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轉〕如果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到年末歸還,會有什麼問題求解
1、要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
財稅[2003]158號
二、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即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要交營業稅
公司借款應該收取利息,公司應按利息收入交納營業稅。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五條第六款:「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規定可知:公司應該按正常情況收取利息。若不收取利息或收取的利息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徵收。
依據《關於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1007號)第一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因此,對投資公司將財政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可知:公司借出款項所收取的利息應該徵收營業稅。
法律方面的風險:
1、違反金融法規定:
根據《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第五章貸款人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和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規定可知:你公司不具備貸款的資格,可以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2、涉及刑法規定:
根據《刑法》(主席令1997年第83號)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規定可知:如果你公司股東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數額較大、進行非法活動的,會受到刑事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借款給股東,無論從稅法還是工商管理和金融法規的角度,甚至是刑法的角度,都有重大的風險,企業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處理此類業務一定要慎重。
⑵ 融資余額什麼意思融資買入額是什麼意思融資償還額是什麼意思
三者的意思如下:
一、融資余額
指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未償還的融資總金額,融資余額一般是銀行內部的說法 指銀行對企業融通資金(貸款、押匯、貼現等)方式帶來的資金融通數量 。
二、融資買入額
就是股民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再去買入證券的數量 一般只能看到當天的融資買入額
三、融資償還額
就是股民向證券公司融資過來的需要償還的資金。
四、計算方法
當日融資余額=前一交易日融資余額+當日融資買入金額-當日融資償還金額。
當日融資買入金額=當日融資買入成交數量×成交價格;
當日融資償還金額應為扣除交納交易印花稅和傭金及融資費用後實際了結的融資合約數量。
(2)融資償還股東借款擴展閱讀:
融資涉及的法律問題:
第一,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
根據法律規定,作為企業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經營的權利,無權處理企業投融資之類的重大事項。既然該企業是縣辦的,很有可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否需要融資是由企業或者企業的股東決定的,也就是由當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的。
第二,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
根據法律的規定,代表處不得進行任何與經營有關的商業活動。因此,代表處無權簽訂任何關於投融資方面的合同。
第三,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
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第四,融資方式的選擇。
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第五,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
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第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
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准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同時文件的撰寫需要法律上的依據,例如關於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地申明,否則,如果項目環保措施沒有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被環境保護部門下令禁止繼續運營,其損失無法估量。
第七,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
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第八,股權安排。
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余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買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償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
⑶ 利潤分配歸還借款的疑問
權益類的不能損益類的以外的直接做借貸,不然就會不平,就會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本年利潤上對不上的!
⑷ 股票融資融券中什麼叫融資余額,融資買入額,融資償還額怎麼算的
融資余額指未償還的融資總。
融資余額一般是銀行內部的說法 指銀行對企業融通資金(貸款、押匯、貼現等)方式帶來的資金融通數量 。
融資余額計算公式為:當日融資余額=前一日融資余額-當日償還額+當日融資買入額。
當日融資償還金額應為,扣除交納交易印花稅和傭金及融資費用後實際了結的融資合約數量。
融資融券交易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將更多信息融入證券價格,可以為市場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動,當投資者認為股票價格過高和過低,可以通過融資的買入和融券的賣出促使股票價格趨於合理,有助於市場內在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
二、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資金和證券供求,增加市場的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市場,增加證券市場的流動性。
三、融資融券交易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式的方面,為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的工具。
四、融資融券可以拓寬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的應用渠道,在實施轉流通後可以增加其他資金和證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資產運用效率。
⑸ 股票融資償還是什麼意思
股票融資償還是什麼意思?融資償還金額減去新增的融資金額就是融資凈償還。融資凈償還每日收盤後統計。融資償還金額,是指使用自身持有的證券類資產為抵押向券商進行資金的拆借後歸還拆借的資金,當天歸還資金的總額就是融資償還金額。新增的融資金額,是指使用自身持有的證券類資產為抵押向券商進行資金的拆借,當天資金的拆借總額就是新增的融資金額。
⑹ 股東借款的主客觀因素及其合法性有哪些
因此,律師認為,只有結合股東個人的主觀因素來分析股東借款的合法性,才會較為全面、准確。 1、在公司成立之前,股東就存在著借款的故意,在公司成立之後存在著借款的行為。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之時,就准備在公司成立之後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借回。這種形式的典型情況就是所謂的「過橋借款」。「過橋借款」是社會概念而非精確的法律術語,通常指公司股東為履行出資義務從第三人處取得借款;股東將借入資金交付公司並取得公司股權後,再將公司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歸還給出借人,用以抵銷股東對出借人的欠款。在形式上,「過橋借款」出借人獲得清償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公司資金以股東借款等形式轉入股東自己名下,並以股東名義向出借人償還借款、清償債務,公司財務記載公司對股東的應收款或其它應收款;二是股東以公司名義將資金直接支付出借人,公司財務記載公司對出借人的應收款。不管上述二種形式的何種,公司股東都在設立公司之前,就存在著主觀故意。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此種案件時,大部分都是以股東抽逃出資或虛假出資進行處理,這里,暫且不論這種行為到底是抽逃出資行為還是虛假出資行為(律師傾向於認定虛假出資行為),只要出借人藉此實現了債權,即可認定股東採取「過橋借款」出資。但如果出借人與股東、出借人與與公司簽署有合法的協議,且根據協議出借人向股東、公司向出借人都收取合理報酬或價款,且這一報酬都在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利率之內,是否能認定公司股東以「過橋借款」方式繳納出資,這還涉及到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融資的合法性問題,因此,也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也是最富爭議的情形。 2、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著借款的行為,但借款之時,股東主觀上有還款的意願和能力。這種形式的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由於個人自身的生活或經營需要,臨時性的向公司借款,以解個人的燃眉之急,這種借款形式一般期限較短、金額較小,相對而言對公司或社會造成的危害也不是很大。 3、在公司成立之後,股東存在著借款的行為,但借款之時,股東主觀上沒有還款的意願和能力。這種情況一般有二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其一是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時,並無抽回出資的意願,但公司成立後,一旦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公司經營情況的改變,股東就會借款從事其他經營行為,如股東甲控股有A、B兩公司,在B公司成立之前,甲已經於政府初步達成徵用20畝土地建造廠房的意向,但在公司成立後,由於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B公司在近期內征地難度較大,但甲又不願放棄征地的努力,而B公司在征地之前,因無廠房從事生產,故用於注冊的100萬資金基本上閑置,於是甲就將B公司的注冊資本中的90萬以個人名義借款後,投入到A公司,用於歸還A公司的銀行貸款,至於B公司的運行則取決於公司是否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另一種情況是,股東設立公司後,因經營資金與注冊資本相差較大,但由於涉及到銀行貸款、業務交往等需要,並不希望減少其注冊資本,於是將注冊資本中的閑置部分以股東個人名義借出而後用於個人經營,如個人投資購房或投資設立新公司,上述二種情形的共性都在於股東借款的原因並非是公司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借走公司貨幣資金,股東在借款之時主觀上認定的是否歸還借款則取決於其他因素。這二種情形在目前的理論界也存在著是挪用公司資金還是抽逃出資的爭論,從司法實踐看,尤其是第二種情況構成犯罪時即有以挪用公司資金罪判罰的,也有以抽逃出資罪判罰的,但不構成犯罪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能以抽逃出資進行處理一直存在著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