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68家信託公司那央企背景信託公司有哪些啊
信託公司的實力都很雄厚,大部分都是央企背景,注冊資金都很龐大。如中信信託、中融信託。
⑵ 國有投資管理公司屬於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嗎
國有投資管理公司是一種新型的投股控股公司,其主旨是為其它公司提供戰略策劃以及資金引進等一些限制其公司發展的不利因素,從而實現公司的復興,體現了競爭合作求雙贏的合作原則。國有資產管理,是指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
從概念上來看,國有投資管理公司側重於對外投資業務,國有資產管理側重於託管客戶資產,他們是沒有隸屬關系的,因此國有投資管理公司不屬於國有資產管理公司。
⑶ 沒有在雲南國際信託貸款為什麼會收到逾期簡訊
很可能這是一個詐騙簡訊,你要小心以免上當。
⑷ 信託包裝的國有資產,是否需要進場交易
這個提問,比較尷尬,認真回答起來篇幅太長。
信託包裝的國有資產,這是指信託產品還是信託資金入股國有企業?
需要進場交易,這是二級市場的術語
⑸ 國有信託公司發行信託募集的資金是國有資產嗎
當然不是啦。投資人賣了信託以後,手裡都有合同的。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信託公司募集的資金所有權還是投資人,信託公司和投資人知識委託關系。投資人把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但是所有權還是在投資人手裡、
現在國內68家信託公司,除了民營的幾家以外,全部否是政府控股或者直接是銀行控股的。國有信託公司佔大多數。發行信託募集的資金只是拿個他們管理。並不屬於國有資產。
最簡單的例子:你家有好幾套別墅,你把其中的兩套拿給了親戚來幫忙出租或者打理。房子是你的,永遠是你的。不可能是你親戚的。就是這個委託關系的邏輯
⑹ 在國有企業的管理怎麼做才合理
筆者大膽提出自己的想法--以設立國有資產信託體系為基礎,重新梳理國家與國有獨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並通過成文法的形式,確定國資委為國有資產信託法律關系中"信託財產增值收益受益人"主體之一的定位,從而確認國資委對國有獨資企業上繳利潤的合法收益權
加入WTO後,中國面臨的最大挑戰,其本質應為經濟布局的調整、產業結構的優化及企業競爭力的提升問題。隨著對商品經濟認識的不斷深入,政府多次改革國有企業,不斷創新國有資產監管機制,以求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使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融合。
實際上,大多數投資者更為看重的是,政府所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穩定透明,資本(資金)所處的市場環境是否規范有序,以及企業(公司)內部是否擁有科學合理的機制以保障所有者權益。這些要素對我國現行體制和機制而言,恰恰是國資改革行至今日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是國資委合理實現國有資產監管運營權能之難點所在。
國資委若要合理實現其監管權能,必須立足於經濟法律關系的層面和深度,對國資監管體制改革的各項舉措實行再深化、再完善、再創新。筆者試將實現上述目標的具體操作總結為以下四個方面。
從"組建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到"以委託關系確立國資委的股東會法定權能"
在傳統的國有企業內部,由於所有者代表嚴重缺位,屢屢出現為追求內部人利益最大化而損害所有者權益的行為。即便企業效益較好,也並非因為遵循經濟規律或市場法則,而是源於"一把手"經濟這種非正常因素。
然而,面對這種普遍情況,國資委卻陷入兩難的境地:一方面,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當然不能對此坐視不管;另一方面,又苦於"政企分開"原則及"特殊政府機構"身份的限制,無法對企業的經營直接進行管理或調整。
國資委要解決矛盾、擺脫困境,必須完善國有獨資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具體而言就是,國資委依《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組建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並確定董事會構成和運作的基本原則;選派董事進入董事會,代表國資委行使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經營管理者等股東法定權利。組建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不僅是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為合理實現國有資產監管權能,而將出資人代表的部分具體職權,讓渡給其他權能行使主體(董事會),以確保國資委自身定性與站位(股東會)准確的途徑之一。
實際操作中,應首先確立國資委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的實質是行使公司治理中股東會的法定權能,這是確保國資委在公司治理層面上定性清楚、站位準確的前提條件。其次,應充分利用《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及股東會在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方面的權利,以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定方式,明確國資委與董事之間為法律上的委託代理關系(國資委放棄直接管理權,採取選派董事並與之簽訂合同或契約的方式,委託其代表自己行使出資人代表的部分職權)。同時,在公司章程中確定董事會構成和運作的基本原則,以及國資委和董事(委託人與代理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並使之相統一。
"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深化為"以信託關系確認國資委的合法收益權"
依據《公司法》,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利,且"依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由此可見,股東因出資而享有收益權,是毋庸置疑的。難點在於,國資委要實現國有獨資企業利潤及國有股權紅利的收益權,應該採取哪種方式才更合理合法?
筆者看來,最為合適的形式莫過於"以全國人大特別立法或由國務院頒布專門法規的形式,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明確國資委作為國有股權總股東代表,分取股權紅利的合理性。同時,以信託關系為基礎,確認國資委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對國有獨資企業利潤的合法收益權"。
就此,筆者大膽提出自己的想法--以設立國有資產信託體系為基礎,重新梳理國家與國有獨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並通過成文法的形式,確定國資委為國有資產信託法律關系中"信託財產增值收益受益人"主體之一的定位,從而確認國資委對國有獨資企業上繳利潤的合法收益權。
本文所稱國有資產信託,是指國家作為所有者,以訂立信託合同的方式,將其所擁有的國有資產委託給國有獨資企業經營管理;國有獨資企業受讓此國有資產,並允諾按所有者意願,為所有者指定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對資產進行管理、經營、運作、處分的行為。可見,國有資產信託成立的前提,是信託行為及其法律關系的存在。因此,在國有資產信託法律關系中,國家的身份由所有者變為委託人(信託方),國有資產轉變為信託財產;與之相對應,國有獨資企業的身份由經營者轉變為受託人,並由此取得國有資產的法人財產權。
國有資產信託合同中,委託人(國家)須明示以下內容:1.設立國有資產信託的目的,在於使國有資產管理和運用達到效益最大化的目標。2.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所有者的主體代表(因其"代議機構"之特性,無法有效行使委託人的具體權能),授權國務院代其行使委託人對受託人(是否忠實履行信託合同各項規定)的監管權能。3.國有獨資企業因管理和運用國有資產所獲取的利潤(信託財產增值收益),應按一定比例(由信託合同訂立雙方事先約定)預先提留,交付財政部、國資委和社保基金即三個法定的信託財產增值收益受益人。4.財政部所收國有資產收益資本金,編入政府公共預算,只限用於社會公共事務支出;社保基金所收國有資產收益資本金,編入社會保障預算,只限用於社會保障事業及福利事業支出;國資委所收國有資產收益資本金,編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限用於國企改制重組成本、補充企業資本金、發放國資委選派進入公司(企業)內部的董事與監事之酬勞、企業技術自主創新及國資監管制度創新之科研費用、合理有效運營國有資本的必要成本或投資等支出。5.國有資產收益在依法繳稅和交付指定的受益人之後,剩餘部分可作為國有獨資企業對國有資產管理和運用的傭金(信託報酬),由企業自行留用及支配。6.信託合同履行期滿後,國有資產(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於國家即信託財產最終所有權受益人,國家依具體情況判斷並決定是否與國有獨資企業繼續簽訂新的國有資產信託合同。
從"創建持股型資產經營公司" 深化為"以授權關系明確國資委調整經濟布局的權能"
在國資委代表國家所履行的出資人職責中,還有一項極為重要的權能,即"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現階段,已經明確了"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就是要創建並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這一問題。
1.國有經濟"進""退"方向及其法律要因。
要確定國有經濟"進"往何處、"退" 往何處,必須先對國有資產進行分類,將國有資產區分為以下兩種類型--"為實現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不可交易的物"和"在經濟活動或商業活動使用中的可以交易的物"。對前一類財產,國資委只是以政府特設機構的身份,履行監督管理的職責;而對於後一種類型的財產,國資委作為政府以行政授權方式予以確認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理應享有各種民事法律規定的屬於所有者的各項權利,並行使與所有者權利相對應的職能。
通過上述法理解析可知,國有經濟(國有資本)"必進"的行業領域有: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行業,提供重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行業,重要資源行業。此外,還有一些領域,雖不屬於前面所說"為實現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不可交易的物",但因其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或某種特殊的價值,也應歸於"必進"的范圍之內。具體而言,主要為基礎設施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具有明顯支柱性、優勢性或骨乾性的國有獨資企業中的國有資產,以及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中的國有股權。
與"必進"相對,國有經濟(國有資本)"必退"的行業領域,應為市場機制已經完全成熟並能充分發揮其調節作用的行業,以及國有經濟在資產總量、技術優勢、靈活程度等方面已經明顯不具競爭力的行業。對於此類行業中的企業,國資委應依照《公司法》,將其改建或改組為完全意義上的公司。國資委所持有的公司國有股份或出資權利,應根據資產評估的結果,依法定程序,轉讓給自然人或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法人,從而達到資金回收,吸收多方主體投資,實現股權多元化的目的。然而,這樣做並不意味國家所有者完全放棄監控權,具體實踐中,可借鑒英國"黃金股"的經驗,以法律形式賦予國資委在這類企業重大事宜方面擁有"一票否決"權力。
至於那些既不在"必進"之列,也非"必退"之類的行業或企業,國有經濟進退之抉擇,應完全順應經濟規律或市場法則,以實現股東權益最大化原則作為判斷標准和最終目的。
2.創建持股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實現國有資本合理流動。
國資委陷入尷尬處境原因之一,就是身為特殊政府機構,存在"行政上被授權"和"所授權能需按市場經濟原則實施行使"的矛盾。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國資委可以通過"組建董事會,並向其讓渡出資人代表部分職權"的方法,來擺脫自身的尷尬境地。那麼,市場機制前提下,國資委顯然不能直接充當資產運營實施主體的角色。同組建董事會的道理一樣,國資委應將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的部分職權(具體實施權能),讓渡給其他權能行使主體(國有資產經營公司)。
那麼,國資委採取哪種方式創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才最為合理。
簡要地說,國資委應依"先投資,後授權"的次序,完成持股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創建和運行的"兩步走"。1.國資委取得國有資產合法收益權之後,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中,劃撥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股東出資的資本金,以法人主體投資的形式,創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資委因出資而成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所有者)權益。2.依資產管理(或處分)目標的不同,從"不退求進"和"可進可退"兩類行業(或企業)中選擇適合的資產,以所有者權能行使主體的身份,將其管理和運營上述企業國有資產的具體實施權能,授予給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來行使;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經國資委授權,成為國資委在國有企業(或公司)中持有的出資權利或股權的全權代表,以自己的名義對上述資產實施管理運營的職能,並由自己對外承擔其行為活動可能帶來的法律責任。
由此,國資委通過授權法律關系,將其"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的具體實施權能"合理讓渡給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是權力下放的過程,其難點是既要給予被授權方充分的空間,以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又需要用一種合理的形式,實現對被授權方行為的有效監管,以規避因代理成本而出現所有者利益受損的情況。
從"構建特殊型資產經營公司"深化為"以託管關系確定國資委優化產業結構的權能"
優化產業結構,主要是指推動產業結構向合理化、高級化發展,並實現產業結構與資源供給結構、技術結構、需求結構等關聯要素相適應。優化產業結構,有利於發揮產業效應功能,保持和提高經濟增長率。
產業結構的優化不是某一企業或某一行業可以為之的事情,需要由政府出面,通過有關產業政策的調整,影響產業結構的相關因素,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與再配置。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國有資本分布幾乎遍及所有工業門類,國有經濟占國民經濟比重居高不下,因此,國有經濟中的產業結構優化,直接影響產業整體結構協調合理,以及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最終目標。國資委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自然要責無旁貸地挑起"優化國有經濟產業結構"這個重擔。筆者認為,國資委要實現國有經濟中產業結構的優化,就必須提高產業結構的聚合質量,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1.對於"必進"行業領域中關系國家安全以及國民經濟命脈和市場機制不能或尚不能完全發揮作用、國有經濟必須積極參與以保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這兩種特殊企業,不能以普通的資產收益最大化作為標准,而應以"必保"國家控制壟斷性資源和實現公眾職能與社會利益為監管目標。
2.對於"必退"行業領域內企業,以合理、有序退出為監管目標。
3.對於"可進可退"和"不退求進"兩種行業領域內的優勢企業,以全力支持其"做強做大、做精做活"為監管目標。
雖說優化產業結構應以政府為主導,但具體到企業層面,國資委仍舊不適合作為具體實施主體。操作中,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國資委應基於政府的高度,從整個國民經濟大局出發,分別確定其各自強化或調整的方向與目標。同時,以託管關系為基礎,將其對企業監管的部分具體實施職能合理讓渡給其他權能行使主體。具體操作考慮如下:
1.對"必進必保"中掌握壟斷性資源和實現社會職能與利益這兩類企業,應從國家藉助這些企業要實現的終極目標出發,通過構建不同的資產經營公司,對其進行不同類型的專業化託管。這種託管的目的不是追求資產收益的最大化,而是實現政府投資成本的有效性,即國家對壟斷性資源的完全掌控能力,以及對公眾職能與社會利益的擔負義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承擔託管責任的資產經營公司,國資委對其資格標準的確定與審核,以及託管過程中指導監督的尺度與要求也應極為嚴格。
2.對"必退"行業領域內企業,根據其具體情況不同,藉助輔業託管、債務託管、不良資產託管、人員託管等多種企業託管方式,以最大限度保全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前提,實現國有資本合理、有序退出。
上述兩種情況,因其對國家整體經濟的影響和特殊戰略意義,適宜從中央現有企業內部挑選合適的企業集團(或其一級子公司),並對其進行必要的重構。同時,還需簽訂託管合同,以契約的法定形式明確雙方關系、託管目標、利益分配方式及獎懲形式等,以求合理實現國資委監管權能,提高產業聚合質量,達成國有經濟產業結構合理化的最終目標。
3.對於"可進可退"和"不退求進"中的優勢企業,因今年剛剛開始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之外,亦可考慮構建專業型資產經營公司,以"股權託管型"資產經營之名,行"授權持股型"資產經營之實。
最後,在國資委與三種類型資產經營公司(特殊目的型、企業改組型、專業股權經營型)的託管關系中,應以合同或契約的形式,賦予國資委(委託者)擁有對委託事項(託管合同中的各項規定)進行監督,對認為超出託管契約的行為進行質詢,發現確實存在損害委託者利益的託管行為時中止或解除託管契約等權利。這種安排不是給予國資委某種行政特權,是源於此託管對象並非一般法人財產而是關系國家和全民利益的國有資產,而採取的必要性防範與保障措施。
⑺ 國碩資產信託騙人嗎剛剛群裡面叫買股票
現在有很多的非法平台,讓別人打錢進去,以後取不出來實際上平台,有可能已經跑路。該報警報警吧。雖然不一定能拿回錢,但多少有一點希望。
⑻ 國有企業資產那麼多為什麼還要通過信託融資
融資主要解決現金流。正如我有100萬元的房子,但要一下子拿出大筆現金就不行了。如果拿房子去抵押得出現金,就是融資。
⑼ 保山市高黎貢山旅遊度假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保山市高黎貢山旅遊度假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06月2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高黎貢山旅遊度假區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交通、市政公用項目和景區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管理,旅遊產品和商品開發投資等。
法定代表人:趙保瑞
成立時間:2013-06-20
注冊資本:6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53050000000188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公司地址:雲南省保山市隆陽區潞江鎮小平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