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如何確定,出賣人有何權利
一、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如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238條規定,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資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代價,而是出租人融資的代價。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就是獲取不同於一般租賃合同的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確定應充分考慮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其獲得的合理的利潤,也就是租賃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包括購買成本和合理利潤兩部分。其中購買租賃物的成本可包括租賃物的價款、利息、保險費用等。其中,
1、租賃設備的價款,包括原價、運輸費、安裝費、向供貨方預付貸款利息、途中保險等。
2、保險費。承租單位所租設備,由公司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合並計入租金。
3、利息。是指出租人為承租人購置設備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是整個租賃期內所發生的利息負擔。
4、手續費。是指出租人為承租人承辦租賃設備所開支的營業費用和必要的盈利。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賣人有何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239條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的結合。兩者的結合點就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同一物。也正是這一標的物,使融資租賃合同的融資性與融物性緊密地結合起來,通過融資從而達到實現融物的目的。
買賣合同是買受人和出賣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雙方有責任全面履行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他方都有權採取措施進行補救。如果出賣人不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買受人也就是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索賠的權利。索賠權利的產生來源於買賣合同,如果沒有買賣合同,出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的基礎也就不存在。當然,從根本意義上講,索賠權屬於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也就是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但買受人可以自己行使權利,也可以將權利轉讓給他人行使。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由承租人行使。這主要是由於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而索賠權又是買受人權利的基本內容。當然,如果出租人未轉讓的,該權利由出租人行使。
② 融資租賃租金及利息計算
融資租賃是本金和利息一起支付的,是復利的概念,可以向融資租賃要取本金攤還表(知道每期租金裡面的本金和利息構成),再考慮其他一些保證金、手續費之類的支出,參考銀行房貸的計算模式,編制現金流測算表,用IRR函數基本就可以算出。
如果價格是含稅的話,不算保險費,光算利息和保證金,手續費,這個實際年利率差不多19%,這個價格算是租賃行業內很高的價格水平了。雖說這個價格偏高,但得綜合考慮還款壓力和借款得到的收益,假設是舊設備回租的話,價格可以再往下10%左右,新設備的話空間更大。
期初應付本金余額×實際利率=本期支付租金中償還利息。
長期應付款本期償還額-本期支付租金中償還利息=本期償還本金。
③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主體一般包括三方,分別是出賣人、買受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此類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④ 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程序是:承租人選擇租賃物的供應商,與出賣人協商約定買賣合同的條款;承租人選擇租賃公司,與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委託協議,委託出租人按照自己確定的出賣人,商定的條件和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出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同時承租人簽名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⑤ 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其與租賃合同有哪些不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具體包括:
1.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的租賃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標的物的行為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由此產生兩個有關聯的法律關系,一是買賣,二是出租,買賣是為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賃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產。
3.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賃期間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合同法》第214條第1款)。融資租賃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而對於融資租賃,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
⑥ 融資租賃租金的融資租賃租金的構成
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構成租金。主要包括三部分:
1、租賃物的成本。它包含租賃物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
2、利息。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該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復利計算。
3、手續費用和利潤。其中手續費用是指出租方在經營租賃過程中所開支的費用,包括業務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等,因手續費用通常較小,一般均不記利息。
⑦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
1、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復雜,租賃期限較長,標的物數額較高,各國的法律均要求融資租賃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第238條第2款就明文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以償付代價為前提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負有的義務。反之亦如此。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在取得該利益時都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主體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對於出租人主體資格的取得,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我國有關融資租賃的立法,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融資賃合同的出租人為專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而不是自然人。同時,能夠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必須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資質,否則不得進行融資租賃業務。
4、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性質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源於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內所繳納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賃成本不可能在一個承租人那全部清償,因此,租金在性質上具有非全額清償性。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與此不同,它是一種完全清償性的租金,出租人通過在這次融資租賃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並賺取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融資租賃相對來說更類似於中長期貸款。這是由融資租賃的融資性質和交易方式所決定的。
一般說來,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續費及利潤。此外,如果承租人為設備投保,險費應計人租金。我國《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5、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不可撤銷性
在傳統租賃中,承租人有權利在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就無須繼續支付租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約的約定。也就是說,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也是如此。同時,在融資租賃合同成立之時,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總額就已經確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都應該無條件地支付給出租人既定的租金。
⑧ 融資租賃合同通俗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8)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構成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及效力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 融 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並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⑨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一般是根據什麼確定的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租金的高低直接關繫到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的經濟利益,實踐中影響租金的因素很多,包括設備的價格、融資的利息及費用、各種稅金、租賃保證金、運費、各種費用的支付時間,以及租金採用的計算公式等等。概括起來,租金有下列幾個構成要素:(1)購買租賃物的成本,也就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在計算租金時,應當將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計算在內。(2)利息,就是出租人為購買設備而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3)租賃手續費,即出租人為承租人辦理租賃資產需要支出的營業費用。(4)出租人的利潤。(5)租賃期限。所以,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首先允許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⑩ 如何描述融資租賃收取租金的組成部分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但因其為「融資」租賃,所以承租人支付的代價並非是租賃物為使用收益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標準的確定,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確定標準是不同的,它高於傳統租賃中的租金。
與商品價格概念相對應,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為基礎,同時依據租賃物的供求關系而波動。通常情況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賃物上的價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賃物的成本、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為租賃業務而支付的營業費用。
租賃物成本是構成租金的主要部分。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所支付的資金,將在租賃業務成交後,從租金中得以補償。同時,在購置過程中,出租人所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也要計入租賃物成本中,一起從租金中分期收回。所以,租賃物成本包括租賃物購買價金及其運輸費、保險費等,也稱租賃物總成本。
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向銀行貸款而支付的利息,是租金構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利息按租賃業務成交時的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且一般以復利率來計算。
營業費用是指出租人經營租賃過程中所開支的費用,包括業務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和必要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