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市場的主體是指
資金的需求者和供應者。
金融市場是資金融通市場,是指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通過信用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廣而言之,是實現貨幣借貸和資金融通、辦理各種票據和有價證券交易活動的市場。比較完善的金融市場定義是:金融市場是交易金融資產並確定金融資產價格的一種機制 。
和其他市場相比,金融市場具有自己獨特的特徵:
第一,金融市場是以資金為交易對象的市場。
第二,金融市場交易之間不是單純的買賣關系,更主要的是借貸關系,體現了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第三,金融市場可以是有形市場,也可以是無形市場。
B. 金融資產都包括哪些內容
金融資產是實抄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型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C. 如何應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務
九十年代亞洲金融危機後,世界各國對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都予以極大關注。我國國有銀行的信貸業務曾經具有政策性色彩,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逐漸走向規范化商業銀行經營之路的。在此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不良貸款。在汲取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政府決定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處置從商業銀行收購的不良貸款。 資產公司是通過追償債務、租賃、轉讓、重組、資產置換、委託處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處置資產。因此,政府、企業、個人等不同法律主體將面臨資產公司以上述各種形式進行的債權回收。那麼作為債務人或債務承擔主體如何科學應對此類金融債務,如何依法維護自身相應合法權益,將是上述當事人所面臨的課題。當然,一些當事人簡單的逃廢債務,甚是以一些不合法的手段規避法律,並不被筆者所支持。作為多年從事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業務的專業律師,僅從專業執業角度闡述如何通過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同博弈,合法消化不良貸款債務。 一,首先要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戰不殆。 面對資產管理公司的追討如何應對?首先,應當了解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做什麼的,其運作的法律環境及政策方向是什麼,包括其對項目的處置方式、決策機制、包括對於不同債務主體相應的運作模式。這樣才能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與之應對。在維持企業經營與發展和化解不良貸款之間找出恰當的平衡點,以此達到「雙贏」的局面。 同時,在法律適用方面,資產公司債權由相應特殊法律范疇加以調整,如最高人民法院相應的司法解釋,財政部相應規定對於債務時效問題,銀行、資產公司、債務人、擔保人等主體關系問題等等,與傳統債權債務關系相比,有著很大不同。因此無論作為哪一種債務主體,在詳細了解上述規定的前提下,透徹理解其含意,是至關重要的,之所謂失之毫釐,差之千里。一個關鍵的法律要點未被正確的認識並有效的利用,可能給予一項債務處置所帶來的就是巨大的差別。 二,對於資產公司債務,不同債務主體、不同處置方式,相應的應對方式將有所不同。 1,政府打包收購 資產處置過程中,資產公司將屬於某一地區的多項債權集中打包出售給當地政府,以達到高效處置、有利於企業再發展等目的,該項處置方法為資產公司處置項目常用方法之一。那麼作為收購人的政府,將如何做好資產包收購這一課題哪?首先,作為地方政府,收購金融債權,化解金融矛盾,減輕地方企業壓力是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地方政府應當積極相應,認真接洽。同時對於資產包是否收購,收購其中哪些項目更有利於當地經濟健康發展,需要政府通過科學研究,仔細調研,拿出有效方案。其次,作為打包收購的重要事項之一的項目談判,將涉及該項目是否成功,同時有效的平衡政府利益、企業利益等多方面利益,以達到共贏。這就要求政府在處置打包收購項目過程中,熟知資產公司打包出售的方式、資產出售定價標準是以何種方式做出、相關處置步驟所需做出的談判條件等等。最後,政府需了解所收購的債權與債務企業間的法律關系,做好政府與企業間的債務協調。 2,企業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同樣是資產處置過程中常用方式之一,其與政府打包收購有著相似模式,同時又有著不同之處。債務重組是單個企業與資產公司博弈的過程,簡單的逃廢債務不被法律所認可,也不是筆者所支持的。依法科學應對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同樣,對於企業的債務重組,資產公司有著完備被的處置預案,包括企業的償債能力分析、債務人與擔保人對象的選擇、最終的所確定的決策機制等等,企業做好債務重組,關繫到企業為次事項所支出的比例大小,甚至關繫到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 3,訴訟催收 訴訟催收是資產處置過程中有力方式之一,債務主體將作為被告應對。誠然,金融債權在訴訟過程中大多被人民法院所支持,但是,作為債務主體不能簡單的放棄而聽之任之,在金融債權訴訟以及執行過程中,同樣存在訴訟時效已過、擔保是否有效、執行措施是否合法等事項,這就要求債務人了解相應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的加以利用,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利益。 資產公司處置項目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在此,筆者就不在一一加以贅述,僅以此拋磚引玉,僅供參考。
D. 最高院答復: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
關於判斷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多次轉讓人民法院能否裁定變更執行主體請示的答復(2009)執他字第1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9)21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已經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以明確。其中第18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該條中的「權利承受人」 ,包含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承受債權的人。依法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的受讓人將債權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依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雖只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金融不良債權環節可以變更申請執行主體作了專門規定,但並未排除普通受讓人再行轉讓給其他普通受讓人時變更申請執行主體。此種情況下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主體, 也符合該通知及其他相關文件中關於支持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對普通受讓人不能適用訴訟費用減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債務人等專門適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的特殊政策規定。
E. 金融資產轉移和金融資產處置有什麼區別
轉移有繼續涉入方面的會計處理,當然不一樣。
F. 請問金融資產轉移與金融資產處置是什麼區別呀
處置來金融資產一般自都是直接將金融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而金融資產轉移並沒有全部的轉移風險和報酬,可能存在繼續涉入的情況。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這里所指的金融資產,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也包括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也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整體。
G. 金融資產
怎麼會計重呢。
比如說09年公允價值變動上升了100萬。
我們會做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1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年底: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貸:本年利潤 100
利潤上升了100萬。
10年處理的時候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貸:投資收益 100
年底;
借:本年利潤 1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借:投資收益 100
貸:本年利潤 100
利潤沒有發生變化呀;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體現當前利潤中哪些是由於公允價值影響的哪些是由於處置時發生的。
H. 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的問題
你不要停留在看書上的表述,重要的是理解!
第一步是先把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兩個明細賬都歸零。銀行存款按實際收到金額借記。然後,按照兩者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
最後,將已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全部轉到投資收益里。
就這么簡單。
I. 如何區分四大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金融資產的分類與金融資產的計量密切相關。因此,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將其劃分為下列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
3.屬於衍生工具。
(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二)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貸款和應收款項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是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又不限於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可以劃分為這一類。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於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並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限制。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對於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例如,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如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相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
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准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五、不同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
企業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對其進行分類後,不得隨意變更。
(一)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三)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的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是,遇到下列情況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