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碩】什麼是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一、出租人指出租物件的合法所有者,擁有待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將物品租給他人使用,收取租金報酬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 二、承租人可直稱為「租賃人」,比如有一物業主對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圍,如攤位、店面、商業場所或居住所進行對外出租,那和該物業所有者進行協議簽約,租賃該場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三、出賣人是指物件的賣出者。
2. 拜託哪位大神解釋下融資租賃合同中買受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的關系~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
融資租賃合同是承租人指定某一特定的租賃物,要求買受人想出賣人購買,再出租給承租人。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是買賣關系;買受人與承租人之間是租賃關系;出賣人與承租人之間沒有之間的法律關系。
3. 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和出賣人為同一個人這種情況怎麼解釋。承租人他有毛病啊買了需要的東西又去租用,
出賣人為了融資,把自己的東西賣出去,換回來現金,自己又需要繼續使用出賣的標的物,就租用該標的物,主要是用來融資,取得現金使用,在商業行為中是常見的
4. 融資租賃業務的出賣人有什麼措施可以防範風險
樓主可能沒有搞清楚融資租賃的模式。首先對出賣人的界定是什麼?
1、廠家為促進銷售,對出賣的機器設備提供回購保證,則廠家為出賣人。廠家需要對於銷售客戶,建立客戶信息檔案,採用較為科學審慎的分類把控,對於不同規模、不同地域、不同購貨量、不同資信水平的客戶選取不同的銷售政策,對於資信好的客戶,才可採用回購擔保。
2、融得資金一方賣出設備做售後回租,則獲取資金一方為出賣人。這種情況風險主要在融出資金一方,就好像銀行貸款,風險大都在銀行一方,借款人承擔的風險較小。
5. 融資租賃合同必需為三方合同嗎出賣人與出租人為同一方是什麼狀況
那不叫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賣方是由承租人選擇的。如果出租人同為出賣人,這種性質類似於分期付款,不叫融資租賃了。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6. 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分別是什麼意思
一、出租人指出租物件的合法所有者,擁有待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將物品租給他人使用,收取租金報酬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
二、承租人可直稱為「租賃人」,比如有一物業主對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圍,如攤位、店面、商業場所或居住所進行對外出租,那和該物業所有者進行協議簽約,租賃該場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三、出賣人是指物件的賣出者。
《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
(6)在融資租賃中的出賣人是指擴展閱讀
《合同法》是2009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隋彭生。本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依據,系統、全面地介紹、闡釋了合同法基本原理、基本規則。
合同法律是關於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不僅與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也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因而是"適用頻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在法律院校、系的教學計劃中,基本沒有不設合同法課程的。在非法律院校、系的教學計劃中,也經常設置合同法課程。
7. 融資合同中出賣人和承租人是什麼關系
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釋義】本條是關於行使索賠權的規定。
所謂索賠權,是指當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時,權利人依法享有向義務人索賠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的權利。
在典型的融資租賃關系中,存在著承租人、出租人、出賣人三者關系。當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委託,出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後,租賃物的所有權即轉移給出租人,出租人同時享有因出賣人違反合同規定而造成損失時要求出賣人賠償的權利。但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在買賣合同中、作為買受人的出租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價款,由於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指定購買的,對其性能和生產要求等,出租人往往缺乏了解,很難對出賣人提供的租賃物做檢驗和判斷,同時,租賃物的用益權也屬於承租人,為了保證租賃物符合要求,便於解決使用中出現的問題,出租人往往將選擇由誰來提供何種品質、規格的租賃物的決定權賦予承租人,由承租人負責收貨驗收,發現質量技術問題由承租人直接與出賣人交涉,即出租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對由於出賣人的過錯,如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或者遲延供貨等原因所造成的損失,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而得到賠償。這樣,既簡化了法律關系,同時又降低了索賠成本。因此,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三方可以在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直接向出賣人索賠。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出租人應協助承租人索賠。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兩種:
1.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時,承租人可以要求:
(1)減少價金。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雖不符合合同約定,但不影響使用,而承租人也願意繼續使用的,可以按質論價,要求出賣人減少價金。
(2)修理,調換。當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能利用時,根據標的物的具體情況,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負責修理或者另行交付無瑕疵的標的物,並承擔修理、調換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支付違約金。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時,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支付約定的或者法定違約金。在違約金不足以抵償損失時,承租人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支付損害賠償金。
(4)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當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由於質量問題無法使用時,承租人不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出賣人未交付或者遲延交付標的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義務,並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8.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如何確定,出賣人有何權利
一、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如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238條規定,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代價,而是出租人融資的代價。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就是獲取不同於一般租賃合同的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確定應充分考慮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其獲得的合理的利潤,也就是租賃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包括購買成本和合理利潤兩部分。其中購買租賃物的成本可包括租賃物的價款、利息、保險費用等。其中,
1、租賃設備的價款,包括原價、運輸費、安裝費、向供貨方預付貸款利息、途中保險等。
2、保險費。承租單位所租設備,由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合並計入租金。
3、利息。是指出租人為承租人購置設備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是整個租賃期內所發生的利息負擔。
4、手續費。是指出租人為承租人承辦租賃設備所開支的營業費用和必要的盈利。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有何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239條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的結合。兩者的結合點就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同一物。也正是這一標的物,使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性與融物性緊密地結合起來,通過融資從而達到實現融物的目的。
買賣合同是買受人和出賣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雙方有責任全面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他方都有權採取措施進行補救。如果出賣人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買受人也就是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索賠的權利。索賠權利的產生來源於買賣合同,如果沒有買賣合同,出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的基礎也就不存在。當然,從根本意義上講,索賠權屬於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也就是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但買受人可以自己行使權利,也可以將權利轉讓給他人行使。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由承租人行使。這主要是由於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而索賠權又是買受人權利的基本內容。當然,如果出租人未轉讓的,該權利由出租人行使。
9.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哪些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