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財務分析決策從承租人和出租人兩個方向分析
一、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區別和共同點:
1、區別
1)融資租賃所有權可以轉移,經營租賃則不可
2)前者要求出租的資產在開始租賃前使用年限不能超過全新時該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後者沒有此要求
3)在會計處理上,融資租賃承租人對租入資產計提折舊,出租人停止計提
4)經營租賃要對售後租回合同中特殊余額做披露負債表日後三個會計年度將支付的租賃金額
2、共同點:
1)披露要求基本相同,未確認的租賃費用余額,分攤未確認費用所採用的方法
2)承租人租賃費用分攤方式基本一致,均可採用直線法(平均年限法)
3)或有租金和初始費用,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收入)
二、決策分析
1、對於承租人
1)如果資金短缺最好融資租賃,即可得到需要的固定資產,又不用一次性支付投資。
2)如果利潤可觀,使用融資租賃可記入本企業資產,提取折舊,沖銷當期利潤,減少應納所得稅。
3)如果是暫時需要的固定資產,應考慮經營租賃,避免設備閑置的風險。
2、對於出租人
1)閑置或未使用固定資產最好融資租賃給其他企業,以增加現金流,減輕企業成本負擔,增加效益。
2)融資租出的固定資產所有權已經轉移,便於資金與實物統一管理,減少出租人資產減值風險。
3)經營租賃租金一般比融資租賃分期付款收入高,即租金收入大於折舊,選擇經營租賃可直接增加企業收益。
三、結論
作為承租人來說,選擇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主要考慮資金購買實力和資產需要程度;對於出租人來說,選擇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主要考慮資產閑置程度和利益最大化。
能想到的大致就這些吧,如果是寫個小論文基本夠用了,在此基礎上擴展一下。
2.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的區別如下:
1、使用前帳務處理
相對來講,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復雜得多,首先是在對融資租賃按上述標准進行判斷,當然,在會計實務中因為有目的的去購置,就不需要判斷,但在是否引進該項資產時同樣要進行財務分析和判斷。一經分析判斷確認後,即按融資租賃財務原則進行,首先,根據該項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資產總額大於承租企業資產總額30%,則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帳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中較低者入帳,購進時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對最低租賃付款額與融資租賃原帳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如果融資租入的資產總額小於或等於承租人資產總額的30%,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經營租賃資產不需要進入承租人固定資產帳目,只需要在承租企業進行登記以備核查。
2、使用中的帳務處理
在使用過程中,融資租賃資產的日常維護由承租企業負責,即承租企業對該資產進行必要的維護後,維護費用進入承租企業當期費用,數額巨大進入長期待攤費用,發生時借記「製造費用」、「長期待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承租企業按與企業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提取折舊,借記「製造費用」,貸記「累計折舊」,對折舊年限的選擇《會計准則——租賃》中有規定,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該項資產所有權,即可以以該項資產全部使用年限為折舊年限,如果無法確定租賃期滿承租人能否取得該項資產的所有權,則以該項資產的全部使用年限與租賃期限兩者較短者作為折舊期限。另外,在使用過程中,承租企業按一定攤銷率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經營租賃資產承租企業只履行該資產的日常維護,並將日常維護的相關費用進入當期費用,而不能對其提取折舊,但承租企業根據合同約定的租賃費,均勻在各月提取,借記「製造費用」,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付經營租賃款」,
3、租賃期滿後的帳務處理
融資租賃資產租賃期滿後,根據承租企業意願或購買,或續租;如果是購買,根據合同約定支會如前所述很小一筆資金進行購買,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租賃款」,貸記「銀行存款」。如果承租企業退回該項資產,則借記「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經營租賃資產的承租企業對經營期滿後則不作任務帳務處理,只要承租企業支付約定的最後一筆租賃費用,將租賃資產歸還出租方,其合同便宣告結束。
3. 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承租人會計處理的分別。
作為承租人融資租賃算作自有資產(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而經營租賃則不是
融資租賃由於還款的期限長所以具有融資的性質。所以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核算。
分錄
借:固定資產(應付租賃費總額/租用年限*年金現值系數)
未確認融資費用(差額,可能在貸方,可能在借方)
貸:長期應付款——xx公司(應付租賃費總額)
還款
借:長期應付款——xx公司(應付租賃費總額/租用年限)
貸:銀行存款
第一期的攤余成本等於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最後一期的應沖減的未確認融資費用採用倒擠法取得。
借:財務費用(攤余成本*年金現值系數)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作為經營租賃的承租人,該項資產不屬於承租人,不需進行折舊,計提減值准備等會計處理。
分錄
支付租賃費
借:xx費用(根據誰受益誰攤銷的原則)
貸:其他應付款——xx
4. 融資租賃對承租人的好處
加速設備折舊(增加現金流入)、緩解流動資金壓力、長久的資金規劃(不需要過橋)
5.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要點是怎樣的
1、 集中力量,重點發展。
⑴目前,國內融資租賃公司的規模明顯偏小,普遍還趕不上一般銀行支行的水平,其資源(資金及規模)也有限。所以,必須將有限的資源,用在最關鍵的地方。 ⑵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中,有前途、能賺錢的行業很多。但是,一家融資租賃公司能夠發揮作用的行業卻是有限的。所以,融資租賃公司只能在部分有前途、又能夠發揮租賃優勢的行業、領域中發展。
⑶既使在租賃業務能夠發揮作用的行業中,也只能選擇在最適合融資租賃公司自身現狀的行業中去發展。因為,各家融資租賃公司的自身條件差別是很大的。
2、 突出特色,做精做透
⑴吳敬鏈在浙江開研討會時曾經提出:企業要進一步發展,就必須「做精、做透,有特長」。因為,企業單純追求「做強、做大」不一定能救命,而「隱形冠軍」式的企業,才最具有生命力。所以,不能單純將「做強、做大」,作為融資租賃
公司的奮斗目標。而「做專、做精、做透,有特長、有特色、要領先」,才是衡量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是否成功的准繩。
⑵融資租賃公司不提倡涉足所有的行業、領域,而是要有選擇、有重點的進入部分行業、領域。要創建有特色品牌的租賃,不開「百貨公司」,要開「專賣店」。要爭取做到:只說起某一種租賃,首先想到的就是「某某租賃公司」。就像一說起汽車,就會想起「賓士」、「豐田」一樣。租賃,也是一種產品,也需要品牌。品牌是由特色和競爭力所組成。沒有特色,沒有競爭力,就沒有品牌,就不可能領先,也就沒有了生命力。
3、 特色租賃的業務模式。
⑴租賃的業務模式,不可能都是「千篇一律」的。無論多麼成功的租賃業務模式,都不可能是能夠適應所有租賃項目的業務模式。學習成功的租賃業務模式,並不等於將成功的租賃業務模式,硬套用在所有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方式上。
⑵不同特色的租賃項目,不僅應該有各自的業務模式,也應該有專門的租賃評審標准,收費標准,風險措施,管理方式。在文革期間,「一把鑰匙打開千把鎖」,「包羅萬象的真理」之類的事情,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所以,無論開展那類租賃業務,都應該實事求是,不能只局限於現成的管理模式和統一的評審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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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融資租賃與經營性租賃的區別是怎樣的啊
融資租賃 (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它的具體內容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租賃物件所有權即轉歸承租人所有。盡管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也有設備購買人的身份,但購買設備的實質性內容如供貨人的選擇、對設備的特定要求、購買合同條件的談判等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是租賃物件實質上的購買人。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由於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此外,融資租賃屬於表外融資,不體現在企業財務報表的負債項目中,不影響企業的資信狀況。這對需要多渠道融資的中小企業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五十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六、七十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又稱為業務租賃,是融資租賃的對稱。為滿足承租人臨時使用資產的需要而安排的「不完全支付」式租賃。它是一種純粹的、傳統意義上的租賃。承租人租賃資產只是為了滿足經營上短期的、臨時的或季節性的需要,並沒有添置資產上的企圖。 經營租賃泛指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一切租賃形式。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剩餘經濟壽命低於其預計經濟壽命25%的租賃,也視為經營租賃,而不論其是否具備融資租賃的其他條件。經營租賃它是由大型生產企業的租賃部或專業租賃公司通過向用戶出租本廠產品的一種租賃業務。出租人一般擁有自己的出租物倉庫,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設備出租給用戶使用,同時,出租人還可為承租人提供設備的保養維修服務。用戶按租約交租金,在租用期滿後退還設備。這種租賃方式適用於租賃期較短、技術更新較快的項目,且在租約期內可中止合同,退還設備,不過租金相對要高些。由於這種方式出租人必須連續多次出租設備才能收回設備的投資並獲取利潤,故稱經營租賃為「非全額清償」的租賃。 經營租賃的主要特點 (1)可撤銷合同期間,承租人可中止合同,退回設備,以租賃更先進的設備; (2)不足支付。基本租期內,出租人只能從出租中收回設備的部分墊支資本,需通過該項設備以後多次出租給多個承租人使用,方能補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設備投資外加其應獲得利潤; (3)租賃機構不僅提供融資便利,還提供維修管理等項專門服務,對出租設備的適用性、技術性能負責,並承擔過時風險,負責購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