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合同是什麼 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出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用於大型建築設備、飛機,輪船,遊艇,礦山機械。近似於租賃,但租賃物由承租人確定,出租人購買。權利和義務與租賃近似,但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也要付全款。
B.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法律規定的異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融資租賃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而租賃合同主體是出租方與承租方兩方,承租方只要支付租金。
C. 什麼叫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 融資租賃
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D.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主體一般包括三方,分別是出賣人、買受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此類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 融資合同出租人為什麼既是出租人又是買受人一下理解不了,麻煩舉個例子簡單說明下
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租人購買設備,出租給承租人,所以出租人是設備的買受人。
F. 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疑問
1、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3、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何種形式?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
5、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6、出租人、承租人對租賃物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7、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的,在合同履行完畢後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G. 拜託哪位大神解釋下融資租賃合同中買受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的關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
融資租賃合同是承租人指定某一特定的租賃物,要求買受人想出賣人購買,再出租給承租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是租賃關系;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沒有之間的法律關系。
H. 融資租賃合同通俗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8)融資租賃合同的買受人是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 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I. 融資租賃合同的關系
融資租賃合同中,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和租賃合同關系,涉及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出賣人是由承租人選定的,但由出租人以買受人身份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出賣人按照合同規定直接將出賣的標的物交付承租人,而不必經過出租人。出租人在這一合同中主要起融資作用。承租人具有買受人的實際地位,享受買受人的權利,承擔買受人的義務。由於租賃合同以買賣合同為前提,所以出租人與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在財產租賃合同中的關系有所不同。下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應規定,簡述一下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各自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出賣人應向出租人轉移租賃物所有權並取得標的物價款。出賣人保證租賃物所有權的完整有效,無第三人對租賃物追索或主張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必要的手續(如公證、登記、見證、產權過手續戶等)。
2、出賣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地點等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3、出賣人應保證交付的標的物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標准,並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租人履行租賃物的售後服務,如安裝、調試、培訓等。
(二)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承租人的選擇確定出賣人和租賃物。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2、出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價款。
3、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2、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接受並檢驗租賃物、並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賃物轉讓、抵押、拍賣等侵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行為。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