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跨境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任何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都需要有適量的資金,而通過各種途徑內和相應手段取得這些資容金的過程稱之為融資。並購融資方式根據資金來源渠道可分為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但應用較多的融資方式是從外部開辟資金來源,通過與其他投資人聯合投資,或以股權、債權、混合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一般來說,企業並購的融資渠道可以分為債務性融資、權益性融資、混合性融資。債務融資是指企業按約定代價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還本付息的一種融資方式。債務融資往往通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資本等渠道,採用申請貸款、發行債券、利用商業信用、租賃等方式籌措資金,企業債務融資主要包括三種方式:貸款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權益性融資指的是企業通過直接吸收投資或發行股票或利用權益資本融資籌集資金。權益資本是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金。企業並購中最常用的權益融資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資、權益資本融資,發行股票融資。混合性融資並購指的是企業通過發行混合性融資工具籌集資金而進行的並購。常見的混合性融資工具主要有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
B. 境外合資企業向境內的投資方借款,有哪些具體規定,有文號就行,怎麼操作
匯發〔2009〕24號_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
八、放款人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
(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業的基本情況、境外放款金額、資金來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諾函(基本內容應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國及借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嚴重影響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情況時,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及時調回境外放款資金等);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放款協議,或者放款人、借款人與境內受託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簽訂的委託放款協議,協議需明確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等內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連續兩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及其上年度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年審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已進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償還等情況說明;擬以自有外匯資金放款的,須提供截至申請日上月末放款人外匯賬戶對賬單;擬購匯進行境外放款的,須說明擬購匯金額;
(四)借款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和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請材料審核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或不予批復決定;作出批復的,同時核定其境外放款額度。
九、放款人獲得外匯局核定境外放款額度後,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匯指定銀行直接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如有多筆境外放款,可統一開立一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並通過該賬戶進行相應資金劃轉。
放款人如需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資金收回相關憑證等在外匯指定銀行申請注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十、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從放款人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用於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境外借款擔保人支付的擔保履約金。
支出范圍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境外放款;將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劃回對應的原劃入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將原購匯部分結匯。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放款人以人民幣購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的,可憑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及資金境內劃轉手續。
十二、放款資金由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或還本付息、擔保履約等資金由境外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放款人應提交書面申請、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對賬單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准,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為放款人出具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外匯指定銀行憑以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入手續。
十三、境外放款期滿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還款、提前還款的,還本付息資金應經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匯入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後,首先按原劃出資本金外匯賬戶的金額將還款資金劃回原劃出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直至補足從資本金外匯賬戶劃出的金額,剩餘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於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購匯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十四、境外放款的還款資金在匯、劃入放款人的資本金外匯賬戶時,不佔用資本金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匯、劃入外匯指定銀行在答復針對該筆還款資金的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時,應在備注欄註明「還貸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此類外匯指定銀行詢證函回函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驗資業務。
十五、放款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及時准確申報境外放款資金的匯出及償還等信息。
十六、外匯局在每年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對放款人的放款資格及放款額度進行確認。對於不參加聯合年檢或未通過確認的,外匯局應責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資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將境外放款轉為股權投資的,應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准及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十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放款情況,對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格條件、來源、數量以及期限等進行適時調整。
十九、放款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請;已經進行境外放款的,責令終止並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匯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放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中涉及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條款與本通知有沖突的,以本通知為准。
C. 我公司在境外設立公司後,再以境外公司名義向我國國內投資,是否允許
投資到境外的境內企業需要在商務部門(具體以投資額為限,商務部或省級商務廳)辦理《投資證書》。再去當地外匯管理機構辦理外匯手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不需要在國內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於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准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債券、信託憑證等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實物資產的投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麼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
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再投資,也包括收購、合並、參股、增資擴股等權益投資活動,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D. 外資企業的融資方式
一、銀行借款。企業向銀行負債這是最基本融資渠道。
投注差僅指中國企業向境外銀行、境外企業、國際組織借款美元的總額不能超過投注差。而向國內商業銀行借款人民,或美元並不例入投注差。由此,只要國內銀行願意向企業貸款,則是沒有限制性規定,僅是銀行要考慮負債的商業風險。2003年5月前,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的外匯貸款列入投注差,但以後中央銀行對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向外商企業貸款不列入投注差范圍,享受國民待遇。由此,外國在中國分支機構的向外商企業貸款只須銀行符合經營中外匯的存款比例和幣種的許可的法律規定,銀行有權決定向外商企業貸款。
關於「投注差」,根據中國政府規定,3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是十分之七,即210萬元。投資總額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是投資總額的二分之一。所以外商企業通常選擇210萬美元注冊資本,則投資總額420萬美元。即企業可向境外貸款(包括向母公司借款)21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佔投資總額五分之二。其中500萬美元注冊資本,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注冊資本應佔三分之一。
二、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允許中國非國有企業發行債券。在理論上外資企業也列入了允許發行主體。但由於企業債券仍實行審批制(即使稱為核准制)和規模的控制,並需銀行提供保證,實際上外資企業發行債權仍是比較困難。從中國政府的宏觀政策主要是鼓勵大型企業基礎設施建設的債券發放。中小企業,一般企業沒有案例。這涉及到中國政府宏觀控制、機構擔保、承銷商、額度控制、企業信用評估等復雜問題。
三、通過私募資金融資。國內外都有大量的實業投資基金(包括中國一些投資公司、上市公司),他們不斷尋找合適的產業和項目進行投資以獲取投資報酬。通過私募資金引入戰略投資者,也是解決資金的重要途徑。這個途徑的優點是時間較短,一般3―6個月資金即可到位。缺點一般通過參股形式、投資形式進入企業,在利益分配上可能是一些企業不願意引進這些戰略投資者。
四、海外上市融資。
五、境內上市(ipo)。外商企業股票在我國境內上市發行沒有法律上的限制。符合條件的公司,按法律規定即可申請上市。a股或b股應取得中國商務部書面同意並符合下列條件:(1)符合產業政策;(2)改制為股份公司;(3)外商投資不低於總股本25%;(4)符合上市公司有關規定。
目前已有外資企業上市。由直接上市,也有買殼上市。如佳通輪胎通過收購st樺林的方式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米其林通過與上海輪胎公司成立合資企業,進而通過資產購買的方式間接控制了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
依據法律法規:《證券法》
E. 將境外的資金導入國內投資犯法嗎
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據商務部統計,2004年1-10月,我國合同外資金額1189.99億美元,同比增長34.19%;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37.81億美元,同比增長23.47%。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國累計合同利用外資金額10621.29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金額5552.51億美元。
預計2004年全年我國外商實際投入金額將首次超過600億美元,增幅高於15%。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商直接投資中有一部分並未直接進入實業投資領域。
(5)海外公司境內融資規定擴展閱讀:
經濟學方面:
在理論經濟學方面,投資是指購買(和因此生產)資本貨物——不會被消耗掉而反倒是被使用在未來生產的物品。實例包括了修造鐵路,或工廠,清潔土地,或讓自己讀大學。嚴格地講,在公式GDP= C + I + G + NX里投資也是國內生產總值(GDP)的一部分。
在那方面來說投資的功能被劃分成非居住性投資(譬如工廠、機械等)和居住性投資(新房)。從I = (Y, i)的關聯中可得知投資是與收入和利率有密切關系的事。收入的增加將促進更高額的投資,但是更高的利率將阻礙投資因為借錢的費用變得更加昂貴。
財務方面:在財務方面,投資意味著買證券或其它金融或紙上資產。估價是估計一項潛在的投資的價格值得與否的方法。投資的類型包括房地產、證券投資、黃金、外幣、債券和郵票。之後這些投資也許會提供未來的現金流,也許其價值會增加或減少。股市裡的投資是由證券投資者來執行。
F. 國內企業可以通過境外融資嗎怎麼獲得呢
你好,從上市道上市加速器那裡了解到是可以的,通常境外融資最直接的途徑就是上市。比如回說美國,美國證交答所主要有納斯達克和紐交所,還有美交所和OCT,OCT比較類似國內的新三板,屬於非完全自由交易。中國企業在美國上市的途徑有IPO、APO、SPAC上市和借殼上市,其中SPAC上市模式出現最晚,最近也比較火。
G. 國內企業如何境外貸款
1、銀行內外合作,為國內企業的進出口貿易進行融資代付。
2、企業或股東在境外(含港澳)設立另一家企業,通過關聯交易,與銀行合作跨境貿易融資。
3、牛X企業,符合國家相關部門和銀行相關規定的條件,向銀行申請境外籌資轉貸款,或者與境外客戶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作、取得境外的進口賣方信貸或國際保理或金融租賃,或者世銀、亞銀及其屬下商業金融機構的貸款融資。
H. 在國外上市的企業融資資金匯入國內能給結匯嗎結匯有什麼條件嗎
境外上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境內公司到境外(如香港)上市,資金調回境內;一種是境內公司先在境外成立一個子公司,由子公司在境外上市。前一種是通過到外匯局開立股票賬戶將資金調回境內,結匯也需要外匯局審批;後一種是通過外匯局開立資本金賬戶或外債賬戶(根據調回形式)調回資金,結匯一般在有資格的銀行辦理。不管哪種結匯,都要求結匯後資金有真實、合法用途,資料可參考資本金結匯,如下(最主要的就是用途證明,如合同發票):
【資本金結匯,要按以下規定辦理:】
資本金結匯是必須專款專用,具體見匯綜發[2008]142號《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
如結匯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2.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業或個人簽發,銀行據以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對外支付的書面指令。
3.資本金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
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應含商業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戶號碼、資金用途等。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須提交該筆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的說明。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的回函)。
5.前一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格式見附件2)和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發票等有關憑證的復印件。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後一筆,企業應當於結匯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
6.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企業備用金結匯的,企業無需提交第3、5項文件,其資本金賬戶利息可憑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直接辦理結匯。
資本金結匯原則:一是資金已驗資,二是實用實結,不允許提前結匯。
5萬美元以下的備用金(如發工資、辦公費用等)結匯可以將結匯後的人民幣存到企業自己人民幣賬戶上。
超過5萬美元的需要提供用途證明(如買地、原材料、設備、辦公用品的合同以及發票)才能結匯,而且結匯後的人民幣要支付到交易對方賬戶,即使先存到企業自己人民幣賬戶,也必須在2日內付出去。
而且,這個錢的用途要符合你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你公司屬於製造業,你結匯的錢不能用於炒股、開發房地產。
I.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七條本章所稱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股份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本章所稱的境外公司應合法設立並且其注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處罰;除本章第三節所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應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應具有完善的證券交易制度。
第二十九條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的股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股東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二)無所有權爭議且沒有設定質押及任何其他權利限制;
(三)境外公司的股權應在境外公開合法證券交易市場(櫃台交易市場除外)掛牌交易;
(四)境外公司的股權最近1年交易價格穩定。
前款第(三)、(四)項不適用於本章第三節所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第三十條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以下稱「並購顧問」)。並購顧問應就並購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境外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並購是否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要求作盡職調查,並出具並購顧問報告,就前述內容逐項發表明確的專業意見。
第三十一條並購顧問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信譽良好且有相關從業經驗;
(二)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應有調查並分析境外公司注冊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與境外公司財務狀況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應報送商務部審批,境內公司除報送本規定第三章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
(一)境內公司最近1年股權變動和重大資產變動情況的說明;
(二)並購顧問報告;
(三)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及其股東的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
(四)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情況說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名錄;
(五)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對外擔保的情況說明;
(六)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況報告。
第三十三條商務部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對並購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批准證書,並在批准證書上加註「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境內公司應自收到加註的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註「自頒發之日起8個月內有效」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預先提交旨在恢復股權結構的境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
第三十五條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權事項,向商務部、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登記手續。
當事人除向商務部報送《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商務部在核准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權後,頒發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並換發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第三十六條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境內外公司沒有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則加註的批准證書和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自動失效。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境內公司預先提交的股權變更登記申請文件核准變更登記,使境內公司股權結構恢復到股權並購之前的狀態。
並購境內公司增發股份而未實現的,在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前款予以核准變更登記之前,境內公司還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減少相應的注冊資本並在報紙上公告。
境內公司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匯登記證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或向有關聯關系的公司提供擔保,不得對外支付轉股、減資、清算等資本項目款項。
第三十八條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憑商務部和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無加註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為實現在境外上市,其股東以其所持公司股權,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的,適用本節規定。
當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境外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的,該境外公司應符合本節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四十一條本節所述的權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權明晰,不存在產權爭議或潛在產權爭議;
(二)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良好的持續經營能力;
(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四十二條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准手續。辦理核准手續時,境內公司除向商務部報送《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
(一)特殊目的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
(三)並購顧問就特殊目的公司未來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所作的評估報告。
獲得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後,設立人或控制人應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總值,不得低於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並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
第四十四條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的,境內公司除向商務部報送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
(一)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時的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批准文件和證書;
(二)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三)特殊目的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章程;
(四)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
(五)並購顧問就特殊目的公司未來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所作的評估報告。
如果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境外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境內公司還須報送以下文件:
(一)該境外公司的開業證明和章程;
(二)特殊目的公司與該境外公司之間就被並購的境內公司股權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價方法的詳細說明。
第四十五條商務部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所規定的文件初審同意的,出具原則批復函,境內公司憑該批復函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申請上市的文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於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准。
境內公司獲得核准後,向商務部申領批准證書。商務部向其頒發加註「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字樣的批准證書。
並購導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等事項變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境內公司或自然人,憑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商務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關事項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變更核准手續,並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
第四十六條境內公司應自收到加註的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註「自頒發之日起14個月內有效」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預先提交旨在恢復股權結構的境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
第四十七條境內公司應自特殊目的公司或與特殊目的公司有關聯關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和融資收入調回計劃,並申請換發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同時,境內公司應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境外上市情況並提供相關的備案文件。境內公司還應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融資收入調回計劃,由外匯管理機關監督實施。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批准證書後,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註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如果境內公司在前述期限內未向商務部報告,境內公司加註的批准證書自動失效,境內公司股權結構恢復到股權並購之前的狀態,並應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資收入,應按照報送外匯管理機關備案的調回計劃,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調回境內使用。融資收入可採取以下方式調回境內:
(一)向境內公司提供商業貸款;
(二)在境內新設外商投資企業;
(三)並購境內企業。
在上述情形下調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收入,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商投資及外債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如果調回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收入,導致境內公司和自然人增持特殊目的公司權益或特殊目的公司凈資產增加,當事人應如實披露並報批,在完成審批手續後辦理相應的外資外匯登記和境外投資登記變更。
境內公司及自然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及資本變動所得外匯收入,應自獲得之日起6個月內調回境內。利潤或紅利可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結匯。資本變動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可以開立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保留,也可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後結匯。
第四十九條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1年內,如果境內公司不能取得無加註批准證書,則加註的批准證書自動失效,並應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且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後,當事人繼續以該公司股份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的,適用本章第一節和第二節的規定。
J. 在中國境外的銀行可否放款給境內企業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運用和經營行為,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范對外債權的管理與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 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核准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其在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准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託貸款方式進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境外放款涉及的額度核准、登記、專用賬戶及資金匯兌、劃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四、境外放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內,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匯出資金。
境外放款額度有效使用期為自獲得外匯局核准境外放款額度之日起2年。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在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展期申請。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所有者權益的30%,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妥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協議投資額。如企業確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以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進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均已足額到位;
(二)放款人與借款人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內均未發現外匯違規情節;
(三)放款人歷年的境外直接投資項目均經國內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且參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評級為二級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經批准已從事境外放款的,已進行的上一筆境外放款運作正常,未出現違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