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信託物業制的壞處
信託管理是物業管理的實質方式。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物業信託管理模式的演變過程來看,業主自治這個根本問題沒有解決。
在長達20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中,我們始終沒有發現方便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業主自治的法律法規或政策出台,《物業管理條例》雖然對業主自治進行了一些初步規范,但由於其可操作性很差,在現實生活中已經詬病很多。因為業主自治這個根本性的問題沒有解決好,所以政府部門雖然圍繞著物業管理出台了很多政策,但物業管理糾紛仍然持續不斷,越演越烈。
信託式物業管理模式:《信託法》和《物權法》提供保障 用簽署信託契約的方式來約束物業公司,對於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的業主來說,聽起來不錯。 信託式物業管理模式,是北京市宣武區朗琴園小區爆出來的新事物。
該小區的業主與原有物業管理部門一直紛爭不斷,日前請進了新的物業管理部門,並簽訂了《北京市宣武區朗琴園小區物業管理權信託契約》,找到了一種物業管理的新模式——信託式物管。在這種物管模式中,朗琴園業主大會為委託人,物業公司為受託人,全體業主為受益人。
拓展資料:
信託財產管理是指委託人(業主大會)基於對受託人(物業公司)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為受益人(業主)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處分 或根據委託人的意願用於特定目的。在信託財產管理模式下,最大的受益者將是信託受益人,即大多數業主。 與傳統的委託財產管理模式不同,信託財產管理的強大法律基礎是《信託法》。這種模式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
B. 傳統物業管理與信託式物業管理區別與聯系點
信託式物業管理主要是明確了物業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信澤金理財發現這也加強了物業管理機構的義務及責任,當然更有利於保障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但在操作上還有一些難點。
C. 請問什麼是房地產信託什麼是房地產信託產品
簡單點說
地產公司把自有的物業(比如寫字樓)的出租權和收益為標的,委託給信託公司,發版行信權托產品,再把這些信託產品賣給投資人,這個就是房地產信託產品了
地產公司可以馬上回籠資金,進行新的項目開發,而投資人可以獲得租金收益,到期了,還可以拿回本金
所以,這個信託產品跟基金還不是一回事,基金是投資人購買基金份額,然後交給基金公司去做投資,賺錢了,可以享受分紅,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費作為報酬
你把房子交給中介不能算是信託產品,只能是一個委託出租的關系,並沒有信託關系存在
D. 可以把個人住宅放入信託進行投資嗎
是可以的。個人住宅信託是可以進行投資的,一般進行個人個人住宅信託的時候,一般是因為自己長期在外地,而自己住宅一直閑置著,個人感覺這樣一直放著,也沒有居住,有一點可惜,但是又找不到合適的人,幫自己看住宅,所以就找到合適的代理機構,讓他們幫我們進行投資和管理。
找了這些代理機構後,一般會幫我們進行繳納水電費、物業費、繳納稅款、如果出租給別人的話,會幫忙收租等行為。隨著現在社會的進步以及房改政策的到來,很多這些的代理機構都有這樣的信託業務,方便了個人想要通過理財的方式進行投資的,也方便了一部分找房子的目的。所以說以後住宅信託的發展趨勢還是比較樂觀的。
信託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還能有效的規避風險,給委託人帶來收益,是非常好的。
E. 出名的物業信託公司有哪些
如圖!
F. 現在政府要求小區物業管理必須實行信託管理嗎
不清楚你說的這個信託管理是什麼意思?是資金管理嗎?現在一般應該沒有。
G. 物業小區信託管理具體指什麼
信託式物管,就是委託人(業主大會)基於對受託人(物業公司)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業主)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
在信託式物業管理模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將會是信託受益人,也就是廣大業主。與傳統的委託物管模式不同,信託式物管有力的法律依據是《信託法》。
這種模式逐漸演變成物業管理。
H. 信託式物業是什麼
信託式物業管理模式:《信託法》和《物權法》提供保障
用簽署信託契約的方式來約束物業公司,對於法律意識越來越強的業主來說,聽起來不錯。
信託式物業管理模式,是北京市宣武區朗琴園小區爆出來的新事物。該小區的業主與原有物業管理部門一直紛爭不斷,日前請進了新的物業管理部門,並簽訂了《北京市宣武區朗琴園小區物業管理權信託契約》,找到了一種物業管理的新模式——信託式物管。在這種物管模式中,朗琴園業主大會為委託人,物業公司為受託人,全體業主為受益人。據報道,它是全國首家實行物業管理權信託的小區(《新京報》2007年11月21日報道)。
信託,就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我國的《信託法》,是在2001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由於有專門法律的規范,在信託行為中,各方受到更有力的制約,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
信託能夠與物業管理結合,離不開《物權法》的出台。因為《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物權法》在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首次明確了業主對物業的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可見,《物權法》也為信託式物管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
在信託式物管模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將會是信託受益人,也就是廣大業主。與傳統的委託物管模式不同,信託式物管為物業管理找了一個新的「法律婆婆」——《信託法》。一方面,《信託法》對於受託人的義務規定得非常具體。比如,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等等。另一方面,《信託法》對於委託人的權利規定得更為完備。比如: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賬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等等。(信託法律網-編輯)而作為信託物管模式的一個最大的優點,就是每個業主和業委會一樣,都可就小區的公共利益對物業公司提起訴訟。因為《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有損害受益人利益的行為,共同受益人之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銷裁定,對全體共同受益人有效。
很明顯,按照上述法條制定的《物業管理信託契約》,明顯加大了對物業公司的約束力度,在生效後對於業主是十分有利的。比如,目前頻頻引發爭端的物業費問題,在這種物管模式中就有可能得到更好的解決。《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信託文件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約定的報酬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增減其數額。這就是說,如果業主認為物管公司的管理水平、管理質量不能令人滿意,就可以協商減少物業費的數額,這樣就可以避免要麼拒交要麼全交的兩難處境。
由於朗琴園的信託式物管尚屬首家,而且,現有的法律政策對這種模式沒有相關規定,這種模式還有待檢驗。但是要解決當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難題,對於信託式物管這樣的新生事物,職能部門就不能只是觀望,更要積極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