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抵押公司債信託的信託關系人
公司債信託(Corporate Bond Trust)也叫抵押公司債信託,是指信託公司接受舉債公司的委託,代替債券持有人行使抵押權或其他權利的信託業務。其基本做法是:以信託公司為受託人,以所有公司債債權人為受益人,以保護所有公司債債權人的擔保利益為目的,以舉債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的擔保權為信託財產,由舉債公司與信託公司之間締結信託契約,信託公司取得抵押物上擔保權並為受益人加以保存和施行。
B. 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和金融資產公司資產證券化本質區別是什麼
附擔保公司債信託是指信託機構接受債券發行公司的委託,代替債券持有者行使擔保權或其他權利的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協助企業發行債券、提供發行便利和擔保事務而設立的一種信託形式,表面上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這樣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證券化相似,但本質區別在於,資產證券化是以資產信用為發債基礎,以交付特殊目的信託的資產本身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單純」的償債資金來源。而附擔保公司債是以整個公司信用為發債基礎,交付信託的擔保權利只是為了提高債券的可靠程度,資信等級,吸引投資者,確保發行成功。
C. 信託產品與債券主要有哪方面區別
首先是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債券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債權債務關系,實質上是發債人對投資人的負債;而信託產品只是基於信託關系,即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在受託人完全履行了相應的信託合同的約定義務後,不對承擔委託人承擔其他的責任。簡言之,債券投資原則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託投資更重要的是「風險自擔」,不得承諾本息不受損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下,二者的載體不同。債券目前的主要載體是標准化、無紙化的「電子」證券;而信託產品則必須以書面信託合同為基本載體; 第三是相關的發行渠道不同。債券主要的發行方式是公開募集,原則上沒有最低投資金額和份數的限制;而信託產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一般的信託產品(主要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份數不得超過200份。 第四是流動性不同。債券基於其標准化、無紙化的特性,可以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進行即時的轉讓,亦可在商業銀行進行抵押;而信託產品的載體是紙質的信託合同,其轉讓是比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轉讓,需要有一系列書面工作要做,流動性較差,一般商業銀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質押。
D. 公司債信託的種類
據抵押方式不同
可分為開放抵押型公司債和閉鎖抵押型公司債兩種債券。
1)開放抵押型公司債是指發行公司與信託機構在締結信託契約基礎上,先確定公司債的發行總額,並設定以同一資產為抵押的公司債信託,發行公司有權在原定公司債總額的限度內,分數次發行附有同一順序抵押權的公司債。
2)閉鎖抵押型公司債是指在發行抵押公司債時,將發行公司與信託公司之間的信託契約所定的公司債總額一次發行完畢,且所提供的抵押只能作該公司債抵押之用,日後不得以同一抵押發行公司債。
據債券擔保品的不同
可分為以實物財產為抵押的公司債和以有價證券為抵押的公司債。
據債券物上擔保權的順序不同
可分為第一順序擔保權公司債券、第二順序擔保權公司債券和第三順序擔保權公司債券。
據公司債券的還本付息方式不同
可分為以下四種:
1)可隨時收回的債券。
2)設立償債基金的債券。
3)可轉換債券。
4)定息債券與分紅債券。
E. 信託與債券的區別
1、性質不同
信託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
2、特點不同
債券的特點低風險,低收益,費用較低。由於債券投資管理不如股票投資管理復雜,因此債券基金的管理費也相對較低。
信託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3、作用不同
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從債券的投資方來說,需要逐步提高非存款貨幣類機構投資人持有債券比重,為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入市創造條件,採取多種方法豐富投資人結構。
F. 公司債信託的定義
如果委託人按期清償公司債的本金和利息,則信託目的達到,信託關系結束;若委託人違反信託契約,不履行或不如期履行清償兌付義務,受託人則履行擔保權,拍賣抵押物,以其價金清償公司債本息。
企業向外部籌資有兩個途徑:一是發行公司股票;二是借債。如企業所需資金巨大,借用時間長,多以社會舉債方式籌措資金。信託公司作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中間人,其重要職責是保管抵押品,其次是代辦有關手續,輔助發行。信託公司重要的業務品種。在《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等信託法規的框架下,我國信託業將進入規范發展的新時期。依照信託原理,開發出符合市場需求的各種信託產品,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公司債信託客觀具有穩健性特點,迴避了歷史上曾出現的單靠信用方式代理發行企業債券的風險。公司債信託有利於擴大市場對信託的認識和信任,樹立信託業新形象。在具體公司債信託品種的設計上,要貼近市場,採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如零息(一次性還本付息)、附息(每年分紅付息)、貼現、浮動收益、可轉換債券等。
G. 公司債信託的辦理程序
1、發債公司提出申請。
2、信託機構審查核實:
審核債券發行的合法性;
調查公司經營及資信狀況;
核實舉債企業將要抵押的財產的真實情況。
3、簽訂公司債信託契約,建立公司債信託。
4、轉移信託財產。
5、在信託公司協助下發行債券。
6、發行公司償還利息並到期支付本金。
H. 信託與債的區別要哪些呢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所規定的資金借貸雙方的權責關系主要有:第一,所借貸貨幣資金的數額;第二,借貸的時間;第三,在借貸時間內的資金成本或應有的補償(即債券的利息)。
債券所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包含四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發行人是借入資金的經濟主體;第二,投資者是出借資金的主體;第三,發行人必須在約定的時間付息還本;第四,債券反映了發行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且是這一關系的法律憑證。
債券的基本性質:
1,債權屬於有價證券。
2,債券是一種虛擬資本。
3,債券是債權的表現。
債券的特徵:
1,償還性。2,流動性。3,安全性。4,收益性。
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在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在權利要求上處於一種類似的地位。信託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收益權.而債權人對債務人則享有請求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收益權是特定的,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並無財產上的利益。在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與受託人間存在一種信任關系,而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一定存在信任關系。信託與債的區別還具體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上;
1.關於破產時權利的區別
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債的關系,當某債務人宣告破產,則此債權人只能與此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平等分配破產後的財產。某債權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若某債權人與某債務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託關系,即債權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債務人是受託人地位,則此債權人(受益人)在債務人(受託人)宣告破產時,則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取得清償的權利。
2.關於利益承受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舉債將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此收益當然歸債務人所得.債權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債務人償還原借資金的權利。但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處於債務人地位,受益人處於債權人地位.受託人用收取的信託資金用於投資而獲益,受託人(債務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應歸於受益人(債權人)。
3.關於風險承擔的區別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對債權人對待定的借款負責。如所借財產發生遺失或損失,其對債權人應負的責任並不因此減輕。但在信託關系中,如嚴格按信託文件規定運用,發生信託財產的損毀、滅失或資金受損,均應由受益人(債權人)承包,受託人(債務人)不承擔損失責任。當由於受託人(債務人)本身造成的過失而使財產受損,則應負責填補。
I.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指通過契約或公司的形回式,藉助發行基金券答的方式,將社會上不確定的多數投資者不等額的資金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信託資產,交由專門的投資機構按資產組合原理進行分散投資,獲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比例分享,並承擔相應風險的一種集合投資信託制度
J. 擔保信託債券與設備信託證的區別
是以公司特有的各種動產或有價證券為抵押品而發行的公司債券,也稱流動專抵押公司債。用作抵押品屬的債券必須交由受託人保管,但公司仍保留投票表決及接受股息的權利。
設備信託公司債是以公司的特定設備作為抵押而發行的債券,是抵押證券的一種。
區別:
前者抵押范圍大,後者只有特定設備
前者有信託環節,後者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