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貳』 為什麼出台關於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通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 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 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 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叄』 土地儲備貸款的風險
各地政府通過加快土地資源向土地資本轉變,提高土地收益,為城市建設提供了強大資金支持,部分城市成立了土地儲備中心專司其職。土地儲備貸款相應成為銀行新的效益增長點和營銷重點,並占據了銀行信貸資金相當份額。
但是,由於土地儲備貸款金額大,政策性強,政府幹預成分多,銀行管理經驗不足,貸款風險相對較大。土地儲備貸款主要面臨以下風險: 1、落實有效的抵押是防範土地儲備貸款風險的前提。貸前對儲備土地進行嚴格的評估並設定抵押是防範風險的有效措施,這樣可以避免借款人擅自處置儲備的土地懸空貸款,從而取得對貸款管理的主動控制權。當然,銀行應當關注儲備土地取得的合法合規性,如取得土地是否經過法定程序批准,是否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對土地價值的評估結果可以實行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防止評估機構隨意估價。
2、把好貸款用途監控是確保土地儲備貸款安全的關鍵。保證貸款資金用在儲備的土地項目上,確保土地的保值、增值和權屬無爭議,應當對土地儲備貸款實行封閉管理。事實上,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把土地儲備貸款當作以土地作抵押向銀行融資的城市建設資金,就理所當然地納入財政資金管理,他們並不真正了解銀行發放土地儲備貸款的用途,銀行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使他們真正了解土地儲備貸款的性質和用途,絕不能放棄對貸款用途的監控;鑒於地方財政要介入對貸款資金的管理,可採取借款人與財政建立共同的貸款專用賬戶的措施,將貸款資金與財政資金徹底分開,這樣既便於財政直接監控,也能滿足銀行對信貸資金管理的要求。
3、土地拍賣款是償還土地儲備貸款的唯一資金來源。由於土地拍賣變現的不確定性,導致借款償還期限不確定,為規避貸款流動性風險,在借款合同中除了要明確一個合理的貸款期限外,還應當在借款合同的分期還款計劃中明確「土地拍賣變現後及時優先償還貸款金額或一定比例金額,不受貸款期限的約束」。我們既不能等到貸款到期才回收,也不能因為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未及時歸還而立即處置抵押的儲備土地,更不能依賴政府要用財政預算資金來償還貸款,借款人歸還貸款的期限實際上就是土地拍賣變現之日,償還貸款資金的唯一來源就是土地拍賣變現資金。
4、理順投資關系,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從土地儲備貸款運作情況看,政府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土地儲備資金融資渠道單一,基本上是銀行貸款投入,加大了銀行貸款風險。隨著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政府投資行為必將不斷得到規范,政府主要職能是確定土地利用建設規劃,依法對儲備土地項目進行審批,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業主,而不應干涉銀行和企業的自主經營。作為銀行來講,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總結經驗教訓,完善土地儲備貸款管理辦法,在貸款投向上要重點選擇那些主體資格符合銀行貸款條件且資本充足的借款人和政府信譽良好、管理規范的城市,並減少貸款投資比例(如借款人應用自有資金繳納土地出讓金);另外,銀行要增強創新意識,完善金融服務,如在中國尚未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公共債券的情況下,銀行可以利用代理集合委託貸款方式來籌措土地儲備資金,這一方面能使參與了集合委託貸款的老百姓關心城市建設,監督政府規范資金使用,另一方面又可以規避一些政策性風險,如上海地鐵、成都市水環境項目集合委託貸款發行均取得良好效果;還可以發揮銀團貸款優勢,充分整合資源,分散風險。
『肆』 對資金違規流入樓市重拳出擊
財聯社(上海,記者 潘婷)訊,7月27日,上海銀保監局連發17張罰單,罰沒建設銀行(601939,股吧)、上海外高橋(600648,股吧)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中國銀行(601988,股吧)、工商銀行(601398,股吧)、農業銀行(601288,股吧)、上海農商行、交通銀行(601328,股吧)共910萬元,其中建設銀行被罰410萬元,17張罰單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均涉及房地產市場。
具體來看,建設銀行共收到8張罰單,涉及旗下8家分支機構,包括上海嘉定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上海虹口支行、上海黃浦支行、上海第一支行、上海閔行支行、上海松江支行、上海浦東分行。
建設銀行各分支機構的違法違規事實主要是個人消費貸款違規用於購房或流入樓市。此外還有發放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並購貸款、未根據房地產項目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發放貸款、向資本金不足的房地產項目違規提供融資、違規發放土地儲備貸款等。
其違法違規事實的時間幾乎集中在2019年和2017年,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3月。
除建設銀行之外,中國銀行上海浦東開發區支行、工商銀行上海自貿區分行、農業銀行上海自貿區分行、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交通銀行上海自貿區分行也分別被罰50萬元、150萬元、150萬元、50萬元、50萬元,相關責任人亦受到了警告處罰。
此外,上海外高橋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因2019年12月部分流動資金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被「雙罰」,機構被罰50萬元,主要責任人被警告。
據財聯社記者了解,此前,上海銀保監局發布了2021年47號文,要求各銀行機構開展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自查工作,並於5月初將自查結果報送銀保監局。
一位農商行相關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房貸相關業務銀行一直在自查,且查的很緊。監管機構也會經常來銀行實地檢查,通常這類檢查也會根據銀行的業務結構和業務規模有所側重。
而監管部門的嚴管也促使銀行在業務的風險管控方面更為謹慎,比如不能「插隊」辦理房貸,首套房的貸款資質審查也變得更為嚴格等。
記者注意到,此次遭處罰的不少問題都發生在多年前,甚至有違規問題發生在8年前。對此某大行信貸部的人士解釋說,無論是授信結束的項目,還是有授信余額的項目,都在監管部門的抽查范圍內。
此外,銀行機構內部也經常對以前的貸款開展追溯自查,其所在的銀行不久之前就自查了2016年開始所有的貸款流水。而這有助於防止在做業務時存在僥幸心理。
『伍』 為什麼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的根本原因
土地儲備資金收復支管理嚴格制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土地儲備向銀行等金融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土地儲備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
《辦法》要求,涉及銀行貸款的,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在這個情況下,融資問題則可利用民間借貸來進行輔助借貸。
『陸』 中國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有哪些
比較常用的土地儲備融資模式:1、財政撥款;2、銀行貸款;3、土地儲備收益;創新型的土地儲備融資模式:1、土地信託;2、土地基金;3、土地置換;4、土地債券。
『柒』 銀行千萬級罰單8成涉房 金融強監管態勢延續
經濟參考報5月25日消息,近期,央行、銀保監會等部門多次「喊話」,對房地產金融保持監管高壓。地方層面,廣東、合肥、深圳等多地金融監管部門針對涉房信貸政策持續「打補丁」,進一步圍堵資金漏洞。在「房住不炒」基調下,銀保監系統對信貸資金違規輸血房地產毫不手軟。據同花順iFind統計,今年以來,銀保監系統披露銀行業機構罰單546張,罰金8.37億元,近半數罰單為涉房、涉地信貸違規。業內人士預計,在房地產金融受到監管當局高度關注的背景下,加強貸款全流程管控、防止資金違規流向房地產等領域仍是未來監管重點。
房地產金融監管政策密集落地
近期中央和地方層面密集發聲,加大房地產調控力度,深圳、合肥等多個熱門城市多次給政策「打補丁」,圍堵資金漏洞、規范市場秩序已成為多地樓市調控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
近一個月內,金融監管部門針對房地產金融多次發聲。央行副行長李波5月22日在清華五道口全球金融論壇表示,要充分發揮宏觀審慎政策結構性靶向調控的作用,針對房地產金融等特定領域的潛在風險,及時採取宏觀審慎措施,防範系統性風險。銀保監會5月20日發文表示,對頂風而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干擾貨幣信貸政策傳導的投機行為給予嚴肅處理。央行5月11日發布的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重申「房住不炒」,明確表示堅持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保持房地產金融政策的連續性、一致性、穩定性。
此外,銀保監會農村銀行部日前就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團貸款監管向各地徵求意見,其中強調社團貸款不得投向房地產業。基金業協會近期也已叫停基金子公司備案房地產供應鏈類產品。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持續加大監管力度。例如,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廣東省)第一次例會表示,廣東協調機制各成員單位將強化風險監測與防控,持續督促金融機構加強信貸合規管理。浙江銀保監局近日表示,將與地方有關部門加強協作,聯合成立工作專班,共同查處打擊各類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發文要求,加強個人住房貸款首付資金來源、最低首付比、償債收入比、貸款資質的審查,嚴肅查處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行為。
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在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下,對銀行進行了自查,個別城市還在一定范圍組織了監管檢查。
在「實施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的政策導向下,監管機構針對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樓市、商業銀行違規向房企放貸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多家銀行高管都重申,今年將持續加強房地產貸款的管控力度。
交行行長劉珺透露,個人經營貸違規流入房市的排查情況是今年重點工作之一。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強個人經營貸用途管理。加強貿易背景審核和用途監控,嚴防信貸資金流入違規領域。建行副行長呂家進表示,將對房地產開發貸繼續實施從嚴的名單制管理,積極開展項目合規性審查,嚴格把關項目投向和資金用途。
多銀行違規操作領高額罰單
隨著政策持續收緊,對於房地產金融的監管力度也保持高壓。據同花順iFind統計,今年以來,銀保監會針對銀行業機構披露罰單546張,千萬級以上罰單10張,其中8張罰單涉及房地產貸款,涉房貸款相關罰金總額超過3億元。
其中,華夏銀行被罰9830萬元,罰金最高,違規案由涉及「違規向土地儲備項目提供融資」「部分理財資金違規投向土地儲備項目」。渤海銀行罰金9720萬元緊隨其後,案由包括「違規向資本金不足的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違規發放土地儲備貸款」「違規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等。中國銀行因「理財資金違規用於支付土地款或置換股東購地借款」「理財資金違規用於土地儲備項目」等被罰8761萬元。
「近期銀保監會密集披露罰單,表明國內金融強監管常態化、對金融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態度。」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表示。
監管部門一再重申銀行貸款嚴禁違規挪用,為何總有銀行明知故犯?周茂華表示,這要從供求兩端找原因,一方面,國內房地產貸款額度大、信用鎖定期限長、利率較高、銀行收入穩定,房價穩步增長令抵押品相對安全,房地產不良率低,銀行房貸風控管理成本低;另一方面,部分購房者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進行「加杠桿」投機炒房,資金具體使用流向存在監控難度大、成本高等問題。
一位銀行信貸部人士告訴記者,監管機構始終嚴格監管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但貸後進行資金用途干預並不容易,「試圖將貸款資金流向房地產的企業往往存在多頭開戶,資金在多個賬戶間轉移,這就導致原放款銀行難以監督資金流向。」
涉房信貸監管仍是「重頭戲」
業內人士表示,下半年銀行領域監管重點將繼續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預計在信貸投放等領域的督查力度會進一步提升,處罰警示力度將加大。
周茂華認為,下半年銀行監管重點還是信貸業務領域,「商業銀行盈利貢獻的重頭業務仍是信貸業務,此外,國內部分銀行違規開展業務問題治理難,需要一個過程。」
廈門國際銀行投行分析員任濤稱,下一步,監管層除了繼續防範各種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還可能嚴格控制房地產貸款增速,同時提高房地產貸款風險權重。此外,在嚴格約束房地產企業信貸融資、供應鏈融資的基礎上,對地產企業股權融資以及普通債券融資(含美元債)進行一定限制。
對於嚴監管背景下商業銀行的發展,周茂華表示,穩健經營、提升風控能力、不斷增強金融創新能力和服務質量是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銀行應健全管理制度,培育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穩健經營的企業文化,同時進一步優化現代結構。
任濤建議,銀行應積極順應監管導向,將信貸資源投向普惠小微、製造業、科創類、綠色信貸企業,保持在監管導向較為明確領域的信貸投放權重平穩上升。
『捌』 銀監會43文後,土地儲備中心怎麼融資
債務性融資基本沒戲,租賃性融資、股權性融資或者搭建第三方影子基金
『玖』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