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的收益是多少風險大嗎
信託的收益一般在6%~8%左右,比起P2P來講算比較低,但風險相對較低。
根據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風險控制措施,主要有:抵押、質押、擔保和結構化設計等 。有的產品只採用一種風控措施,有的產品同時採用多種風控措施。
(1) 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理財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2) 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在固定收益類信託理財產品中,劣後級投資一般由融資方投資,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以房地產信託為例:房地產信託貸款,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土地或現房抵押,保證擔保;房地產股權投資,風險控制措施一般為信託持股,股權質押,派駐人員,監控資金,回購安排等。
『貳』 信託產品如何保證收益有些保證收益率多少多少,是怎樣實現的,僅僅是一個吸引人的包裝嗎
信託產品是不能承諾保證收益的,信託兌付風險是指信託到期無法兌付本金收益的情況。
問題一:
1、信託公司的監管機構為銀監會,銀監會規定金融機構不能承諾客戶收益
2、但是信託作為金融機構都有一定的股東背景,為了保住信託公司的口碑,一般都會由股東承諾兜底,所以是隱性的,可以理解成是行業潛規則
3、一般信託產品設立,都有產品的風控措施,會通過抵押物、擔保方擔保、合理的貸後管理等實現產品的本息兌付。
問題二:
信託兌付風險有兩個層面
1、信託行業由於充當影子銀行的角色,大量的信託貸款是發放給了地產、政信項目,使得行業風險較大,因此產生了信託行業兌付風險危機。簡單理解這個是面。
2、流動性風險,信託項目自身產生逾期,抵押物處理不及時導致的無法兌付風險。簡單理解這個是點。
補充:信託作為固定收益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能合同文字中出現承諾收益字樣的,但是一般為隱性保證,暗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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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關於信託產品最終發放收益低於預期收益的案例
應該沒有,即便有,你也不可能獲得這樣的案例,肯定隱藏在歷史的最深處。
一旦這樣的情況可能出現,信託公司即便自己墊付,也會兌現其承諾的預期收益。因為這是信託公司生存的根本,喪失一次信任,基本就不用幹了。信託業競爭很厲害,但牌照也是壟斷資源,而且後台都是國家,所以失信的情況不可能出現。
『肆』 信託的問題。
你要搞理才的:話不要瞎投,投得十大保險公司是不錯的。
『伍』 為什麼禁止信託公司承諾保底收益率
沒有任何一款產品可以提供保底收益,包括銀行理財產品
首先,不要以為存錢到了銀行就會保底。通脹就是國家對存款和現金徵收的稅收
其次,銀行理財產品多投資於貨幣市場或者信託,他們風險略低,收益勉強覆蓋cpi
最後,信託不寫保底收益是因為各種各樣的風險,比如國家政策,通脹,抵押物變現時的流動性,延期兌付等等
『陸』 信託公司可否向客戶承諾成本或收益低保
你要說的是信託公司是否可以承諾保本或者保證最低收益是吧!
嚴格意義上來說,購買任何金融產品,除了銀行的保本理財產品,券商的部分保本理財產品以外的產品都不能有保本的承諾。
雖然你買的信託,在推介的時候,也會說信託多少多少收益。但其實在合同中收益都是說的是「預期收益」。也就是說你和信託公司簽的合同也是預期收益是多少多少。並不是明確的多少收益。
但是話說回來,信託產品還是現在市面上比較安全的產品。不過在挑選過程中會由很多的因素需要考慮。這一塊需要你的理財經理對你足夠負責。
『柒』 為什麼我國信託法規定「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呢
是為了防止信託變相吸收存款。
上述規定的本意在於,在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的背景下,為使信託回復其主業,避免和銀行發生同業競爭,強調信託財產的風險應由委託人自己承擔。明確信託公司只處於中介的地位。
『捌』 到底有沒有可以承諾保本或者保底的信託產品呢
根據《信託來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自》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因此,包括代銷銀行在內的各方都不能向客戶做類似承諾。如果有理財經理做過類似保證,更需要萬分小心!簽訂信託合時大家也會留意到有這么一句:「信託計劃不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
『玖』 關於信託法規定不能承諾最低收益率的問題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於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
2、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於2002年5月14日起實行。
3、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於2002年7月18日起實行。
《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時,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根據《信託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的風險由委託人自己承擔,只有在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遭到損失的,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