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營企業向融資需要股東擔保嗎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嗎
融資是否需要擔保,主要看提供資金方是否有這個要求,如果對方有要求,那應當提供擔保,否則對方可以不提供資金。可以是股東提供擔保,也可以由其他企業擔保,只要提供資金方認可就行。法律上主要受《擔保法》約束。
Ⅱ 什麼是融資性擔保什麼是貸款擔保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貸款擔保的方式:貸款擔保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貸款擔保的審查:貸款行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借貸擔保公司區別
銀行貸款門檻高、額度緊、審核手續復雜催生了大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存在,擔保公司的手續方便、門檻低、額度高使得銀行與民間借貸市場共同繁榮。他們的存在解決了大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同為擔保公司,其實其中還有很多的不同點。融資性擔保業務和拆借業務不僅在借款時間長短,風險低高、收益高低、法律允許范疇有顯著區別外,還可以從一下方面比較:
第一,業務范圍不同。
前者是為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包括流動資金貸款和授信貸款;後者是為企業或個人直接提供資金,既有個人按揭貸款、個人信用貸款,也有企業項目資金借款,資金過橋拆借,借款的主體是擔保公司。
第二,業務來源不同。
前者有自己開拓的,同時有很大部分是銀行推介的有貸款需求的企業;後者基本都是得自己開拓業務。
第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合同主體不同。
前者是銀行與企業的借款關系(借款合同),擔保公司與企業的委託擔保與被委託擔保的關系(委託擔保合同)和反擔保關系(反擔保合同),擔保公司與銀行的保證關系(保證合同)。後者是擔保公司與企業(個人)借款主體與貸款主體關系,主合同是借款合同,從合同是擔保保證合同、抵押擔保合同。
第四,風險控制的要點不同。
前者主要考察貸款企業的企業運營情況,包括企業的資產、財務狀況、資金流量等,重點在於企業的財務報表的分析;後者主要考察企業的用款項目的可行性,項目背景,短期還款能力,直接監控企業的用款流向,重點在控制回款風險。
第五,反擔保與擔保措施的靈活性。
前者融資性擔保,畢竟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起碼在成立時間、資信能力、擔保措施進入了門檻條件,所以擔保公司提出的反擔保措施都比較簡單,類型也比較單一,一般是企業負責人個人連帶責任保證或保證金,最多機器設備抵押登記則可;而後者資金拆借的對象,往往是達不到銀行貸款條件,能提供的擔保措施相對薄弱,所以轉向民間借貸,所以能提供給擔保公司的擔保措施往往存在很多瑕疵,需要擔保公司對這些擔保措施進行靈活組合,以降低自己的風險。房產全委公證、股權質押、承兌匯票賬戶監管、長期租賃權等等創設性的擔保措施無所不用。
第六,對貸款的監控重點不同。
融資性擔保公司既注重貸前調查,更注意貸後不定期檢查,因為企業經營貸款一般都是1年至2年,周期比較長,很注意對企業的長期跟蹤,貸後檢查的成本較高;而拆借業務,更注重貸前的盡職調查,因為借款期限都較短利息較高,一般放款後企業會盡量提早還回本金,不會專門進行貸後跟蹤,所以貸後檢查成本較低。
Ⅲ 融資的方式有哪些需要提供擔保或抵押嗎
一、按大類來分,企業的融資方式有兩類,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
1、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
2、債權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借錢的方式進行融資,債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首先要承擔資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後要向債權人償還資金的本金。債權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決企業營運資金短缺的問題,而不是用於資本項下的開支。
二、具體融資形式有:
1、銀行貸款 2、股票籌資 3、債券融資 4、融資租賃 5、典當融資 6、基金組織 7、銀行承兌 8、公司債券 等等
Ⅳ 不具有融資擔保企業擔保了融資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你是說不具有融資擔保資質的企業進行了融資擔保是么?
擔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Ⅳ 如何查詢融資擔保公司是否具有融資擔保資格
1、《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是現在擔保公司從事融資性擔保的必須條件。這個證通常是省中小處或者省工商頒發,雲南應該是省工商頒發。
2、對方注冊資本1億以上,一定要省里批《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才能從事向銀行提供融資擔保的服務。5000萬以內注冊資本,可能市一級政府能批,但要到省里備案。
3、直接讓對方提供這個證件給你看下即可。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Ⅵ 什麼情況下企業需要融資性擔保
這個還真不知道, 你可以咨詢下相關的融資性公司或是機構。
Ⅶ 融資擔保公司是否可以融資
融資擔保公司只是為別人融資提供擔保,本身是不可以從事融資的。
Ⅷ 發改委對企業融資擔保有什麼規定
發改委:嚴禁企業要求或接受政 府為其融資擔保。
通知指出,擬舉借中長期外債企業要統籌考慮匯率、利率、幣種及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等因素,有效防控外債風險。要規范信息披露,不得披露所在地區財政收支、政府債務數據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嚴禁與政府信用掛鉤的誤導性宣傳。有關信用評級機構不得將企業信用與地方政府信用掛鉤。
通知強調,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財政部門對依法合規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和批準的預算及時撥付資金,不得拖欠。
來源:網易新聞
Ⅸ 企業辦理融資租賃業務時要提供擔保嗎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對承租人所選定的租賃物件,進行以其融資為目的購買,然後再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該租賃物件中長期出租給該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具有的基本特徵是:第一,由承租人選定擬租賃投資物件,由出租人出資購買。第二,具有不可解約性,承租人無權單獨提出以退還租賃物件為條件而提前終止合同。第三,中長期租賃。所有的融資租賃交易的絕對期限,在一年以上。第四,融資租賃是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即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貨商,貿易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所以不需要到央行辦審批,也可以做融資租賃業務。只是如果要按差額繳納營業稅,必須到央行辦審批,否則只能按經營租賃納稅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主題資格分析目前,國內租賃公司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中國人民銀行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批准成立和進行管理的金融租賃公司,國內有12家,按照管理規定,這些公司的經營業務包括(1)、直接租賃、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等融資性租賃業務;(2)、經營性租賃業務;(3)、接受法人或機構委託租賃資金;(4)、接受有關租賃當事人的租賃保證金;(5)、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6)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7)、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金融債券;(8)、向金融機構借款;(9)、外匯借款;(10)、同業拆借業務;(11)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12)經濟咨詢和擔保;(13)、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二類租賃公司是由對外貿易合作部按照《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批准和成立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這類公司的業務有:(1)國內外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船舶)等機械設備及其附帶技術的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幣融資租賃業務;(2)、根據承租人的選擇,從國內外購買租賃業務所需的貨物及附帶技術;(3)、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4)、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業務;(5)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其他業務。同時還規定「從事事本以上所規定的業務以外的金融業務的,需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同意,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第三類是有國內貿易部管理的內資租賃公司,國內貿易局曾經專門發文,挑選了15個企業作為全國試點租賃公司,鼓勵這些企業在開展傳統租賃的同時,要積極探索融資性租賃業務。因此,對於什麼樣的租賃公司可以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從目前的法律法規來分析,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卻指出,對於不具備融資性租賃交易資格的企業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的,應認定租賃交易無效。因此,如何認定具有融資性租賃交易資格是一個比較模糊和有爭議的問題。現在業界、管理部門包括司法界有這樣的認識,認為只有金融租賃公司、中外合資租賃公司才具備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的資格。但是,依照法律規定,這種認識是片面的。首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是規定了如何申請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業務種類以及金融租賃公司的管理辦法,它並沒有禁止其他租賃公司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同樣,對外經濟貿易部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也只是規定了如何申請成立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外合資租賃有限公司可以開展的業務以及中外租賃合資公司的管理辦法。對比這兩個管理,在經營業務上,中外合資租賃有限公司沒有短期信貸、投資金融機構等內容,而且,在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還規定,對於涉及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的,需要對外貿易合作部同意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融資性租賃業務不屬於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那對於內資的其他租賃公司是否可以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呢?目前法律沒有規定不可以開展。根據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開展的業務,應該允許企業自主開展。這是因為,第一,這些企業運用的是自有資金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對資金的安全承擔責任,它沒有對金融安全構成危害;其次,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它不可以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因此,不能隨意認定這些企業開展融資性租賃業務主體不合格;第三,如果在司法實踐中把這些公司開展的融資性租賃主體視為不合格,有濫用法律之嫌,也人為製造了企業的不平等,有違市場經濟要求和法律公正平等思想。具體下面網址的內容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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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信用擔保對融資有什麼影響會出現負面影響嗎,比如企業產生對信用擔保的依賴
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小企業的活躍程度標志著一個國家或地區市場經濟的活力。然而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卻面臨著重重障礙,特別是在資金籌集方面存在嚴重困難,許多地區真正能獲得長期貸款的中小企業數量非常有限。當然,相對於大企業,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種普遍現象,只有解決一些人為的、不合理的限制中小企業融資障礙,才能有利於其提高自身的競爭力以及企業的長遠發展。
通過一段時間的社會社會實踐我發現中小企業融資存在以下問題
(一)企業自身方面的原因
1、經營管理水平低。盡管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很快,但仍然給人以「差、散、亂」的印象。一方面中小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產品生產工藝落後、質量水平低,形成了因資金缺乏導致經營績效差,因經營績效差導致融資信用差,因融資信用差導致資金缺乏的惡性循環。許多中小企業負債率較高,極度缺乏經營流動資金和發展投資基金,導致其不能正常地進行經營和投資改造,無法通過提高盈利改變企業的資信以獲得外部各種信用融資。另一方面中小企業點多面廣,涉及行業多,多頭開戶現象較普遍,金融部門難以掌握其真實情況。並且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中小企業的生產、營銷、財務、人事等方面的管理水平跟不上企業發展的步伐,致使企業不能適應市場競爭,難以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2、中小企業主管人員缺乏現代融資意識。主要體現在:(1)大多數中小企業缺乏負債經營的現代意識和相應的管理手段,企業債務與企業經營盈利之間的關系認識有限,不能以發展的角度看待企業債務融資的作用。(2)絕大多數企業主管的經營觀念未轉變,沒有從利潤和現金流的角度把現代企業看成是一個資本價值增值和現金流最大化的過程,因而不能全面看待資金在生產中的地位,從而忽略了資本與負債、資本與管理能力、資本與經營風險等因素之間的相互關系。(3)很多企業主管對現代融資工具缺乏認識,簡單地認為融資就是向銀行貸款,僅拘泥於銀行貸款單一的融資方式,導致的結果就是當傳統融資途徑被切斷時,大部分中小企業便陷入絕境,不僅缺乏利用其他融資方式的思維觀念,而且缺乏融資的操作能力,更談不上進行現代融資的創新。
3、財務信息失真,銀行不敢放貸。許多中小企業管理欠規范,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財務控制制度,財務信息失真,可信度低。有的企業從所謂的「自身需要」出發,提供虛假的甚至偽造的財務信息,使會計報表失去其可靠性和真實性。而銀行發放貸款的主要依據是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和財務收支狀況,一個資產負債狀況和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的企業很容易得到銀行的信貸支持;反之亦然。虛假的會計報表使銀行的信貸資產難以得到保障,易形成不良資產,出於資金安全和自身利益的考慮,銀行不會輕易地發放貸款。
(二)金融機構方面原因
1、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缺乏積極性。首先,我國商業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而我國中小企業資金實力薄弱、規模小、能作為貸款抵押的資產少,同時受自身條件的限制無法找到規模較大的企業為其擔保。其次,部分中小企業生產技術落後、產品技術含量低、高負債經營、效益差,銀行從自身利益出發,不願也不敢支持。
2、向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大。這主要是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造成的。在貸款行為中,借款人作為企業的經營者和資金的使用者,對企業的財務信息掌握較全面,而銀行作為貸款人,只能通過財務會計報表了解企業的部分相關狀況。企業借款人為了獲得貸款,往往會在一定程度上誇大自己的優點,縮小甚至掩蓋自己的缺點,其披露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實性相對較差。在其會計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國家對其進行的會計監督有限,銀行等金融機構也不可能要求中小企業普遍接受信息中介機構的審核驗證。而以自主經營、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金融機構放貸時必然要求建立在風險最小的基礎上,為保障資金的安全性,金融機構難免不願意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
3、向中小企業貸款管理難度大、成本高、收益低。首先,對中小企業而言,一筆貸款業務的貸款額度大小與貸款的管理費用的高低是不成比例的。無論貸款金額的大小,金融機構都要按幾乎相同的程序進行操作,從貸前調查到貸款收回整個過程的管理費用相差無幾,所以對小額貸款的單位管理成本必然會高。而中小企業的貸款一般金額較小,它的管理成本也就高於對大企業的貸款,從而影響了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此外,中小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提供的信息可信度低,金融機構還必須採用其他方法去獲取較全面的真實信息,這也會進一步增加貸款的管理成本。據調查測算,對中小企業貸款的管理成本遠遠高於大中型企業。因此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不會將中小企業作為首選對象,只有在國家強制或受到某些條件的限制而不能向大企業、大項目貸款時,才會選擇中小企業,這無疑也是形成其貸款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其他方面原因
1、社會信用環境差。即社會信譽等級低,這也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主要包括:(1)中小企業還債意識差,許多中小企業獲取貸款後,不去積極還貸,而是惡意逃債、賴債、千方百計地拖債,不把還債當作必須履行的義務。(2)法律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能力差,法院對判決結果執行不力。債權人在通過法律程序保護自己的權益時,常遇「打贏官司,看不到錢」,還得支付律師費的尷尬。(3)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較多。如在企業轉制期間,有的地方政府默許甚至縱容企業逃廢銀行的債權。這種社會信用環境,破壞了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使履行了經濟合同義務的債權人反而處於被動的地位。如此信譽環境下,各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必然更加謹慎,這自然會增加中小企業融資的難度。
2、缺乏有效的信用擔保體系。向中小企業貸款和提供擔保的風險都高,這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系統性風險,這就需要國家通過一種機制把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風險降到金融機構可接受的程度。對此,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是政府建立專門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政府也建立了一批信用擔保機構,但是實際效果並不理想:(1)擔保機構擔保能力低,因為目前我國擔保基金的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而財政投資能力有限,遠遠滿足不了社會的需要。(2)擔保機構為控制風險,都要求申請貸款擔保的客戶提供反擔保,且條件苛刻,並不低於銀行擔保抵押貸款條件,使得信用擔保機構失去本來的意義。中小企業尋求擔保難,也就必然造成融資難。
3、「政策性風險」的存在。近幾年來國家對企業發展採取了「抓大放小」的政策,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把「放小」理解為放棄中小企業。一些政策和措施在制定時沒有考慮到中小企業的特點,使得銀行對中小企業改革認識不清,導致需求與供給嚴重背離,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無法達到實際的需要量,力度嚴重不夠。
我認為應該制定的策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二、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應對策略
針對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融資中介缺乏、融資工具單一、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解決也宜從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三方面入手,既需要中小企業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加強與銀行的聯系,也需要國家盡快制定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政策,並借鑒國外經驗為中小企業開辟較多的融資渠道。
(一)增強企業自身資金積累,提高企業自有資金率
增強企業自身資金積累,提高企業自有資金率和經營管理水平,以改變企業信貸資信能力,從而改變自身的融資環境。
1、企業應根據市場的變化,對產品進行改良和革新,並不斷加強對新市場的開發,增加銷售收入。
2、應引進先進技術及生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改善企業生產管理。
3、企業應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盡快回籠資金增加流動資金。
總之,企業應從多角度出發,擴大收益,增強內部資金積累,使企業走上自有資金良性擴張的道路。只有企業自身環境改善了,生產經營水平提高了,銀行等金融機構才願意向其貸款。
(二)改善並發展商業信用融資
商業信用是中小型企業融資的一種傳統的方式。它屬於短期負債融資,十分方便但不正規,一般是以良好的商業信譽為基礎,並經常運用於業務聯系緊密、關系十分固定的合作企業之間。在現有狀況下,改善並發展商業信用融資體系的辦法有:
1、充分發展企業之間縱向經營紐帶關系,與生產經營的上、下游企業結成鬆散的經營聯盟,並通過這種縱向關系發展商業信用。
2、與外貿中介機構結成緊密關系,如以資本為紐帶的工商貿企業集團或固定的夥伴關系,充分利用商業票據。
(三)建立互利合作的銀企關系
就目前而言,中小企業的資金來源更多的依賴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因此,城市商業銀行等小金融機構應以服務中小企業為市場定位,全力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當然,中小企業數量眾多、情況復雜、風險大,這就要求信貸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注重「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經營原則的基礎上,構建符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合理、靈活而高效的服務體系。同時城市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支持不能簡單停留在純粹的資金關繫上,還可以憑借其在信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優勢,為中小企業提供市場信息、財務管理咨詢等中間業務,幫助其解決問題,增強市場競爭力,真正建立互利合作的銀企關系。
(四)進一步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建立和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度,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中小企業發展有穩定、可靠、持久的資金投入,很好地解決其發展中的資金困難問題。當然,作為信用擔保是國際上公認的高風險行業,因此應採取嚴格的措施,識別、防範、控制和分散金融風險。一是提高市場准入條件,對擔保機構、擔保從業人員、注冊資本金等做出嚴格規定。二是建立全社會性的企業信用系統,使得誠信企業能夠獲得社會的認可,在資金取得時享有優先權和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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