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制屬於憲政領域制度嗎
信託制度不屬於現在領域制度。這個不屬於正常的法治。
Ⅱ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Ⅲ 什麼是信託制度,盡量深入淺出一點.謝謝!
我也不懂。。。以下內容都是在網路上抄的:
http://paneasy.com.cn/fanyi/jiangtang.html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的基本特徵:
① 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這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託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託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託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託的基礎。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託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 信託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系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
這種信託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五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託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託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託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託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並把管理、運用 、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Ⅳ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
國外的信託監管制度是怎樣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紹英國、美國、日本的信託監管制度。
1.英國信託監管制度英國的信託監管制度分為個人信託和單位信託兩種,由於個人受託構成了英國信託業務的主體,因此受託人要接受法院的監管。
2.美國信託監管制度在美國,信託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單位信託,而信託機構要受到聯邦立法和州立法的雙重監督和管理,同時由各級政府機構具體負責對不同信託機構的監管。
Ⅳ 香港離岸信託和家族信託有區別嗎
1、離岸信託:
離岸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
信託是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工具。在普通法的定義下,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包含不動產,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交予受託人,讓受託人根據信託的主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保管。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2、家族信託: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3、離岸信託和家族信託區別:
家族信託比離岸信託更有優勢。首先,《信託法》要求在國內開展信託活動必須持有信託牌照,這意味著,離岸信託的主體資質可能得不到承認,存在潛在風險。
其次,當離岸信託在產生糾紛時,很可能會陷入國內司法鞭長莫及的困境。另外,語言和文化差異的障礙也會帶來服務的困難。他預計,國內信託在未來5年內會超過離岸信託規模。
Ⅵ 香港法律制度的作品目錄
目 錄第一編 香港法律制度總論第一章 香港的法律地位第一節 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香港的法律地位一、古代香港二、鴉片戰爭與香港割讓三、英國關於香港地位的立法四、中國對香港法律地位的態度和原則立場第二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一、特別行政區的概念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性質三、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四、中央管理的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事務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六、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我國其他地方行政區域之比較七、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對外關系中的法律地位第三節 香港居民的法律地位一、香港居民的含義及其構成二、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三、香港居民的義務四、香港居民中永久性居民與非永久性居民的法律地位之比較五、香港居民中中國公民與非中國籍人的法律地位之比較第二章 香港法律淵源第一節 香港法律淵源概述第二節 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香港的法律淵源一、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成文法二、適用於香港的英國判例法三、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四、香港本身形成的判例法五、中國清朝的法律與習慣六、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條約第三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淵源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三、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四、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五、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六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條約第三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背景與制定依據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依據第二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性質 地位和效力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性質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地位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效力第三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體系結構和基本內容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體系結構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基本內容第四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修改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的修改第四章 香港政制第一節 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香港的政制一、總督二、行政局三、立法局四、布政司署五、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區議會第二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制一、行政長官二、行政機關三、立法機關四、區哉組織五、立法 行政 司法之間的關系第二編 香港實體法律制度第五章 香港財產法第一節 概述一、財產的意義和分類二、財產權三、財產法第二節 地產法一、香港的土地所有權二、香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三、與香港土地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第三節 財產擔保一、抵押二、留置權第六章 香港信託法第一節 概述一、信託的概念和特點二、信託制度的產生和作用三、信託與一些相似法律概念的區別第二節 信託的種類一、私人信託與慈善信託二、明示信託與默示信託三、法定信託與設定信託四、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五、已執行信託與待執行信託六、完叢成立信託與不完全成立信託第三節 信託關系的內容一、信託關系的建立與受託人的委任二、信託關系人的權利和義務三、信託關系的終止第七章 香港知識產權法第一節 香港知識產權法的淵源和特點一、香港知識產權法的淵源二、香港知識產權法的特點第二節 專利法一、概述二、取得專利的條件三、專利申請程序四、優先權日五、專利權的使用六、專利權的保護第三節 外觀設計法一、概述二、外觀設計的注冊三、外觀設計的保護四、外觀設計注冊的取消第四節 商標法一、概述二、商標注冊條件三、商標注冊程序四、商標專用權五、商標權的保護六、注冊商標的撤銷第五節 版權法一、概述二、版權保護的對象和分類三、取得版權的條件四、版權的保護五、版權所有權 轉讓和使用許可第八章 香港合同法第一節 合同的概念和種類一、台同的概念二、俁同的種類第二節 合同的成立一、要約與諾諾二、對價三、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四、訂約資格五、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六、合同內容的合法性七、明確的合同條款第三節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因履行而解除二、合同因當事人協議而解除三、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四、合同因當事人一方通知而解除五、合同因不能履行而解除第四節 違反合同的補救措施一、損害賠償二、受害方有權拒絕履行合同三、實際履行四、禁止令五、撤銷合同第九章 香港代理法第一節 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徵二、代理關系的成立要件三、代理的種類第二節 代理關系的內容一、代理人對委託人的義務二、委託人對代理人的義務三、委託人、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閻的關系第三節 代理的終止一、代理終止及其後果二、代理終止的種類第十章 香港貨物買賣法第一節 概述一、有關貨物買賣的立法例二、貨物買賣的基本含義第二節 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一、貨物買賣合同的含義二、貨物買賣合同的要件三、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第三節 貨物買賣合同的履行一、賣方義務二、買方義務第四節 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一、所有權的轉移二、風險的轉移第五節 違約的補救措施一、賣方可獲得的補救二、買方可獲得的補救第十一章 香港運輸法第一節 香港運輸法的淵源和特點一、香港運輸法的淵源二、香港運輸法的特點第二節 海上運輸法一、概述二、船舶的注冊和管理三、海上貨物運輸四、海事法庭和海事仲裁第三節 航空運輸法一、航空器二、航空人員三、航空機場四、民航運輸五、飛行安全第四節 陸上運輸法一、道路交通法規二、公共交通服務法規三、鐵路交通運輸法第十二章 香港侵權行為法第一節 概念一、侵權行為二、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三、香港侵權行為法的淵源第二節 侵權行為的種類一、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二、侵犯土地三、侵犯財物四、妨害五、疏忽六、侵害人格七、商業侵權行為八、其他侵權行為九、特殊侵權行為第三節 侵權責任的承擔一、責任能力二、任任形式三、抗辯事由四 起訴期限第十三章 香港港事組織法第一節 合夥法一、合夥概述二、俁伙的設立三、合夥人的相互關系四、合夥的解散二、上訴三、排他協議第七節 仲裁裁決的執行一、香港仲裁機構仲裁決的執行二、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三、公約裁決的執行附章:香港與我國內地的法律沖突及其解決第一節 香港與我國內地法律沖突概述一、法域及其法律沖突二、香港與我國內地法律沖突的產生三、香港與我國內地法律沖突的特點第二節 香港與我國內地法院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一、香港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二、我國內地法院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三、香港與我國內地法院的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第三節 解決法律沖突的原則、途徑和步驟一、解決香港與內地法律沖突的原則二、解決香港與內地法律沖突的途徑三、解決香港與內地法律沖突的步驟第四節 香港與我國內地的司法協助一、訴訟文書的送達二、證據的調查與收集三、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
Ⅶ 香港信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香港合法的信託公司嗎
其實這些可以在網上查到的,上網查了一下,香港信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具有香港信託牌照的,如下圖所示,在香港信託公司裡面排在第42位。圖二是他們對外的信託牌照。
望採納,謝謝。
Ⅷ 香港信託與內地信託有什麼區別
美元和港元計價。匯率這一塊的風險會存在。
周期上區別。國內信託一般都是2-3年。以債版權為主。海權外信託一般周期上比較長都是十幾年甚至更久。
投資標的。國內信託的投資標的比較明確,但是海外信託投資標的不明確。只有一個收益率體現。但是收益率體現往往讓客戶不是很放心。國內就能夠做到專款專用。
Ⅸ 什麼是信託制度
信託制度
信託是普通法對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貢獻之一,他起源於英國中世紀的土用益關系,即土地所有人將土地交付他人佔有、使用,但是約定土地收益度給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產生糾紛後,由於普通法院依據所有權轉移的理論不保護受益人的權利,英王亨利三世時衡平法院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對有關當事人的權益進行了公正保護,到16世紀,最終形成了信託制度,因此,所謂信託即指財產所有人基於信託將財產交給受託人佔有,使用,處分,但是約定將收益交給特定的人或用於實現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於此,人們可以利用遺囑或契約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領域為各種合法目的設立信託,不視為一種深具社會機能的獨特的法律構造,在信託法律關系中有四個均成要件,其一為信託委託人,即基於不違法的目的而將財產交付他人佔有管理的人;其二為信託受託人,即接受他人委託,並非為自己利益而佔有、管理他人財產的人;其三為信託受益人,即雖不佔有管理財產,但是有權獲得該財產收益的人;其四為信託財產即信託標的物。因此,信託可以理解為信託委託人將信託財產交給了信託受理人,信託受託人雖然取得了所有權,卻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來支配的權利,只是 為信託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託委託人的意願來支配他人的義務。(註:參加張淳著:《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0頁)舊中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銀行設有信託業務,1952年被徹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屬中央政府的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是中國信託實踐的開始。2000年 月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確立了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信託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相分離原則,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信託公平原則、信託繼承原則、利益沖突防範原則。
Ⅹ 我國信託制度最早是從哪個國家引入的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