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融資中利息費用扣除及發票處理的幾個問題
一、企業融資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一)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項
(1)融通資金需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應該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現實情況中,企業向銀行借款又將借款資金轉借給其他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將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2)利息支出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018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可以得出,利息支出應取得增值稅發票做為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因此,利息支出向對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二)向非金融機構、自然人融通資金利息支出注意事項
除上述所說與生產經營有關,取得合法扣除憑證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A、貸款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文件依據: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那麼,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界定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B、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付還要考慮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② 我公司向銀行貸款借給A公司,A公司每月交來貸款利息後由我公司向銀行支付,請問會計分錄應該怎麼做
借給A公司:
借:其它應收款--A公司
貸:銀行存款--
收A公司利息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營業外收入
付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③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SPAN>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62號)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證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結算收入、經營證券收入及其他應征營業稅的收入時,應統一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
④ 信託的問題。比如A公司向甲銀行貸款。甲銀行把貸款賣給了信託公司,信託把貸款資產證券化了問題如下
目前在實際中還不存在這類項目,在創新大會之後;這是未來發展的方向。
⑤ 2016年5月1日,A公司因急需流動資金,從銀行取得6個月期限的借款400000元,年利率6%,利息按月計提
你說2015年五月份還有工資需要資金,你從銀行取了40萬,利息是按月結算,既然已經按月結算了,那你只能得到40萬塊錢的資金了
⑥ 財務管理計算題
財務管理計算題舉例:⑦ 利息進項稅是否能抵扣
不能
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意味著,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及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且這部分的稅額無法做進項抵扣。對於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如金融投資、房地產等),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若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買方企業來負擔,但企業卻無法進項抵扣,無疑會增加企業流轉稅負,客觀上要求企業需要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推動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
一、股權融資的再審視
實務中,選擇股權還是債權融資,需要綜合考慮商業、稅務、法律等多種因素。從稅務角度看,企業通過股權融資方式籌集資金,並不涉及流轉稅。且從目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等文件所規范的增值稅征稅范圍看,未來股東進行股權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需要提醒的是,融資企業所發放的股利不能稅前扣除,只能用稅後利潤進行股利分配。
二、充分運用優惠政策:統借統還
此次營改增全面擴圍,將原來統借統還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移,對符合條件的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統借統還是許多大型企業資金管理的方式,為享受增值稅的優惠,規避潛在的風險,需要在政策把握,合同草擬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資金借貸雙方是否屬於同一企業集團;是否由統借方對外借款(或發行債券統一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或與借款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所借入的資金;向借款企業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利率(或債券票面利率)水平,這是享受統借統還業務免徵增值稅優惠的三項條件。
三、充分運用預收款
預收款是指購買方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在收到商品之前預先支付給銷售方全部或部分款項。這是買方向賣方提供的商業信用,對賣方來說,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預收款通常是買方在購買緊缺商品時樂意採用的一種方式,以便取得對貨物的要求權。而賣方對於生產周期長、售價高的商品,經常要向買方預收款,以緩和公司資金佔用過多的矛盾。典型的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項目時的預收款。通過預收款融資合法、方便,融資成本低、限制條件少。屬於一種自然性融資,不用做非常正規的安排,也無需另外辦理正式籌資手續,是一種有效的融資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經常和大額的預收款項,是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部門審核的重點。企業應注意預收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稅法規定申報納稅,以免涉嫌偷稅。
四、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的利用
以公司未分配利潤、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是常見的增資擴股融資的方式之一。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稅後利潤首先必須用於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有剩餘的,方可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潤時,經股東會決議,可將之直接轉增注冊資本,增加股東的出資額。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增加公司資本是公積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積金轉為注冊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潤、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規定,否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增加股東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涉及流轉稅。
五、借道「融資租賃」
增加交易環節,爭取特殊政策,是律師開展稅務籌劃的常用路徑。既然債權利息不能扣除,企業可以另謀出路。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說,企業若通過貸款方式購買設備,其支付給銀行的貸款利息無法做進項抵扣,若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買設備,則內含有利息的融資租賃費,企業可以作進項抵扣,其稅率為17%。因此,企業可以選擇用融資租賃的方式替代從金融機構直接借款。而對於融資租賃公司本身借款產生的利息,稅法允許其在計稅時通過差額計稅的方式直接扣除,因此融資租賃方式無論對於企業(承租方)還是融資租賃公司都是有利的。
總結:融資方式創新的潛在風險
利息征稅但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問題,必然導致企業對於融資方式進行各種的創新及選擇,同時也會影響到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業務模式上的轉變。而企業在創新融資方式的同時,仍有許多問題有待釐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未來企業融資方式的界定將成為難點。例如,應收賬款保理的方式是否應該認定為貸款服務,產業基金、合夥制信託、理財產品、混合型投資等,其收益如何定性等等,收益性質不明確將導致征稅上的不確定性。
⑧ 我司從銀行借款2000萬,該款其中1000萬用於投資A公司,1000萬用於借給B公司,每月利息為10萬,分錄處理
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是兩回事兒,不要混在一起。
1.公司和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
(1)借款:借:銀行存款 2000
貸:短期借款 2000
(2)付息:借:財務費用、 10
貸:銀行存款 10
2.公司與A公司之間的投資關系:
(1)投資:借:長期投資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2)當A公司分回投資收益、上交利潤時,確認投資收益。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3.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按兩個公司的借款協議履行,假設利息與銀行利息相同。
(1)借出款項時:借:其他應收款-B公司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2)收到利息時:借:銀行存款 10
貸:營業外收入 10
(3)計提營業稅:借:營業外支出 0.5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0.5
借給B公司的不收利息,就沒有後面兩筆分錄。
⑨ 企業向信託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發票
信託公司提供貸款業務收取利息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應稅行為,應當開具相應稅務發票。
⑩ 支付信託公司貸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
信託公司的利息通知單的效力就是發票。
是可以作為票據稅前扣除的。
利息通知單上要有相應的利息計算期限,利率(與主合同相附),並加蓋印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