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一輪房地產信託專項排查啟動:繼續嚴控規模、強化穿透監管
房地產信託監管政策延續高壓態勢。
信託百佬匯記者獲悉,銀保監會信託部日前向各地銀保監局下發《關於開展新一輪房地產信託業務專項排查的通知》(簡稱「《房地產信託排查通知》」),要求繼續嚴控房地產信託規模,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化房地產信託穿透監管,嚴禁通過各類形式變相突破監管要求,嚴禁為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提供通道,切實加強房地產信託風險防控工作。
據記者了解,此次專項排查主要針對房地產信託業務的持續合規監管情況、風險防範化解情況及落實整改問責情況,信託部要求各銀保監局於2020年11月30日前將排查情況上報。
三大排查要點
《房地產信託排查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責任,保持對房地產信託高壓監管態勢不放鬆,提前謀劃風險防控工作,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健全房地產信託監管長效機制。
首先,排查地產信託業務的持續合規監管情況。一是核查信託公司違規開展房地產信託貸款情況;二是核查信託公司通過不當「創新」等變相形式突破監管要求情況;三是為各類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提供通道便利情況。
其次,排查地產信託業務風險防範化解情況。一是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逐筆排查,對風險緩釋措施進行分析,摸清風險底數;二是在識別房企集團關聯方的基礎上,全面排查信託公司對房企集團(含其關聯方)的信託融資集中度情況,評估集中度風險;三是制定和執行風險應對預案情況。
再次,落實地產信託業務的整改問責情況。針對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合規與風險問題,總結今年以來(含本次專項排查工作)的整改情況和追責問責情況。
據信託百佬匯記者了解,此次房地產信託業務排查涉及的合規問題包括:是否違反「四三二」要求、是否用於土地儲備、是否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是否協助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違規行為。與此同時,要求上報的業務風險狀況包括:風險程度、風險項目發生時點、風險成因分析、已採取何種實質性風險化解方式以及已採取何種非實質性風險化解方式等。
遏制地產信託回潮
房地產信託一向是信託公司的重頭業務。
針對地產信託2018年以來狂飆突進的增長勢頭,銀保監會自2019年中以來屢出重拳,嚴格控制地產信託業務規模,並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0年2季度末,房地產資金信託余額為2.50萬億元,同比2019年2季度末2.93萬億元下降14.68%,環比1季度末2.58萬億元下降3.10%。過去幾個季度的房地產信託佔比是逐漸下降的,2019年4季度末佔比為15.07%,2020年1季度末和2季度末佔比分別為14.57%和14.16%。
盡管如此,監管部門認為,目前房地產信託業務依然存在較大的合規管理及風險防控壓力。
一位接近監管部門的消息人士向信託百佬匯記者透露,「監管部門主要是擔心房地產信託重新升溫。從數據來看,二季度新設房地產信託項目是近一年的高峰。此外,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確有發現部分信託公司仍然存在以變相形式突破房地產信託監管要求、信託資金運用疏於管控並違規流向房地產領域等問題。」
不久之前,個別大型房地產集團流動性風險暴露,再次為疫情之下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防控敲響警鍾。
復旦大學信託研究中心主任殷醒民指出,信託業要嚴格落實房地產行業發展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合理開展房地產業務,可以在城市更新領域的資金支持方面有所作為。城市更新的內涵日益豐富:包括租賃住宅、養老住宅、商業物業改造等多種形式,信託公司可以創新金融產品和改善金融服務,通過債權融資、股權融資、資產證券化、組合金融服務等多種業務模式,充分發揮信託公司的制度優勢和靈活架構,為新型城鎮化和高質量城鎮化融資體系探索新的思路和模式。
Ⅱ 房地產信託的發展歷程
1883年美國首先成立了波士頓個人財產信託(BostonPersonalPropertyTrust),但直到1920年以後,美國投資事業才有了劃時代的發展,這也是美國在戰後涌現出大量的富豪手中所持有的過剩資金所致。1929年紐約股市崩潰後,美國SEC開始對投資公司進行規范。為確保投資人的權益,美國展開了一系列聯邦證券交易活動,先後制定了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並於1940年制定了投資公司法及投資顧問法,這些都成為日後投資公司經營業務管理規則的基本框架。依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4條,投資公司可以分為:面額證券公司(Face-AmountCertificate Companies)、單位信託公司(UnitInvestmentTrust)和經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ies)三類。
其中,經理公司在三種投資公司類型中運用最為普通,按投資公司法第5條又可將其分為:封閉型(Close-end Type)投資公司、開放型(Open-End Type)、分散型(Diversified Type)和非分散型(Non-DiversifiedType)投資公司四種。馬塞諸塞商業信託是REIT的前身,由於經濟利益的驅動,最初採用信託形式是為規避州法禁止公司以投資為目的而持有不動產的規定,隨後因其逐漸發展成為規避公司所得稅的不動產投資組織,而被美國最高法院認定為商業信託與公司相似,並視同聯邦公司組織加以課稅,導致其發展一度停滯。但由於後來的投資信託法規不斷健全,且經濟發展態勢良好,美國投資信託的發展又日益茁壯起來。著眼於投資信託的優點,美國國會於1960年通過修訂內地稅法典,正式開創了REIT,規定凡具備該法案第856條至859條的有關組織、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 可享有免稅優惠。
換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為組織形態,也可以不必負擔公司所得稅,而僅對股東或投資人課征個人所得稅,所以REIT一般也被認為是具有投資媒介性質管道機能。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稅收改革法案,取消了REIT必須是由非法人信託或社團組織的要件,所以現今美國的REIT組織形態可以是公司組織或信託,但必須是聯邦所得稅意義下非銀行、儲蓄貸款機構或保險公司類的公司,通過這些機構,向大眾募集資金。基於危險分散原則,主要從事買賣管理不動產實體的投資或抵押擔保貸款的信託投資,屬於一種長期投資商品,其基本架構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和投資人四個實體組成。但按照1986年稅收公司改革法的規定,REIT必須僱傭獨立的不動產專家來執行管理REIT的日常事務活動。
Ⅲ 房地產信託風險管理存在哪些問題
REITS(房地產信託)風險巨大,原因有三。
1,政策性風險
調控是必要的,但是調控絕不是要房地產價格大跌,如果真的下跌50%,便相當於居民的資產要損耗一半。事實上,政策提出的是遏制部分城市房價的過快上漲,而不是說讓它快速下跌。
政策本意雖然是要遏制和打擊房地產領域的投資和投機行為,但是,由於我們的政策不透明,有些政策不連貫甚至自打嘴巴,往往會加大人們的投資和市場的恐慌心理,有可能引致行業的多米諾坍塌悲劇效應的發生。
2,結構性風險
比如,政府制定的信託業規制有信託計劃「合同不超過200份、認購起點不低於5萬元」的限制,這一條雖然可以防範風險,但是實際上也增加了信託公司的融資難度;其實這個限制也不受個人投資者的待見,有了這個框框,並不容易讓人接受,誘惑力大大降低。
在中國,房地產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衍生品,起步較晚,法律法規及制度不完善,發展較慢,其經營業務模式散亂,產品單一,因此,中國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信託,我們的信託金融機構受制於政策監管多方管制,並沒有獨立的發展和創新環境,目前信託公司發行的REITS產品其實就是募集資金來投資房地產項目而已,不過,對於資金密集型產業的房地產業來說,信託機構受制於政策,不能參與買地和開發,實際上這個是硬傷,因此,我國的REITS產品充其量只算一些業務上的創新而已。
3,系統性風險
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房地產行業,近年來的發展呈現過山車式的高速運轉,但是,沒有一個行業都不可以違背經濟發展客觀規律,更沒有什麼東西可以是脫離市場需求永遠保持高速增長的。因此,依託房地產業的riets如何避免這個客觀存在的系統性風險獨善其身?當然,如果這個風險真的發生了,就是銀行甚至整個國民經濟便都會垮塌了。
真正的REITS應該要有穩定現金流,無論資金性計劃還是資產性計劃都應該進行證券化的管理,這樣可以在國家層面上提供足額的安全保障,還可以完善贖回制度,整體上解決信託產品流動性差的弊病。
Ⅳ 房地產信託的發展現狀
當人們對高房價已經感覺到無奈的時候,「集體焦慮」就出現了。當這種「集體焦慮」出現之後,一切與房地產沾邊的東西都會刺激人們的這種焦慮,房地產信託也自然「被焦慮」,被情緒化地關注。事實上,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多次出現一個傳言擊垮一家企業的案例。信用社會中,「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表面看也許就是一個傳言或是無意的誤讀,但其背後是「集體焦慮」中的非理性。網路時代,當信息的傳播更加便捷之時,對於信息的辨別也更重要了。
房地產信託可謂屋漏偏逢連夜雨,房地產企業緊張的資金鏈使得房地產信託兌付風險加大,而綠城事件以及滬京房地產企業兌付問題更是引起了市場的擔憂。這也使得很多投資者對房地產信託望而生畏。 盡管房地產信託產品面臨眾多問題,但並不能一概否定此類產品。相關專業人士給出了建議,從來看,房地產信託產品收益率還是比較高的,投資者在購買的時候一定要審慎:首先要看項目本身的好壞,其次要房地產信託計劃的風控措施,第三還要看信託公司的資質。房地產信託依然具有投資價值 。
不過專家建議,在購買房地產信託計劃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除了要考察項目的好壞之外,也要嚴格把握產品的風控措施,不要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視了項目和產品風險。此外在信託公司的選擇上,要盡量選擇那些股東背景、資金實力較為雄厚的國有控股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
從投資品種來看,股市屢創新低,外圍環境負面消息不斷,反彈跡象並不明確,風險難以把控。而房地產投資受到嚴控,且受到限購令影響,投資房地產風險加大。相比較下來,前發行的房地產信託計劃預期年化收益率大都在10%以上,盡管同樣受到調控,但是投資者能詳細了解房地產信託項目,作為資產配置的一種,不失為一個理想的選擇。
Ⅳ 中國信託行業發展現狀如何
中國信託業從1979年恢復至今,經歷了30多年的發展歷程。2001年《信託專法》的頒布奠屬定了信託行業的法律基礎,2007年銀監會頒布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明確了信託公司作為財富管理機構的功能定位,為信託業快速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