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銀證
請問,我在京東金條借款,銀行卡號錯了一位,所導致錢無法到帳,我的貸款會成立嗎
② 銀行裡面做的券商資管業務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券商和抄信託都是銀行襲的通道,客戶和資金都是銀行的,只不過出於繞開監管的需要,有時會選擇信託作為通道,有時會選擇券商作為通道。現在銀行更多地是選擇券商,因為證監會出台了新政策,對券商資管業務進一步給予鼓勵和扶持!
③ 銀行可以從事哪些信託業務
銀行信託業務以「銀證通」為依託,銀行本身不從事信託業務。只提供銀行和信託公司的資金劃轉和網上操作系統。就是這樣。
祝你好運~
④ 工商銀行的業務摘要「銀證」是什麼意思
是指您辦理銀證轉賬的業務摘要,即您使用銀行卡買賣股票的交易。
(作答時間:2019年7月10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⑤ 保險公司入股信託公司
牌照和利差!金融機構本質上都是中介,銀行吸收存款,帶給企業和個人吃存貸款的息差;信託募資後投資企業,賺取利差;保險公司吸收投保人的錢,然後投資賺取利差。金融機構之間也相互合作,如銀信合作、銀保合作、銀證合作等賺取中間費用,基本上也是利差。信託公司靠著銀信合作,這幾年才有了飛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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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投資公司、投資銀行、信託公司、基金公司的聯系與區別 大神門 求幫忙 急用!!!!
中國金融業採取分業經營的方式,這些公司看似相同,但是區別還是很大的,雖然在具體工作上還是有點類似,但是經營還是有差別的。
投資公司以類似PE的方式投融資,然後更多的是灰私募的性質,投資方向很廣,實業,資本,貨幣,房地產等等
IB在各地叫法不同,日本和中國的ib其實就是券商,美國的ib范圍更廣,有投資公司的性質
信託公司是以信託的方式投融資,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受國家一法三規的約束,是中國金融四大支柱(銀證保信)。產品必須銀監會報備審批,風險很低,至今沒發生未兌付的問題。
基金公司分為公募和私募,業務范圍和投資公司有交叉,但是在銀監會有嚴格的審批和報備,但是所謂尾大不掉,公募的激勵機制和效率有點底下,私募門檻又很高,產品方面自己很難做抉擇。
第三方就是聯絡上述公司的橋梁,可以去三方問問,但是市場很亂,我可以推薦幾家
⑦ 信託產品,保險與信託是否能合作的顧慮,下一步怎麼走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年12月向該行申請28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銀行的高端客戶,A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億元,28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管理人,按照B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理財產品。B銀行根據A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並從A銀行募集資金28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後,B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億元的A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銀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銀行自行選擇,B銀行在與A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B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銀行和A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的投資標的由B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銀行、B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與銀行B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購買銀行A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則相當於過橋方。
2.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號、銀監發[2010]72號和銀監發[2011]7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貸款增加1.28萬億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年提高6.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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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券商資管為何專搶信託業的飯碗
來自申銀萬國證券的數據顯示,在目前的理財產品市場上,銀行、保險、信託、基金和券商分別管理著6.7萬億元、6.6萬億元、6.3萬億元、2.6萬億元和1萬億元的理財產品。券商資管自年初的2800億元驟升至目前的萬億規模,無疑成為今年理財產品市場上最大的明星。
筆者仔細研究券商資管受託資產規模的結構發現,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其定向理財產品規模驟升至8000億元,是券商資管受託資產規模劇增的絕對主力。更為重要的是,券商定向資管產品中,絕大部分是信託業一直獨霸票據和資金池等為銀行轉移表內資產的業務領域。
這引發了理財產品市場的一個不大不小的疑問,難道券商資管要朝這個理財產品市場的軟柿子下手?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回答券商資管為何要搶信託業的通道業務,以及信託業是不是軟柿子這兩個問題。
在回答券商資管為何要搶信託業的通道業務這一問題之前,首先有必要知曉銀行和保險在理財產品市場中的優勢所在。據統計,銀行業每年發行的理財產品規模超過20萬億元,存量僅為6.6萬億元。這其中的原因在於,銀行循環發行的理財產品多為短期理財產品,實際上,在國內理財產品市場,也只有銀行能夠發行期限在1個月內的理財產品。
更為重要的是,盡管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期限較短,但這並未影響其動輒超過5%的年化收益率,秘密就在於其資金池的業務模式——用短期的融資投資長期的項目。當然,其系統內容納的超過百萬億的資產和20萬家營業網點更是銀行眾所周知的獨特優勢。很顯然的是,券商資管和銀行所服務對象並非同一個細分市場,也不具有與之競爭的任何優勢。
再看看保險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吧,國際成熟的保險市場和目前大型國內保險公司的實踐已充分證明,保險業的理財產品承擔著「保險」的社會功能。其風控意識決定了其與定位保值增值的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區別,也就是說,在這一領域,保險業與其他金融機構並沒有直接的替代和競爭關系。
此外,從表面上看,券商資管和公募基金無論從產品設計、投資范圍,還是發售渠道方面,均存在不少重合的地方。但監管層在今年券商資管一法兩則修改的過程中,執意保留券商資管大小集合產品5萬元和10萬元的投資門檻。這表明,公募基金未來將主攻大眾理財的產品市場,而券商資管的定位將趨於高端,兩者的客戶對象具有一定差異。
不難看出,公募基金、銀行和保險市場均非券商資管適合爭搶的對象,信託業又如何呢?筆者認為,至少有3個理由支持券商正面「攻擊」信託業的純通道業務。其一,銀行存在表內資產轉表外的動能;其二,信託業通道業務毫無技術含量卻存在3%。的不合理通道費率;其三,券商資管一法兩則的修訂使得券商資管可以合法地藉助定向產品進入銀信合作業務。
事實上,令券商資管垂涎欲滴的不僅是銀信合作業務。
截至今年三季度,在信託業6.3萬億元的受託管理的資產中,銀信合作、私募基金合作業務規模分別為1.84萬億元和2190億元,在信託業受託管理資產總規模中佔比分別為29.13%和3.47%。可見,同屬於純通道業務的私募基金合作也是未來券商資管爭奪的對象。
剩下的一個問題是,信託業就真的是理財產品市場上的一個軟柿子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券商資管之所以可以輕易從信託業爭奪到超過5000億元的市場,原因在於銀監會對銀信合作的監管和信託業較高的通道費率。
在通道費率方面,目前銀信理財產品中,除卻體量大的資金池產品信託公司收費在1%。以下外,普通類銀信理財產品信託公司收費均在3%。左右,而目前銀證合作的通道費率已降至0.5%。。在監管方面,銀監會對信託業轉移銀行表內資產和資金池業務均表態要規范發展,使其規模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剛剛進入該行業的券商資管因為遠未到達引發監管層干預的規模,因此政策空間大得多。
由此可見,券商資管輕易搶占市場並不能說明信託業是軟柿子,只是兩者的競爭策略和政策空間不同而已。
不僅如此,近年來,信託業在人才儲備、投資管理能力、客戶渠道和項目資源方面均不可與往年同日而語。截至三季度末,在單一信託業務中,銀信合作的規模依然徘徊在1.8萬億元左右,在單一信託的佔比由一季度末的33.83%降至三季度末的29.13%;而非銀信合作的規模在三季度末達到2.42萬億元,較二季度增長26.7%。
信託業去純通道式的銀信合作化正在加速,而券商資管仍在低技術水平的通道業務領域展開價格戰,令半年內通道費率從3%。下降至0.5%。。
這足以證明,信託業不是券商資管隨意捏的軟柿子,至少現在不是。
⑨ 券商資管為何專搶信託的飯碗
來自申銀萬國證券的數據顯示,在目前的理財產品市場上,
銀行、保險、信託、基金和券商分別管理著6.7萬億元、6.6萬億元、6.3萬億元、2.6萬億元和1萬億元的理財產品。券商資管自年初的2800億元驟升至目前的萬億規模,無疑成為今年理財產品市場上最大的明星。
筆者仔細研究券商資管受託資產規模的結構發現,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其定向理財產品規模驟升至8000億元,是券商資管受託資產規模劇增的絕對主力。更為重要的是,券商定向資管產品中,絕大部分是信託業一直獨霸票據和資金池等為銀行轉移表內資產的業務領域。
這引發了理財產品市場的一個不大不小的疑問,難道券商資管要朝這個理財產品市場的軟柿子下手?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回答券商資管為何要搶信託業的通道業務,以及信託業是不是軟柿子這兩個問題。
在回答券商資管為何要搶信託業的通道業務這一問題之前,首先有必要知曉銀行和保險在理財產品市場中的優勢所在。據統計,銀行業每年發行的理財產品規模超過20萬億元,存量僅為6.6萬億元。這其中的原因在於,銀行循環發行的理財產品多為短期理財產品,實際上,在國內理財產品市場,也只有銀行能夠發行期限在1個月內的理財產品。
更為重要的是,盡管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期限較短,但這並未影響其動輒超過5%的年化收益率,秘密就在於其資金池的業務模式——用短期的融資投資長期的項目。當然,其系統內容納的超過百萬億的資產和20萬家營業網點更是銀行眾所周知的獨特優勢。很顯然的是,券商資管和銀行所服務對象並非同一個細分市場,也不具有與之競爭的任何優勢。
再看看保險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吧,國際成熟的保險市場和目前大型國內保險公司的實踐已充分證明,保險業的理財產品承擔著「保險」的社會功能。其風控意識決定了其與定位保值增值的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區別,也就是說,在這一領域,保險業與其他金融機構並沒有直接的替代和競爭關系。
此外,從表面上看,券商資管和公募基金無論從產品設計、投資范圍,還是發售渠道方面,均存在不少重合的地方。但監管層在今年券商資管一法兩則修改的過程中,執意保留券商資管大小集合產品5萬元和10萬元的投資門檻。這表明,公募基金未來將主攻大眾理財的產品市場,而券商資管的定位將趨於高端,兩者的客戶對象具有一定差異。
不難看出,公募基金、銀行和保險市場均非券商資管適合爭搶的對象,信託業又如何呢?筆者認為,至少有3個理由支持券商正面「攻擊」信託業的純通道業務。其一,銀行存在表內資產轉表外的動能;其二,信託業通道業務毫無技術含量卻存在3%。的不合理通道費率;其三,券商資管一法兩則的修訂使得券商資管可以合法地藉助定向產品進入銀信合作業務。
事實上,令券商資管垂涎欲滴的不僅是銀信合作業務。
截至今年三季度,在信託業6.3萬億元的受託管理的資產中,銀信合作、私募基金合作業務規模分別為1.84萬億元和2190億元,在信託業受託管理資產總規模中佔比分別為29.13%和3.47%。可見,同屬於純通道業務的私募基金合作也是未來券商資管爭奪的對象。
剩下的一個問題是,信託業就真的是理財產品市場上的一個軟柿子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券商資管之所以可以輕易從信託業爭奪到超過5000億元的市場,原因在於銀監會對銀信合作的監管和信託業較高的通道費率。
在通道費率方面,目前銀信理財產品中,除卻體量大的資金池產品信託公司收費在1%。以下外,普通類銀信理財產品信託公司收費均在3%。左右,而目前銀證合作的通道費率已降至0.5%。。在監管方面,銀監會對信託業轉移銀行表內資產和資金池業務均表態要規范發展,使其規模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剛剛進入該行業的券商資管因為遠未到達引發監管層干預的規模,因此政策空間大得多。
由此可見,券商資管輕易搶占市場並不能說明信託業是軟柿子,只是兩者的競爭策略和政策空間不同而已。
不僅如此,近年來,信託業在人才儲備、投資管理能力、客戶渠道和項目資源方面均不可與往年同日而語。截至三季度末,在單一信託業務中,銀信合作的規模依然徘徊在1.8萬億元左右,在單一信託的佔比由一季度末的33.83%降至三季度末的29.13%;而非銀信合作的規模在三季度末達到2.42萬億元,較二季度增長26.7%。
信託業去純通道式的銀信合作化正在加速,而券商資管仍在低技術水平的通道業務領域展開價格戰,令半年內通道費率從3%。下降至0.5%。。
這足以證明,信託業不是券商資管隨意捏的軟柿子,至少現在不是。
⑩ 信託與券商資管的區別,股權質押信託是什麼意思
資管產品,是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標准化金融產品。目前我國有91家公募基金,但證監會只批復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做特定資產管理業務(這些在證監會網站可查詢)
資管產品與信託產品的區別:
相同點:
1.必須報備監管部門,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2.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合同、說明書等類似;
4.本質相同通道不同,都屬於投融資平台,都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不同點:
1.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而資產管理公司只有67家,牌照資源稀缺性更加明顯;
2.資產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強,尤其在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這樣的研究團隊指引下選擇可投資項目,能有效的增加對融資方的議價能力並降低投資風險;
3.信託報備銀監會1次,募集滿即可成立;資管計劃要報備2次,募集開始時報備1次,募集滿後驗資報備1次,驗資2天後成立;
4.資管計劃具有雙重增信,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層的雙重風險審核
5.資管計劃小額暢打,最多200個名額
6.收益高,資管計劃一般比信託計劃高1%/年;期限短,資管計劃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今後趨勢:基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證監會提倡的金融創新結果,因監管嚴格、運作靈活,收益較高,小額不受限制、專業管理等優勢,未來基金專項資管用來分拆信託或發起類信託產品是一種必然趨勢。
股權質押信託:顧名思義,就是融資方把股權質押給信託計劃。信託計劃的底層資產就是股權的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