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屬於金融業還是服務業
融資租賃行業按開展主體,分外商租賃公司、內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類金融機構,
其他屬於商務服務業
B. 融資性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區別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C. 關於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的幾個問
一、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這從根本上認定了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可行的。
2、《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稱,「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根據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4年,我國融資租賃企業新增融資額5374.1億元,直接租賃融資額佔比22.4%,售後回租融資額佔比61.7%,其他租賃方式佔比15.9%。」由此可見,售後回租融資已經成為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部分。
二、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
1、承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了權利負擔
(1)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給租賃物上設定了其他負擔。
如果是不動產,由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其抵押權需經登記才能設立。如果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車輛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針對這兩種情況,只要查詢抵押登記即可。對於不需要登記的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已經以租賃物設定質押。
根據《物權法》二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動產質權自質押財產交付時始能設立,故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如果設定了質權其必然要向質權人交付質物(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售後回租合同時,需要檢查承租人出售的標的物是否仍然為承租人自己佔有。
(3)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後又在租賃物上設定其他負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租人可採取的措施有以下幾種:
a 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
b 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c 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租賃物登記。
2、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其他合同,如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
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區分融資租賃與一般企業之間的借貸,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
(2)轉讓價格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佔有與約定所有權轉移)。
(4)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等。
以上是關於「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的介紹。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涉及金額較大,無論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視,最好請專業的律師參與,在項目操作的過程中把控各個法律風險要點,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D. 什麼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2、現實事例
在生產經驗過程中需要融資,比如融資100萬購買原材料,但是沒法從銀行貸到款,怎麼辦呢?還找融資租賃公司。將公司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貸款,此時設備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還本息。這叫「融資性售後回租賃」。
(4)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金融服務嗎擴展閱讀:
融資性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我國的法律中相關的規定是較少的,因為這個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現的。不可否認的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有一定的優勢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種新興事物的背後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從事這方面經營或者是簽訂類似性質的合同時一定要謹慎。
E.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區別如下:
1、特點不同
融資租賃因其業務拓展不以實體網點和物理櫃台為基礎,具有機構少、人員精、成本低等顯著特點,
而融資性售後回租有著存款利息高和實時、方便、快捷、成本低、功能豐富的24小時服務的特點,獲得越來越多客戶的喜愛,其自身數目也會迅速增長,成為未來企業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2、優勢不同
融資租賃無時空限制,有利於擴大客戶群體。網上銀行業務打破了傳統銀行業務的地域、時間限制,具有3A特點,即能在任何時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這既有利於吸引和保留優質客戶,又能主動擴大客戶群,開辟新的利潤來源。
而融資性售後回租有利於服務創新,向客戶提供多種類、個性化服務。通過銀行營業網點銷售保險、證券和基金等金融產品,往往受到很大限制,主要是由於一般的營業網點難以為客戶提供詳細的、低成本的信息咨詢服務。
利用互聯網和銀行支付系統,容易滿足客戶咨詢、購買和交易多種金融產品的需求,客戶除辦理銀行業務外,還可以很方便地進行網上買賣股票、債券等,網上銀行能夠為客戶提供更加合適的個性化金融服務。
3、服務對象不同
個人融資租賃主要適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日常消費支付與轉賬。客戶可以通過個人網上銀行服務,完成實時查詢、轉賬、網上支付和匯款功能。個人網上銀行服務的出現,標志著銀行的業務觸角直接伸展到個人客戶的家庭PC桌面上.方便使用,真正體現了家庭銀行的風采。
融資性售後回租主要針對企業與政府部門等企事業客戶。企事業組織可以通過企業網上銀行服務實時了解企業財務運作情況,及時在組織內部調配資金,輕松處理大批量的網上支付和工資發放業務,並可處理信用證相關業務。
4、功能不同
融資租賃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而融資性售後回租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要結合本單位的經營預測和經營決策以及生產、經營、供應、銷售、勞動、技術措施等計劃,按年、按季、按月進行編制,
並根據企業的經濟核算責任制將各項計劃指標分解下達落實,督促執行。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和節約資金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合理核定資金定額,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根據管用結合和資金歸口分級管理的要求,擬定資金管理與核算實施辦法,並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售後回租
網路-融資租賃
F. 融資租賃算金融服務嗎
融資租賃公司屬非銀行金融服務業,現在也稱類金融行業,其中金融類融資租賃企業由銀監會作前置審批,非金融類融資租賃企業根據注冊資金分別由國家商務部或地方商務委審批。
G. 售後回租業務與融資租賃不同點體現在哪裡
售後回租業務與融資租賃不同點體現,企業對資產的租賃期一般比較短,出售資產的損益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作為融資手段,一般直接表現在出售環節,租賃環節是融資環節的延續,是售後租回交易一攬子交易形式的組成部分。
H. 融資租賃是金融服務嗎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機構運用貨幣交易手段融通有價物品,向金融活動參與者和顧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獲得滿足的活動。按照世界貿易組織附件的內容。
內容
保險及其相關服務,還包括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其內容主要有:
1.直接保險(包括共同保險 保險、壽險、非壽險)。 2.再保險和轉分保。 3.保險中介,如經紀和代理。 4.保險附屬服務,如咨詢。精算、風險評估和理賠服務;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 5.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應償還基金。 6.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7.財務租賃。 8.所有支付和貨幣轉移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 9.擔保 貸款
和承諾。 10.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包括: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匯票、存單),外匯,衍生產品(包括但不僅限於期貨和期權),匯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換匯和遠期利率協議等產品),可轉讓證券,其他可轉讓票據和金融資產,包括金銀條塊。 11.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包括承銷和募集代理(無論公開或私下),並提供與該發行有關的服務。 12.貨幣經紀。 13.資產管理,如現金或證券管理、各種形式的集體投資管理、養老基金管 信用卡
理、保管、存款和信託服務。 14.金融資產的結算和清算服務,包括證券、衍生產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 15.提供和傳送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