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金融的性質
土地金融的特點
土地金融與其他部門金融不同,有以下特點。
1.土地金融是有擔保的金融土地金融屬於長期信用,因此要以土地進行抵押為融資提供擔保。擔保包括人的擔保(即信譽擔保,具法律效力)和物的擔保。人的擔保,通常是由信譽卓著或資本雄厚的第二人(可以是個人或企業)為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貸款合同時,該第三人具有代為履行償還貸款的責任;物的擔保,就是以特定的財物為借款人債務的履行作擔保,當債務不能履行時,債權人有權行使該擔保物權,無論債務人是否還負有其他債務或是否將該擔保物轉讓他人,都能從該擔保物權的執行中獲得債權的優先清償。其中,人的擔保較為方便,物的擔保比較安全。兩種擔保可選擇其一,也可同時採用。台灣學者紀偉就說,要取得融資,必有為人所信賴的基礎,此基礎不外人與物,個人生命及工作能力有限,短期尚足為信用基礎,若就長期而論,則非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可,因此,土地金融的債權必須以物,即以土地及其定著物作擔保。但通常,出於土地金融的安全性考慮、往往是二者同時採用,如英國的房地產抵押貸款,除考察抵押物的價值外(即物的擔保),還非常重視對債務人償還能力.(即人的信用)的考察;而美國大部分的抵押除了要求房地產的擔保外, 還須有政府擔保機構的擔保。當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同時並存時,原則上應先行使擔保物權,因為人的擔保屬債權范疇,而物的擔保屬物權范疇。
2.土地金融以抵押權為基礎土地金融以土地抵押為前提,以土地抵押權的設立為開始,並以抵押權的注銷(債權如期清償時)或執行(債權不能清償時)為結束。中國台灣學者黃通強調:抵押權實為不動產金融之基礎。①所謂抵押權,就是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擁有從其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具有以下主要特點:(1)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其作用僅僅是為了擔保債權的清償,因此抵押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並將隨著債權的清償而消失。(2)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具有優先受償權。即當同一債務有多項債權時,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優先清償。(3)用益物權可設立抵押權,抵押標的除了完全物權即所有權外,用益物權如使用權等也可設立抵押權。
在我國,可以抵押的房地產有:(1)依法獲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2)依法獲得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3)依法獲得的期房所有權②;(4)依法可抵押的其他房地產。以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前原有的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屬物應當同時抵押;以出讓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全部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以出讓土地使用權地上的部分房屋抵押的,該房屋相應比率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期房所有權抵押時,必須符合房屋預售和建築承包管理的有關規定。
不能抵押的房地產包括:(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3)列入文物保護范圍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7)未經中國注冊會計師確認巳繳足出資額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地產;(8)行政機構所有的房地產,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產;(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允許抵押的除外。
3.土地金融一般要實行證券化一般地說,土地金融和其他金融一樣,其負債大多為期限較短、流動性較強的短期負債,但其資產則具有期限較長、額度較大的特點,當該項信貸資產規模占銀行信貸資產總量的比重達到一定比例,通常為25%~30%時,銀行便可能面臨資金的流動性風險。為了使這部分長期資產短期化,即使資產具有流動性,有必要對房地產抵押貸款進行證券化。
房地產的證券化包括:(1)房地產本身或所有權(在我國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證券化,就是將房地產本身的價值或產權進行小額分割,並以證券的形式表示,使大額的不易流動的土地和房屋價值具有了較好的流動性;(2)房地產抵押債權證券化,是將期長額大的抵押債權進行小額分割,以有價證券的形式,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使得長期的抵押貸款資產具有了很好的流動性。
4.土地金融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土地金融是受政府政策干預較強、獲得政府補貼較多的金融部門。一方面,農業土地利用、城市規劃、都市發展計劃、產業政策等對土地金融有諸多限制;另一方面,城市居民住房問題的解決,關繫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和政局的穩定,因此政府通常要透過房地產金融部門,通過各種獎勵、補貼或稅收優惠等手段,來支持購房貸款的發展,從而實現居民的安居樂業。
5.土地金融業務成本較高,但收益較好一般講,一宗房地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經歷:借款人資信調查、房地產抵押物估價、抵押物保險、抵押權的設立到注銷,有時還需執行抵押權(當債務不能履行時);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和土地管理部門、產權登記機關、保險機構、評估機構等部門進行聯系;需要有相關知識的專業人員協作,如:土地估價師、資信評估人員、律師、會計師、經紀人等的配合,因此,操作較為復雜,這使得土地金融的經營成本較高。但另一方面,因其涉及的步驟較多,使得房地產金融的業務派生性較強,即可帶動一些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為金融部門帶來了可觀的手續費收入。
土地金融的種類
土地金融包括市地金融和農地金融。
市地金融 市地金融就是圍繞城市土地及其建築物的開發、經營和消費所進行的資金融通,包括:(1)房地產取得金融是對購買土地或建築物(包括住宅)所進行的資金融通;(2)房地產改良金融是對土地及建築物開發、建造所進行的資金融通;(3)房地產經營金融是對土地及建築物的經營,如租賃經營進行的資金融通。
農地金融農地金融是圍繞農地開發、生產、經營所進行的資金融通,包括:農地取得金融是對購買或租賃農地進行的資金融通;(2)農地改良金融是對農地的開墾、整治、農田水利、土壤改良等所進行的資金融通;(3)農地經營金融是指對購買牲畜、肥料、農機具以及進行農業經營活動進行的資金融通。農地金融與市地金融相比,期限較長,盈利性較差,風險較大,政策性較強,所以通常由政策性專業銀行經營,並需國家以信貸的途徑提供補貼。本章以市地金融為主要對象。
在美國,根據資金融通對象的不同可將房地產金融分為購屋金融(mortgage)、收益性房地產(incomeproperty)金融、土地開發(landde-velopmmt)金融和建築(construction)金融四種。
(1)購屋金融是指圍繞居民購買住房所進行的資金融通,也稱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房地產金融的重要內容。
(2)收益性房地產金融是圍繞投資者購買經營性房地產(也稱非住宅類房地產),如商場、寫字樓、廠房等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投資者購買收益性房地產不是用於消費,而是作為投資,在買入和賣出之間獲得差價利潤,或用於出租經營獲得租金收入,或作為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活動。這類房地產融資因其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經營收益,因此,對其償還能力的考察與個人住房貸款不同,應更為謹慎。
(3)土地開發金融是圍繞土地開發,如七通一平,三通一平等所進行的資金融通。其現金量具有根據工程進度分期投入、一次收回的特點,期限通常在1~2年,但大面積成片開發的期限有時較長。
(4)建築金融是圍繞房地產開發、建設所進行的資金融通。其現金流量也有分期投入、一次收回的特點。有時建築物和土地開發融資是不可分的,在我國稱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另外,因後三種房地產金融形式貸款時間較短,盈利性強,並多由商業銀行給予貸款,所以也常歸為商業(commercial)信貸一類。
根據有無中介機構的參與,可將房地產金融分為房地產間接金融和直接金融。間接金融是指借款人通過金融機構(如銀行)獲得資金融通,金融機構並非真正的資金供給者,而是資金供需雙方的橋梁,故稱間接金融;直接金融是指借款人直接通過有價證券,從投資者手中籌集資金的活動。借款人包括個人和法人。個人為了購買、建造或修葺自用住房而向銀行申請貸款;法人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其他購買房地產的非房地產企業客戶。房地產開發公司通常是為了獲得房地產取得、開發或經營資金而向銀行申請貸款或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非房地產企業的客戶主要是為了購置用於生產經營的固定資產或出於投資的目的而向銀行申請貸款或通過資本市場融資。以上的融資行為構成了房地產金融一級市場。當個人住房貸款在使銀行的信貸資產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時,銀行有可能將個人住房貸款從其資產負債表中移出,以證券的形式出售給二級市場的投資人,通常為機構投資者,以便迅速收回資金,改善其信貸資產的流動狀況;而法人通過資本市場融資發行的有價證券也可在投資人之間進行轉移。以上構成了房地產金融的二級市場。
㈡ 銀監會43文後,土地儲備中心怎麼融資
債務性融資基本沒戲,租賃性融資、股權性融資或者搭建第三方影子基金
㈢ 企業如何通過土地融資
近年來,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為融資條件的信貸業務發展十分迅速,這一融資形式不僅為企業、個人提供了急需的發展資金,也提高了銀行資金的利用效率,對促進房地產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據《2009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 84個城市土地抵押面積 21.7萬公頃,抵押貸款 2.59萬億元,比上年分別增長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貸款業務的過度擴張使銀行在共享房地產業利潤的同時,也承擔了巨大的金融風險。
土地抵押貸款的兩大風險
從國內外各類理論研究和實踐探討成果來看,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內部風險主要是因土地評估、抵押、貸款和登記等業務流程的不規范導致的風險,如違規辦理抵押登記、違規放貸、騙貸、虛高評估土地價值等;外部風險主要因為宏觀經濟波動導致的風險,如宏觀經濟波動導致土地市場萎靡、土地貶值等。筆者認為,外部風險屬於宏觀風險,存在綜合性及不確定性,如糧食安全、地震自然災害等公共危機都可以導致風險產生,而且此類風險主要由中央政府負責調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內部風險為主。
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有關資料顯示,擔保信貸作為最常見的一種擔保貸款形式,在我國信貸總量中佔80%以上。土地抵押貸款風險主要存在於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的兩個主要主體:土地登記機構和銀行,對應地,筆者將土地抵押貸款的風險歸納為以下兩方面:
風險一:土地登記機構違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的風險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辦理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物權法》、《擔保法》規定不能抵押的各類土地,如農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證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或違規依出讓金繳納比例辦理分割登記並抵押的。
三是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的。如土地權利存在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未經當事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共有土地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辦理抵押登記;鄉鎮企業建設用地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辦理抵押登記等。
四是土地權利存在查封、預查封的或存在土地違法的辦理土地抵押登記。如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後抵押的。
五是為了土地抵押融資需要,一宗土地辦理多個土地權利證書,導致重復發證的。如儲備用地,可能存在儲備范圍內原土地權利尚未注銷,就辦理了儲備用地登記發證並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規定,依抵押登記申請先後順序辦理抵押登記,擅自改變土地抵押順位的。
風險二:銀行違規放貸的風險
第一,銀行擅自擴大放貸比例。如有關政策規
定儲備用地抵押貸款率為70%、首套房屋個貸30%等,而銀行則擴大比例放貸。
第二,銀行違背產業政策放貸。如對落後、淘汰產業,「三高一資」(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資源型)產業放貸。
第三,銀行虛高土地價值放貸。(土地價值無論是依評估機構評估或借貸雙方當事人認定均需銀行認可確定)。
第四,銀行不審慎地延長貸款周期放貸,導致貸款周期結構不合理,比如中長期貸款過多。
第五,銀行降低貸款利率放貸。如一些城市儲備用地抵押貸款利率較同期市場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銀行違背房地產調控政策放貸。
第七,銀行超出土地權利使用期限放貸。
第八,銀行超過信貸審批許可權放貸。
第九,非金融機構違規放貸。
第十,其他情形。如貸前、貸中和貸後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等。
除上述風險外,同一宗土地重復放貸的,順位靠後的抵押權人可能無法受償,風險較大;土地或房屋單一抵押,因登記機構的不統一,可能房屋抵押後土地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當事人憑土地權利證書再次抵押,造成重復抵押風險;依據地方政府或人大擔保函等無效文件放貸的情形,也是產生土地抵押貸款風險的重要因素。
實踐中需高度關注的兩大風險域。目前,從實踐來看,儲備土地抵押和農村集體土地抵押風險值
得高度關注。
風險域一:儲備土地抵押
據國土資源部統計,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84個重點城市儲備土地抵押3547億元,佔84個城市土地抵押金額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貸款中有1/5流向儲備土地抵押,儲備土地抵押貸款
超過工業用地抵押貸款。作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主要形式,儲備土地抵押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高度重視:
一是在儲備用地辦理土地登記和抵押登記過程中,登記操作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有關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風險。目前,針對儲備土地登記及抵押登記辦理沒有明確的依據和規范。實踐中,地方將儲備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使用權類型填寫為「政府儲備」、土地用途填寫為「儲備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寫,這與《土地登記辦法》以及土地證書填寫的關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類中根本沒有「儲備用地」一類,一旦進入訴訟或其他司法程序,極有可能因土地登記不規范敗訴。
二是在政府儲備土地中很多「綠地」、「道路」等代征地一並打包由儲備機構收儲,在儲備土地抵押貸款過程中,這些代征地並沒有剝離出來,而是一並抵押。但這些代征地將來都是公益性事業用地,不可能通過招拍掛供出,也不會有土地出讓收益,因此將這些土地一並抵押貸款明顯存在風險。
三是目前儲備機構融資渠道比較單一,僅僅依靠儲備用地抵押,還款來源主要是土地出讓收益,存在較大外部風險。儲備用地抵押不僅涉及面積大,而且貸款金額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計實現儲備土地投資1165億,涉及地面積約1.8萬公頃。在此規模下,一旦土地市場出現波動,土地需求下降、價格下跌,儲備土地無法供出,土地出讓收益無法保障,儲備機構將無法按時還款,資金鏈條斷裂,金融風險凸顯。
四是各類商業銀行對儲備用地抵押放貸意願強烈,有可能降低貸款門檻放貸,導致金融風險。儲備用地是最穩定保值的擔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後盾,且規模大,放貸收益較高,各類商業銀行都願意放貸,甚至降低門檻放貸,出現了違規低息、超規模放貸等現象,容易引發金融風險。
風險域二:集體土地抵押
對於集體土地抵押問題,《物權法》、《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集體土地不能作為抵押,但明確規定只有兩種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須連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築一起抵押。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以後,金融機構紛紛在農村開展了集體土地的抵押融資試點和嘗試,尤其是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為主要內容的嘗試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一旦以農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集體土地卻無法實現處置,其擔保的債權無法實現,成為不良資產,無疑是巨大的金融風險。
防範風險,確保土地「借=貸」
土地抵押貸款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銀行違規放貸風險(包括中介機構違規評估土地價值風險);二是土地登記機構違規登記風險。從目前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來看,出於制度約束和職業道德,上述風險單一出現的機會較小。但是,除法律法規外,上述兩個部門的部門規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門局限性等,一旦一方違規,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沒有職責遵守他方部門規章和政策文件的情況下,違規土地抵押登記貸款便會產生,風險也隨之而來。因此,防範風險的主要辦法應是加強涉及土地抵押貸款各方主體的溝通和協調,建立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
積極推進相關信息的對接與共享,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土地資本化的方式、節奏和規模呈現多樣、快速和擴大的趨勢,土地與信貸、證券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建議國土資源部、銀監會和證監會加強溝通合作,將包括土地抵押監測數據在內的土地登記基本信息、上市房地產企業資金和用地情況、房地產企業信貸和用地情況等數據對接共享,實現以土地為基礎的土地資本化全方位、全過程監管,構建土地、銀行和證券聯手防範金融風險的新機制,化解政府融資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
土地登記部門加強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服務,銀行加強貸前、貸中和貸後土地登記資料的查詢和全過程監管,實現土地登記資料、放貸政策信息對接和共享。
㈣ 什麼是融資用地
一、土地融資,是金融行業中的經營模式之一,其實質是將土地作為信用抵押,以獲取資金維持經營的一種模式,其已經成為國際通用的金融模式。
二、融資用地不等於賣地。
土地融資起源於1998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行條例》賦予了我國地方政府出讓土地的權力,使地方政府可將土地出讓以獲得土地出讓金、土地稅費等收入,並將其作為地方財源的政策支持。
在地方財政收入遠遠滿足不了城市化快速發展需求、土地管理新政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融資則順運而生。
(4)銀監會土地融資定義擴展閱讀
內部融資方式包括:
(1)企業自有資金:包括企業設立時各出資方投入的資金,經營一段時間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主要由接受捐贈、資本匯率折算差額、股本溢價等形成)等資本由企業自有支配、長期持有。
自有資金是企業經營的基礎和保證,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的自有資本比例有嚴格要求。開發商一般不太願意動用過多的企業的自有資金,只有當項目的贏利性可觀、確定性較大時,才有可能適度投入企業的自有資金。
(2)預收賬款:是指開發商按照合同規定預先收取購房者的定金,以及委託開發單位開發建設項目,按雙方合同規定預收委託單位的開發建設資金。對開發商而言,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提前籌集到必需的開發資金。其中預購房款主要指購房者的個人按揭貸款,是我國房地產企業開發資金的重要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地產融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投融資規劃
㈤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定義
一般而言,國有融資平台公司主要是指「地方投融資平台」,除非特別說明,均指專地方各級政屬府專門設立的投融資平台公司。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根據國發〔2010〕19號文件定義)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概念,表述如下: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㈥ 什麼是土地融資
土地抵押是目前各種融資類項目的核心風控措施之一,由於抵押土地的類型各異(包括出讓地、劃撥地、儲備地等),處置方式也不盡相同,故對土地抵押問題的探討就顯得極為必要。
一、土地抵押的客體是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我國的土地從所有權的角度講,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所以,目前我們所講的土地抵押,實質上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抵押。
二、具體的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取決於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所有權的不同,土地使用權首先被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法律對兩者有著明顯的區分,從而形成了所謂的土地二元結構。
1、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所謂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在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建設的權利。所謂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家庭承包經營權和國有四荒地土地承包經營權。
上述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和權力內容的不同,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依據招拍掛或者協議方式取得,有一定的期限和用途限制,可以依法轉讓、抵押,是目前最為自由的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特定的國有企業或者公共事業單位、機關等,以無償的方式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該類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權利本身沒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和抵押,其抵押,須經土地主管部門同意和審批,並且在實現抵押權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國有土地用於農業用途的,土地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被稱為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內容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區別。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家庭承包經營權,至少耕地的家庭承包經營權,被允許轉讓,但嚴禁抵押。四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則可以自由轉讓和抵押。
㈦ 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中關於項目融資定義,是否是指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貸款才是項目融資貸款
是要同時滿足。這三項都是項目融資貸款的基本特徵。
㈧ 融資的定義是什麼
1,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版得資產而集資權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2,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
3,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從現代經濟發展的狀況看,作為企業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識、了解金融機構、了解金融市場,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企業必須與之打交道。
㈨ 什麼是融資土地
已經交易的土地
㈩ 請問土地(掛牌、拍賣、招標)、土地招商、土地融資三者有什麼區別嗎謝謝
土地(掛牌、拍賣、招標)、土地招商、土地融資的區別如下:
1、土地(掛內牌、拍賣、招標):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四種: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
2、土地招商:
土地招商是指招商人提供土地,投資人提供資金(包括但不限於土地變更性質和用途費用。
3、土地融資:
土地抵押融資,准確的說應該是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融資,即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進行融資擔保,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法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折價,以其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10)銀監會土地融資定義擴展閱讀:
土地金融:土容地金融的主要內容包括發生在土地開發、利用、經營過程中的國防費、警察費、貸款、存款、投資、信託、租賃、抵押、貼現、保險、證券發行與交易,以及土地金融機構所辦理的各種中間業務等信用活動。
掛牌主持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明確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應當由符合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條件並取得資格的人員主持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