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回答根據實際辦理經驗所得,僅供參考!
融資擔保公司是屬於金融機構的,因為專它具備金屬融的特點:流動性,風險性,收益性。
都是未來某一時間的資金的實際價值折現的結果。
融資擔保公司他與銀行不同,它屬於借貸性質,抵押等相關特點。
㈡ 成立擔保公司的條件
1、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實繳貨幣資本500萬人民幣;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1億,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機構名稱、注冊資本金來源、經營場所、經營范圍)。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審核通知書。
4、各股東協議書。
(2)擔保公司是否可以融資擴展閱讀:
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
第二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或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二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第二十九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三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
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㈢ 擔保公司能否參股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朋友,是想創業還是擴大事業呢? 任何事業都是要成本的,就算是最少的啟動資金,也要包含一些最基本的開支。目前國內創業者的融資渠道較為單一,主要依靠銀行等金融機構來實現,其實,創業融資,要多管齊下,千萬別弔死在一棵樹上,這樣才能多多益善。 渠道1:銀行貸款。銀行貸款被譽為創業融資的「蓄水池」,在創業者中很有「群眾基礎」。 信用貸款,指銀行僅憑對借款人資信的信任而發放的貸款,借款人無須向銀行提供抵押物。 擔保貸款,指以擔保人的信用為擔保而發放的貸款。 貼現貸款,指借款人在急需資金時,以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而融通資金的貸款方式。 提醒創業者要做好打「持久戰」的准備,因為申請貸款除了與銀行打交道,還要經過工商管理部門、稅務部門、中介機構等。而且,手續繁瑣,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出問題。 渠道2:風險投資。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風險投資家以參股的形式進入創業企業。風險投資比較青睞高科技創業企業。 渠道3:民間資本。民間資本的投資操作程序較為簡單,融資速度快,門檻也較低。 提醒很多民間投資者在投資的時候雙方應把所有問題擺在桌面上談,並清清楚楚地用書面形式表達出來。此外,對民間資本進行調研,是融資前的「必修課」。 渠道4:創業融資寶。創業融資寶,是指將創業者自有合法財產或在有關法規許可下將他人合法財產進行質(抵)押的形式,從而為其提供創業急需的開業資金、運轉資金和經營資金。該融資項目主要針對「4050人員」,以及希望自主創業的社會青年群體。貸款期限最長為半年。 提醒創業融資寶的融資「力度」不是很大,因此,解決創業資金問題一般要經過幾輪融資後才能實現。 渠道5: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一種以融資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表面上看是借物,而實質上是借資,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償還。 提醒融資租賃這種籌資方式,比較適合需要購買大件設備的初創企業,但在選擇時要挑那些實力強、資信度高的租賃公司,且租賃形式越靈活越好。
㈣ 融資擔保公司是否可以融資
融資擔保公司只是為別人融資提供擔保,本身是不可以從事融資的。
㈤ 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有什麼區別
兩者雖然均為擔保公司,但在設立及經營等各個環節均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回體現在以下幾點:
1、設答立審批程序不同。
一般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適用的是公司法對於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需要履行嚴格的前置審批制度,設立原則為核准主義。
2、經營的范圍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以及與融資咨詢有關的擔保業務,允許其自有資金進行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以上經營范圍以外,還包括貸款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3、任職人員限制有所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即可。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要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理制度,並對其管理人員等均有相應的要求。
4、監管程度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沒有嚴格的監管要求,但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有著嚴格的監管程序,處處可見監管,監管涉及設立、變更、經營等各個環節
㈥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屬於什麼性質
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也就是說融資性擔保公司屬於連帶責任性質,對承擔的貸款人起到貸款擔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就是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發展融資性擔保業的實際需要。
由當地監管部門來決定,但任何地區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都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6)擔保公司是否可以融資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擔保公司
㈦ 擔保公司能否為民間借貸擔保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擔保公司如果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可以作為擔保人,但需要經出借人的認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 【不得擔任保證人的主體范圍】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㈧ 如何查詢融資擔保公司是否具有融資擔保資格
1、《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是現在擔保公司從事融資性擔保的必須條件。這個證通常是省中小處或者省工商頒發,雲南應該是省工商頒發。
2、對方注冊資本1億以上,一定要省里批《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才能從事向銀行提供融資擔保的服務。5000萬以內注冊資本,可能市一級政府能批,但要到省里備案。
3、直接讓對方提供這個證件給你看下即可。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㈨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一般擔保公司有什麼區別
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區別在於:投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比較小,只可以在投資業務范圍內,范圍很好,沒有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廣,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包括投資擔保公司的業務。
融資性就是資金可以在外面融資,也可以以自己的資金進行投資。
一、投資擔保公司經營范圍:
投資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目前在我國私人性質的融資性企業只有擔保公司和典當行兩種行業。
1、為中小企業提供貨款;2、融資租賃及其它經濟合同的擔保;3、項目融資;4、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
1、定義: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2、經營業務范圍: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註: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託發放貸款;(四)受託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