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仝孟蛟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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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官窩案被查8人受賄落馬
三門峽原副市長張君貴等官員落馬後,市委原組織部長李衛民被立案
9月22日,三門峽市委門口天陰雲沉,當地展開反腐風暴已1年有餘,多名處級以上幹部落馬。
河南三門峽市的系列反腐案持續至今已1年有餘,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在這場反腐風暴中,三門峽原副市長張君貴、原市交通局局長單向東、原市房管局局長黃國華等8名官員,相繼因受賄落馬。
其中單向東、原盧氏縣交通局局長揣予蘇、原澠池縣委書記仝孟蛟,均有賣官情節。仝孟蛟受賄近千萬,絕大部分與賣官有關。今年8月27日,安陽市委副書記李衛民被河南省檢察院反貪局立案偵查。河南省紀委初步查明,李衛民在擔任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長期間,利用幹部選拔任用之機,收受他人賄賂。
李衛民現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他成為三門峽系列反腐案中,又一名落馬官員。
8月27日,河南省檢察院反貪局以「涉嫌受賄罪」對安陽市委副書記李衛民進行立案偵查。
而李衛民在被立案之前就已失蹤。
今年5月19日,身為河南省安陽市委副書記的他,參加完原海南省常務副省長方曉宇在北京的遺體告別儀式後,乘車返回安陽途中,於石家莊市一家賓館內失蹤。
李衛民是2009年8月從三門峽市調任至安陽,此前是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長。
在他調任期間,三門峽市掀起一場反腐風暴,包括一名副市長在內的多名處級以上官員落馬。
7官員落馬1官員出逃
從去年開始三門峽發現系列腐敗、落馬官員有賣官情節,前市委組織部部長出逃
李衛民調任安陽只工作了9個月。在其出走之前,他周圍的一些同事朋友已感到其「不對勁」。一名知情者說,當時好多工作需要他參加,他都沒參加。
在李衛民調離三門峽市之際,河南紀檢部門業已陸續披露當地的腐敗案有5起。
它們分別是:三門峽市原副市長張君貴(副廳級)涉嫌受賄;三門峽市交通局原局長、黨委書記單向東涉嫌受賄;三門峽市房管局原局長、黨組書記黃國華涉嫌受賄;三門峽市交通局原助理調研員田成亮涉嫌受賄,以及盧氏縣交通局原局長揣予蘇涉嫌受賄。
此外,據記者調查,三門峽官方尚未披露但坊間流傳著的另2起案件業已進入司法程序。它們分別是:三門峽市財政局原局長呂萬松案和澠池縣委書記仝孟蛟涉嫌受賄案。
其中,據三門峽市原交通局局長單向東的法院判決書顯示,他被認定的受賄事實總共9起,其中4起與用人提拔有關。每次,單向東為他人職務提拔提供幫助,就會收受數萬不等的賄賂,最低3萬元,最高10萬元。
如2008年下半年,單向東接受薛某某的請托,為其職務提拔提供幫助,收了對方3萬元;2001年至2009年,單向東接受林某的請托,為其職務提拔幫忙,先後分九次收了對方總共10萬元。
判決書未透露這些被提拔者的身份和級別。
目前無證據顯示,這些被提拔者和李衛民存在利益關系。只是他們被提拔的時期均是在李衛民任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部長期間。
調查還發現,上述涉案人中,原三門峽市房產管理局長黃國華、原三門峽市財政局長呂萬松、原澠池縣委書記仝孟蛟的職務調整和晉升,也是在李衛民任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部長期間。
而據官員任免規定,市直部門正處級官員調整、任命,縣長和縣委書記的調整、任命,都必須先由市委組織部給初步意見,才能進入隨後的程序。
三門峽市一名知情者稱,李衛民的意見對初級官員晉升很重要。
土地案牽出系列腐敗
一塊交通用地開發中,市國土局土儲中心主任被查出受賄100餘萬元,牽出原市交通局局長
對於此次反腐風暴的源頭,在三門峽市存在著這樣一個說法,它是由一名叫代躍進的副處級官員引發的。
代躍進原是三門峽市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此前,他是三門峽陝縣國土資源局的黨組書記和局長。
因為陝縣一起土地問題被舉報,而牽出了代躍進。
代躍進於今年4月,被三門峽市中院認定,在2003年10月至2007年底其任陝縣國土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或房地產公司牟取利益,先後收受「好處費」144萬元,獲刑12年。
據了解,代躍進所涉案中,其中一筆受賄款涉及交通用地,也由此牽出了包括三門峽市交通局長單向東,以及曾分管交通工作的三門峽副市長張君貴。
調查中,也有受訪者稱,單向東於去年早已被河南省紀委關注。
公開資料顯示,單向東,三門峽人,生於1955年,上世紀90年代,曾任三門峽市湖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偵破過三門峽當地領導幹部受賄案,後調三門峽市政府任法制科科長,歷任三門峽市國土局副局長、三門峽市信訪局局長。
2000年2月,單被任命為三門峽市交通局長,一直連任至案發落馬。
三門峽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大代表說,單向東的東窗事發,或與內部舉報有關。
「人代會上,曾通報過單向東的兩個問題,一是被指蓋房、修路過程中收受承包商上百萬賄賂,再個是幫助提拔一名幹部收受賄賂10萬元。」上述人大代表說。
單向東的法院判決書顯示,早在2009年3月,單向東就已經得到了省紀檢委正在查他的信息。單先後籌集資金260萬元,欲通過朋友找關系行賄,以阻止對其查處。後行賄未果,贓款被追回。
2009年7月2日,單向東被羈押。同年8月20日,單被三門峽市人大常委會免去交通局局長職務。
2009年12月,單案指定在安陽市北關區法院異地審理。法院認定,2001年至2009年期間,單利用擔任三門峽市交通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個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64萬元、美元1萬元、港幣5萬元,獲刑13年。
副市長牽連落馬
原市交通局長主動交代向副市長張君貴行賄,張被查出利用職務之便受賄400餘萬元
單向東落馬後,三門峽市副市長張君貴也被調查。
據單向東的判決書顯示,單向東法庭受審時稱,他主動交代向副市長張君貴行賄,應屬立功行為,這點後被法院認定屬實。
張君貴升任副市長期間,主抓三門峽全市交通工作,與身為三門峽市交通局長的單向東來往較多,關系密切。
據了解,2009年6月15日,張君貴尚出現在督查「三夏」和防汛工作現場,直到那年10月21日,三門峽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上,才出現檢察機關對張君貴採取強制措施的消息。
張君貴,河南靈寶人,與單向東同年,生於1955年,畢業於河南電大財政專業。
1986年7月,張君貴進入三門峽市財政局工作,歷任預算科科長、市國資局局長,1996年2月至2002年1月任三門峽市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2002年2月7日,張被任命為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這個老財政局長為人豪爽,講義氣,在三門峽的口碑不錯。」一位熟識張君貴的知情人說,在任財政局長期間,張曾牽涉經濟問題,其愛人還被檢察院帶走調查過,後來風波得以平息。
今年初,河南省紀委常委、監察廳副廳長郭鍀昌通報:張君貴利用其曾擔任三門峽市副市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260.8萬元,接受禮金218萬元。張君貴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據張君貴案代理人介紹,張案已於去年下半年移交檢察機關,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但尚未開庭。對於案情及異地審理等信息,張案代理人以敏感為由未予透露。
張君貴受賄案,成為去年河南省35起商業賄賂和工程建設領域典型案件之一。張也因此成為河南省去年因受賄落馬的18名廳級幹部當中的一員。
縣交通局長助人買官
揣予蘇和原市交通局長單向東案有著高度相似,均有提拔他人收取好處費;揣受賄128萬元
張君貴、單向東、代躍進於2009年12月22日,被終止市人大代表資格。那天,同被終止人大代表資格的還有一人:揣予蘇。
目前沒有證據顯示,揣予蘇案與上述3人的關系。但三門峽當地一名知情人稱,他們幾人有一個共同點,都是交通系統的。
揣予蘇原是三門峽盧氏縣交通局長,現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09年11月,三門峽義馬市法院對其作出一審判決,揣予蘇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128.3萬元,另有217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在揣予蘇案被公開的受賄案情節中,能發現其與單向東案有著高度相似。
法院判決書顯示,揣予蘇的多起受賄事實中,2002年春節至2009年春節期間,揣通過幫助或提拔他人工作職務,每年都會收取數額不等的「感謝費」,少則1萬元,多則10萬元。
調查中,記者發現,在單向東案辦理的同時,三門峽交通系統還曝出這樣一起腐敗案,三門峽市交通局原助理調研員田成亮利用曾擔任臨(臨汾)三(三門峽)高速公路項目辦公室副主任職務之便,用欺騙手段,違規報銷63720元。
據了解,目前田成亮已被開除黨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市財政局長被抓
副市長落馬後,原市房產管理局長被查出受賄94.8萬元;市財政局長也被移送檢察機關
三門峽當地有這樣一種說法,副市長張君貴落馬後,牽出了原市房產管理局局長黃國華。「張君貴早先向組織交代,黃國華曾向其行賄。而在開庭時,張又稱自己記錯了。」
黃國華的代理律師對此予以否認。
黃國華今年54歲,2000年1月至2008年10月任三門峽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2008年10月任三門峽市房產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至案發。
今年4月6日,黃國華受賄案在許昌縣法院審結。
法院審理查明,黃在任三門峽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和三門峽市房產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先後收受16人20次財物,受賄94.8萬元,獲刑7年。
黃國華被抓之後,去年8月,河南本地論壇出現這樣的消息,「三門峽『財神爺』呂萬松被河南省紀委雙規。」
呂萬松原是三門峽市財政局長。
他的仕途從澠池縣財政局副局長起步,歷任澠池縣財政局長、三門峽市信託投資公司經理、三門峽市城市信用社理事長(三門峽商業銀行前身)。
今年1月12日,三門峽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次會議,免去呂萬松三門峽市財政局長職務。
今年4月20日,三門峽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許可檢察機關對呂萬松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
據三門峽市檢察院一知情人介紹,呂萬松現已被移送檢察機關,據說涉及一筆50萬元的案子,但具體案情不清楚。關於何地審理、是否已開庭等信息均不詳。
澠池縣委書記受賄千萬?
三門峽系列腐敗案中,仝孟蛟為涉案金額最大處級官員,很大一部分受賄與賣官有關
三門峽系列腐敗案到此並未結束。就在三門峽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同意通過對呂萬松採取強制措施決定時,會議還審議通過了「關於停止澠池原縣委書記仝孟蛟人大代表資格」的報告。
仝孟蛟生於1962年,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三門峽市水利局長,2007年任澠池縣委書記。2009年7月,調三門峽市委任副秘書長,9月被雙規。
當地知情人稱,仝的落馬,與當地企業舉報有關。
澠池縣一國有企業改制,合同約定由河南天瑞集團參與重組,而隨後該國企又被「賣」給一上海企業。河南省優化辦會同三門峽市紀委,來澠池縣調查,發現仝孟蛟有違規行為,隨後查出仝一系列受賄問題。
網上消息稱,仝孟蛟涉嫌受賄金額高達2000多萬元,是已經披露三門峽腐敗案中涉案金額最大的一個處級官員。
對此,仝孟蛟代理人透露,仝確實主要被控涉嫌收受賄賂,但檢方指控的金額不及網路傳言,總計不到1000萬元。
仝孟蛟的代理人還透露,仝孟蛟被控受賄金額中,確實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仝孟蛟為幫助他人安排工作及提拔升遷後,收到的感謝費。
記者還了解到,今年8月6日,河南汝州市法院受理的一起正縣級領導幹部行賄案,行賄對象即為仝孟蛟。
據檢方指控:2007年4月,時任澠池縣城關鎮黨委書記的王河渠,在時任澠池縣委書記仝孟蛟的推薦和幫助下,被提拔為三門峽市醫葯總公司(管理局)副總經理(副局長)、黨委委員。為表感謝,王河渠於2007年4月向仝孟蛟行賄10萬元。
三門峽一政府官員告訴記者,仝孟蛟落馬後,澠池縣副縣長毋世芳也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今年6月,毋世芳在蘇州考察學習期間,被三門峽市檢察院帶走,「他沒有走雙規程序」。
這名知情者稱,澠池縣政協副主席周年生也已被澠池縣檢察院立案偵查。
迴避制能否遏制賣官?
仝孟蛟被指藉助制度漏洞、有本地為官嫌疑;有人質疑市委組織部為何不嚴把關
今年9月1日上午,仝孟蛟案代理律師對記者介紹仝孟蛟案的最新進展。他說,三門峽市紀委找仝談話,仝主動退贓。此案8月份已在平頂山中院開庭。目前在等待法院判決。
澠池一知情人反映,2007年,仝孟蛟升任縣委書記後,連續三次調整科級幹部,人數達二百餘人,並傳仝孟蛟在提拔他人過程中大肆收取賄賂。
對於仝孟蛟案中最大的疑問是仝被提拔的程序。有人認為仝是澠池縣本地人,2002年為何能調澠池任縣長?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實行迴避制度,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
一名熟悉仝孟蛟的知情人說,當初確實有過關於迴避任職的爭論,但支持者一方的觀點是,仝孟蛟雖是澠池人,但成長地不在澠池,而在附近的義馬。
義馬和澠池存在這樣一種微妙的關系。
上世紀70年代,義馬只是澠池縣轄區的一個鄉鎮,直到1981年,隨著義馬礦區的發展壯大,義馬才脫離澠池縣成立縣級市。
「仝父在義馬市人大主任位子上退休,仝很小的時候就舉家遷往義馬。」前述知情人說,但是,在澠池,仝孟蛟還有很多親戚和朋友。
「仝孟蛟1962年出生,義馬1981年建市,也就是說,仝孟蛟20歲之前,都算是在澠池縣,你說澠池到底是不是他的成長地?」三門峽的一位處級幹部說。
由於縣委書記、縣長任命需要市委組織部給於初步意見,所以當仝孟蛟落馬、前市委組織部部長李衛民出逃之後,三門峽當地有人產生疑問,李衛民和仝孟蛟是否存在某種利益關系。
記者從仝孟蛟的代理人處獲知,檢察機關的卷宗內,並不涉及仝孟蛟與李衛民之間的關系。
在李衛民老家——安陽青春村,記者見到其堂弟李食堂。他說,村裡在今年六七月份就已知道李衛民出事。但具體什麼事,他們一直不得而知。他已有多年未見李衛民,即便去年冬天李衛民回鄉祭祖,他們也未謀面。
對於李衛民的出逃,李食堂感到可惜,他說,李衛民是他們村裡出的最大的一名官員。
以下官員涉嫌賣官
李衛民
河南省紀委初步查明,李衛民在擔任三門峽市委組織部長期間,利用幹部選拔任用之機,收受他人賄賂。
單向東
被認定的受賄事實共9起,其中4起與用人提拔有關。單每次會收受數萬元不等的賄賂,最低3萬,最高10萬。
揣予蘇
被認定於2002年至2009年期間,通過幫助或提拔他人工作職務,每年收取「感謝費」,少則1萬元,多則10萬元。
仝孟蛟
仝孟蛟代理人透露,仝被控受賄金額中,有很大一部分來自其為幫助他人安排工作及提拔升遷後,收到的感謝費。
□本報記者 劉剛 河南三門峽、安陽報道
B. 華信信託董事長掄錘打傷總經理致其全身14處傷,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不管在什麼時候打人都是不對的,解決什麼事情都不能用打人這種暴力的處理方式,輕則會影響雙方的感情,重則甚至會將人打傷或者是打死,而打人者也需要受到法律的嚴懲,不管從哪方面來講,打人都沒有任何的好處。不過有些人還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華信信託董事長就被爆料毆打公司的總經理王瑾,而華信信託董事長已經被警方刑事拘留。
個人感慨
不管在什麼時候,打人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式,華信信託董事長已經64歲,年齡這么大卻還因為一時的沖動而造成這樣的局面,甚至還要面臨牢獄之災,這對誰來說都不是一件好消息。我希望大家以後遇到事情的時候要保持冷靜,可不能因為一時沖動而做下讓人後悔不及的事。
C. 貨款會坐牢,平安信託為什麼說不還錢就會去法
1、無力償還會面臨法院後果的,建議及債權人積極協商,爭取延遲還款。債權人也會起訴你,然後申請執行你的財產的。
2、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刑罰。
3、另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D. 第一例判決的民事信託突破與不足
確認了遺囑信託的效力。
無法突破信託財產登記問題,將房產以折價款計入信託。
案例評析
一、遺囑信託的效力
1.基金會還是信託?
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明確規定,要把其個人財產裝入「家族基金會」,用於其家庭成員的生活目的。不過,立遺囑人很明顯搞混了基金會和基金。所謂基金會,在我國「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按照該定義,基金會是公益(慈善)法人,所有財產要用於公益慈善目的,這顯然和本案中的為了家庭成員的利益為目的是相矛盾的;另外,基金會為法人,需要按照非常嚴格的設立程序經民政部門批准設立。在本案中,立遺囑人很顯然並不清楚什麼叫基金會,但是其把個人財產設立一個獨立的整體(基金),用於家庭成員生活的目的是非常明顯的。所以,一審法院通過合理解釋立遺囑人意願,盡力辨別出符合立遺囑人真意的法律形式,幫助私人意願得以實現。
信託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目的財產,不管是私人目的、公益目的還是其他特殊目的,該財產只為其目的而存在。這個獨立財產無論被稱為「基金」或者「財團」(patrimony),都不妨礙信託法的適用。可以這樣說,每一個非法人基金或者非法人財團,都具備信託的特徵,可以適用或者參照適用信託法。
2.遺囑的效力
自書遺囑必須全部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所涉李某4在2015年8月1日所立遺囑為其最後遺囑,符合繼承法要求的形式要件,且未見存在遺囑無效的情形,一審法院認定該份遺囑成立並有效。
3.遺囑信託的效力
根據信託法的規定,信託文件應當載明信託目的、委託人及受託人姓名、受益人范圍、信託財產范圍、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和方法。該遺囑在內容上包含了一個有效信託的全部條件。
第一,信託財產為其遺囑中所詳盡列舉的財產,「不對遺產進行分割,而是要將遺產作為一個整體」,這是一個獨立存在的、確定的財產。雖然部分財產後來價值減損降低,但並不妨礙其確定性。
第二,李某4所立自書遺囑明確其信託目的為管理遺產,並進一步在購買房屋一事上闡明其目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判決認為這「就是要求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實現家族財富之傳承,這也非常明確。
信託法還要求信託目的必須合法,李某4的信託目的在於根據其意志管理遺產並讓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委託人為立遺囑人李某4,自無疑問。
第四,通過一個第三方進行管理,組成人員為欽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管理方式為共同負責管理,這是對信託共同受託人的指定。遺囑中還明確了受託人或管理人的報酬。
第五,遺囑中還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部分財產的用途。受益人為欽某某、李某2、李1,這符合受益人確定性的要求。遺囑中還規定了受益人以居住、報銷和定期領取生活費等方式取得信託利益。
第五,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李某4立有自書遺囑,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
法院指出,李某4在2014年11月23日自書遺囑中也明確表示了「信託」二字,與2015年8月1日遺囑可相互印證。因此,該份遺囑的效力,應當根據繼承法和信託法進行認定。
4.遺囑信託的可執行性
一審判決還探討了遺囑信託的可執行性問題。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李1主張,遺囑中提及了購買一套650萬元的房屋,該房屋「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李1認為,對該句的理解應當是指該650萬元的房屋或錢款由「下一代」繼承,欽某某不屬於「下一代」, 說明李某4就該部分剝奪了欽某某的繼承權,所以該部分遺產應當由李1和李某2均分。至於「永久不得出售」,這只是李某4的一個願望,實際無法實現。
而欽某某、李某2則認為,李1對遺囑的理解是錯誤的,李某4做出這個安排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李某4的遺產已經沒有650萬元,因此遺囑實際無法執行,不能成立信託。
針對當事人的上述主張,一審法院認為,「對遺囑的理解,應當結合遺囑的目的和上下文來進行。從遺囑的目的來看,李某4的目的在於保持其繼承人及直系後代能夠獲得穩定收益,將遺產的處分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從上下文來看,李某4在遺囑中明確要把650萬元房產並入『李某4家族基金會』,由管理人統一管理。因此,遺囑對該650萬元房產的安排與其他資產一致,既沒有剝奪欽某某的繼承權,也沒有安排李1、李某2直接繼承。遺囑中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在法律上並非不能實現,這恰恰正是信託制度的功能之一」。因此,一審法院沒有採納李1的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由於股市波動等客觀原因,李某4的遺產總值已不足650萬元,因此遺囑中關於購買650萬元房屋的內容已無法執行。但遺囑中還有設立信託以及欽某某、李某2可收取信託利益等內容,上述內容與購買650萬元房屋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前提關系。只要信託財產符合法律規定,即具備執行條件,可獲執行。因此,部分遺囑可獲執行,欽某某、李某2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二、受託人問題
根據繼承法和信託法的規定,立遺囑人有權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信託的委託人有權指定受託人。從遺囑的上下文來看,李某4指定的管理人即為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託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但是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職權、義務和責任等語焉不詳,這對於繼承糾紛的解決非常不利。在普通法上,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託人法律地位類似,都是受信人(ficiary),因此似乎可以參照信託法的規定來規范遺囑執行人的行為。本案中無論是立遺囑人還是法院都沒有特別區分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並無大礙。
欽某某亦為被指定的管理人之一,但其已向法院明確拒絕該指定,一審法院沒有將其列為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二審審理期間,欽某某在二審階段向本院遞交《信託管理人申請書》,稱:「若貴院判令以被繼承人李某4自書遺囑設立信託,必須成立合法中立的信託機構,申請人申請作為該信託管理人之一」。二審法院認為,在一審期間欽某某已經明確拒絕了指定,二審在此提出申請有違誠信,不宜再列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和受託人。李某7、李某6、李某5向法院表示承諾信託,願意履行相關法律義務,故一審法院確認信託成立,李某7、李某6、李某5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和受託人,有權根據一審判決指定的范圍接管李某4的遺產。
本案中,受託人為立遺囑人的親屬,均為自然人。遺囑中明確受託人每人每年取得1萬元管理費用。取得信託報酬並不能使這些自然人的行為變成「經營信託業務」,因此無必要受銀保監部門的監管。
根據信託法第24條規定,非信託機構充任家族信託受託人並無障礙,過去的一些判決錯誤理解信託法第4條(此前博文有探討),造成了不少混淆,借本案再次澄清。
自然人等充任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有其獨特的優點,例如,熟人甚至是親屬關系能很好地解決信任問題。自然人充任受託人的主要的問題在於專業性欠缺,而在法律層面並不存在問題。例如,自然人也有權對信託財產進行合理的投資,如果自己不具備專業投資能力,也可以根據信託法第30條轉委託投資事宜。如前所述,自然人受託人從事投資並不必然構成「經營信託業務」。
E. 花6700萬買理財血本無歸,2016.08案件處理了嗎
原告經鑒定合同簽字是假的
10月28日上午9點,王老太訴新時代信託不當得利一案在內蒙古高級人法院二審開庭。王老太因身體原因沒有參加庭審。
據了解,此案在今年4月27日曾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王老太一方認為新時代信託不正當得利,要求對方返款6700萬及利息。此外,王老太稱合同上的簽名並非自己簽署,要求進行鑒定。5月22日,法院以「事實查明與鑒定事項無關聯」,駁回起訴及鑒定申請。王老太不服,向內蒙古高院提起上訴。
王老太的代理律師稱,王老太有意購買新時代信託發行的信託產品,所以在2014年4月3日將6700萬元匯入了新時代信託的賬戶。但現有的王老太與新時代信託簽署的購買「13博瑞格」信託產品的合同等一系列文件,上面簽字並不是王老太本人所簽寫,所以是虛假合同,「雙方並沒有任何合同關系,請求新時代信託返還不當得利6700萬元。」
律師表示,在2013年4月3日,王老太向新時代信託購買的信託產品是「鑫風1號」,當時簽署的購買該產品的合同、交易指令等一系列文件,「一年後到了產品該兌付的時候,有人從王老太家中偷走了『鑫風1號』的所有文件,之後王老太被告知她購買的『13博瑞格』出現兌付問題,無法兌付。王老太從來不知道『13博瑞格』這個產品,雖然新時代信託提供了有王老太簽字的購買『13博瑞格』的合同以及一系列文件。但是,王老太說她沒有在這些文件上簽過字。我們也找專家鑒定過,這些文件上的簽字不是王老太本人簽的,那麼這些合同就不成立,是偽造的。」
被告本案是投資失敗造成的
新時代信託的代理律師稱,原告王老太既然向新時代信託賬戶匯款,且是向一個單一信託賬號匯款,原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明確的,且在知道產品出現兌付問題後還曾派人參加債權人會議。故沒有必要對合同上的簽字進行司法鑒定。
「本案是王老太投資失敗之後造成的,投資是有風險的,雙方之間確有合同關系,『鑫風1號』並不存在。」律師說,對於「13博瑞格」信託產品,新時代信託只是做了一個通道業務,收到錢後已將錢轉往信達證券。該方出示證據中的轉賬憑證顯示,新時代信託在2013年4月18日,將6700萬轉到了信達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賬號上,信達證券是「13博瑞格」信託產品的承銷商。
焦點合同糾紛還是不當得利
庭審中,雙方對王老太將6700萬匯入新時代信託專用單一信託賬號,且至今沒有收到兌付款無異議。
雙方爭議焦點在於該案屬於合同糾紛還是不正當得利,以及是否應該對合同上的王老太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雙方均沒有對簽約過程提供證據。
該案最終沒有當庭宣判。法官當庭表示,是否要對合同上王老太的簽名進行鑒定還需商定。
庭審結束後,記者對新時代信託的負責人提出采訪要求,該負責人表示具體問題律師已經在庭上講清楚,不需再做回答。
F. 中國審判公開網查詢張進忠保定市銘鑫信託公司非法集資一案怎麼判的
那你給上中國的法律文書網啊,或者是說一些相關的法院網站上去進行查詢。
G. 名股實債,小心玩砸
本文由北京君眾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主任律師張明君原創。
一個名股實債的故事
前段時間,一樁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的宣判激起了資本市場的波瀾,「名股實債」的故事成為了資本界和法律界共同關注的焦點。
圖片來源於網路
關於新華信託一案,一審法院將名股實債中的資金方認定為權益投資人,而在以往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傾向於做出更加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債權關系認定。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於此案中股東登記公示的外觀效力過強,而在以往的名股實債案例中,資金方不會出現變更股東登記的類似操作,避免股權之名蓋過債權之實。
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的類似案例中出現過認定雙方合同無效的判決,甘肅世恆案中,法院以雙方約定損害標的公司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為由認定名股實債條約無效。可見,名股實債的融資模式雖然為金融資本市場所偏好,但在法律關系認定上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名股實債的玩法套利了金融監管,卻暴露出法律風險,實務操作中值得謹慎對待。
張明君律師,北京君眾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
H. 華信信託董事長打傷總經理被刑拘,公司內部存在什麼問題
看到這個新聞我真是感覺自己都是目瞪口呆,一個是公司董事長,一個是公司總經理,兩個人都是高學歷人才,居然做出了這種事情打架,真是想不通原因。
對於這起董事長打傷總經理案件,我們也非常期待警方公布調查結果,也算是給大眾一個交代,畢竟作為一個公司董事長做出這樣行為實屬不應該。雖然公司目前出現短暫困難,需要引進資金還救活自己,公司負責人有分歧可以通過正常方式來解決,沒必要使用暴力手段,這樣反而會讓投資者因為這個事件打消投資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