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普通本科生(一本)。在大學期間自考名校(像中國科技大學)第二學位可以嗎難度大嗎社會認可度高嗎
您好 報考自考是沒有學歷和專業限制的 您是本科生可以報考自考申請第二學位 至於學校得看主考院校有沒有自考 對於自考 是除了統招之外含金量最高的 企業也都是認可的 至於難度自考也是偏大的 但是您是一本 肯定沒有問題的 不放心的話可以通過教育機構報考自考 可以保過 推薦您去神州教育網站去具體了解 可以在線咨詢 希望能夠幫的到您
⑵ 國際貿易中的所有合同條款的內容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
⑶ 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和要求有哪些
協議書內容要有以下條款:
1、協議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協議的具體內容;
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違反協議約定的民事責任;
5、協議生效期限;
6、當事人落款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⑷ 國際貿易合同有哪幾部分及主要條款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種類較多,各類合同內容都不盡相同,它們都有著各自特點,但也都有其共同點,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內容分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採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准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⑸ 國際經濟法歷年自考題
你好。
找了一些。
課程代碼:00246
一、填空題(每空1分,共10分)
1.有組織、有規模的國際證券流通場所稱為________.
2.我國海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徵收關稅的方法主要是________.
3.主要由於納稅主體不同,使國際重復征稅與________相區別。
4.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記名提單________轉讓。
5.《GAST》的中文全稱是________.
6.《GAST》要求各締約方在服務貿易方面採取________.
7.WTO中的部長級會議________權力機構。(填「是」或「不是」)
8.指示提單的轉讓方式是________.
9.國際重復征稅的解決方法除減稅法、抵免法,扣除法外,還有________.
10.《海牙規則》________調整提單運輸的國際公約。(填「是」或「不是」)
二、單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正確答案,並將其號碼填在題乾的括弧內。每小題1.5分,共15分)
1.廣義的國際經濟法主體是()
A.自然人、法人、國家、國際經濟組織
B.法人、國家、國際經濟組織
C.自然人、法人
D.國家、國際經濟組織
2.當以《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原則判斷一個合同的國際性時,是以什麼為標準的?()
A.締約當事人的不同國籍
B.合同項下的貨物做跨越國境的移動
C.締約當事人跨越國境
D.締約當事人的營業地處於不同締約國
3.法國公司A給中國公司B發盤:「供應50台拖拉機,100匹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訂立後三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復」。B公司還盤:「接受你方發盤,在訂立合同後立即裝船」。對此A公司沒有迴音。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該合同沒有成立 B.B公司的復電是承諾
C.A公司應立即裝船 D.該合同已經成立
4.在托收這種支付方式中,委託人與托收行以及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均為()
A.買賣合同關系 B.債權債務關系
C.委託代理關系 D.僱傭合同關系
5.在下列幾種國際貿易術語中,賣方責任最小的是()
A.DDU B.FCA
C.EXW D.CPT
6.某匯票上載明的付款時間是「出票後3個月付款」,該匯票屬於下列哪種類型的匯票?()
A.即期匯票 B.遠期匯票
C.光票 D.跟單匯票
7.憑跟單匯票或只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稱為()
A.即期信用證 B.遠期信用證
C.跟單信用證 D.光票信用證
8.下列許可證協議中,受讓方所獲使用權范圍最大的是()
A.獨占許可證協議 B.排他許可證協議
C.普通許可證協議 D.交叉許可證協議
9.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少於()
A.20% B.25%
C.49% D.50%
10.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調整或仲裁的爭端,必須是什麼性質的法律爭端?()
A.和投資有關的
B.由於直接投資引起的
C.由於間接投資引起的
D.包括和投資有關的國際貿易引起的
三、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個至五個正確答案,並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入題乾的括弧內。錯選、多選、漏選均不得分。每小題1.5分,共15分)
1.作為國際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國際經濟關系包括()
A.國際貿易關系 B.國際投資關系
C.國際稅收關系 D.國際貨幣金融關系
E.國際經濟組織關系
2.我國《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A.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原則
B.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經營自主權原則
C.平等互利原則
D.對等原則
E.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原則
3.中國加入《聯合國國際貿物買賣合同公約》時所提出的保留是()
A.公約適用任意性的規定
B.合同形式的規定
C.允許通過國際私法規則的援引而導致公約適用於非締約國的規定
D.公約第三部分關於貨物銷售的規定
E.加入公約的程序
4.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當因一方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宣告合同無效時,其法律後果有()
A.解除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
B.解除了違約一方損害賠償的責任
C.買方必須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
D.買賣雙方必須歸還因接受履行而獲得的利益
E.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隨之失效
5.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的主要義務有()
A.交付貨物 B.提交單據 C.辦理保險
D.質量擔保 E.權利擔保
6.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下列哪幾個?()
A.開證行 B.開證申請人 C.通知行
D.代收行 E.議付行
7.根據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的規定,可以轉讓,出售和授予許可的工業產權包括()
A.發明專利權 B.實用新型專利權
C.商號名稱 D.外觀設計專利權
E.商標專用權
8.TRIPS協議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
A.版權及相關權利 B.商標
C.產地標志 D.專利
E.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9.一外國投資者擬在中國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該投資者不能進行下列哪些項目的投資?()
A.設立電影公司,直接從國外進口影片 B.設立新聞紙生產企業
C.設立手機電池生產企業 D.設立多波段收音機生產企業
E.成立一電信公司
10.關於《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A.又稱《華盛頓公約》
B.我國至今尚未加入該公約
C.公約規定的合格投資包括股權投資,以及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資
D.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對在任何會員國境內所作的投資予以保證
E.在被保險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賠償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對東道國和其他債務人所擁有的,有關承保投資的權利或索賠權
四、名詞解釋(每小題3分,共15分)
1.經濟主權原則
2.托收
3.國際許可合同
4.國際銀行團貸款
5.定期租船合同
五、簡答題(每小題7分,共35分)
1.簡述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的仲裁製度的主要特點。
2.簡述在國際融資協議中,貸款人通過哪些條款可以使自己與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處於平等的清償地位。
3.簡述信用證上應該記載的主要事項。
4.簡述聯合國《國際技術轉讓行動守則(草案)》的主要內容。
5.簡述國際證券及特徵。
六、論述題(共10分)
試結合歐美國家的實踐,論述防止國際避稅和國際逃稅的措施。
有問題可以繼續聯系我。[email protected]
⑹ 國際貨幣金融法的第三節 國際融資協議的共同條款
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租賃等形式。雙方當事人都需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各種國際融資協議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標准條款,主要包括: 是指在融資協議簽訂之前或之時,借款人向貸款人說明與融資協議有關的事實,並保證所作說明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主要內容如下:
1.對融資協議合法性的陳述與保證
2.對借款人財務狀況與經營狀況的陳述與保證。
實踐中,貸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所作的陳述和保證不僅在簽訂協議時必須真實、完整,而且要求其時效及於整個協議的有效期,這就是所謂的「永久保證」。對借款人來說,永久保證是一項沉重的負擔。往往要求貸款人採取比較靈活的態度,如對「非重大事項」免作永久保證,等等。 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貸款人都要求在融資協議中規定某些先決條件,只有貸款人滿足這些先決條件,貸款人才履行融資的義務,可分為兩類:
(一)涉及融資協議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指在借款人證實與融資協議有關的一切法律事項都已安排妥貼的情況下,該融資協議才能實際生效。在許多情況下,陳述和保證的內容就構成融資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
(二)涉及提供每一筆款項的先決條件
在分期提供貸款情況下,借款人的有關狀況可能會朝著不利於貸款人的方向變化。貸款人往往在融資協議中規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筆資金之前,還必須滿足各項先決條件: 是應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諾在融資期間承擔的一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主要包括:
(一)消極擔保條款
(二)平等位次條款
(三)財務約定條款
(四)貸款用途條款
(五)反對處置資產條款
(六)保持主體同一條款 國際融資協議往往把借款人的各種違約行為一一加以列舉,一旦發生協議范圍內的違約事件,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均按借款人違約處理。大體可以劃分為兩類:
(一)實際違約
指借款人違反融資協議本身的規定。
(二)先期違約
指借款人雖未實際違約,但從某些事件的徵兆來看,借款人在融資協議屆滿時最終必將違約無疑。先期違約事件主要有以下幾項:
1.連鎖違約;
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3.抵押品毀損或貶值;
4.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國有化;
5.借款人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國際融資協議在規定上述救濟措施的同時,通常還應貸款人的要求,訂入一項「累加救濟條款」,此外,國際融資協議和一些國家的法律往往還規定所謂的「沖銷救濟」方式。實踐中,借款人雖有輕微違約行為,但只要它的信用仍然良好,貸款人往往會放棄本來可以主張的救濟權利,以免借款人陷入連鎖的困境,通稱為「放棄權利」,簡稱為「棄權」。 基本上可以分為信用擔保和物權擔保兩大類:
(一)信用擔保己的資信向貸款人承作的還款保證,主要採取以下三種形式;
1.保證;
2.備用信用證;
3.意願書。
(二)物權擔保
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有動產擔保和不動產擔保之分,此外,在英美法以及其他一些國家的
法律中,還存在「浮動設押」這一比較特殊的物權擔保方式,它是指借款人以其現在的或將來的資產作為還款保證。
需要指出的是,在國際融資中,債權擔保可以作為融資協議的一部分,也可以做成獨立的擔保協議,但二者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
⑺ 國際商業貸款中的限制事項條款
我給你的是一個較為具體的 你可以自己壓縮一下提取重點。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發生在不
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因貸款而簽署的法律文件。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是國際商業貸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實踐中,借貸雙方當
事人主要是通過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來規范它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特點是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債權、物權、信託代理、外匯、
財政、金融、保險、稅收、擔保等各個部門法,往往牽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當事
人以及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律制度和國際法律制度。
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國際商業貸款問題的國際公約。從國內法來看,
也很少有哪個國家頒布有專門調整國際商業貸款關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鴻潤(集團)有限公司貸款合同糾紛案
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財務有限公司(下稱「中成公司」)與香港鴻潤(集團
)有限公司(下稱「鴻潤集團」)簽訂《貸款合同書》,約定:由中成公司借款
港幣1 000萬元給鴻潤集團,借款期限為180天.還款日為1995年11月28日;利息
數額為港幣90萬元,利息按每90天計收一次,每次港幣45萬元;手續費一次性計
收1%為港幣10萬元整,發放貨款時收取;延期還款,以未還金額每日計罰千分之
五,逾期時間不得超過五天;鴻潤集團提供一張港幣1000萬元和一張港幣45萬元
的180天遠期和一張港幣45萬元的90天遠期可兌現公司支票給中成公司作質押。後
借款人未依約還款,貸款人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應依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本案主合同適用香港法
律,並根據香港顧愷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確認中成公司與鴻潤集
團之間的貸款合同關系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實和
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貸款合同簽訂後,中成公司依約向鴻潤集團發放了借款港
幣1000萬元,但鴻潤集團只向中成公司償還利息港幣145萬元,其餘借款本息均沒
有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償還,因此,鴻潤集團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
的違約責任。關於逾期利息的計算標准,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往來函件的內
容確定為年利率25%,各方當事人對此沒有提出異議,因此,應予確認。此後,中
成公司與鴻潤集團對利息的減讓沒有達成新的合同,因此,應視為雙方仍按年利
率25%計算利息。
第一節 商務事項條款
一、提取貸款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並規定借款人應事先通知貸款
人,以便做好調度資金的准備。
借款人在提款之前,首先要向貸款人發出提款通知書(notice of drawdown )。
提款通知書是借款人就具體的某一筆借款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和提款日期等事
項而向貸款人發出的書面文件。
提款通知書對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且一旦發出借款人不得單方撤銷。
借款人應在提款日期之前的五至十個銀行工作日之內,發出書面的提款通知書,
並且按該通知書規定的日期、數額和期限,以及貸款合同規定的條件提取款項。
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應為銀行工作日。
借款人提出的貸款數額應首先經銀行同意,其數額不高於有效融資額的數額或者
等同於有效融資額的數額。
二、還款和提前還款
定期貸款的提前還款
借款人要在不少於一個月前用不可撤銷的書面形式通知銀行並申請批准。
提前償還的數額,須經銀行認可,且借款人不得重新借用。
循環貸款的提前還款
在貸款終止日之前提前還款數額,可記入可用款項的數額之上。
第二節 稅費事項條款
一、利息
國際商業貸款大都使用浮動利率計息
年利率採用基礎利率加上約定利差構成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筆貸款的每個利息期的最後一天或該日期
之前支付利息
二、費用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對借款人應支付的費用有明確規定的條款
借款人需支付與貸款合同或判決有關的一切印花稅、公證費、登記費和其他稅費
,承擔因不交或延交上述稅費的責任,償還由此造成的債務、費用、賠償和開支
三、稅賦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規定有貸款人預提的所得稅由借款人如數補足的條款,這是國
際商業貸款合同的習慣做法。這種做法經常受到借款人的責難。如借款人不接受
此條款,貸款行可能提高利率,以保證其凈收入不低於納稅前的水平。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訂有免稅和包稅條款,要求借款人承擔本國稅法規定的利息
所得稅。
四、記賬貨幣與支付
借款人應在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按本條款規定的方式向銀行償還款項,並將
款項匯入貸款合同附件所規定的銀行賬戶內
第三節 限制事項條款
一、先決條件
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規定的在貸款開始執行前或在貸款開始執行後的每一次提款
前,借款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其內容包括:
1.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擔保書;一切必備的授權書副本;一切必備的政府批准書和外匯主管部門副本;
借款人組織機構的成立文件;律師意見書
2.涉及提供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借款人簽訂合同時所作的聲明與保證仍然准確無誤;借款人的財務與經營狀況;
違約記錄等
二、陳述與保證
由借款人對其承擔借款義務的合法許可權及財務狀況、商務狀況等事實如實地作出
說明,並向貸款人保證其所作地說明地真實性。
當事人應對虛假的陳述負法律責任。根據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違約條款、陳述不
屬實,本身就構成違約
陳述與保證條款的作用
銀行發放貸款的基礎與前提
起到貸款審查作用
陳述與保證失實構成違約,貸款行可採取違約救濟措施
三、非法行為
銀行任何時候進行貸款、籌資、或繼續貸款為不合法時,立即向借款人發出通知
,終止向借款人放款。如果銀行提出這樣的請求,借款人應在銀行規定的日期內
償還銀行的各項貸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以及其他應該償還銀行的費用
第四節 約定事項條款
一、約定事項條款
(一)含義
約定事項條款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其應做事項與不應做事項,或保證其對某些事
實所作的說明真實可靠等內容的條款。約定事項條款中最重要的約定是借款人按
期償還貸款所作的各種保證。
(二)財務約定事項
1.財務約定事項的核心:一整套貸款人可以接受的借款人財務狀況指標,借款人
應及時提供反映其財務信息的各種財務報表,為貸款人的正確決策提供准備。
2.財務約定事項的內容
提供財務報表
進行財務分析:最低凈資產額=有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資本負債比率=負債
總額/資本金總額;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3.財務約定事項的作用
貸款人可以間接控制和指導借款人的財務活動
約定的各項財務比率的變化可以作為對貸款人的一種早期預警信號
約定的各項財務比率的變化可作為違約事件中「重大不利變動」的量化指標
4.財務約定事項的局限性
財務報表對借款人財務狀況的反映在時間上有滯後性
借款人編制的財務報表不一定真實反映借款人的財務狀況
由於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標准不完全相同,在確定借款人財務狀況時存在統一
標准
二、消極擔保條款
1.消極擔保的含義
國際借貸中的消極擔保(negative pledge),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在其償
清貸款前,不得在其財產上設定有利於其他債權人的法律形式。
消極擔保的實質是貸款人為了其他債權人利益而在其他資產上設定擔保利益的行
為,從而保證貸款人對借款人的求償權在償還條件、順序上不落後與其他債權人
。
在國際借貸法律實踐中,消極擔保可單獨運用,其多見於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
消極擔保也可以與其他擔保方式合並使用,國際商業貸款擔保則屬此類情形。
2.消極擔保的法律特徵
(1)消極擔保的設立,貸款人不以取得優先權為目的,而是為了保證其債權不次
於有擔保權益的其他債權人的權利。故區別於抵押、質押等積極擔保形式。
(2)消極擔保的設立,對於借款人現有的財產和貸款償還前取得的財產都具有約
束力,即以借款人自己的全部財產為標的設定擔保。這與保證人以其財產為第三
人負連帶責任而設立的保證形式不同。
(3)消極擔保在其有效期內一般不影響借款人依法處分其財產的權利(但為他人
提供擔保者除外)。可見,實際上,消極擔保所涉及標的物之范圍經常處於變動
之中。
(4)消極擔保條款是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第三人並沒有約束力。
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的效力,應源於各國合同法,即當事人基於意思自治原則,
主動承擔消極擔保的義務。因此,在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實際上已被各國法律
所承認
3. 消極擔保條款的作用
(1)防止借款人在其資產上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擔保利益,使原有的無擔保權益的
債權人從屬於新的有擔保權益的人,處於後受清償的不利地位
(2)使同一類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即相同的債權憑證,享受相同的待
遇
(3)間接地限制借款人舉借新債,以免借款人承擔過多的債務而影響其償債能
力
4. 消極擔保條款的適用范圍
(1)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債務:消極擔保條款不限於也不應限於為借款人本身
的債務提供物權擔保。
(2)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擔保權益:消極擔保條款一般禁止借款人在自己的資
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擔保。
(3)關於第三人提供擔保:消極擔保主要禁止借款人本人在其資產上設立擔保權
益,但經借貸雙方協商也可以禁止借款人的子公司在其資產上設定擔保權益或禁
止其他第三人為了借款人提供保證。對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限制還間接限制了借款
人舉借不合理債務。
5.消極擔保的例外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要絕對禁止借款人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實
踐中形成了一些不受消極擔保約束或禁止的例外。主要有:
(1)貸款人確保享有同等的擔保權益的例外
(2)某些擔保權益例外:一是法定留置權例外;二是已有擔保權益例外;三是貸款
合同簽訂後取得的新資產上的已設定的擔保權益例外
(3)某些資產上的例外:一是購貨款抵押例外;二是貨物質押例外
(4)某些債務的例外:一是關於借款。包括銀行承兌信用、延期支付價金、提供保
證;二是關於內、外債務。借款人是主權國家時,消極擔保條款的適用范圍限於
對外債務,對內債務為例外;三是一攬子例外。允許借款人在一定金額內或凈資
產的一定比例內為其借款設定物權擔保。
三、比例平等條款
1.比例平等條款的內容
借款人保證和承諾它在本合同下的義務將始終是借款人直接的、無條件的、無擔
保的、非從屬性的一般性義務,這些義務在任何時候和在所有方面至少與借款人
現在或將來所產生或承擔的無擔保性債務在清償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條款的作用
比例平等條款的具體作用因借款人的不同性質而有所區別。
當借款人是公司時,比例平等條款是借款人保證在他面臨破產清算或被強制分割
資產時,每個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均有權按比例平等獲得清償
比例平等條款涉及的是借款人清償債務的優先次序問題,僅適用於存在相互沖突
的債權請求情況,如破產、清算等
借款人在償還本貸款合同的款項之前,先償還其他到期債務,甚至在償還本貸款
合同的到期債務之前提前清償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債務,並不違背比例平等
條款。
3.比例平等條款與消極擔保條款的異同
相同點:兩者都是為了使貸款人享有平等的擔保待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
阻止借款人過度舉債,以維持其償債能力
不同點:兩者分別從不同角度來維護貸款人的平等受償地位。
比例平等條款從借款人的未擔保債務著眼;消極擔保條款從限制借款人設立有擔
保權益的債務入手
比例平等條款是為了貸款人的受償次序與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比例平等
的地位;消極擔保條款是防止其他債權人在求償次序上優先於貸款人。
四、抵銷權條款
(一)抵消權的概念
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和商業上的慣例,除了一些例外,銀行有權用其手中的
客戶的存款抵銷客戶對銀行的到期債務,這就是銀行的抵銷權。
(二)銀行行使抵梢權的條件
抵銷是一種自我救濟,不需要藉助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但它並不是一種可以任
意行使的權利。要使抵銷的效力得到承認,必須滿足一些條件,如抵消金額必須
是借款人到期未償還的數額
(三)授予銀行抵梢權的方式及相關問題
授予銀行抵梢權一般有兩種方式
一是銀行與客戶間簽訂一個稱為抵消函的特殊合同
二是雙方訂立的貸款合同中加上合同抵銷權條款。目的是給予銀行兩種權利:第
一種是只要客戶對銀行負有債務,銀行就有中止客戶提款的權利;第二種是允許
銀行將客戶欠自己的一切金額借記客戶賬戶,以抵銷貸方余額。但大多數情況下
,銀行顯然是不願妨礙客戶的營業的,所以,抵銷權條款通常會規定,只有當客
戶提款使得客戶賬戶資金少於規定數額時,才會禁止客戶提款。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規定,如果發生違約事件,且超過規定的寬限期違約仍在
繼續時,貸款人有權使貸款提前到期。另外,還可以約定發生法律規定以外的事
件時,也可以加速貸款提前到期,從而可以行使抵銷權。
五、資產保持條款
貸款人為防止借款人喪失、轉移或耗損其資產而導致其償債能力的下降,因而就
在約定事項中規定了資產保持條款。
(一)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
1.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的主要內容
借款人(包括其子公司)不能通過某項交易或連續交易,出售、轉讓、租賃或通
過其他形式處理其全部資產或其資產的實質部分。不論這些交易間是否有聯系,
也不論是否出於主動。
2.限制借款人處分條款的作用
防止借款人將資產轉讓給第三人
保證借款人維持借貸所賴以存在的基本資產
通過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來間接地限制借款人改變經營業務范圍
對借款人的大規模交易予以控制,防止其違反消極擔保條款的有關規定。
(二)約定投保義務
為使借款人公司在遭受承保范圍內損失時,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以保護借款
人公司的資本價值,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同類行業的公司慣常投保的險別與保
險金額向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投保。
(三)限制分配股息
貸款人通常還規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配任何股息以及其他任何類似的分配行為
。
實踐中此項規定往往應借款人要求變更為允許借款人在不減損公司生產凈值的前
提下,有權合理分配股息或作其他分配。
第五節 法律事項條款
法律事項條款是指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法律事務方面的條款,主要涉及違約與救
濟條款、合同法律適用和管轄權等內容
一、違約與救濟
(一)違約事件條款
違約事件是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所界定的一旦發生即視為借款人違反貸款合同的
事件和行為。違約事件條款是將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加以列舉,規定貸款人可以
採用違約救濟條款規定的救濟方法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規定這個條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違約並對貸款人權益構成威脅時,貸款人可以提
前向借款人索賠並取消全部貸款。這是可以由貸款人單方面行使的權利。盡管實
際操作行使這些權利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貸款人決定行使,借款人是沒有申
辯餘地的。
違約事件分為三類:
1.直接違約事件
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費用,違反聲明與保證等事件
2.交叉違約事件
指在借款人由於其他貸款違約而被其他貸款人宣布貸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償
還時,本貸款人也有權隨即宜布給予借款人的貸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償還。
交叉違約條款的規定是對借款人施加的極為嚴厲的限制,這將促使借款人不得不
嚴格加強管理,改善經營。
3.先兆性違約事件
指借款人出現喪失償付能力、商務狀況有重大不變化等事件。出現這類事件貸款
人也可以提前收回貸款
(二)違約救濟
發生違約事件後,一些貸款合同的條款賦予銀行採取違約救濟措施的權利
違約救濟條款是規定出現任何一類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擁有的內部和外部救濟方
法。內部(貸款合同規定)的救濟方法有:
1.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
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
3.宣布貨款加速到期立即償還
外部(各國合同法一般都有相應的規定)救濟方法主要有:
1.解除貸款合同
2.要求賠償損失
3.要求履行貸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
(三)違約金和補償
如果借款人沒有根據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應償還的款項,或者借款人沒有在法院
判決所規定的日期償還應償還的款項,應銀行的請求,借款人應在每一日歷月份
的最後一個銀行工作日或者根據銀行的業務慣例所確定的日期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
對於未能按期還本付息,一般在貸款銀行宣布違約之前,都給予借款人以合理的
寬限期(如15-30天),以避免由於技術或者管理方面偶爾失誤而造成的違約。
二、合同法律適用
國際借貸沒有統一的國際公約可以適用。
對於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法律適用,各國立法都允許當事人各方自行作出選擇,
即承認意思自治原則。
國際借貸各方當事人對所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的,而案件的具體案情也未指
向其他法律的,通常可以適用締結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國
家的法律。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國家的,若締結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
則適用貸款合同締結地國家的法律。
若採用通訊方式締結結合同的,則適用貸款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三、管轄權
就救濟途徑而言,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爭議,貸款人通常都不願提交仲裁,而是直
接訴諸法院。
貸款人總是力圖避免受借款人國家的法院管轄,如果非借款人所在國法院作出判
決後,借款人在法院地國家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則貸款人最終還得到借款人
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申請強制執行。這時,外國法院的判決往往會被借款人
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拒絕承認,最終導致貸款人勝訴的判決得不到執行。從
而使得貸款人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因此,選擇借款人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實際上對貸款
人是有利的,易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⑻ 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啊!
答: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
(3)價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違約責任;
(6)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款;
(7)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8)當事人雙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
⑼ 3. 國際貸款融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 )
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租賃等形式。
一、陳述和保證:借款人就融資協議合法性及其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向貸款人作出說明,並保證這些說明的真實性。
二、先決條件:貸款人發放貸款須以價款人滿足有關約定條件為前提。一般分為涉及融資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筆款項的先決條件。
三、約定事項:借款人允諾在貸款期限內承擔的一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
1. 消極擔保條款(negative pledge):貸款人在償還全部貸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資產及收益上,為其他債權人維護或設定任何擔保物權。
2. 平等位次條款:借款人應保證,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穩健經營承諾條款:借款人必須遵守穩健經營這一基本原則。
4. 財務約定事項: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並遵守約定的各項財務指標。貸款人可以對借款人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一旦借款人違反這些規定,貸款人有可能趕在借款人實際破產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5. 貸款用途條款:借款人必須把全部貸款用於約定的用途。
6. 保持資產條款:這一條款主要用於禁止借款人通過一項或一系列行為喪失、轉移或耗減其資產,從而使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落空。
7. 保持主體的統一性,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發生劇烈變動而給貸款人帶了潛在的風險,貸款協議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體的同一性。
四 違約事件:
1. 違約事件可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
1) 實際違約:借款人違反融資協議本身的規定事項。如到期不能還本付息,陳述與保證失實,違反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 預期違約:在融資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借款人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屆時將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
包括:連鎖違約(凡借款人不履行對其他人的債務,也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喪失清償能力、所有權或控制權變動、抵押品毀損或貶值、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國有化,以及借款人的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另外,很多融資協議規定,當借款人的擔保人或子公司出現上述相關的預期違約事件時,也視同借款人違約處理。
2. 違約救濟:如果借款人違約,貸款人可以採取約定的救濟措施(內部救濟措施),包括:
1) 對尚未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予以取消或暫時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權。
2) 對已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宣布償還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還款,即「加速到期」。
3) 對逾期償還的款項,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約定的違約利息。
4) 通常還有一項「累加救濟條款」,即約定的上述救濟措施是累加於法律規定的救濟措施(外部救濟措施)之上的,並不妨礙貸款人另行採取解除融資協議、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請借款人破產等法定的救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