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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協會全員培訓

發布時間:2021-11-17 07:59:58

A. 中國信託業協會的理事成員

第三屆理事會
終身名譽會長 王世宏
會 長 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專職副會長 王麗娟
副會長 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副會長 大連華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副會長 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副會長 華宸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副會長 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副會長 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副會長 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副會長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
理事單位:
安徽國元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大連華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杭州工商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華宸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
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江蘇省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昆侖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山東省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山西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蘇州信託有限公司
天津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
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秘書長:陳艷梅
非會員理事:
戰偉宏 周小明 李憲明 戴定毅 金立新 鄭智
第二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 王世宏
會長 蒲 堅 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專職副會長 王麗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
副會長 王曉龍 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副會長 董永成 大連華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副會長 蔣 偉 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副會長 潘衛東 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副會長 鄧紅國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副會長 陳浩鳴 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會員理事單位:
安徽國元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重慶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大連華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江蘇省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昆侖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平安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山東省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蘇州信託有限公司 天津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
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投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非會員理事:
王麗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
戰偉宏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部信託非現場處處長
周小明 人大信託與基金研究所所長
李憲明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戴定毅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中國信託業協會第一屆監事會:
監事長單位
英大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監事單位
百瑞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北方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五礦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 王世宏
會長 王忠民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副會長 李南峰 深圳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副會長 李惠珍 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副會長 王曉龍 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秘書長 陳玉鵬
會員理事單位:
安徽國元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北方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大連華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山東省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天津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英大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 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B. 信託從業資格考試必須一次性全過嗎

不是
前可見資料記載中,僅於2005年年末由中國信託業協會及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發起過《信託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建議稿)》的討論。

討論內容涉及信託從業資格,信託經理資格,信託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信託從業人員基本行為規范等多個方面。但後續似乎未能得到監管層的有效回應,隨即銷聲匿跡至今。

2007年1月中國銀監會頒布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四章「信託計劃的運營與風險管理」,第23條規定「 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應設立為信託計劃服務的信託資金運用、信息處理等部門,並指定信託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每個信託計劃至少配備一名信託經理。擔任信託經理的人員,應當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但所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迄今未見明確。

故此截止本答案提供之日,有關信託從業資格,特別是信託執行經理的認定,仍是以各信託公司內部自行認定為准,並刊載於相關對監管機構及投資者的信息披露文件中。

另,就個人意見,鑒於「信託」本身屬於「法律概念」范疇,實質上當前市場上更多的是構建於「信託法律關系」基礎上的銀行信貸業務,證券投資業務,及涉及產業投資市場領域股權投資業務等,僅就「信託從業人員」而定的專項准入資格的條件設定等,將仍是一件十分糾結的工作。

相對應的,如我國台灣地區等實質以「公募、基金化」運作「信託業務」的地區和國家,參照基金管理等基本要求,並輔以對信託基本法律常識,特別是結合有關判例法項下案例評析,信託從業資格考試已經成為常態。有興趣的話,可自行查找。

C. 中國信託業協會的介紹

中國信託業協會(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 CTA)成立於2005年5月,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批准,是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三大協會之一(還有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並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中國信託業行業自律組織,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信託業金融機構,承認《中國信託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信託業協會成為會員。

D. 信託業協會是做什麼的

只是一個自律組織,沒什麼強制約束力,但是是銀監會監管信託業的耳目。

E. 如何取得信託從業資格

信託從業人員應當取得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而信託從業人員取得信託從業人員資格有三種途徑專:
第一種:可以通過屬參加統一的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

第二種:取得銀監會認可的其他資格證書;此外,銀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銀監會將授權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機構」)負責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組織、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管理及信託從業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三種:對於信託經理,《徵求意見稿》做出規定,「信託公司應當為每個信託項目至少指定一名信託經理。」而對於信託經理的任職條件,銀監會設定了三道「門檻」: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信託執業證書;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五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銀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未被銀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經屆滿;有三年以上信託從業經歷或五年以上金融相關領域從業經歷,具備統籌、協調、管理具體信託項目的知識和技能。

F. 信託業有資格證可以考嗎

其實是抄有的。2012年12月,信襲托業從業人員培訓教材14日正式發行,共四本:《信託基礎》《信託法務》《信託公司經營實務》《信託監管與自律》。中國信託業協會組織編寫,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
2013年7月份,信託業協會組織了信託業全員培訓首期班,共有來自58家信託公司及協會的105名學員參加了本期培訓。歲後每年都有培訓,培訓期間,對四門科目分別進行了考試,通過獲得協會頒發的《信託業全員培訓合格證書》。目前這個證書就是從業資格了。不過這個資格不面向社會,培訓和考試只面向當前的信託公司員工,只能通過信託公司內部報名。
大學生和社會人員沒有資格報名的!

G. 中國信託業協會的組織機構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日常有秘書處處理日常會議等回安排,用過答6個工作研究室,7個常駐部門。具體構架見右圖。從2009年開始,銀監會向協會派駐專職副會長作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巡視員。
截止至2009年底,已有58家會員單位。

H. 信託從業資格證難考嗎

I. 中國信託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信託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TRUSTEE ASSOCIATION,縮寫為CTA。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信託業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金融政策,規范營業性信託機構的經營活動,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部、外部關系,發揮協會在營業性信託機構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行業權益,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制定同業公約和自律制度並積極組織實施;
(二)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協助制定營業性信託機構的業務經營規則;
(三)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就有關政策法規和涉及營業性信託機構共同利益的問題向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監管部門及時反映並提出建議和要求;
(四)總結交流會員經營管理經驗,推進會員間的合作,開展業務交流;
(五)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國內外有關經濟金融、信託經營方面的信息資料,提供咨詢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信託業務方面的刊物,開展理論研究;
(六)組織信託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理論水平;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獎勵對同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七)組織促進國內外信託業的交流與合作;
(八)宣傳、普及信託知識,開展投資者教育;
(九)辦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或會員交辦、委託的事項,以及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準的營業性信託機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承認協會章程。
條件成熟時,協會可以發展其他從事或研究受託理財的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條件和程序另行確定。
第八條 協會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長初步審核通過;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按協會規定辦理有關入會手續;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對協會工作的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制定的同業管理規定及各項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自身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主動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收回會員證,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同業自律管理制度的,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批准,協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內部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建議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勒令退會等措施。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各會員單位派代表組成,每一會員代表有一票表決權。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指定其他人員擔任會員代表時,需出具授權書。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劃;
(五)審議批准各項同業管理辦法;
(六)審議決定對違反協會章程及各項同業管理制度的會員處分;
(七)按規定確定會費繳納標准;
(八)決定協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
(九)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為年度會員大會和臨時會員大會。年度會員大會在每年度結束後不遲於第二個季度召開,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
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可以向理事會提議召集臨時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集,四十五日內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可以採取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方式。現場開會方式時,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通訊方式時,視同所有會員出席會議,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通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委派。非會員理事包括專職副會長(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秘書長及信託業內專家代表。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每三年為一屆,理事連選可以連任。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理事職務,並由協會告知各會員單位。
會員理事單位除須滿足本章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積極支持協會工作;
(三)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會員理事單位委派的理事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具備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信託業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
(三)熱愛協會、能積極參與理事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決定設立內部機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八)擬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九)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十)擬訂同業管理辦法,報會員大會審議;
(十一)決定表彰獎勵和統計事宜;
(十二)提出對違反本章程及各項同業管理制度和辦法的會員的處分意見、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十三)制定協會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會員大會授予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應出具委託書,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並由委託人簽名蓋章,代理人應當在委託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項職責。常務理事會成員須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協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專業委員會主任可由協會副秘書長兼任。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專職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專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信託公司行業內兼任其他職務。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較高的信託業務素質,並在信託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五)具備較好的組織工作能力和協調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可以兼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60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三)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四)提名協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業務主管單位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的捐贈或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每個會員初次入會需繳納初始會員費;每年會員應繳納會員年費。
第三十五條 協會經費應用於協會履行本章程規定的職責和進行協會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協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26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J. 最近看了下中國信託業協會網站上的新品速遞,為什麼有很多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都不在上面列出來

不是。我查了協會網站上關於我們公司的新品速遞資料,除了近1個月內已成立的專集合屬信託資料外,還是比較全的。
第二個問題,現在行業內報告采數用的都是用益信託網的數據。但是不好意,你說的那種網站,現在還沒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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