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融資租賃中,買賣合同是哪兩方簽訂的
直租模式是出租人和設備廠商簽買賣合同,承租人與出租人簽租賃合同;
回租模式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
⑵ 1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
A、承租人
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出租人是不承擔責任的,那麼對於這種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由誰來承擔呢?
具體來說租賃物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1)產品責任。由於租賃物本身具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則產生產品責任,由出賣人也就是供應商和承租人承擔連帶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通則》的相應規定,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3)建築物上擱置物、懸掛物致人損害的責任。這種情況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相應規定由承租人承擔責任。(4)污染環境責任。如果由於承租人操作不當造成環境污染,責任由承租人承擔;如果由於租賃物本身缺陷造成環境污染的,則由出賣人承擔責任。
⑶ 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誰享有所有權
現實困惑
某公司從融資租賃公司租用機床一台,公司繳納了比普通租賃高的租金,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出租人沒有及時來收取機床,該公司認為機床的所有權歸自己,拒絕融資租賃公司來收取機床。該公司的做法對嗎?
律師答疑
融資租賃為租賃物的使用人提供方便,但自身要冒很大的風險。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出租人冒各種風險進行融資租賃目的就是為盈利。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第二百五十條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該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租用機床合同到期後,出租公司沒有及時收取機床,但雙方沒有約定的前提下,機床的所有權屬出租公司,該公司不能主張機床的所有權人是自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法理薈萃
除有特別約定,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並不具有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之期待權。但實際操作中越來越多的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會出於取得交換價值的利益而約定所有權歸對方所有。
⑷ 融資租賃合同和購買合同,哪一個先簽為什麼
最好是兩個合同同時簽,實在需要先簽訂《購買合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間隔時間也不要太長。因為:
《融資租賃合同》是債權合同,主要內容為融資金額的概算值、租賃物件名稱、租賃條件等。《融資租賃合同》一旦簽訂,出租人必須按規定付款,可以說,《融資租賃合同》意味著購買租賃物件的資金已落實。
融資租賃項下的《購買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連帶合同,這兩個合同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兩個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互不從屬,但兩個合同互為存在的條件。
從先落實資金,後開展購買活動的順序來講,應該先簽《融資租賃合同》。當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不是簡單的簽字行為,而是意味著該項目從立項開始,到出租人同意為止的全部手續已經完備,項目可靠,資金落實。
但是,在不知道租賃物件價格的情況下,有時難以確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或者估算的金額比實際金額低太多,使《融資租賃合同》的金額不足。
如果先簽《購買合同》,以《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作為《購買合同》生效的先決定條件,也是可以採用的一種方法。
⑸ 融資租賃合同的關系
融資租賃合同中,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和租賃合同關系,涉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出賣人是由承租人選定的,但由出租人以買受人身份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出賣人按照合同規定直接將出賣的標的物交付承租人,而不必經過出租人。出租人在這一合同中主要起融資作用。承租人具有買受人的實際地位,享受買受人的權利,承擔買受人的義務。由於租賃合同以買賣合同為前提,所以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在財產租賃合同中的關系有所不同。下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應規定,簡述一下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各自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出賣人應向出租人轉移租賃物所有權並取得標的物價款。出賣人保證租賃物所有權的完整有效,無第三人對租賃物追索或主張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必要的手續(如公證、登記、見證、產權過手續戶等)。
2、出賣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地點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3、出賣人應保證交付的標的物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標准,並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賃物的售後服務,如安裝、調試、培訓等。
(二)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承租人的選擇確定出賣人和租賃物。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2、出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價款。
3、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2、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接受並檢驗租賃物、並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賃物轉讓、抵押、拍賣等侵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行為。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⑹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簽訂租賃合同時要寫明租房期限、租房具體地址(要跟房產證上一致),室內包含設施(因為如果是有裝修而且有傢具的,要寫清楚,以免以後退租時引來糾紛),水電費、物業費、有線電線閉路費等由誰付,房屋租金並備註上(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附加費用。)(二)要查看房東的房產證,並索要一份復印件。還需注意,就是有的是房東委託其親戚或是朋友幫忙代理租房事宜的,要他的親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裡面具體寫一些委託人或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還有要寫上「本人特委託上列代理人替本人辦理相關房屋出租各項事宜,簽署有關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認!」這類字眼。(三)簽合同時要出具的材料包括:雙方身份證原件(是用來看的),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一份,委託書(如果不是房東本人的情況下)。再有就是兩份「合同」,這樣差不多就可以。
⑺ 融資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融資租賃使承租人不必象買賣那樣一次交付大量的資金,可以通過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使企業的流動資金更多,同時也促進了企業的技術裝備更新。而對出租人來說,其是用閑置的資金去賺取利潤,增加企業的收入。出賣人則從中擴大了市場佔有率,對企業以後的發展非常有利。
一、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資格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即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需具備金融主體資格,否則為非法主體。即並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發布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卻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無效。因此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首先認真審查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行為是否超越其經營范圍。
二、標的物的型號、質量或質量標准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兩個合同關系,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註明合同標的的型號及質量或質量標准,以免發生錯誤。同時,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使用的時間較長,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合同當事人應預先考慮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損或消耗,並在合同中確定一個科學標准,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三、租賃物的交付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並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租賃物的維修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不是由出租人維修,而是由承租人來維修的。
五、租賃物的最終歸屬
1、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賃物的價款,當價款全部支付完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
六、擔保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都是價格比較昂貴的,所以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則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則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 。
七、保險
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繳納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是由承租人承擔的,該費用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問題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
⑻ 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滅失損毀怎麼辦
合同法對租賃物的風險負擔未作明確規定。在傳統租賃契約中,租金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互為對價關系,出租人負有保持標的物適於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危險應由出租人負擔。但融資租賃合同則相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險應由承租人負擔。
在融資租賃合同實踐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險負擔責任的特別約定。各國判例和通說均承認出租人的危險負擔免責約定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關於危險負擔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以特約排除其適用;(2)融資性租賃的經濟實質,為租賃公司對於承租人的融資,民法關於金錢債務不得以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的原則亦應適用;(3)危險負擔免責特約為保障租賃公司收回所投下資金的必要手段,並不構成經濟地位的濫用;(4)租金的計算並非作為標的物使用收益的對價;(5)雖說由用戶負擔危險,實際上由租賃公司辦理投保,最終由用戶負擔的部分很小;(6)從規定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來看,並無不妥;(7)與由標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負擔危險相比,由具有現實的支配權、對標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負擔更為合理,尤其是關於動產,承租人即使無過失,其設置場所、保管狀態等往往對於事故的發生有很大影響。
我國的通說認為,上述各點均可作為我國法院認定免除租賃公司危險負擔特約有效的根據。
除此之外,租賃物的風險由承租人負擔,而不是由出租人負擔,還因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僅是向承租人提供資金,按照承租人的委託購買標的物,並不對租賃物實際佔有、使用、收益,也缺乏關於租賃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識和能力,並且租賃標的物的選定和具體要求都是由承租人決定的,關於標的物的質量等條件也是由承租人與出賣人談妥的。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時,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因此,除非承租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在一般情況下,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並且,若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仍應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減少其支付租金的義務。
⑼ 電子合同在融資租賃糾紛案件中如何凸顯「證據力」
我們先來說一個案例吧
某內資融資租賃公司與A於2018年11月在線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已經履行汽車交付義務,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實該合同確已履行,故其各項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評析:本案雙方採用了我平台電子合同,簽署在線上進行,法院認為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但該內資融資租賃公司沒有提供交付車輛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最終法院以此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為借貸關系。
由案例數據及敗訴案例分析可見,在國家鼓勵企業數字化建設及金融科技迅猛發展的大背景下,未來融資租賃行業業務線上化即將成為趨勢。
業務線上化發展在為融資租賃公司業務運營降本增效的同時,由於電子數據的無形、易篡改的特性,也給企業帶了一些新的風控管理挑戰。利用互聯網科技手段來解決融資租賃糾紛逐漸成為業內線上業務風控環節主流選擇,市場上一些廠商也為企業提供了很好的解決方案。
以我平台電子合同服務為例,通過CA證書、時間戳、非對稱加密演算法等技術,使得電子簽名符合《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關於可靠電子簽名的規定,可以獲得與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為企業降本增效的同時,保障電子簽署過程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