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bot融資模式有哪些具體形式,簡述其各自的特點
BOT是政府政府通過與投資人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吸引投資人對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投資,項目的預期收益是投資人收回投資成本和獲取投資回報的主要來源。運行特點是政府授權,投資人獨立運作,運營期結束,項目產權無償移交政府。
PPP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由社會資本或雙方共同建設、運營、管理公共設施並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一種模式。運作特點是政府授權,以投資人為主,雙方共同建設、運營和管理,根據雙方投資比例,確定雙方收益。
聯系:本質上差不多,都是政府吸引社會資本,推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人通過項目融資,通過項目運營獲取投資回報。
區別:
1、PPP的范疇更廣泛,涵蓋的領域更多,除了基礎設施建設、自然資源開發,還包括公共服務產品的民營化。而BOT主要集中於基礎設施建設。
2、PPP更強調政府和社會資本的的參與 和合作,整合雙方資源,強調資源配置,實現項目價值的最大化,共同收益,各擔風險,而PPP是根據政府授權,獨立承擔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3、PPP更強調雙方的風險分配,合理分擔項目風險。而BOT則由投資承擔主要風險。
4、融資方式和責任不同,債權人的追索程度不同:BOT的融資主體是投資人,投資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PPP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承擔項目投融資風險,而社會資本方(母公司)並不承擔全部融資風險。
5、項目周期不同,所有權不同。BOT有明確的運營期,投資人在運營期內擁有經營權。而PPP可能是整個項目周期,社會資本可能擁有項目的所有權。
6、階段不同,在國民經濟中和國家戰略中的地位不同。BOT是PPP以展的第一階段和試行階段,在我國並未得到充分發展。而PPP是推進政府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PPP將使政府逐步退出投資,變身監管者、規則制定者和服務購買者,也是減輕政府負擔、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清晰政府職能、改善和提高社會服務水平的重要方式。
2. bot融資模式的BOT融資模式
BOT融資模式(即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移交)是項目融資的諸多方式中的一種,在我國又被稱作」特許權投融資方式。一般有東道國政府或地方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將項目授予項目發起人為此專設的項目公司(Project company),由項目公司負責基礎設施(或基礎產業)項目的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但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的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並以此回收項目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的成本費用,償還貸款;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
BOT融資模式雖然包含了建設~經營~移交三個過程,但它並不是簡單的建設~經營一移交的過程疊加.因此,國內出現了很多號稱BOT項目融資的「類BOT」運營模式,由於不具備融資過程,其並不具有項目融資特徵。這種運營模式不一定需要商業銀行的直接參與,或者即使商業銀行以貸款形式參與,也會採用投資人(而不是項目公司)資產抵押或者信用擔保取得貸款,而不採用項目融資,於是就不是項目有限追索。 BOT融資模式擁有眾多優點,這些優點使得其在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得到廣泛的應用:對發達國家而言,政府採用BOT融資模式對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可以:
減少政府開支,從而減少政府債務和赤字。
發揮私營機構的能動性與創造性,提高效率。
而對發展中國家而言,BOT模式可以幫助政府解決:
由經濟發展推動帶來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強勁需求,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缺口。
由資本市場推動的國際資本的投資機會
加速促進技術轉移和效率的提高
由於BOT融資模式的以上優勢國際上個主要承包商大都以如BOT項目融資方式承攬海外工程,並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如日本承包商,供應商和銀行就是積極主動地提供出口信貸並應用BOT方式在國際承包市場取得很多項目。 BOT具有無追索權項目融資的典型特點:
債權人對於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和收入沒有追索權:BOT是利用資產(主要是基礎設施)進行融資的形式,債權人對項目發起人的其它資產沒有追索權,建成項目投入使用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成為償還貸款和提供投資回報的唯一來源。
融資不主要依賴項目發起人的資信或涉及的有形資產,債權人只考慮項目本身是否可行以及項目的現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償還貸款,其放貸收益取決於項目本身的效益境內機構不以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權益和收入進行抵押、質押或償債。境內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擔保。」簡單講,即以項目自身的資產和項目未來的收益作為抵押來籌措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項目的融資負債比一般較高,結構也較復雜;多為中長期融資,資金需求量大,風險也大,融資成本相應較高;所得資金專款專用。
項目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成立項目公司,而項目公司是項目貸款的直接債務人。
合同文件和保險多,用以分散和規避風險。
3. 什麼是BOT融資
51資金項目網專家為您解答:
BOT是英文「 - Operate - Transfer"的縮寫,意為「建設一經營一移交」,其實質是一種特許權。這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城市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以償還債務,收回投資、賺取利潤。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應當指出的是,以上所述的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1) BOOT( Build - Own一Operate - Transfer),即建設—擁有一經營一轉讓u私人合夥人或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建成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2) BOO(Build - Own - Operate),即建設一捌有一經營。這種方式是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些基礎設施,但是並不將此設施移交給公共部門;(3) BOLT(建設一擁有一租賃一移交),以及BRT(建設一出租一移交),它們都是私人合夥人或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建成後,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租賃或出租,以收回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利潤,然後移交給政府。上述幾種形式雖然名稱不同,但都具有國際上公認的BOT模式的基本特徵,如民營化,特許期等,因此,在實踐中均統稱為BOT模式。
4. bot項目融資
BOT項目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5. 工程項目融資案例
廣東省深圳沙角B火力發電廠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這是中國最早的一個有限追索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也是事實上中國第一次使用BOT中小企業融資概念興建的項目中小企業融資案例。沙角B電廠的中小企業融資安排本身也比較合理,是亞洲發展中國家採用BOT方式興建項目的典型。
一、項目情況介紹:
項目:深圳沙角火力發電廠建設。1984年簽署合資協議,1986年完成中小企業融資安排、動工興建,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電廠總裝機容量70萬千瓦。
項目投資結構:深圳沙角B電廠採用了中外合作經營方式,合作期為10年。合資雙方分別是: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中方),合和電力(中國)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冊專門為該項目而成立的公司)。在合作期內,外方負責安排提供項目的全部外匯資金,組織項目建設,並且負責經營電廠10年。外方獲得在扣除項目經營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給中方的管理費後全部的項目收益。合作期滿後,外方將電廠的資產所有權和控制權無償地轉讓給中方,並且退出該項目。項目投資總額:42億港幣(按86年匯率,摺合5.396億美元)。項目貸款組成是:日本進出口銀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貸2614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歐洲日元貸款5560萬美元,國際貸款銀團的港幣貸款7500萬美元,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的人民幣貸款(從屬性項目貸款)――9240萬。(有關數據資料參見 Clifford Chance, Project Finance, IFR Publishing Ltd. 1991.)
項目能源供應和產品銷售安排:在本項目中,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除提供項目使用的土地、工廠技術操作人員,以及為項目安排優惠的稅收政策外,還簽訂了一個具有「供貨或付款」(Supply o r Pay)性質的煤炭供應協議和一個「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承諾向項目提供生產所需的煤炭並購買項目產品――電力。這樣,中方就為項目提供了較為充分的信用保證。
從表面上看,電廠項目並沒有像一般在發展中國家興建基礎設施項目那樣依靠政府特許為基礎,而是中外合資雙方根據合作協議以及商業合同為基礎組織起來的。但是,由於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和項目的主要擔保人廣東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都具有明顯的政府背景,廣東省政府也以出具支持信的形式表示了對項目的支持,因此深圳沙角B電廠項目實際上也具有一定的政府特許性質。
二、項目風險分析
國際項目中小企業融資中一般存在信用風險、完工風險、生產經營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政治風險和環境保護風險等常見風險。現在我們就來看看在電廠這個項目中究竟存在哪些比較突出的風險。
本項目是火力發電廠建設,為確保電力生產,必須有充足的煤炭供應。因此,妥善地解決能源供應風險的問題就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中國的煤炭產量居世界第一,而且項目合作的中方深圳特區電力開發公司已經簽訂了煤炭供應協議,負責提供項目生產所需的煤炭。考慮到中方的政府背景以及中國政府支持特區開發建設的宏觀政策,因而項目能源供應是比較有保障的。在經營管理方面,中方負責向電廠提供技術操作人員,而負責經營電廠的外方合和電力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其委派到電廠的管理人員也都具有比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因而項目的經營管理風險也比較小。就項目本身的性質來看,火力發電廠屬於技術上比較成熟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國內外的應用都已經有相當長的時間,技術風險也是比較小的。綜合以上幾點,應該認為本項目的生產經營風險不大。
市場風險方面,主要應該解決項目所生產的電力的銷售問題,這是項目各方收益以及項目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根本保障。考慮到項目所在地深圳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開發建設,對電力的需求很大,而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持續增加,因此項目產品――電力的銷售應該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而且,項目的中方已經通過簽訂「提貨與付款」(Take a nd Pay)性質的電力購買協議,保證購買項目生產的全部電力。因此,本項目的市場風險也是不大的。
6. bot融資模式的BOT融資模式研究
隨著中國與國際市場的聯系日益緊密,中國不斷的參與到國際工程項目之中,進行國際化的活動。BOT項目融資,這一以前被發達國家普遍採用的項目運作方式也越來越多的被中國企業所青睞。 由於BOT融資模式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吸引外商進行本國基礎建設投資的手段,因此國外對於融資模式的研究側重點大多集中到發展中國家。具體來說,國外對於BOT項目融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對融資模式以及其衍生模式BOOT,BOO等的運行方式的研究;
(2)對BOT風險的研究,包括政治風險,金融風險,可靠性風險,系統性風險等; 我國對BOT融資模式的研究大體可以分為四個不同的角度:
(1)研究是為政府實行BOT出謀劃策的,我國的BOT模式還存在著體制問題、外匯問題、產品價格問題、信譽等問題;
(2)對國內實行BOT的案例的分析;
(3)對BOT模式中的風險和風險管理進行的研究;
(4)BOT項目評價標準的研究。
7. 求BOT融資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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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求項目融資的案例
澳大利亞恰那鐵礦項目融資
一、項目背景
恰那鐵礦位於澳大利亞的西澳州著名鐵礦產區,是中國冶金進出口公司與澳大利亞哈默斯鐵礦公司的
合資項目。恰那鐵礦1988年初開始動工建設,1990年初正式投產,是當時中國在海外最大的礦業投資項目,
也是自70年代初期以來澳大利亞最重要的鐵礦項目開發,曾被譽為「開創了澳大利亞鐵礦發展史上的新時
代」。
二、項目融資結構
1.恰那鐵礦項目的投資結構
與大多數的資源性項目一樣,恰那鐵礦項目採用的也是一種非公司型合資結構。中國冶金進出口公司,
通過在澳大利亞的全資子公司在項目合資結構中持有40%的權益,哈默斯鐵礦公司持有60%的權益。
三、融資結構簡評
① 恰那鐵礦的項目融資結構與本章8.1節中關於中信公司在波特蘭鋁廠的項目融資結構在概念上是一
樣的。由於採用了有限追索的杠桿租賃結構,利用項目投資前期的稅務虧損和投資減免等政府稅務政策大
大地降低了項目的融資成本。特別是在恰那鐵礦達到1000萬噸生產能力之前,項目初期資本投入高,但是
可用於債務償還的項目凈現金流量較少,採用杠桿租賃模式的項目融資,可以充分發揮其吸收項目稅務虧
損償還債務的特點,減輕了對項目前期的現金流量的壓力。這在採用其它形式的項目融資結構時是比較難
以實現的。
②杠桿租賃項目融資結構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稅務結構的穩定性問題。 這里包含了兩個層次的內
容:首先,在杠桿租賃融資模式中的「股本參與者」所獲得的收益是一種被稱為「事先同意的稅後收益」
(Agreed after Tax Return),這個收益大部分通過吸收項目融資結構中的稅務虧損實現,不足的部分則需
要從項目的現金流量中以租賃費(或其它同類性質的形式)支付。因而,不難看出,項目融資結構中的稅務
虧損越大,則需要由項目現金流量部分支付的比例也就越小,項目投資的綜合經濟效益也就越好。如果一
個國家的公司所得稅率經常調整,可作為公司(或項目)稅務扣減性質的支出項目經常變化,必然將影響到
杠桿租賃融資模式中「股本參與者」的收益比例構成,增加了在安排項目融資結構時對其經濟效益進行評
價的難度;其次,杠桿租賃融資模式由於具有大量吸收項目稅務虧損的能力,已經引起了多數工業國家稅
務機構的廣泛注意。在今天,雖然沒有一個國家明確地表示不允許採用杠桿租賃作為一種融資手段,但是
許多國家對其在項目融資中的應用增加了大量的限制性條件,增加了實際操作的難度。以澳大利亞為例,
恰那鐵礦的項目融資已成為使用杠桿租賃模式為一個項目進行完整的融資安排的最後一個案例。自恰那鐵
礦項目融資之後,澳大利亞稅務機構明確表示不再批准完整項目的杠桿租賃融資,只允許對項目的設備以
及可移動設施部分進行杠桿租賃的融資安排。因此,無論是在任何地方安排杠桿租賃形式的項目融資,必
須在融資結構實際啟動之前獲得當地稅務部門的書面批准。盲目採用這種融資方式將會給項目投資者帶來
較大的融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