相應的銀行組織實施。剝離不良資產的銀行要組織有關專家和中介機構對剝離的不良貸款進行評估和審核,並按規定報財政部認定。
三家公司承接不良資產後,要統籌所屬機構,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對債務人提供管理咨詢、收購兼並、分立重組、包裝上市等方面的服務;對確屬資不抵債、需要關閉破產的企業申請破產清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向境內外投資者出售債權、股權,最大限度回收資產、減少損失。
對已被三家公司收購的銀行不良貸款,其所涉債務人由對原銀行的負債轉為對相應資產管理公司的負債,由相應資產管理公司承繼債權、行使債權主體的權利,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三家公司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文確定的經營范圍和方式對承接的不良貸款實施重組。

五、有關財稅政策
三家公司免繳工商登記注冊手續費,免徵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的一切稅收。三家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最終損失,由財政部提出處理方案報國務院審批。
資產管理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考核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1年2月22日財稅〔20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在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准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除另有規定者外,資產公司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資產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收購、承接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和額度,對相關國有銀行不良資產,以帳面價值進行收購,同時繼承債權、行使債權主體權利。具體包括資產公司承接、收購相關國有銀行的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及其相應的抵押品;處置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使不良資產的價值得到實現而採取的債權轉移的措施。具體包括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
三、資產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2.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3.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
4.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帳簿免徵印花稅。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徵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涉及資產公司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免徵印花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對各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資產公司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6.資產公司所屬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承接、收購、處置不良資產而提供資產、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四、資產公司除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業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或發生本通知未規定免稅的應稅行為,應一律依法納稅。
五、本通知自資產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執行。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各地財政、稅務部門及資產公司要密切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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