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存單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已於199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6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
(199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946次會議通過法釋[1997]8號)
為正確審理存單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和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存單糾紛案件的范圍
(一)存單持有人以存單為重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糾紛案件;
(二)當事人以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為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糾紛案件;
(三)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無效的糾紛案件;
(四)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
第二條存單糾紛案件的案由
人民法院可將本規定第一條所列案件,一律以存單糾紛為案由。實際審理時應以存單糾紛案件中真實法律關系為基礎依法處理。
第三條存單糾紛案件的受理與中止
存單糾紛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予以審查,符合規定的,均應受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單糾紛案件後,如現犯罪線索,應將犯罪線索及時書面告知公安或檢察機關。如案件當事人因偽造、變造、虛開存單或涉嫌詐騙,有關國家機關已立案偵查,存單糾紛案件確須待刑事案件結案後才能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對於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存單糾紛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對存單糾紛案件有關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依法及時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四條存單糾紛案件的管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單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單、進帳單、對帳單或與當事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金融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條對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和處理
(一)認定
當事人以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為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存單糾紛案件和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確認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無效的存單糾紛案件,為一般存單糾紛案件。
(二)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般存單糾紛案件中,除應審查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外,還應審查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的真實性,並以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以及存款關系的真實性為依據,作出正確處理。
1、持有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證據提起訴訟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舉證責任。如金融機構有充分證據證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機構交付上述憑證所記載的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不存在存款關系,並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持有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證據提起訴訟的,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3、持有人以在樣式、印鑒、記載事項上有別於真實憑證,但無充分證據證明系偽造或變造的瑕疵憑證提起訴訟的,持有人應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陳述。如持有人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陳述,而金融機構否認存款關系存在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舉證責任。如金融機構有充分證據證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機構交付上述憑證所記載的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不存在存款關系,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系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兌付款項的義務。
4、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有充足證據證明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系偽造、變造,人民法院應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確認上述憑證無效,並可駁回持上述憑證起訴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根據實際存款數額進行判決。如有本規定第三條中止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第六條對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的認定和處理
(一)認定
在出資人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或通過金融機構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出資人從用資人或從金融機構取得或約定取得高額利差的行為中發生的存單糾紛案件,為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但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所列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的除外。
(二)處理
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於違法借貸,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出資人,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可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
1、出資人將款項或票據(以下統稱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並將資金自行轉給用資人的,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對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
2、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依照金融機構的指定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
3、出資人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出資人再指定金融機構將資金轉給用資人的,首先由用資人返還出資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鑥機構因其幫助違法借貸的過錯,應當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超過不能償還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4、出資人未將資金交付給金融機構,而是自行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返還出資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金融機構因其幫助違法借貸的過錯,應當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超過不能償還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本條中所稱交付,指出資人向金融機構轉移現金的佔有或出資人向金融機構交付註明出資人或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機構的下屬部門)為收款人的票據。出資人向金融機構交付有資金數額但未註明收款人的票據的,亦屬於本條中所稱交付。
如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行為確已發生,即使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的存單、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的存款合同存在虛假、瑕疵,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超越許可權出具上述憑證等情形,亦不影響人民法院按以上規定對案件進行處理。
(三)當事人的確定
出資人起訴金融機構的,人民法院應通知用資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出資人起訴用資人的,人民法院應通知金融機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項的真實所有人基礎上,應通知款項的真實所有人為權利人參加訴訟,與存單記載的個人為共同訴訟人。該個人申請退出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
第七條對存單糾紛案件中存在的委託貸款關系和信託貸款關系的認定和糾紛的處理
(一)認定
存單糾紛案件中,出資人與金融機構、用資人之間按有關委託貸款的要求簽訂有委託貸款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出資人與金融機構間成立委託貸款關系。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的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的存款合同,均不影響金融機構與出資人間委託貸款關系的成立。出資人與金融機構間簽訂委託貸款協議後,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用資人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出資人與金融機構間成立信託貸款關系。
委託貸款協議和信託貸款協議應當用書面形式。口頭委託貸款或信託貸款,當事人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認定;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金融機構與出資人之間確系委託貸款或信託貸款關系的,人民法院亦予以認定。
(二)處理
構成委託貸款的,金融機構出具的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的存款合同不作為存款關系的證明,借款方不能償還貸款的風險應當由委託人承擔。如有證據證明金融機構出具上述憑證是對委託貸款進行擔保的,金融機構對償還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委託貸款中約定的利率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部分無效。構成信託貸款的,按人民銀行有關信託貸款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對存單質押的認定和處理
存單可以質押。存單持有人以偽造、變造的虛假存單質押的,質押合同無效。接受虛假存單質押的當事人如以該存單質押為由起訴金融機構,要求兌付存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告知其可另案起訴出質人。
存單持有人以金融機構開具的、未有實際存款或與實際存款不符的存單進行質押,以騙取或佔用他人財產的,該質押關系無效。接受存單質押的人起訴的,該存單持有人與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為共同被告。利用存單騙取或佔用他人財產的存單持有人對侵犯他人財產權承擔賠償責任,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因其過錯致他人財產權受損,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接受存單質押的人在審查存單的真實性上有重大過失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僅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明知存單虛假而接受存單質押的,開具存單的金融機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以金融機構核押的存單出質的,即便存單系偽造、變造、虛開,質押合同均為有效,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質權人兌付存單所記載的款項。
第九條其他
在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有關當事人如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給予民事制裁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對有關當事人實施民事制裁。案件審理中發現的犯罪線索,人民法院應及時書面告知公安或檢查機關,並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日期:1997年12月11日實施日期:1997年12月13日(中央法規)
② 關於農行定期存單質押的問題
個人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權利憑證作質押,從農業銀行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並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個人貸款業務。權利憑證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額可轉讓存單(記名)等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外幣定期儲蓄存單、憑證式國債、保險單以及依法可質押的其它種類的權利憑證。
產品功能:
滿足持有有價權利憑證的客戶因生產、經營、生活等臨時資金周轉不足的融資需求。
適用對象:
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有價權利憑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辦理程序:
1.貸款申請: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填寫《中國農業銀行個人質押貸款申請審批表》,借款人和出質人須同時到場。
2.貸款調查:經營行對借款申請人的資格、權利質物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3.貸款審批和發放:若銀行同意貸款,通知貸款調查責任人辦理有價權利憑證止付手續,由銀行、借款人和出質人共同簽訂《中國農業銀行個人質押借款合同》,由銀行填寫《借款憑證》,發放貸款。
貸款期限由銀行與借款人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質押權利憑證的到期日;若為多張憑證質押,在確保貸款本息能足額收回的前提下,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憑證最遲到期日。一般不予辦理展期。
4.貸款歸還:借款人按質押借款合同約定還清貸款本息後,憑《憑證質押清單》取回有價權利憑證。
辦理地點:
所有經授權及轉授權的營業機構均可辦理。
③ 工商銀行個人存單質押貸款,如果存單定期三年,貨款也可以是分三年還清嗎
在工商銀行是用個人的存單辦理抵押貸款,如果存單的定期是三年,貸款未必是分三年還清,你可以申請一年或兩年貸款都是可以。
保單貸款,是這樣申請。
保險,作為金融界的三駕馬車之一,相信大多數朋友都有過買保險的經歷。而關於保險,大家可能只了解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等功能,卻忽略了保單同樣是可以貸款融資的!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關於保單貸款。
什麼是保單抵押貸款?
保單貸款,顧名思義,便是投保人將手中的保單抵押給銀行,從後者獲得貸款。正因為是抵押,所以並非所有的保單均可進行保單貸款,只有那些有現金價值的保單才可用於保單貸款。
什麼類型的保單可以貸款?
雖然保險單貸款方式便捷效率快,但提醒大家,並不是所有的保險單都能夠用來質押貸款的。通常情況下,只有具備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分紅型保險、養老保險及年金保險等人壽保險合同可以申請保單貸款。而像意外險、健康險、投資連結保險及萬能壽險等險種則不具備抵押貸款的功能。
三.如何確定保單抵押貸款額度?
正常情況下,保單貸款的額度不會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的80%,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與具體險種和所繳的保險費用以及投保的年限相關,如果累計的保險費用越多、投保的年限越長,那麼,保單貸款的資金額度就越高。通常情況下,在還沒有交清所有要交的保費時,可貸所交保費的70%-80%;若是交清了所有的保費,可貸款的額度是所在年的保額(注意:這個保額是會隨保單貸款增長的,而不是剛投保時的保額)的70%-80%)。
保單抵押貸款有哪些優勢?
1.保障權益不受影響
只要投保人沒有退保,那麼哪怕在保單貸款期間,保單依舊是有效的,借款人仍可以繼續享受保險保障,並不會因為貸款的行為導致無法享受保障。而且與退保的方式相比,保單貸款不僅可以免去退保的相關費用,最重要的是依舊可以享受保障權益。
2.申請流程便捷
相比其他抵押擔保方式,保單貸款申請流程要簡便很多,投保人只需帶好保單、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貸款申請的聲明到相關的貸款機構辦理即可。
3.利率低
與純信用貸款相比,因為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貸款機構更有保障,所以保單貸款的利率會相對較低,不會給借款人帶來過大的借款負擔及還款壓力。
五.保單抵押貸款的申請條件
1.保單年繳額滿2400元以上
2.保單生效半年以上
3.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
4.貸款人徵信信息良好
5.貸款人為18-65周歲的合法公民,且具有穩定住址
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保單抵押貸款流程
1.貸款人准備相關材料,到貸款銀行填寫貸款申請表,並遞交材料;
2.貸款銀行接到申請並進行資料確認審核;
3.審核通過後,貸款銀行聯系貸款人,簽訂相關的合同;
4.銀行放款,貸款人履行還款責任。
5.通常貸款金額只需3至6個工作日就可以到賬了。
保單貸款確實是一個非常不錯的貸款產品,特別是急用資金的朋友,如果手頭正好有一張符合要求的保單,那麼申請保單貸款是可以的。
④ 存款質押開出SBLC是否需要外管局批准
首先向自己的銀行銀行詢問是否開展備用信用證業務如果開展有備用信用證業務,告知銀行具體的備用證種類,比如是商業備用證還是履約備用證還是融資保證備用證其次,銀行勢必要求欲開立備用證的客戶須在銀行有足額授信,並打入足夠的保證金另外准備好基礎合同,具體自然是銀行會告訴你怎麼做。
⑤ 存款質押和存款單質押的區別
區別..(1)業務量大,質押貸款在銀行開有存款賬戶,凍結部分資金不能動用 .
(2)質押貸款的定期儲蓄存款單,
⑥ 第三方存單質押貸款質押合同可以備注一般擔保責任嗎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債權人成為質權人,對出質的財產享有質權。擔保法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只要主債權存在,質權也同時存在。因此,質押合同不需要約定質押期限。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⑦ 存單質押的存單質押的方式
存單質押的方式有二: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
二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 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佔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並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後,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
此兩種方式的質押在我國法律上稱之為「權利質押」或「權利質權」,其中存單質押的相關規定分別見於我國《擔保法》第75- 7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 102 條和《物權法》第223- 224 條。
目前,存單質押已被各國廣泛採用,如在英國等歐洲各地被作為債賬或其他應收款擔保之列予以認可,而美國《統一商法典》則在最近的修訂中把存款賬戶作為動產擔保交易的擔保物種類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確定性而給存款人融資帶來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