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近有沒有關於金融資產評估或者重組的案例啊
沒有太好的信息。
Ⅱ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核准和備案
第十條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
第十一條金融企業下列經濟行為涉及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
(一)經批准進行改組改制、擬在境內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貨幣性資產與外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的經濟行為;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經濟行為。
中央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本級財政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需要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評估前向財政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一)相關經濟行為的批准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
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時,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文件;
(二)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准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1,一式一份);
(三)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及實施方案;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五)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擬在境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的,還應當報送符合相關規定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收到核准申請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見附件2)。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已獲得批准;
(二)資產評估基準日的選擇適當;
(三)資產評估依據適當;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准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一致;
(五)資產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評估准則的規定;
(六)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託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書面決定。作出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經濟行為以外的其他經濟行為,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
第十八條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大於或者等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小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以及下屬公司、銀行地(市、縣)級支行的資產評估項目,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備案。
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十九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3,一式三份);
(二)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
(三)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四)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對材料齊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應當辦理備案手續,並將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退資產佔有企業和報送企業留存: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已獲得批准;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准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資產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評估准則的規定;
(四)委託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不予辦理備案手續,並書面說明理由。
必要時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涉及多個產權投資主體的,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以委託其中一方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准或者備案。
申請核准或者備案的金融企業應當及時將核准或者備案情況告知產權投資主體。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准予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文件和經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金融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材料。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發生與資產評估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與資產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時,應當就差異原因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Ⅲ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年怎麼算
根據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大於或者等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審核後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賬面資產總額小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評估項目,以及下屬公司、銀行地(市、縣)級支行的資產評估項目,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備案。
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十九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申請。
第二十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3,一式三份);
(二)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
(三)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四)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辦理備案手續。
對材料齊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應當辦理備案手續,並將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退資產佔有企業和報送企業留存: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已獲得批准;
(二)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准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一致;
(三)資產評估程序符合相關評估准則的規定;
(四)委託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及其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不予辦理備案手續,並書面說明理由。
必要時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組織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涉及多個產權投資主體的,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以委託其中一方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申請核准或者備案。
申請核准或者備案的金融企業應當及時將核准或者備案情況告知產權投資主體。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准予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文件和經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金融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材料。
第二十四條金融企業發生與資產評估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與資產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時,應當就差異原因向財政部門(或者金融企業)作出書面說明。
Ⅳ 金融資產評估的方法主要有哪三種
收益現值法
1、 靜態收益現值法
企業或資產重估價值=按靜態計算的企業或資產年收益現值額/社會基準收益率
按靜態計算的企業或資產年收益現值額=預期年限內收益之和/預期年數
2、 動態收益現值法
企業或資產重估價值=按動態計算的企業(或資產)年收益現值/社會基準收益率
=按動態計算的企業(或資產)年收益現值額/(定期存款利率或長期國庫券利率+行業風險利率
按動態計算的企業或資產年收益現值額=[∑(企業或資產各年收益額×整體現值系數)]×投資回收系數
評估資產現值=評估資產重量價值-按重量價值計算的折舊
按重量價值計算的折舊=該資產評估有形損耗+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1、重量價值的計算,其方法主要有:
(1) 直接計算
資產重量價值=直接成本+間接成本
(2) 指數調整法
某類固定資產重量價值=該類某期資產賬面價值×該類某期資產調整系數
某類某期資產調整系數=該類資產評估年度價格指數/該類資產取得年度價格指數
(3) 功能評價法
某資產重量價值=(現時標准資產的現值/現時標准資產的生產能力)×評估資產的生產
能力
某資產的現值=某資產重量價值×[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2、折舊的計算
(1) 有形損耗的計算
A、 比率法
有形損耗=評估資產重價值×(已使用壽命/預計使用壽命)
B、 使用年限法
評估資產有形損耗=資產重量價值×[已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2) 功能性貶值
功能性貶值=使用某設備年節約成本×(1-所得稅率)×整體現值系數
(3) 經濟性貶值
經濟性貶值=[1-(現有利用生產能力/原有生產能力)]×評估資產價值
現行市價法
1、 市價折余法
資產重估價值=全新資產現行市價-應計折舊
=全新資產現行市價-[(全新資產市價-預計凈殘值)/一般使用年限]×評估資產已使用年限
2、 市價類比法
資產重估價值={全新參照物資產市價-[(全新參照物資產市價-預計凈殘值)/一般使用年限]×評估資產已使用年限}}×調整系數
因素綜合評價法
某項固定資產價值={(資產價值+大修理費用-殘值)×[1+(年平均物價上漲指數-年無形損耗系數)×資產已使用年限]}/資產已使用年限+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外匯換演算法
資產重估價值=(資產原始價值-應計折舊)×(評估月份匯率/取得資產時匯率)
物價指數調整法
資產重估價值=資產原始成本×物價變動指數-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計折舊額
=[(資產原始成本×物價變動指數)-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計折舊額]×(1+-調整系數)
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計折舊額=資產的重估成本×(已使用年限/規定使用年限)
貨幣資金及有價證券的價值評估
應收票據、有價證券的現值=票面金額×[1+票面利率×(出票日至到期日天數/360天)]
Ⅳ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評估事項
第六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三)合並、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
(五)產權轉讓的;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
(七)債權轉股權的;
(八)債務重組的;
(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
(十)處置不良資產的;
(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
(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
(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
(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並,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
(三)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並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
第八條需要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託:
(一)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金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或者金融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委託;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金融企業出資人權利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出資人或者其上級單位委託。
第九條金融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
Ⅵ 金融資產評估的介紹
本書在吸收國內外經濟流派對金融資產評估研究的最新成果和緊密聯系中國實踐的基礎上,通過理論研究、實證分析、國際比較、技術模型、案例剖析等五種方法,深入探討了金融資產評估的理論、國際經驗借鑒、評估方法、分類評估以及金融資產評估在銀行類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中的應用問題。
Ⅶ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基準日1 年有效 怎麼算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評估事項第九條「金融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
解讀:法定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客戶的委託評估任務後,確定委託評估對象於某一日的公允價值。估價對象在評估確定的時點上的價值,這個時間點就是評估基準日,精確到某年某月某日。
1、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規定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主要是指國有資產;
2、特需的:假設2006年9月評估資產2004年12月31日基準日的價值(多為法院確定特定日期的資產價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準日算了,可以按報告日算有效期1年。
3、一般評估報告到期後最好要原評估機構從新選個基準日再出個新報告。
Ⅷ 資產評估報告編制與出具的具體要求
要內容
第一部分 「指南」的功能作用
第二部分 關於報告聲明、摘要的編寫
第三部分 關於報告正文的編寫
第四部分 關於報告附件
第五部分 關於評估說明的編寫
第六部分 關於評估明細表
第一部分 「指南」的功能作用
一、與其他准則的關系
(一)從准則體系層面上理解,指南與《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准則是」母子關系
根據我國資產評估准則體系的規劃,評估指南包括對特定評估目的、特定資產類別(細化)評估業務以及對評估中某些重要事項的規范。
2007年11月28日,中評協發布、並於2008年7月1日執行的《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是根據市場變化和執業實踐不斷完善評估報告的技術規范,是評估報告的基本要求。根據監管部門的不同要求,從其監管角度對評估報告提出更細的要求,作為《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的「子准則」,是更好服務於國有資產評估領域的重要舉措,也是資產評估准則體系不斷完善的必要步驟。國有資產評估關繫到國有資產權益,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管理不可能脫離對資產評估報告的管理。
《資產評估准則----報告准則》是資產評估報告的最低要求,其主要內容是評估報告的基本要求和一般內容構成。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是在資產評估報告最低要求的基礎上,為滿足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需要,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相關規定,針對性地對五部分內容做出更為詳盡的規定,充分反映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的要求。
(二)與各「實體性」准則的關系
1、實體性准則、甚至其他程序性準是指南的依據。
實體性准則、其他程序性准則主要規范評估操作要求的,
如:
u
《資產評估准則——機器設備》第一條,「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機器設備評估業務行為…… 」;
u
《資產評估准則——不動產》第一條,「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不動產評估業務行為……」
u
《資產評估准則——評估程序》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履行評估程序行為 ,
u
《資產評估准則——業務約定書》第一條為規范業務約定書的簽訂、履行等行為 ……,
報告指南必須以這些准則的要求,提出披露的規范。
2、評估報告指南不討論如何操作的問題。
評估報告規范,是反映如何編寫、如何出具評估報告的規范性問題,不反應也不討論具體的評估操作技術問題。
(三)國資報告指南與評估報告准則的構成銜接
指南提出評估報告由標題及文號、聲明、摘要、正文、附件、評估明細表、評估說明等構成。與《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相比,增加了評估明細表、評估說明。
《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未強制要求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出具評估報告的同時,另行出具資產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中評協編制出版的《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講解中提出「對於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所屬的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另行提供相關評估說明和明細表,作為國有資產評估核准備案專用材料的一部分」。
實際上,本指南中提出的評估明細表相當於《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附件內容中「評估對象涉及的資產清單或資產匯總表」的細化。
二、關於評估報告准則與現行國有資產評估報告規范的關系
(一)評估實踐中,已經對現規范進行「取捨」使用
現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主要依據《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定(財評字【1999】91號)、《資產評估報告內容與格式的補充規定》(財評字【1999】302號)、《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試行)》(國資局國資辦發【1996】23號)等規定的內容與格式編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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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和要求內容的變化;
u
新會計准則的發布執行;
u
評估准則的陸續出台
原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內容與格式不適應相關法規准則的變化。評估實踐中,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方式和要求內容的變化、新會計准則的發布執行、新出台的評估准則,對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進行了相應調整做法已經大量出現。這也是制定指南的必要性所在。
財政部關於實行資產評估准則有關制度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8]343號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實施後,除金融企業以外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執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金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他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另行制定。在相關指南實施前,金融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暫參照執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的相關要求。《財政部關於印發〈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評字[1999]91號)即予廢止。
(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重點予以規范的方面:
1.
增加了收益法、市場法運用的要求和指導;
2.
根據新的企業會計准則,調整了評估明細表的格式和內容;
3.
固化實踐中的有效做法,澄清了部分模糊的做法,最大限度地體現可操作性;比如:明確了引用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評估結論的方式和要求等;針對實踐中兩種方法評估結論差異原因的復雜性,強化評估范圍、委託評估資產分析等方面內容;作為評估的基礎工作,資產清查應當首先由企業進行,然後根據清查的結果申報資產,將所有評估明細表中「調整後賬面值」取消;
4.
將一些重復的內容進行了合並,調整,以進一步方便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報告,同時方便國資監管部門對評估項目的審核。
第二部分 關於聲明和摘要
一、關於報告聲明
(一)國有資產評估報告聲明提出的依據
《資產評估准則——基本准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結論的合理性承擔責任。第二十三條規定,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並發表專業意見,是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責任;提供必要的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恰當使用評估報告是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的責任。《資產評估職業道德准則——基本准則》第五條規定,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誠實正直,勤勉盡責,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第六條規定,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第十三條規定,評估報告的聲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的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三)其他需要聲明的內容。
為了使注冊資產評估師有效地防範評估風險,防止評估報告被濫用,並使報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報告的內容,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報告中應當重點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特別事項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的影響,提醒報告使用者注意評估結論所對應的使用限制條件,如評估目的與評估用途、評估報告的使用者等。
本指南全面反映了《資產評估准則——基本准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准則——基本准則》和《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的基本要求。
(二)國有資產評估報告聲明的內容
《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第十三條規定,評估報告的聲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的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聲明的內容。
根據《資產評估准則——基本准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准則——基本准則》和《資產評估准則——評估報告》的基本要求,結合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特點,「指南」提出聲明的基本內容,並提供了可以參考的聲明的通用內容。聲明的基本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遵循法律法規,恪守資產評估准則,並對評估結論合理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和使用限制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