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中的售後回租是如何交稅的,承租方要開發票給出租方嗎,出租方如何開票給承租方呢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第一條第四款第一項規定:「(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規定:「三、融資租賃企業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在財稅〔2013〕106號文件發布前,已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選擇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有關規定或者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二)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2014年4月1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次月起,其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
六、……,第三條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三、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B. 為什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徵收范圍,那徵收什麼稅呢
這個問題舉例說明吧:
比如A公司有一倉庫,他想再買其他倉庫擴大業務范圍,但沒有資金。這時,他將倉庫賣給B租賃公司,然後再相B公司把這倉庫租回來,這樣租賃公司付倉庫價給A公司,A公司分期付租金(含庫房價分攤到各期的價格+利息)給B公司,這樣A公司拿到了資金,B公司賺取了利息。
但是實際上倉庫的使用權沒有轉移,只是所有權發生了暫時的轉移(租期內轉移給B公司,租期滿後再轉會給A公司),類似於向銀行抵押貸款的方式,而不是實物的實質交易,倉庫實物並沒有因為買賣而產生增值,所增加的只是利息(利息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疇)因此不征增值稅。
融資租賃業務本身是按照租金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即對利息部分征稅),所以對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再重復徵收營業稅了。
C.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一、 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 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D. 融資性售後回租怎麼會有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中】,【扣除】有形動產價款本金。
A把資產賣給B 共計35萬,A又花了50萬把他租回去,對B來說B收取的全部價款(50萬),計算時贏減去設備成本35w
E.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出租方交增值稅還是承租方交增值稅
出租方: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附件2)第一條第(四)款第1點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稅率17%。
承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規定開具增值稅零稅率發票給出租方。
F. 融資性售後回租為什麼承租方不再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方是租賃資金支付方,當然不再繳納增值稅。出租方是要交稅的。
G. 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為什麼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是為了銷售,而是為了融資
H.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購買的固定資產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問: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13號)明確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購進或自製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無論是否屬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涉及的固定資產,均應按照現行固定資產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圍進行抵扣。
I.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向誰征稅啊,承租方還是租出方全部價款是指哪部分價款啊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把自己的設備以100萬的價格賣給了乙企業,過了半年後甲又以200萬的價格把這個設備租了回來,這就是融資性售後回租,在這個業務中,甲不能開專用發票,所以乙當時購進時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這個100萬就是乙購進的本金,是可以減去的。200萬是乙收取的租金,所以要對200萬征稅,乙要對200-100的價款征稅。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如果題目給出了借款利息等,也是可以減去的。您再理解一下,如仍有疑問,請繼續指出,祝學習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