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叫融資性貿易
1、所謂「融資性貿易」,是指參與貿易的各方主體在商品及服務的價值交換過程中,依託貨權、應收帳款等財產權益,綜合運用各種貿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擔保工具,實現獲得短期融資或增持信用目的,從而增加貿易主體的現金流量。
2、融資性貿易,實踐中又被慣常稱為「貿易型融資」、「供應鏈金融」,常見於大宗商品貿易領域。
3、「融資性貿易」從2014年以來顯現極大的風險,多地政府國資委部門都非常重視融資性貿易帶來的風險。
4、2015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就融資性貿易的法律風險防控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數家大型中央企業參與法律風險防控措施的研討,再次表明的國資監管部門對該問題的重視。
5、目前,國內關於大宗商品貿易融資的概念,主要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觀點:廣義上泛指商業銀行為大宗商品貿易企業提供包括傳統信貸業務在內的各種融資服務;狹義的概念則通常是指大宗商品結構性貿易融資,即商業銀行以整個貿易流程作為融資對象,綜合運用各種信用工具和擔保工具,為大宗商品貿易商或生產企業提供個性化的組合貿易融資方案。
Ⅱ 什麼叫融資性貿易
「融資性貿易」是指參與貿易的各方主體在商品及服務的價值交換過程中,依託貨權、應收帳款等財產權益,綜合運用各種貿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擔保工具,實現獲得短期融資或增持信用目的,從而增加貿易主體的現金流量。
「融資性貿易」,實踐中又被慣常稱為「貿易型融資」、「供應鏈金融」,常見於大宗商品貿易領域。
「融資性貿易」從2014年以來顯現極大的風險,多地政府國資委部門都非常重視融資性貿易帶來的風險,廣東省曾明確禁止國有企業從事以融資為目的、無真實貨物交易的虛開發票等虛假貿易業務。
2015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就融資性貿易的法律風險防控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數家大型中央企業參與法律風險防控措施的研討,再次表明的國資監管部門對該問題的重視。
(2)融資性貿易擴展閱讀:
「融資性貿易」的騙局
融資性貿易本質上是以融資為目的的虛假貿易。在邏各斯和中民飛的案件中,整個貿易鏈條甚至只有資金流和票據流,而沒有貨物流,脫實向虛,造成金融空轉,嚴重違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關於推進廣東省屬商貿業務風險防控及企業轉型創新的指導意見》就明確規定,以借出資金賺取息差為目的的融資性貿易業務要限期清退,以融資為目的、無真實貨物交易的虛開發票等虛假貿易業務要堅決禁止。
融資性貿易也引起了國資委的高度關注。2015年下半年,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與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共同完成了融資性貿易法律風險防控及管理課題報告,對國內融資性貿易的發展現狀、產生糾紛的原因和特點以及融資性貿易的參與主體及主要形式進行了分析。
國資委對國企參與融資性貿易明令禁止。2017年兩會期間,國資委主任肖亞慶指出,將嚴格控制盲目投資,單純為了擴大規模,特別是融資性貿易要嚴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國資委召開會議再次重申:違規融資性貿易要堅持「零容忍」,堅決嚴肅整治。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及時發現、處理企業新發生的融資性貿易損失事件,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嚴肅追責問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貿易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融資性貿易」騙局重重 信用證「黑金」利益鏈調查
Ⅲ 貿易融資與融資貿易的區別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是否有貿易背景:流貸不需要貿易背景,貿易融資貸款內需要有商容務合同等貿易背景材料;
2)授信方式不同:流貸屬於主體授權方式,貿易融資貸款則是主體授信和債項評級相結合,主體授信為輔助;
3)出賬方式不同:流貸是現金,貿易融資貸款以票據為主;
4)表現形式不同:流貸較單一,貿易融資貸款涵蓋出口押匯、進口押匯、TT押匯、保理、福費廷等各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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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為什麼禁止國有企業開展融資性貿易
所謂融資性貿易,指企業缺乏足夠資信,無法從銀行獲得資金時,通過第三回方,以第三方名義與答貿易相對人簽訂貿易合同,從第三方處處取得融資,企業銷售貨物後返還本金和一定手續費給第三方的融資方式。
融資性貿易風險主要表現在:
(一)隱含極大的資金風險。
(二)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
(三)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
Ⅳ 融資性貿易 什麼意思 行借貸之實
融資性貿易的意思以貿易的名義進行融資,也就是以貿易之名,行借貸之實。
Ⅵ 什麼是融資貿易要具體點的
貿易融資(trade financing)
商貿易融資,是銀行的業務之一法。商是指銀行對進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法。商境外貿易融資業務,是指在辦理進口開證業務時,利用國外代理行提供的融資額度和融資條件,延長信用證項下付款期限的融資方式法。
銀行提供以下貿易融資業務的服務:
1. 授信開證,是指銀行為客戶在授信額度內減免保證金對外開立信用證法。
2. 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在收到信用證項下全套相符單據時,向開證申請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該信用證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法。
法商進口押匯通常與信託收據配套使用法。商開證行憑開證申請人簽發給銀行的信託收據釋放信用證項下單據給申請人,請人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先行辦理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和銷售,並以貨物銷售後回籠的資金支付銀行為其墊付的信用證金額和相關利息法。
3. 提貨擔保,是指在信用證結算的進口貿易中,貨物先於貨運單據到達目的地,開證行應進口商的申請,為其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承擔由於先行放貨引起的賠償責任的保證性文件法。
4. 出口押匯業務,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後,將全套貨運單據質押給所在地銀行,該行扣除利息及有關費用後,將貨款預先支付給受益人,而後向開證行索償以收回貨款的一種貿易融資業務法。
5. 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收到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開立的未議付的有效信用證後,以信用證正本向銀行申請,從而取得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生產、采購、裝運所需的短期人民幣周轉資金融通法。
6. 外匯票據貼現,是指銀行在外匯票據到期前,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將余額支付給外匯票據持票人法。
7. 國際保理融資業務,是指在國際貿易承兌交單、賒銷方式下,銀行或出口保理商通過代理行或進口保理商以有條件放棄追索權的方式對出口商的應收帳款進行核准和購買,從而使出口商獲得出口後收回貨款的保證法。
8. 福費廷,也稱票據包買或票據買斷,是指銀行或包買人對國際貿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遠期承兌匯票或本票進行無追索權的貼現(即買斷)法。
9. 出口買方信貸,是指向國外借款人發放中長期信貸,用於進口商支付中國出口商貨款,促進中國貨物和技術服務的出口法。
法商出口買方信貸中,貸款對象必須是中國工商銀行認可的從中國進口商品的進口方銀行,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進口商法。商貸款支持的出口設備應該以我國製造的設備為主法。
各銀行對貿易融資的做法大體相同,但仍有細微的區別法。商在選擇貿易融資銀行時,應該詳細操作操作方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