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聯方關系。。。直接控股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或根據協議,能夠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徵,不在於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於是否參與子公司業務經營。
「假如一家A公司持有C公司的40%的股權。而另外的一家B公司也持有C公司20%的股權。。同時B公司又持有A公司60%的股權。。即B是A的母公司」
以你上面舉得例子,給你解釋一下:
首先,A公司持有C公司的40%的股權,B公司也持有C公司20%的股權,那麼說A和B都是C公司直接控股公司,同時因為B公司又持有A公司60%的股權,那麼B公司又間接持有C公司40%*60%=24%的股權,最後得出B公司也持有C公司44%的股權.
但B公司不一定就是C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從你例子上看,B才佔C44%的股權,另外還有56%,我不知道這56%是不是一家公司持有的。
B. 由母公司百分之百控股的子公司對債務有連帶責任嗎
一個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對債務有連帶責任嗎?這個當然是友聯帶人的了
C. 公司是屬於母公司的還是屬於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不一定就是母公司。母公司是根據其對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者根據協議,對子公司享有支配和控制權利的公司。而控股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不一定能達到控制和支配的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D. 中融信託由哪家公司控股
經緯紡機
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前身為哈爾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於1987 年。
2002 年4 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信託投資公司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2 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信託投資公司整頓工作的通知》(銀發[2000]389號)的要求完成整頓任務並提出重新登記申請。
2002 年5 月中國人民銀行作出《關於哈爾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重新登記有關事項的批復》(銀復[2002]139 號),准予公司重新登記並批准更名為中融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2002 年6 月,公司取得哈爾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2301001000045 號,注冊資本32,500 萬元,其中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出資12,000 萬元,出資比例為36.92%;哈爾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出資8,000 萬元,出資比例24.61%;黑龍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資5,000 萬元,出資比例15.385%;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出資5,000 萬元,出資比例15.385%;哈爾濱宏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出資2,500 萬元,出資比例7.69%。
2004 年4 月,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中融信託15.39% 股權轉讓給中植集團;受讓後中植集團出資17,000 萬元,持股比例52.31%。
2006 年2 月,哈爾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持有的中融信託股份改由哈爾濱經濟開發投資公司代表哈爾濱市財政局持有。
2007 年10 月8 日,公司更名為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009 年3 月哈爾濱宏達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中融信託7.69%股權轉讓給大連新星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2009 年8 月,黑龍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中融信託15.385%股權轉讓給中植集團;受讓後,中植集團出資22,000 萬元,出資比例67.69%。
2009 年3 月,全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升級,取得哈爾濱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為230100100002118,注冊資本為32,500 萬元。
2009年12月,經緯紡機(股票代碼:000666)於以12億交易價收購中融國際信託36%股權成為中融國際信託第一大股東。
E. 信託公司可否由一家企業全資控股
信託公司不可以有一家企業全資控股,這是不被允許的。
F. 子公司是母公司控股50%,是以上嗎,實例列舉
是50%以上,不含50%,例如,A、B兩公司各持有C公司50%的股份,C既不是A的子公司也不是B的子公司,子公司必須是超過50%的,不然會出現兩個母公司的。
G. 請問子公司的股權能超過51%么 公司法規定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控制權。實際案例中子公司控股有這種可能么
可以,母公司只要實際控制即可,比如可以決定董事會人選,決定公司重大決策,具體的國稅局有一個新文件,共8條標准,
比如母公司持有股份只有40%,但是在董事會由超過3/2的投票權,可以委派董事長等等,這個絕對是子公司
H. 有一個關於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案例想問問大家
首先,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雖然是子公司與母公司關系,但各自財產和對外責任是分開的,在此合同簽訂中,甲公司與乙公司是代理關系,這個問題應當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簽訂合同甲公司徵得乙公司同意,並確定授權,那麼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 第二款規定「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對甲公司違約行為,乙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是,甲公司未徵得乙公司同意而擅自以乙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屬於無權代理,由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