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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融資租賃違約賠償范圍

發布時間:2021-12-02 13:53:48

⑴ 租賃合同的違約賠償范圍

無故或者拒不履行承租人義務的,出租人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並追究承租人所負債務,及追究違約責任.不過你方要舉證.

⑵ 合同違約應賠償哪些損失,如何確定合同損失賠償范圍

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合同法》第130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 在實踐中,可預見到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把握,如果對此不加以限制,就會導致當事人亂用或者曲解「可預見」的本意。因此法律對可預見性採取了一些限制。預見性有三個要件: (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 (2)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 (3)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

⑶ 律師您好,請問出租人違約的賠償范圍是什麼

1、合同中約定,雙方協商一致,違約的一方向對方支付100%月的違約金。此處100%月是一個月,應當指一個月的租金。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繼續履行合同。
2、若出租人堅決要收回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在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可以包含裝修費用、中介費用、搬家費的費用。
3、出租人不同意上述要求,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依法維 權。
4、承租人不能要求收取中介費,中介費與租賃合同沒有關系。

⑷ 一般合同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賠償范圍應當包括:

1、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1)債權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權費用;
(2)債權人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做准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3)債權人因失去與他人訂立合同機會所造成的損失。
(4)債權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時,債務人因拒不履行返還給付物的義務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
(5)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的給付物時,因歸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好律師網參考

⑸ 如何確定違約金的賠償范圍

典型案例:
(1)楊某在商場花2000元買了個電風扇。但拿到家裡卻發現這個電扇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根本無法正常使用。當時正值夏季酷熱之時,楊某因為電風扇不能正常使用而在家中如入火爐,備受煎熬。好不容易等到了周末,楊某趕緊拿上電扇找商場理論。商場承認電風扇有質量問題,答應退貨還錢。但楊某又稱,因為電風扇不能使用,致使自己飽受炎熱天氣的煎熬。自己的身體和精神都受到了巨大的傷害,因此要求商場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那麼,楊某的要求於法有據嗎?
(2)某日上午7點,張三欲搭乘李四的計程車至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參加一個歌詠比賽。張三是老歌手了,自信這次一等獎獎金5萬元非己莫屬。在上車之前,張三對李四說:「我要在7點之前趕到酒仙橋參加一個歌詠比賽,你可別給我耽誤了。」乙答道:「絕對沒問題。」但是,行駛途中,李四被交警攔截並查出駕駛證有些問題,結果李四被交警帶走調查。張三因此未能及時到達酒仙橋,於是要求李四賠償5萬元的獎金損失。
律師說法:
在案例一中,楊某確實是受到了精神上的「煎熬」。而這個原因也確實是由於商場賣出的電扇有質量問題。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楊某因此就可以主張精神損失了。因為,我國合同法是不支持精神損失的。違約責任中的賠償損失一項,也是不包括精神損失的。因此,楊某按照合同法來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是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的。
案例二的問題是我們在生活中常見的問題。這主要是涉及損失范圍是否包括「間接損失」的問題。一般來說,賠償損失是包括間接損失的。什麼是間接損失呢?通俗的說,就是假設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的預期收益。當然,這種收益必須是可預測的,而且是必然發生的。如果僅僅是有一點可能,就不能納入到間接損失的范圍里。但是,對間結損失進行認定時,還必須遵循「可預見性規則」。就是說,違約的一方對你可能獲得的收益是知曉的。如果違約一方對此不知曉,則也不能要求他賠償該損失。
在本案中,首先要確定張三所說的一等獎獎金5萬元是不是必然能獲得的。在此,恐怕除了張三本人可以很自信的自我肯定外,其他人誰也不敢妄下結論。如果一等獎註定非張三莫屬,恐怕也不需要進行比賽了。而且,歌唱比賽中總會有「黑馬」沖出。所以結果實難預料。張三獲得一等獎的「可能性」太不穩定了。因此,5萬元的獎金不能認定為「間結損失」。其次,張三在上車時也沒有告訴李四他對5萬元獎金志在必得這一情況。因此,李四隻知道張三是去參加歌詠比賽,但對於參加比賽可能獲得的收益,卻是無法得知的。法律當然不能要求他對「意外」的損失負責。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⑹ 什麼是完全賠償原則,如何認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一、什麼是完全賠償原則
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完全賠償原則,是指違約方對於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換言之,只要是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違約方都應該予以賠償。
完全賠償原則規定於《合同法》第113條中,其表述是「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二、如何認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
(一)現有財產損失
即所謂的直接損失,是指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減少和支出的增加。常見的有:1、作為合同標的物的財產的毀損滅失;2、為准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3、停工損失;4、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5、訴訟費用。從理論上講,受害方為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而提起訴訟的訴訟費用應當計入損失。
(二)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受損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時可以獲得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潤。一般來說,只要是合理預期能夠取得的利潤,都可以認定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只是對可能或者預計獲取的財產的預期,容易發生爭議,計算也存在種種實際的困難,應綜合當事人的預期、市場行情、當事人同樣交易的獲利情況、其他經營者同類交易的一般獲利情況等進行判斷,盡量做到公平合理。
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是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兩個組成部分,兩者有不同的內容,並行不悖,受害人可以同時請求。

⑺ 不含有違約因素的合同,被解除,如何確定賠償損失的范圍

看這個合同的條款內容,解約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原因的話,不存在賠償。

⑻ 誰能論述《合同法》關於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定

違約損害賠償就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一種補救方式。從性質上,違約損害賠償實際上法律強制當事人給受害人一筆金錢,目的在於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Υ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款是合同法對違約損害賠償規則最集中的體現和規定。從體繫上來看,它首先以因果關系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損害賠償的可能范圍或者說合同利益的總體構成,接著就損害作了基本的類型劃分—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最後確立了賠償范圍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預見規則,從而最終確定受害人真正獲得賠償的數額。

⑼ 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賠償范圍怎麼確定

租房合同中,違約金的賠償數量和約定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⑽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有哪幾類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則上,通過賠償損失應使受害人處於如同合同已經履行時的同樣狀態。通常認為財產上損害賠償范圍即合同法規定了三類:
1、約定賠償范圍。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有賠償損失的約定,則應優先適用。
2、一般法定賠償范圍。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特別法定賠償范圍。由法律基於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雙倍賠償。根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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