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效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是指因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委託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在證券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從協議的名稱看,有委託投資、合作經營、合夥經營、借款等,但其實際內容大都約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條款。盡管協議所用名稱不一樣,但協議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
2、從協議簽定的主體看,有委託雙方簽定的協議,有委託雙方加監管人或者擔保人三方簽定的協議。委託人,有法人、自然人;受託人有既有民間的委託理財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類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機構的受託理財,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開的《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討會上,對這類糾紛,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將其分為四種:
1、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糾紛;
2、凡是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凡是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合同的效力,應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法律的頒布機關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法規的頒布機關為國務院。
目前對於委託理財,只有《證券法》及證監會的一些規章、文件。而《證券法》並未對委託理財的主體作出規定。因此,只要委託雙方簽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同時,由於委託理財合同保底條款無效,應根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認定委託理財合同的效力時,除了保底條款無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⑵ 關於合同的無效和撤銷有哪些規定
(一)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因欺詐、脅迫而成立的合同無效。但《合同法》對《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了必要的修正,將在欺詐、脅迫情況下成立的合同效力的決定權授予了被欺詐和脅迫的一方。「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在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情況下,這類合同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這類合同無效的決定因素包括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從主觀方面而言,當事人要有惡意串通的行為;從客觀方面而言,此類合同要對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惡意串通可以表現為明示的行為,包括當事人雙方訂立協議等;也可以表現為默示的行為,即一方當事人表明意圖後,另一方面給予默認等。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所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指的是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雖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實質上是違法的。當事人通過一個形式上合法的合同來實現其非法的目的。例如,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而訂立贈與合同,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贈與他人,就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這類合同包括逃稅的合同、損害人格尊嚴的合同、破壞公平競爭的合同、賭博合同、破壞家庭關系的合同等。這些合同對公共利益和社會風俗造成了損害,屬於無效合同。
案例4:為賭博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張勝與李強在賭桌上相識。2010年9月某日,兩人共同參與賭博。李強輸光賭本之後,不甘心一走了之,向張勝借款1萬元,繼續參與賭博,並打下借條一張——「李強向張勝借款1萬元,翻本後連本帶利還款1萬1千元。賭輸了,3個月內償還借款。」該筆款項在此後的賭博中再次被李強輸光。此後,張勝多次向李強追討借款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家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為賭博借款訂立的合同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張勝依據該合同請求李強歸還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內容如果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和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二)關於合同撤銷的規定
1.以欺詐與脅迫手段,違背對方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
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除了損害國家利益導致無效的情況外,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了對方的困難處境,與之訂立了顯失公平的合同。構成乘人之危,需要具備以下幾種條件:(1)當事人一方處境困難;(2)另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困難處境;(3)處境困難的當事人被迫接受對自己明顯不利的條件;(4)合同的權利義務分配顯失公平。
3.出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構成重大誤解,需要當事人對合同重要內容出現認識上的偏差,從而給自己帶來重大損失,無法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誤解包括以下情形:(1)對合同向對方產生誤解,如把甲公司誤認作乙公司而與之訂立合同。在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等以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為前提的合同,演出、加工承攬等以特定人的專業技能為前提的合同,信託、委託、保管、信貸等以當事人的信用為前提的合同,針對當事人的誤解屬於重大誤解。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如商品買賣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誤解不會給自身造成重大損失,不屬於重大誤解的范疇;(2)對合同的性質產生誤解,如將借貸合同誤認為是贈與合同,將出租合同誤認為是出賣合同;(3)對標的物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包裝等發生誤解。此類誤解可能導致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繼續履行合同會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構成重大誤解;(4)對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發生誤解。如果此類誤解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妨礙了合同目的的實現,屬於重大誤解。重大誤解與欺詐、脅迫不同,是當事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因此,如果因為重大誤解撤銷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
4.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指的是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中對權利義務的分配明顯失衡。判斷合同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需要綜合考慮合同條款本身以及相關的各種因素。
⑶ 信託行為要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信託行為的介紹:
1、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信託行為是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二、信託行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備的條件:
1、信託目的合法
《信託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
《信託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託設立的要件性
我國《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⑷ 一個關於信託產品的問題
無效的,購買主題是A公司,那麼A公司就是收益的納稅主體,這35萬元必須有A公司來納稅,至於其他的,如欠B公司的50萬及其利息,這需要在協議中說明,b公司要面臨重復納稅的問題的
⑸ 如何證明信託貸款合同中的財務顧問費條款無效
都寫進合同了,雙方要是蓋章了,那就難弄了。你咨詢專業律師吧。這個屬於法律條款的問題
⑹ 我是一名信託經理,最近推薦客戶買了一款信託產品。現客戶擔心風險想退出,但無法退出。我想用自身的房
哦,真的是不明覺厲啊。不知道這位兄弟怎麼會有這種詭異的想法,好吧,我覺得吧:
1、信託產品法定不得保本保息。因此即使你個人對客戶承諾保證,也沒有實際意義。
2、如你所言,你沒有保證利益,實際就是客戶買的是公司的信託產品,跟你個人每一毛錢關系。確定客戶利益是否發生真實損失及相應權利義務的是,客戶和你的信託公司之間簽署的信託合同。你又不是合同簽約主體,跟你有啥關系?!
3、所以,你即使很仗義的替你的公司承諾了客戶的本息不受損失,提供了抵押擔保並辦理了公證手續。可能也沒實際意義。因為你和你的客戶之間沒有實質的債權債務關系,你是在為你的公司擔保。極端情況下,對簿公堂時,你用什麼證明你欠客戶錢呢?抵押也好,公證也好,都是建立在資金往來給付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繫上,你和你的客戶哪兒來的債權債務關系?
所以,省省心,你這么做,你公司老闆知道嘛?
⑺ 信託信託理財,受託人是否要有資質,雙方沒有協議只有口頭合同,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無效受託資金如何處理
信託理財所簽訂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是非常正規的合同,所有信託項目的認購,都必須依照合同來執行,口頭合同對於信託是不可能的,沒有任何的約束力
⑻ 造成信託合同無效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導致信託合同無效的因素有:
(一)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二)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三)無法確認信託財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⑼ 信託合同無效的主要情形包括哪些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