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除了保險和信託,民間債權和資產委託轉移,是否能屏蔽債務和家庭財產分割的風險,能否實現保全資產
在目前國內的法制環境下,只有人壽保險具有資產保全的功能,信託在英美法系下具有這個功能,但目前在我國還有一些制度的不確定性,而資產委託轉移由於是委託關心,並不是所有權的轉移,並不具備資產保全的功能。此外,需要明確的是,以下三種情況下,信託亦不具備保全功能:一是信託設立之前的債務,二是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三是不具備所有權的資產裝入了信託
② 信託財產的承繼
佔有瑕疵,是指佔有人對財產的佔有缺乏所有權或佔有權的依據。有瑕疵的佔有不受法律保護。這種佔有一旦發生,依各國法律的通例,財產所有人可以提起給付之訴,要求佔有人返還佔有的財產。
社會生活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佔有人對某項財產的佔有屬於有瑕疵的佔有,但該佔有人卻出於追求某種利益的目的,以信託人身份並通過實施信託行為,將該項財產作為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從而建立起信託關系。信託人對信託財產的佔有瑕疵是否及於受託人,各國信託法因其固有的傳統法律制度不同而在具體規定上有所區別。英美法系國家因主張動產物權的轉移僅善意受讓人能主張原始取得,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其信託法規定,信託人對信託財產的佔有有瑕疵時,因信託人對其佔有的財產無處分權,故縱使其實施了財產轉移,受託人也不會取得該項財產的財產權,信託行為也無由成立。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規定了物權公示制度,並賦予公示以公信力,主張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權利外觀,動產物權以佔有為權利外觀,並且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著名的「善意取得」理論。依此理論,如果前述佔有人將有關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接受該轉移時是善意的,則受託人對該項財產的佔有應視為無瑕疵的佔有,其佔有應受法律保護,信託也因之而成立。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人不能向受託人請求返還財產,只能向信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由於信託人對信託財產的佔有瑕疵依法應由受託人承繼,故信託人在設立信託並移轉有瑕疵佔有的信託財產時,即便受託人取得該項財產屬於善意,其對該項財產的佔有仍屬於有瑕疵的佔有,該佔有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在信託人將其有佔有瑕疵的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佔有的情形下,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人既可以向信託人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向受託人要求返還財產。所有權人在向受託人要求返還信託財產時,還可以要求其返還該項財產所生的收益。如果該項財產因系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而遭到滅失或毀損而不能返還時,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賠償損失。
③ 信託資產會不會成為企業非法轉移資產的工具
惡意破產,意味著資產清算。如果是資不抵債。這些個資產還是要先賣了還債的。
④ 如何通過離岸信託將資產轉移境外
順序反了吧,按照正常程序,你資產沒出境是搞不了離岸信託的。
⑤ 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是
從英美法系抄的信託原理來襲看,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的,這個很明確。但根據我國2001年頒布的《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權在信託存續期間的歸屬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如,從對信託的定義中是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但後面的信託關系又是按照信託財產是「轉移」到了受託人,否則就不會有信託財產需要登記、信託財產的法律獨立性等概念,雖然如此,但在實踐中,我們還是認為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即信託公司)的。
⑥ 欠債人把他公司的錢轉移到他兒子的信託基金里,這算不算轉移財產,他欠我們公司的怎麼辦
應該屬於轉移財產的行為,如果你是債權人,可以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杜絕債務人偷偷轉移財產,確保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⑦ 信託資產會不會成為企業非法轉移資產的工具
沒那麼容易。一般企業購買信託都是有明確的信息記錄在案的。屬於公司財產。提供資金的合法來源等等操作
要說個人投資者通過信託來轉移資產可能性和機會要比企業多得多、畢竟企業屬於機構資金。和個人投資者還是有許多區別
⑧ 設立信託,委託人需要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嗎
需要的。如果你想做財產權信託的話,肯定是需要把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的。不然就不叫信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