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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包括

發布時間:2021-11-28 10:10:45

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什麼責任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和交付租賃物的義務2.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所擁有的承租權,也不得擅自變更原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條件。(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擁有獨占使用權,而且對使用租賃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獨立處分。(3)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擾。3.對承租人的協助義務

❷ 融資性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的責任是

承擔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五條【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賣人、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承租人不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❸ 買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在融資租賃關系中,出賣人的權利和義務有:交付融資租賃標的物、收取租金、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和損害賠償、向出賣人支付融資租賃標的物的價金、協助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七百四十四條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❹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出租人權利
1)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出租人未轉讓的,該權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3)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4)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對經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買賣合同,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出租人和出賣人變更買賣合同的,出租人應當經承租人同意;
2)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
3)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協助。

❺ 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二)出租人的義務
相對於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4、取回權。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合同法》第242條 )。當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取回;當租賃期間屆滿時,可以取回;當承租人重大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時,當然也可以取回。
5、租賃物不符合租賃合同目的時的責任。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條)
6、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條)。這是關於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即出租人擔保標的物不被第三人(出賣人等)所追奪,不被第三人所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張知識產權)。
7、對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責。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合同法》第246條)。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根據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並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依約定支付租金,並於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

❻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人有什麼義務

融資租賃分為一般融資租賃與售後回租兩種基本模式,也存其他融資租賃模式,如廠商租賃、聯合租賃等。一般情況下,承租人主要的義務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都有明確約定,如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對租賃物負有保管、維修等義務。如果融資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歸屬,承租人還負有租賃期滿後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❼ 融資租賃合同是什麼 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出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用於大型建築設備、飛機,輪船,遊艇,礦山機械。近似於租賃,但租賃物由承租人確定,出租人購買。權利和義務與租賃近似,但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也要付全款。

❽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及義務

融資租賃權利義務通過以下五個方面體現。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或個人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出租人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❾ 融資租賃承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融資租賃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項基本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則應承違約責任,出租人有權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
2.接收和檢驗租賃物的義務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驗收方式接收和檢驗租賃物,這既是承租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其當履行的義務。
3.妥善使用、保管和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應當以一個謹慎的人應有的注意,根據租賃物本身的性能和正常的操作規程使用租賃物,並保證租賃物處於安全態,防止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以維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與所有權。同時,承租人應當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不得中途解約的義務
承租人應承擔租賃物在租賃期限內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均需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融資租賃的特殊性質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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