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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類公司融資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11-01 01:21:45

A. 保險案例分析

合理,保險免責條款:被保險人自保單簽發日或最後一次合同復效日起(以較遲者為准)兩年內自殺. 根據這個規定,兩年應該是按07年5月1日起算,兩年後也就是09年5月1日後自殺,保險公司才應當予以賠償。

B. 保險案例分析

1.從
保險責任
來講:公司為A辦理的「一年期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中,基本上所有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做「健康告知」,或者要求被保險人必須身體健康,傳染病,既往症病史等都是做為「
除外責任
」的,當然,公司投的是意外方面,也就不存在健康告知!
2.從導致A死亡的原因來看:A是因為意外摔傷導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當時並沒有死亡,這個是「遠因」,也就是「間接原因」;而事實上表明:存留在體內的
結核桿菌
,在傷口受到感染後「復活」並「擴散」,由於沒有及時治癒才導致其死亡,這是「
近因
」,也就是「直接原因」。我們可知:他是疾病未治癒而死亡!
3.對「意外」的定義: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外來的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發的情況或者事故導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殘廢或死亡。
對「疾病」的理解:是指機體在一定的條件下,受病因
損害作用
後,因自穩調節紊亂而發生的異常生命活動過程。
4.我們很容易得出結論:保險公司沒有責任賠付!

C. 保險案例分析題

同意 ^^
說點補充
一切險保險責任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和部分損失。
其中「惡劣氣候」,不是一般的、常見的、可預測的氣候條件,而是海上偶然遇見的異常的氣候條件。
故 貨船遭遇的「海上颶風」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要看它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這些都是理論的分析,實際上保險公司如何操作可能會有不同^^

D. 保險 案例分析,求解

1、其女兒小玉
2、因沒有其他收益人,所以份額是100%
3、看王某是否指定收益比例,如沒有,兩人又是同一收益順序,則各50%;如不同受益順序,第一受益人100%
4、小玉、老趙、小王三個平分。
註:受益人指定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共同指定方可有效。

E. 求企業融資或投資的經典案例分析

1,2004年,復盛大網路登陸納斯達制克,投資盛大的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人獲得了高達1400%投資收益。
2,2005年,無錫尚德在紐交所上市,部分私募股權投資人退出後獲得最高約50倍的投資回報(龍科,高盛,英聯)。
3,2006年同洲電子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背後的私家股權投資機構所獲回報統計是:5年30倍(深圳創新投)。

F. 關於保險的一個案例分析,專業的請進,急~~~~~

第一:保險規定保險單未經被保險同意不得抵押或轉借,違者無效,故張A抵押的張甲的保險單給鄰居王某沒有法律效力,張B有權要求王某返還保險單,
第二:張B是張甲指定的收益人,因此,保險金應歸張B繼承
第三:王某所借給的張A的借款由張A歸還
這是法律,作為個人,我也覺得不通情理。

G. 保險 案例分析題

個人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從分理由是,「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闌尾炎手術治療,3年前B超發現膽囊結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壓3年、糖尿病2年,並配輔助檢查及常規檢查,與病情相吻合。」在這點上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按照正常程序投保人如實告知了保險公司的話,保險公司就會直接拒保,增加保險費或者添加免除責任條款。 要是沒有如實告知了的話一旦發現問題保險公司就一定會拒賠這個是程序不會有例外。
但問題關鍵在 投保人在買保險時候有沒有隱瞞這些事實,或者代理人有沒有詢問有關問題和說免責條款,要是沒有保險公司一定要陪,還有代理人問了投保人也說了但是有一些沒有職業道德的人為了做成這份保單會說沒有關系或者提投保人隱瞞,在這種情況下 就是等於 代理人知道投保人身體狀況不好的情況下簽了這份合同那保險公司直接喪失解除合約的權利,發生承保風險就一定要陪。

具體情況那就要問當事人。才能知道。
按照上面的情況保險公司有從分的理由 拒賠.

H. 保險案例分析

是這樣的,保險合同中一般有免責條款,且09年之前的保險法有規定,對於合同成立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退還現金價值。
設定自殺條款是為了防止確實有些人有自殺打算且希望給家人留下一筆錢而投保。
設立2年限制是因為,畢竟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時所使用的生命表中自殺是一種死亡原因,完全排除的話,對投保人不利。而即使有人有前面自殺的打算而投保的,2年後真正自殺的概率也很低。因此為平衡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利益,所以設立2年的限制。

由於王某是01年10月投保的,只要自殺時間的時間早於03年10月,則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但是,如果在今天,根據新的《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因此如果鑒定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自殺條款不適用,保險公司依然要理賠。

I. 保險案例分析,求解。

這個是採用順序賠償制,你投保的第一家保險公司首先賠償受到的損失,若第一家保險公司全部賠償還少於客戶損失的金額則第二家保險公司賠償剩餘金額。最高賠償額為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之和,同時賠償金額不會大於王某的損失金額

J. 保險的案例分析

新的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後兩年後,保險公司不能以不如實告知為理由拒賠。
現在的問題在於新保險法2009年10月1日才生效,這個案子是否可以根據新保險法進行處理,此事涉及專業法律問題,找個律師咨詢下。如果適用新保險法,保險公司一定要賠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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