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家土地流轉政策是怎樣的
一、對於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理解、准確把握中央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和走生產技術先進、經營規模適度、市場競爭力強、生態環境可持續的中國特色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積極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穩,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強典型示範引導,鼓勵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能搞大躍進,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揮,使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讓農民成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彎路。
(二)基本原則
——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
——堅持以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農民首創精神,鼓勵創新,支持基層先行先試,靠改革破解發展難題。
——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確保農地農用,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
二、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為開展土地流轉、調處土地糾紛、完善補貼政策、進行征地補償和抵押擔保提供重要依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平台,方便群眾查詢,利於服務管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原則上確權到戶到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二)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地方全面負責的要求,在穩步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以現有承包台賬、合同、證書為依據確認承包地歸屬;堅持依法規范操作,嚴格執行政策,按照規定內容和程序開展工作;充分調動農民群眾積極性,依靠村民民主協商,自主解決矛盾糾紛;從實際出發,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為基礎,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依據,採用符合標准規范、農民群眾認可的技術方法;堅持分級負責,強化縣鄉兩級的責任,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協作、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工作質量。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議和具體工作指導意見。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
三、規范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一)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
鼓勵承包農戶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並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民在自願前提下採取互換並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優先權。以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按照全國統一安排,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
(二)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應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戶的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少數基層幹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
(三)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
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流轉市場運行規范,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依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平台,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路,建立土地流轉監測制度,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託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土地流轉給非本村(組)集體成員或村(組)集體受農戶委託統一組織流轉並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並使用統一的省級合同示範文本。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土地經營權益,流轉合同到期後流入方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約。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
(四)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
各地要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的適宜標准。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願,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現階段,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於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於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創新規模經營方式,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農民的合作與聯合、開展社會化服務等多種形式,提升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
(五)扶持糧食規模化生產。
加大糧食生產支持力度,原有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歸屬由承包農戶與流入方協商確定,新增部分應向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按照實際糧食播種面積或產量對生產者補貼試點。對從事糧食規模化生產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符合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條件的,要優先安排。探索選擇運行規范的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開展目標價格保險試點。抓緊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營銷貸款試點,允許用糧食作物、生產及配套輔助設施進行抵押融資。糧食品種保險要逐步實現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願保盡保,並適當提高對產糧大縣稻穀、小麥、玉米三大糧食品種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配套辦法,更好地為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提供支持服務。
(六)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
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嚴禁破壞、污染、圈佔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利用規劃和標准引導設施農業發展,強化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監管。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在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不符合產業規劃的經營行為不再享受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合理引導糧田流轉價格,降低糧食生產成本,穩定糧食種植面積。
四、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一)發揮家庭經營的基礎作用。
在今後相當長時期內,普通農戶仍佔大多數,要繼續重視和扶持其發展農業生產。重點培育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使之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有生力量。分級建立示範家庭農場名錄,健全管理服務制度,加強示範引導。鼓勵各地整合涉農資金建設連片高標准農田,並優先流向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規模經營農戶。
(二)探索新的集體經營方式。
集體經濟組織要積極為承包農戶開展多種形式的生產服務,通過統一服務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生產效率。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可以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土地折股量化、確權到戶,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通過自營或委託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各地要結合實際不斷探索和豐富集體經營的實現形式。
(三)加快發展農戶間的合作經營。
鼓勵承包農戶通過共同使用農業機械、開展聯合營銷等方式發展聯戶經營。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深入推進示範社創建活動,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引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社對接。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探索建立農戶入股土地生產性能評價制度,按照耕地數量質量、參照當地土地經營權流轉價格計價折股。
(四)鼓勵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
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涉農企業重點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帶動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引導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准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種經營。支持農業企業與農戶、農民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實現合理分工、互利共贏。支持經濟發達地區通過農業示範園區引導各類經營主體共同出資、相互持股,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混合所有制經濟。
(五)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
鼓勵地方擴大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扶持資金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承擔涉農項目,新增農業補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加快建立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可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並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綜合運用貨幣和財稅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保險支持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分散規模經營風險。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鼓勵融資擔保機構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設立融資擔保專項資金、擔保風險補償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實和完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民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
(六)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
各地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對租地條件、經營范圍和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按面積實行分級備案,嚴格准入門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浪費農地資源、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範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遭受損失。定期對租賃土地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和風險防範能力等開展監督檢查,查驗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況,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符合要求的可給予政策扶持。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辦法,並加強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一)培育多元社會化服務組織。
鞏固鄉鎮涉農公共服務機構基礎條件建設成果。鼓勵農技推廣、動植物防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圍繞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拓展服務范圍。大力培育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積極發展良種種苗繁育、統防統治、測土配方施肥、糞污集中處理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服務業,支持建設糧食烘乾、農機場庫棚和倉儲物流等配套基礎設施。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鼓勵以縣為單位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示範創建活動。開展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試點,鼓勵向經營性服務組織購買易監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務。研究制定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的指導性目錄,建立健全購買服務的標准合同、規范程序和監督機制。積極推廣既不改變農戶承包關系,又保證地有人種的託管服務模式,鼓勵種糧大戶、農機大戶和農機合作社開展全程託管或主要生產環節託管,實現統一耕作,規模化生產。
(二)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
制定專門規劃和政策,壯大新型職業農民隊伍。整合教育培訓資源,改善農業職業學校和其他學校涉農專業辦學條件,加快發展農業職業教育,大力發展現代農業遠程教育。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圍繞主導產業開展農業技能和經營能力培養培訓,擴大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示範培養培訓規模,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和返鄉農民工的培養培訓力度,把青年農民納入國家實用人才培養計劃。努力構建新型職業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認定、扶持體系,建立公益性農民培養培訓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制度。
(三)發揮供銷合作社的優勢和作用。
扎實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把供銷合作社打造成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台。利用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渠道,深化行業合作,推進技物結合,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服務。推動供銷合作社農產品流通企業、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網路終端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接,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鼓勵基層供銷合作社針對農業生產重要環節,與農民簽訂服務協議,開展合作式、訂單式服務,提高服務規模化水平。
土地問題涉及億萬農民切身利益,事關全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性、復雜性和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辦事,及時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堅持從實際出發,加強調查研究,搞好分類指導,充分利用農村改革試驗區、現代農業示範區等開展試點試驗,認真總結基層和農民群眾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牢固樹立政策觀念,准確把握政策要求,營造良好的改革發展環境。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明確相應機構承擔農村經管工作職責,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工作指導和檢查監督制度,健全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
六、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改革方案
1、國有化方案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而言,集體土地國有化能夠得到中國政治體制的支持,有利於國土綜合整治,有利於土地管理和國家對農村經濟的宏觀調節,且符合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的要求。
但是農民的心裡能否接受的問題。在1956年,中國實際農業合作化的時候,就曾提出過國有化方案,之所以沒有採納,主要拍引起農民的誤解。「如果說,在當時黨風、政風相當廉政,各級政府在農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會十分穩定的情況下,尚且有這樣的顧慮,那麼在今天我們受到腐敗現象和其他種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嚴重困擾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就更應該加以慎重的對待。
總之,國有化方案如果無法克服上述種種困難,而「匆忙的採用政治手段強行推之,將導致另一個『合作化運動』的悲劇,確須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
這種方案首先不為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所接受。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而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要特徵之一,集體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就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體財產的主要部分)。因此,實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礎政治制度的強烈反對。
其次,私有化後的土地兼並問題,「土地兼並是中國歷史上困擾中國土地制度並影響中國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的一大問題」 。在當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其結果不僅僅是擴大農村貧富差距,而且可能導致大量的農民湧入城市,這給城市的就業、居住、治安等問題增加壓力。
3、多種所有權並存的方案
這種方案是部分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農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並存的局面它在於調和前兩種方案。
4、迴避集體土地所有權,強調以利用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這種觀點主張以物的「利用」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為中心,通過改革用益物權制度解決農村土地制度問題。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這種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僅有一個條文間接提到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但這種觀點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現實的。
首先,這種思路無法克服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中最嚴重的頑症——所有權主體虛位。由於所有權主體虛位,那麼,實際掌握土地支配權的少數鄉村幹部便可以隨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關系不穩定,如果不通過一定的法律機制來控制發包方濫用所有許可權,那麼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由債權性變為物權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為無論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債權抑或是物權,對發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於承包方是以違約還是以違法作為請求發包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在後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見,這種改革方案雖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絕非釜底抽薪之策。
其次,用益物權的種種理論與規則皆是圍繞所有問題而順利展開。對所有權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權的必要前提,對財產歸屬的強調仍然是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因而,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的立法還是不能忽視有關所有權的規定。
七、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流轉模式
1.互換
互換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為方便耕種和各自的需要,對各自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簡單交換,是促進農村規模化、產業化、集約化經營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國農村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分到了土地。但由於土地肥瘦不一,大塊的土地被分割成條條塊塊。劃分土地時留下的種種弊病,嚴重製約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產量的提高。如何讓土地集中連片,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經營,於是互換這種最為原始的交易方式,進入農民視野。
2.交租
在市場利益驅動和政府引導下,農民將其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大戶、業主或企業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承租方獲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經營權,出租方按年度以實物或貨幣的形式獲得土地經營權租金。其中,有大戶承租型、公司租賃型、反租倒包型等。
3.入股
入股,亦稱「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經營,是指在堅持承包戶自願的基礎上,將承包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過程中,實行農村土地經營的雙向選擇(農民將土地入股給公司後,既可繼續參與土地經營,也可不參與土地經營),農民憑借土地承包權可擁有公司股份,並可按股分紅。該形式的最大優點在於產權清晰、利益直接,以價值形態形式把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確定下來,農民既是公司經營的參與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當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的新突破。
4.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
以重慶為例,去年被國家批准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後,在土地改革領域率先進行大膽探索,創造了土地流轉的九龍坡模式即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也就是說,農民放棄農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換為城市發展用地,農民在城裡獲得一套住房。農民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鄉統一的公共服務體制。
5.股份+合作
中國山東省寧陽縣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新機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轉分配方式。這種模式是,農戶以土地經營權為股份共同組建合作社。村裡按照「群眾自願、土地入股、集約經營、收益分紅、利益保障」的原則,引導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則對土地統一管理,不再由農民分散經營。合作社掛靠龍頭企業進行生產經營。合作社實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紅的方式,年度分配時,首先支付社員土地保底收益每股(畝)700元,留足公積公益金、風險金,然後再按股進行二次分紅。
『貳』 關於土地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與主要內容有哪些
改革的主要內容
1、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1)、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制度
(2)建立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制度
(3)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和辦法
(4)完善土地權能,設置土地承包權抵押權
2、提供保障土地產權的制度基礎設施(登記、確權)
3、構建平等進入、公平交易的土地市場
(1)、建立兩種土地所有制土地權利平等的制度
(2)、明確限定城市土地國有區為建成區存量土地屬於國有,新增建設用地用於非農經濟建設的,除為了公共利益目的徵用外,可以保留集體所有。對於建成區內的現狀集體所有土地,可以採取「保權分利」或「轉權保利」方式,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
(3)、重構平等交易的土地市場
4、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
5、建立公平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製度
6、建立與現代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土地財產稅制度
7、建立國有土地資產經營制度和土地融資制度
8、建立以權屬管理和用途管制為核心的現代土地管理制度
三、改革的突破口與先後順序
具體措施包括以下四點
1、制定工業用地轉商業和經營性用地權屬處理和增值收益分配辦法
2、制定公益性用地轉產業用地土地收益分配和權屬管理辦法
3、制定城鄉結合部地區集體土地參與城市建設制度規則與辦法
4、制定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與農村宅基地處置辦法
先後順序
第一階段:(2013--2014):
1、在總結現有土地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上,擴大土地制度綜合試點范圍
2、完成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等確權登記頒證
3、推進土地利用結構優化和存量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改革
4、實施以公平補償為核心的征地制度改革
5、規范地方融資平台,擴大地方自主發債范圍
第二階段:(2015---2017)
1、形成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
2、探索國有土地資本化經營模式
3、建立土地財產稅制度形成新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
4、形成多渠道的地方政府融資體系
第三階段:(2018---2020)
1、基本確立兩種土地所有權平等、市場統一的現代土地制度
2、建立以規劃和用途管制為手段的現代土地管理體制
幾大熱點問題分析
一、質疑「土地換社保」
1、農民有承包地,又到城市做工,就收回其土地承。這從法理上和邏輯上都說不通,因為農民進城的就業權、社保權,乃是基於憲法和勞動法的規定,與其擁有的土地財產權是不同的概念,不存在互換的問題
2、農民進城落戶後土地處置對策
(1)、必須根本改革征地制度,實現國有和集體同權
(2)、確保農地承包權「長久不變」
(3)、從政策上清理農民承包地具有社保功能的說法
(4)、設計農民承包權的退出機制
『叄』 社保融資用地是什麼形式社保融資用地是什麼意思
就是用地來換社保,假如一畝田換5年社保,15年就是3畝田,但這田裡不是無限期的,有一定時效,超過了田還是你的。和轉包租有點像,現在都在試點。不要受騙哦。不是無限期使用哦,一定要問清楚。
『肆』 、土地新政策
2014年土地新政策,通過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體現出來,文件提出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規范的實施辦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資產處置機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充分依靠農民群眾自主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可以確權確地,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確權承包和基本草原劃定工作。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繼續推進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
【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製度。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並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各地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規范有序推進這項工作。
【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切實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
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徵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採取留地安置、補償等多種方式,確保被征地農民長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准。健全征地爭議調處裁決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監督權。
『伍』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陸』 關於彭水縣公租房政策的內容有哪些
彭水縣公租房政策如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彭水府辦發〔2014〕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彭水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經縣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月6日
彭水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7〕136號)、《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10〕61號)、《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渝國土房管發〔201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並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准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縣城鄉建委負責協調規劃、計劃、建設,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負責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國土房管局負責研究擬定我縣公共租賃住房政策,並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制定租金標准、房屋銷售價格;負責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申請對象審核、建庫、配租、退出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對租金收取、配租對象、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回購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發改委、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城鄉建委、縣教委、縣財政局、縣規劃局、縣人力社保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縣城鄉建委會同縣發改、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一)在商業樓盤內實行「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土地出讓供應。
(二)政府所屬國有公司及政府委託的建設業主,在單宗地上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行劃撥供應。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登記在彭水自治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通過新建、回購、配建、改建等多種渠道籌集成套住房。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縣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發行債券及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五)通過融資方式籌措的資金。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售收入和財政性資金等償還。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售收入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收益、稅費在地方政府許可權范圍內的,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耕地開墾費、耕地佔用稅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工程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申請對象及申請方式
第十六條 申請對象。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我縣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本縣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本縣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穩定工作是指: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2.在本縣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本縣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在本縣退休的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18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28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數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縣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城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城鎮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彭水縣未轉讓住房。
(四)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家庭戶籍人口數。
住房建築面積按房地產權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五)住房資助能力是指:申請人父母、子女或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在彭水縣城鎮擁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條 申請方式。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一)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獨自進城務工或外地獨自來彭工作人員可以單身人士申請。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並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第五章 實施程序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應向戶口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外來人員在暫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明。
我縣戶籍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非我縣戶籍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3.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
4.穩定工作和有收入來源證明。
(1)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彭企業或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應提供勞動合同以及單位出具的收入、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靈活就業人員應提供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和就業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
(3)離退休人員。
應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證明或由原單位出具的離退休情況證明。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應提供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及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請人有工作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收入證明;無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有住房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應提供房屋權屬證書;無住房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應提供無房情況證明。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縣人力社保局出具引進人才證明。
(2)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勞模、英模證書。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立功受獎證書。
(4)房屋被徵收家庭提供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協議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並提交原件核對。
(二)受理,初審。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同時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等初審工作。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表》中簽署初審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報送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
(三)復審。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並於收到初審後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
(四)公示。經審核,對符合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將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指定的公眾媒體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對復審、公示期間不符合規定條件或有異議調查屬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料。
(六)配租。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根據本年度縣公租房的房源情況確定申請人。在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均納入配租范圍;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按輪候順序分配公租房。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相關信息在電視或報紙適時公布,並且公布搖號配租房屋的地點和時間。
(七)簽訂合同。獲得配租的申請人,應在收到配租確認通知後的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配租確認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彭水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配租作廢,但可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之日計算。
(八)公告。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應通過報刊、電視、網路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已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人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配租原則
第十九條 配租原則。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應當將配租房源的戶型、數量、地點、申請時間段等相關信息適時公布,並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
(一)申請時間段是指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公布的時間范圍。
(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是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家庭成員只有父女或母子兩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積配租。
(三)搖號配租由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組織,按照分類方式,通過搖號,根據申請人選擇的地點和戶型面積進行配租。
第二十條 搖號配租過程接受縣監察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及申請人代表監督,搖號結果通過指定的公眾媒體公示,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同地點的下一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下一輪搖號配租,但同時需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合同管理。
(一)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
(二)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2.裝修情況;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8.其他約定。
(三)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1000元,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四)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餘時間計算。
第二十二條 租金管理。
(一)租金標准。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准由縣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目前,根據不同地段確定3—5元每平方米每月。租金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二)租金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面積計算。承租人按年交納租金,交納日期為本年後的前20日,拖欠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三)租金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設施維護和管理。
(四)拖欠租金。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二十三條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性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應按時交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三)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對於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50%用於專項維修,不足部分由財政列入預算。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所產生的維修及管理費用,確保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五)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
第二十四條 換租規定。
因承租人數發生變化或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面積或地點的,可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提出換租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換租面積應符合規定的配租面積標准。
(二)變更地點申請換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參加搖號配租;同一地點申請換租面積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根據騰退房源情況、換租輪候順序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換租。
(三)換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八章 監督、退出和後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配租監督。
(一)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二)承租人應當每2年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申報住房、收入等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合同終止。
(三)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應不定期會同相關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承租人的租住資格進行調查復核,承租人應予以配合。對調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租住資格。
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或其委託的相關單位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或其委託的相關單位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共租賃住房檢查使用情況。
2.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退出規定。
(一)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對原承租住房享有優先權。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城鎮獲得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計入個人信用檔案,其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2.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的;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賃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管理。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之日騰退住房,並結清房屋租金、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住房和設施有損壞、遺失的,承租人應恢復、修理和賠償。
2.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計收租金、不退換保證金、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外,還應同時責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後期管理。
(一)管理模式。
1.城鎮單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社會管理,由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指導成立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鄉鎮單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社會管理,可委託鄉鎮具體負責。
在商業樓盤內「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社會管理工作由該樓盤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其承租對象均衡享受該小區商業、教育、交通、物業管理等公共服務。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選聘專業的物業服務公司承擔小區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核定。物業服務費實行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2.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由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負責。
(二)監督模式。
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徵收中心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核查屬實的舉報及時作出處理。
第九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原則上在租賃5年期滿後,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價為基準,轉換成有限產權房的具體價格由縣物價部門會同縣住房保障、縣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三十一條 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抵押值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原值的70%。
第三十二條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城鎮獲得其他住房,且達到政府公布的城鎮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或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的,承租期間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收取租金,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工業園區內建設的定向公共租賃住房,其管理實施細則由工業園區管委會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柒』 土地政策首次明確「三權分離」能給農民帶來什麼實惠
突破一:放活經營權,同時保障土地不被經營者隨意「圈走」
隨著全國大范圍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過半,許多擁有承包權、但是已經把土地流轉出去搞經營的農民擔心:他們對土地的承包權會不會喪失?這些土地會不會被現在的經營者「圈走」?
曾是大包干發源地的安徽小崗村,近年來全村超過4000畝土地被流轉出去建農業示範田。但大包干帶頭人嚴金昌有著隱隱的憂慮:「土地流轉時間一長,會不會轉著轉著就收不回來了?」隨著城鎮化、工業化快速推進,越來越多農民進城務工,有他這樣擔憂的農民不在少數。
針對種種隱憂,意見明確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這樣一來,具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不但可以安心地離開土地進城務工,還可以享受到土地流轉帶來的經濟效益。「既放活了土地的經營權,又保障了承包農戶的權利。」農業部部長韓長賦說。
有專家認為,「三權分離」已是很大進步,但要讓農民真正吃下「定心丸」,還需要加快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把土地承包關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成都市新津縣袁山村是較早進行農村產權改革試點的村子之一。該村村民袁福清早在2009年就拿到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他說:「我以前既沒有什麼東西能證明,也沒有辦法變現融資,現在有了這些法定證件,我們才感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則認為,「三權分離」是實踐中的產物,這種形態是一段時間內的過渡。從長遠看,還是要解決城市化過程中農民變市民的問題。「目前,農民工在城市裡就業、居住和社保都不穩定,老家的土地是他們安定的退路,『三權分離』既給農民留下後路,也放活了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激活新時期農村的活力。在這種情況下,『三權分離』具有積極意義。」
突破二:首次明確適度規模經營的「度」,防止出現「超級巨無霸」
雖然未來農業發展的方向是規模化生產,但是這在一些地方被異化為「超大規模養殖」「巨無霸型種植園」,動輒一望無際的農場往往由於資金不到位、技術跟不上,或市場容量有限而被撂荒。
一位基層幹部坦承:幾年前「適度規模經營」的政策落到基層,唱成了「鼓勵多流轉、大流轉」的調子。一個區,甚至一個鄉鎮如果沒有一個流轉大戶,那麼農業的成績單是不好看的。在這樣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上一輪部分農村的「圈地運動」。
例如,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三岔鎮龍崗村曾於2011年將全村6000多畝土地整體流轉給了當地一家企業,做農業經營。然而,由於農業種植收益低,巨無霸式生產成本畸高,造成大面積土地「返荒」,浪費了寶貴的耕地資源。
這次意見首次明確適度規模經營的「度」:「現階段,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於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於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適度規模』一直缺少一把尺子,部分地區上一階段打了政策擦邊球,出現盲目流轉、貪大求快的問題。」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說,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既要積極鼓勵,也不能拔苗助長,要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程國強表示,意見中一個基本共識,是我國農業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和主體,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業生產主體是我國糧食安全的主要依靠力量,今後的農業扶持政策不能偏離了這個基本農情,因此「戶均承包面積的10倍到15倍」實際上是現有生產條件下的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堅持了這個導向,盲目追求超大規模種植就可避免。
「必須給大企業下鄉設置一道『高門檻』。一是建立嚴格的准入制度,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承包耕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按面積實行分級備案;二是建立風險的動態監管機制,查驗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況;三是建立風險保障金制度,防止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範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而遭受損失。」中國社科院農村所研究員張曉山說。
突破三:開出4大「負面清單」,縛住濫用權力佔地之手
中國耕地退化面積已超耕地總面積40%,違規佔地搞非農建設……近年來,一些違規、違法行為屢屢吞噬耕地面積,引發人們對於糧食安全危機的擔憂。
記者此前在河北、湖北等地調研發現,一個縣一年拿到的建設用地指標僅有四五百畝,然而有些企業一個項目就能一次性佔地500畝,這其中不乏當地幹部「推波助瀾」。為了從農民手裡拿到土地,村幹部欺瞞村民稱是租賃土地,實際上是以租代征,搞企業開發。當地幹部表示,不給土地指標,招商引資哪有吸引力?「招商引資肯定喜歡個頭大一點的,需要的地肯定就要多一點。」
針對種種問題,意見一連用了4個「嚴禁」: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嚴禁破壞、污染、圈佔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
「意見中一連串的嚴禁有著很強的現實針對性。」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賀雪峰說,上一階段土地流轉中,一些土地頻頻出現農地流轉糾紛,其中不少就是村支兩委在沒有徵得農民同意的情況下,把土地流轉了,甚至偷梁換柱改變用途,損害農民合法權益。這種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強迫性雖然少數也有現實無奈,但是由於程序不正義,人為斬斷了農民與其土地的聯系,影響了返鄉農民的退路,成為新時期干群矛盾「新燃點」。
專家表示,意見明確土地流轉的這些「負面清單」,劃出了土地流轉的禁區和高壓線,對於基層政府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不過一些地方官員表示,下一步具體怎麼監管和問責地方政府仍然有待進一步完善。要防止「有禁不止」,就要完善土地管理中的執法主體和執法依據,而從目前的現狀來看,這兩者都還有待制度健全。
『捌』 湖南省政府出新招商政策,有什麼新亮點
一、創新招商引資舉措
1、明確招商引資主導產業。根據產業發展優勢及功能定位,明確各市州和省級以上開發園區(含省級,下同)的招商引資主導產業並統一對外發布,每兩年更新一次。每個市州和國家級開發園區確定1-2個主導產業,納入全省重點招商產業給予重點支持。支持各類資本投向《湖南省招商引資重點產業指導目錄》所確定的相關重點產業,推動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引導鼓勵發展工程機械、軌道交通、汽車與零部件、食品、商貿物流、醫葯健康、森林康養、旅遊、種業等優勢特色產業和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創意、生物、信息、節能環保、智能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外商投資企業同等適用"湖南製造強省建設"相關政策措施。(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農委、省林業廳、省旅發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放寬投資准入。鼓勵和支持外來投資企業參與我省在能源、交通、農業、水利、環保、林業、旅遊、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的PPP項目建設,參與我省各級政府發起設立的PPP項目融資支持基金。參與我省PPP項目的外來投資企業同等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序吸引外資投向金融、保險、證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醫療、會計審計、建築設計、評級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各級國有企業參與多種形式的國際資本和技術合作。(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直各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3、著力招大引強。按照我省"十三五"產業發展規劃與產業布局要求,積極對接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500強企業以及戰略性龍頭企業,圍繞重點產業的關鍵鏈條、關鍵技術、關鍵環節,重點引進產業鏈、價值鏈上的高端項目,不斷實現產業鏈的"補鏈、增鏈、壯鏈",提高產業關聯度,促進產業集群加速形成。(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4、強力推進湘商回歸。大力實施湘商總部回歸、產業回歸、資本回歸、社會公益回歸、市場渠道回歸、人才回歸、科技回歸等七大行動計劃,鼓勵、引導、推動廣大湘商回湘投資創業,提升湘商回歸對湖南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鼓勵各市州依託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設立湘商產業園並研究出台相應政策措施。(省工商聯、省商務廳牽頭,省直各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5、精準務實辦好重大招商活動。深度參與國家部委主辦的相關重大經貿活動,省級層面每年組織1-2次大型綜合性招商經貿活動,務實辦好"滬洽周"、"港洽周"、湘商大會、湘台經貿合作會等重大招商活動,提高精準度和實效性。支持市縣、園區圍繞主導產業精心組織特色專題產業鏈招商活動。(省商務廳牽頭,省發改委、省農委、省外事僑務辦、省台辦、省工商聯、省貿促會、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切實發揮開發區招商引資載體作用。各類開發區要把招商引資作為推動經濟發展和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加大對園區基礎設施、生活配套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提升招商引資承載能力。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大膽創新體制機制,以優化服務為核心,促進投資便利化,營造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完善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各市州、縣市區可按本級許可權合理確定開發區地方財政收入(包括地方稅收)劃分辦法,扶持開發區建設和產業發展。支持園區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圍繞主導產業開展產業鏈精準招商,建設特色園區、國際合作園區、飛地園區。培育一批具有招商引資核心競爭力的開放示範園區,並在調區擴區、升級國家級園區等方面給予支持。(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推動引資引技引智有機結合。大力實施"芙蓉計劃",在平台建設、人才管理、待遇分配、創業基金、服務保障等方面先試先行,將湖南建設成為中部地區重要的人才集聚區和人才高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為外籍投資人員和高層次人才來湘提供出入境便利措施。重大外資項目的外方代表、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可申請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天的R字多次簽證或者居留期不超過5年的居留證件;對符合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不受60周歲年齡限制,可簽發3-5年有效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和工作類居留許可。貫徹落實永久居留身份證便利化制度,為外籍投資、創新創業人員和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資格和使用永久居留身份證件提供便利。(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集中優勢資源和力量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吸引外來投資者在湘設立研發、技術、財務管理、采購和大數據等功能性機構。大力推動和實施產、學、研合作工程,建設院士工作站、技術研究院、科技產業園等創新創業孵化基地,制定專項政策吸引各類高端人才來湘進行技術攻關、產品研發和成果轉化。鼓勵外來資金投向科技中介、創新孵化器、生產中心、技術交易市場等公共科技服務平台建設。積極推進省部、省校、省院合作,爭取國家科技項目、創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工程支持,建設一批科研試驗基地和科研成果轉化項目,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發展創新型經濟。對當年營業收入或對本地區經濟發展貢獻前50強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按規定對其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獎勵。(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8、創新招商方式。市縣和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要結合本地實際,針對性、高密度、高頻度、全方位地開展專題招商推介和項目對接活動。鼓勵各地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委託招商,大力開展駐點招商和以商招商。藉助互聯網和大數據平台,構建QQ群、微信群、APP等立體式招商信息平台,實現網路化、高效化招商。強化項目前期基礎工作,建立嚴格、科學、規范的省級重點招商項目開發程序。從產業政策、法律法規、市場前景和財務分析等專業化角度提高項目開發質量。建立健全省級重點招商項目開發質量評價體系,著力提高招商項目的年度簽約率,切實推進項目落地。(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完善招商引資政策
9、支持各地制定完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支持地方各級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制定出台具有創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實行"一事一議",享受的具體政策在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中予以明確;支持其對成功引進重大項目的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含國家公職人員)予以獎勵。(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強化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逐步擴大開放型經濟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招商引資。支持各級政府統籌各類專項資金,建立完善並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平台作用,採取投資入股、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研發補助、設備補貼、物流補貼、培訓資助、社保補貼、租金補貼、廠房代建、貢獻獎勵、人才獎勵等方式,對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予以支持。(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1、落實稅收支持政策。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符合規定的范圍內,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積極落實國家對服務貿易創新試點城市和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經認定的技術先進性外商投資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其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省財政廳牽頭,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長沙海關、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強化用地保障。對投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項目、《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屬於我省優勢產業的項目和《湖南省招商引資重點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產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對符合條件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以下簡稱《標准》)的70%執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准》的50%執行。省級重大簽約招商項目所需用地計劃由省級優先保障,對符合產業規劃的重大產業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充分保障項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勵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降低外來投資企業用地成本。工業用地可先以"招拍掛"方式租賃取得,並明確約定正式投產後轉為出讓建設用地的條件,土地租賃者可按照基本建設報建程序,憑租賃合同等國土資源部門的用地批准手續辦理工程報建手續,達到約定的受讓條件後,簽訂出讓合同,轉為出讓建設用地。鼓勵各地以工業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讓年期內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實行彈性出讓。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企業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允許項目所在地市縣和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為企業代為建設標准廠房及配套基礎設施,一定期限內免費供企業使用。(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降低企業運營成本。規范涉企收費行為,落實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支持各地對引進的重大產業項目及創新型項目所涉及的城鎮建設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獎補,法律法規規定專款專用的除外。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園區,經過審批後,可以實施養老保險繳費費率過渡試點政策。優先保障重大產業項目的水、電、氣等生產要素需求,積極爭取更多的園區進入國家增量配電試點;支持園區用戶積極參與電力市場直接交易。支持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和重點產業項目進行適當物流補助。(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防辦、省電力公司、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4、支持外來投資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拓展財政政策與金融工具聯動范圍,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的問題。加大金融機構對外來投資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創新融資模式,在風險可控范圍內適當延長授信期限,設置更加靈活的還款方式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多種擔保方式。對通過深滬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權交易所發行私募債券的企業,省財政按規定給予貼息補助。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境外上市,對首發上市融資的,省級財政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費用補助。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依規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享受與內資企業同樣的上市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保障企業境內外融資需求。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引入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通過股權融資方式緩解融資需求。(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牽頭,省發改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證監局、湖南銀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省商務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持續改善投資環境
15、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推進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清理和取消妨礙公平競爭和開放的政策規定,促進內外資企業、大中小企業、國有民營資本公平競爭,各類投資主體一律依法平等進入,在資質許可、標准制定、政府采購、融資渠道、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對轉移來湘的企業,其經原所在地省級認定的有效期內的相關資質,在我省無需重新申報,報有關部門備案後直接予以認定。積極推動外資醫院、民營醫院進入省內醫保體系。(省發改委牽頭,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深化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嚴格依法行政,推進對外商投資全面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入推廣復制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加快申報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投資領域的改革創新和先行先試,加快推行"多證合一",進一步促進投資便利化。構建網上"放管服"平台,完善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督檢查,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服務和監管保障制度,優化服務效能,加強跟蹤服務,鼓勵各地探索建立跨部門聯合執法監管模式。對重大項目實行全程代辦和專員負責制,全程協助企業辦理項目建設中的各項手續。健全外來投資企業投訴服務機制,充分發揮省開放型經濟投訴受理服務中心作用,積極妥善處理外來投資企業的投訴。(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牽頭,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7、打造誠信政府。制定實施《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對在招商引資、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大力開展招商引資違約失信問題專項整治,及時糾正政府招商引資中的違約失信問題。(省發改委牽頭,省商務廳、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督查室、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快完善產權保護制度,開展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和知識產權。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引進國際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我省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支持我省仲裁機構與國內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共建知識產權仲裁與調解分中心,構建知識產權仲裁調解機制。(省科技廳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省工商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在全省各級法院開展規范執行行為專項整治,重點治理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執行不廉等突出問題,著力化解企業"執行難"問題。(省高級人民法院牽頭負責)
19、規范各類涉企檢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減少對企業的各項雙隨機檢查,要分類列出企業檢查清單,力爭利用一年時間,將企業雙隨機檢查項目壓縮至2016年的1/2以內。規范整治審批環節的中介機構服務。(省發改委牽頭,省編辦、省商務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切實加強組織保障
20、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力度。充分發揮省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各級政府要把招商引資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菜單",高位對接、高層推動。省直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切實抓好招商引資工作。實行省、市、縣政府領導定點聯系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制度,省領導定點聯系一批招商引資重大項目,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並掛牌聯系,實施"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套班子"全程跟蹤服務。(省商務廳、省發改委牽頭,省直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1、強化工作保障。積極引進和培養高素質的招商引資人才,建立健全培訓機制,打造一支專業化的招商引資工作隊伍。提升招商引資活動出國(境)便利化,並在工作經費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招商引資工作良好氛圍。(省商務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外事僑務辦、省發改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22、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加重各級政府績效評估中的開放型經濟指標考核分量,重點評價招商引資在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方面作出的實際成效,對招商引資工作不力的市州、縣市區,由省發展開放型經濟領導小組負責人分別對其分管負責人和商務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招商引資工作貢獻突出的集體和表現優秀、工作業績突出的個人進行通報表揚。探索建立招商引資容錯機制,鼓勵支持幹部敢於創新、勇於擔當。把招商引資工作作為培養、選拔幹部的重要陣地,把招商引資工作實績作為提拔使用幹部的重要參考。加大招商引資幹部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任(掛)職力度,加大對德才兼備、業績突出的招商引資幹部使用力度。(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級各部門、各省級以上開發園區管委會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根據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出台差別化配套政策,在工作中主動作為,創造性抓好落實,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省發改委和省商務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